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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XX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XX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切实强化生产安全隐患与事故治理,防止和削减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环保隐患与事故治理及责任追究规定的通知(豫能2023113 号)和河南能源化工集团二级单位安全环保“零”目标考核治理方法(试行)(豫能202330 号)、贵州豫能投资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试行)(贵豫能发20238号)文件要求,本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以人为本、从严监管”的原则,进一步强化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提高安全执行力,有效预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经XX煤矿党委会议讨论
2、打算,在执行上述文件的根底上,并结合我矿实际状况,制定了XX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 组织机构 第一条 成立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领导小组 组 长:矿长 副组长: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 成 员:副总工程师、矿长助理及各单位负责人 领导小组负责全矿生产安全责任追究的领导工作。人身事故、人身未遂事故责任追究由安全副矿长牵头、安环部详细承办;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应自接到事故汇报一星期内完成并呈报领导小组审定后下发到矿属各单位。 其次章 生产安全环保事故分类分级标准 其次条 生产安全事故分类分级标准按河南能源化工集团安全环保隐患与事故治理及责任追究规定(河南能2023113
3、 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章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第三条 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及非伤亡事故时,事故报告程序根据河南能源化工集团安全环保隐患与事故治理及责任追究规定(河南能源2023113 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条 其他未尽事宜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执行。 第四章 生产安全事故追究范围及惩罚标准 第五条 发生一起稍微伤事故或未遂事故的,追究范围:事故直接责任人、相关责任人、当班跟班队长、责任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处理标准如下: 1.直接责任人扣减薪酬 500 元; 2.跟班队长扣减薪酬 300 元; 3.相关责任人扣减薪酬 200 元; 4.责任单位负责人扣减薪
4、酬 200 元; 第六条 发生一起轻伤事故,追究范围:事故直接责任人、相 关责任人、当班班长、当班跟班队长、值班队干、责任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处理标准如下: 1.直接责任人扣减薪酬 2023 元; 2.当班班组长给扣减薪酬 1000 元; 3.当班跟班队长扣减薪酬 1500 元; 4.事故人扣减薪酬 1200 元; 5.当班值班队干扣减薪酬 500 元; 6.事故单位负责人扣减薪酬 1000 元; 7.当班安监员:事故发生时不在岗(如迟下早上井、空岗、 漏岗、脱岗、窜岗、睡岗等)或事故发生时在现场但对诱发事故的“三违”现象不制止,隐患不催促整改等不履行职责或知情不报者,赐予扣减薪酬 500 元
5、;不在上述情形者,扣减薪酬 200 元; 8.业务分管部室负责人扣减薪酬 200 元; 9.包保部室负责人扣减薪酬 100 元; 10.分管副总工程师、矿长助理扣减薪酬 200 元。 11.其他相关责任人扣减薪酬 200 元。 12.矿领导根据贵州豫能投资有限公司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惩罚范围标准执行。 第七条 发生重伤事故,追究范围:事故直接责任人、相关责任人、当班班长、当班跟班队长、值班队干、责任单位负责人、当班安检员、业务分管部室负责人、包保部室负责人、分管副总工程师、矿长助理的责任。处理标准如下: 1.直接责任人扣减薪酬 4000 元; 2.当班班组长给扣减薪酬 2023 元; 3.
6、当班跟班队长扣减薪酬 3000 元; 4.事故人扣减薪酬 2023 元; 5.负有责任的当班值班队干扣减薪酬 1000元; 6.事故单位负责人扣减薪酬 2023 元; 7.当班安监员:事故发生时不在岗(如迟下早上井、空岗、漏岗、脱岗、窜岗、睡岗等)或事故发生时在现场但对诱发事故的“三违”现象不制止,隐患不催促整改等不履行职责或知情不报者,赐予扣减薪酬 800 元;不在上述情形者,扣减薪酬 400 元; 8.业务分管部室负责人扣减薪酬 500 元; 9.包保部室负责人扣减薪酬 500 元; 10.分管副总工程师、矿长助理扣减薪酬 600 元。 11.其他相关责任人扣减薪酬 1000 元。 12.
7、安全安康环保监察部负责人扣减薪酬 500 元 13.矿领导根据贵州豫能投资有限公司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惩罚范围标准执行。 第八条 三级非伤亡事故及一般人身未遂事故比照轻伤事故处理标准执行,二级非伤亡事故比照重伤事故处理标准执行。 第九条 发生一次 2 人及以上轻伤事故时,比照重伤事故处理标准执行;发生一次 3 人及以上重伤事故时,比照贵州公司标准执行。 第十条 地面发生同等级别事故时,提高一个级别进展追查处理。 第五章 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因供给、后勤、培训等工作不准时、不到位造成事故或延误救援的,比照上述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及相关人员必需按矿规定程序
8、准时汇报,凡消失: 1.事故单位及个人不马上组织救援或迟报、谎报、瞒报事故的; 2.有意破坏事故现场、有意制造假象影响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赐予事故单位负责人、矿及区队跟值班人员、现场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扣减薪酬 1000-10000 元;事故发生后不准时组织追查,未按规定准时提交相关材料的,赐予事故单位负责人扣减薪酬 500 元/次的惩罚。 第十三条 本制度中的稍微伤、轻伤、重伤,经矿领导班子成员、安环部、纪委监察部、工会、人力资源部等部门,依据医学证明共同界定损害程度(原则上有骨折属于轻伤事故),不具有法律效力,详细稍微伤、轻伤、重伤界定以有资质的劳动力量鉴定委员会,出具的有效的劳动力量鉴
9、定书为依据。 第十四条 对生产安全事故相关责任人进展责任追究,由安环部执罚,人力资源部、财务部详细执行,纪委监察部、工会监视。 第十五条 重大节假日、两节、“两会”期间等特别时期,对安全生产事故相关责任人责任追究一律从严从重加倍惩罚。 第十六条 凡消失以下情形者,对直接责任人赐予留用查看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并惩罚款 2023-5000 元。 1.以工伤为由无理取闹、干扰本单位或矿正常安全生产办公秩序者; 2.以工伤为由挟制、敲诈本单位或矿上者; 3.与本单位就不予申报工伤事宜私下达成口头或书面协议后出尔反尔举报者。 4.凡消失隐患未整改或整改不彻底,造成伤亡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的,除追究其个人责任和经济惩罚外,同时追究其刑事责任。 5.本制度内重复消失的条款按最高惩罚标准执行,与上级单位的规定相抵触时,执行上级标准,矿其它文件或规定与本制度有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凡未列入本制度的条 款,按矿其它文件或上级公司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上级规定有冲突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6.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标准废止。 附件: XX煤矿工伤事故分级标准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