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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煤矿生产技术管理办法矿井通风与安全 第五十八条矿井必需有独立完整的通风系统,并确保矿井通风系统良好,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稳定、合理、牢靠,风量符合作业规程规定。严禁矿井超通风力量生产。 第五十九条矿井转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必需编制通风设计和安全措施,并报公司或*公司审批。矿井每年进展一次矿井反风演习。每3年进展一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每5年对主要通风机性能测定一次。 第六十条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通风、防瓦斯、防火、防尘安全技术措施、规划,由矿长负责落实。实行定工程、定时间、定负责人,保证按期保质保量完成。 第六十一条矿井每两年进展一次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矿井严格根据瓦斯等级进展治理。
2、第六十二条 矿井通风设施应依据施工位置、效劳年限、设施作用的不同进展工程设计。采掘工作面必需有独立的通风系统,严禁消失不符合规定的串联、集中及采空区通风。 第六十三条采煤工作面回采完毕后,必需在45天内进展永久性封闭。 第六十四条井下使用的局扇入井前部件必需完好,电气局部必需防爆,必需使用阻燃风筒,局扇及风筒应严格按规定标准安装吊挂;局扇必需指定专人负责治理,保持正常运转。 第六十五条 低瓦斯矿井的掘进工作面局扇可安设选择性漏电爱护装置或与采煤工作面分开供电,风机电源侧不得分接其它负荷,严格掌握无规划停电停风;低瓦斯矿井的综采工作面尾留巷道内局扇必需实现“三专两闭锁”,同时要实现双风机双电源自
3、动切换,每10天由专人检测一次,保证局扇牢靠运行;严禁使用3台及3台以上的局扇同时向一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也不得使用1台局扇同时向2个作业面供风。 第六十六条加强掘进通风治理。临时停工的掘进工作面必需保证正常通风和按规定检查瓦斯;长期停风的掘进工作面,必需在停风后24小时内封闭。局部通风机停风,恢复通风前必需检查瓦斯、氧气浓度。矿井恢复停风区通风必需预先制定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并严格执行瓦斯排放制度,安全监察部负责监视。 第六十七条矿井必需装备矿井通风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矿长、总工程师、爆破工、采掘队长、通风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淌电钳工下井时,必需携带便携式甲烷检定仪。
4、 第六十八条低瓦斯矿井瓦斯涌出特别的采掘工作面每班应配备专职瓦斯检查员。低瓦斯矿井采掘工作面每班要配备兼职的瓦斯检查员。 第六十九条矿井必需配齐经过特地培训的专职爆破工(包括外委队伍),爆破必需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爆破”制度。 第七十条矿井主要进、回风巷道之间,采区进、回风巷道之间,综采工作面推动长度大于3000m的进、回风巷道之间和运输频繁地点,应设闭锁自动风门。 第七十一条矿井必需配备完善的洒水灭尘系统,实行各种行之有效的综合降尘措施,降低采、掘工作面粉尘浓度。降尘设施的详细位置、数量必需符合有关规定,全部矿井均应装备隔爆设施。 (一)矿井主要进、回风大巷,矿井主要运输巷、带式运输
5、机斜井与平巷、盘区进、回风巷,采掘工作面所属各巷道、煤仓与溜煤眼放煤口、转载点等产生粉尘和有可能粉尘积累的地点必需敷设防尘供水管路,并按规定安设支管与阀门(胶带运输系统每50m设一个三通,其它巷道每100m设一个三通)。 (二)矿井防尘供水管路应依据供水距离、水量、水压等因素合理选择管路直径。 (三)防尘供水系统中,应安装过滤装置,保证水质清洁,水中悬浮物含量不得超过30mg/L,粒径不大于0.3mm,水的PH值应在69的范围内,水的碳酸盐硬度不超过3mmol/L。 第七十二条井下主要进、回风巷应依据风流中粉尘浓度设置净化水幕,原则上主要进风大巷每隔5001000m设置1道水幕;主要回风大巷每
6、隔10002023m设置1道水幕;盘区回风巷在与其相连的采掘工作面回风巷口下风侧50m范围内设置1道水幕;主运系统每隔500m1000m设置1道水幕。为防止回程皮带的扬尘,运输系统应安设底皮带喷雾装置。井下全部转载点都应进展封闭并设置降尘水幕。 第七十三条井下全部煤仓和溜煤眼都应保持肯定量的存煤,不得放空(有涌水的煤仓和溜煤眼可以放空,但放空后放煤口闸板必需关闭,并设置引水管)。溜煤眼不得兼作风眼使用。井下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输送机转载点和卸煤点、都必需安设喷雾装置或除尘器,作业时进展喷雾降尘或使用除尘器除尘。 第七十四条 矿井必需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防止煤层自燃发火的综合措施,如实
