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防治瓦斯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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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煤矿防治瓦斯管理规定 煤矿防治瓦斯治理规定 第一节 瓦斯检查人员配备规定 第一条 瓦斯检查人员要选择责任心强,从事井下采掘工作不少于1年,并经特地培训和实测气体、考试合格的人员持证上岗。瓦斯检查人员的配备要符合规程149条规定。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高瓦斯矿井的采掘工作面配备盯头盯面的专职瓦斯检查员。 其次节 瓦斯检查制度 其次条 瓦斯检查员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发觉问题马上汇报值班队长和调度室。 第三条 瓦斯检查点的设置由由矿总工程师确定,列入每月的作业规划中,检查点的增加、削减必需由总工程师批准前方可执行。凡执行巡回检查的矿井必需绘制瓦斯检查点巡回路线图。 第四条 采掘工作面每
2、班瓦斯检查次数不少于3次,间隔时间为23小时。检查时间要均衡,每次检查的结果都要填写到记录牌板上和记录手册上。 第五条 瓦斯检查员应配备光学瓦斯检定器、便携式瓦斯报警仪、温度计、检查手杖、记录本、笔等。 第六条 采掘工作面,瓦斯检查员必需每班测定一次炮眼(或钻眼、锚杆眼)内的瓦斯含量,以便把握前进方向煤岩层中的瓦斯变化状况。 第三节 瓦斯检查员交接班制度 第七条 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瓦斯检查员交接班必需在井下指定地点,并有记录可查。 第八条 交接班方法 瓦检员必需严格现场交接班制度,实行相互签字交接班的方法,瓦检员班中将自己的执勤牌锁在瓦斯记录牌上,接班的瓦检员上班前到通风值班室集合领取自己的
3、瓦斯检查记录本执勤牌和执勤点的钥匙。到现场后,与上一班瓦检员进展交接手续。用钥匙翻开瓦斯交接记录箱上的锁,取出上一班瓦检员执勤牌,再挂上本人的执勤牌相互在记录本上签字,上一班瓦检员将钥匙带回值班室,将瓦斯检查记录本和执勤牌交通风值班室值班人员审查。 第九条 交接班时,交班人必需交清本班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状况: 1、交清分工区域内的通风、瓦斯和生产状况,有无特别,若有特别是如何处理的,是否需要进一步处理和应实行何种措施。 2、交清分工区域内各种设施,包括“一通三防”、防突、局部通风以及瓦斯监测等有关设备和装置的状态,是否需要修理、增设或撤除。 3、交清分工区域内原来和新发生的各种隐患,当班处理状
4、况和需要如何连续处理。 4、交清有关领导对某项工作安排的落实状况和还需要请示的问题。 5、其它应当交接的工作内容。 第四节 瓦斯检查点的设置原则及检查标准规定 第十条 瓦斯检查点的设置原则: 矿井总回风道、一