7、行掌握全风压、均压通风、优化通风系统、加强通风设施治理、准时封闭采空区、地表塌陷裂缝准时填堵、采空区注氮、注浆等措施。随时了解和监测周边小井采掘状况,避开小井侵入矿井造成火灾。 (一)任何人发觉井下火灾时,应视火区性质、灾区通风和瓦斯状况,马上实行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灭火,并快速报告调度室。调度人员应依据矿井灾难预防与处理规划的规定通知有关人员组织抢救灾区人员和实施灭火工作,并通知在现场的区、队、班组长将全部可能受火灾威逼地区中的人员撤离。 (二)电气设备着火时,应首先切断其电源;在切断电源前,只准使用不导电的灭火器材进展灭火。 (三)抢救人员、灭火和封闭火区过程中,必需指定专人检查瓦斯、一氧化
8、碳、煤尘、其他有害气体和风向、风量的变化,还必需实行防止瓦斯、煤尘爆炸和人员中毒的安全措施。封闭火区应尽量缩小封闭范围。 第七十五条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矿井火灾防治措施,矿井地面必需设置不少于200立方米水量的消防水池及管路系统。消防材料库必需按规定配置器材,严禁非阻燃电缆、皮带、风筒入井。 第七十六条矿井必需每季度进展一次井上、下的防火检查。抢救消防部门负责矿区抢险救灾工作,必需成立帮助矿山抢救队,满意规程及救灾需要。 第七十七条矿井必需严格执行矿井灾难预防与处理规划及公司制定的“一通三防”治理方法。 第七十八条 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统一由矿井通风治理部门负责治理及维护,由调度室统一治理。
9、 (一)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需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断电掌握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 (二)安全监控系统必需满意防爆型矿井安全监控设备之间的输入、输出信号必需为本质安全型信号;安全监控主机或主通讯电缆发生故障时,井下分站传感器必需能够正常工作,必需保证甲烷风电闭锁的全部功能;当电网停电后,系统必需保证正常工作时间不小于2h;系统必需具有防雷电爱护功能;系统必需具有断电状态和馈电状态监测、报警、动态实时显示、存储和打印报表功能。 (三)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需连续牢靠,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转变或撤除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的电
10、源线及掌握线,检修或回撤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安全监控设备停顿运行时,必需制定安全措施,报矿通风治理部门和矿总工程师批准,并报告矿调度室前方可进展。 (四)井下监控设备之间应使用专用阻燃电缆或光缆连接,严禁与电话电缆或动力电缆等共用。电缆之间、电缆与其它设备连接时,必需使用与电气性能相符的接线盒。 (五)监测电缆的敷设应与动力电缆保持0.1m以上的距离,且位于动力电缆上方。固定电缆应使用电缆钩悬挂,临时移设电缆用绑扎带或其它柔性材料悬挂,悬挂点的间距不大于3m,且电缆应有适当的驰度。 (六)接线盒的电缆进线嘴连接应坚固、密封良好。密封圈、金属环直径应适宜;密封圈厚度应适宜,且与电缆
11、之间不得包扎其它物品。电缆护套应伸入接线盒壁内515mm。接线嘴压线板对电缆的压缩量不超过电缆外径的10%。接线应整齐、无毛刺,芯线暴露处距平垫圈不大于5mm,腔内连线松紧适当。 (七)安全监控设备必需定期调试、校正,每月至少1次,设备调试、校正包括零点、灵敏度、报警点、断电点、复电点、指示值、掌握规律等。设备安装前必需先进展联机调试、校正。 (八)采纳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设备,每7天必需使用标准气样和空气样按产品说明书调校1次;采纳其它检测元件的甲烷检测设备,必需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按产品使用说明书要求进展调校。其它传感器必需根据产品使用说明书要求定期调校。 (九)每7天必需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展测试;监控装置在井下连续运行612个月,须将井下局部全部运到井上进展全面检修。 (十)矿监测维护人员必需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需准时处理。在故障处理期间,必需有安全措施;监测人员必需每天检查安全监控设备及电缆是否正常。 (十一)矿井必需设专人负责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充电、检测、收发及维护,不符合要求的仪器严禁发放使用。 第七十九条本方法由生产技术部负责解释。 第八十条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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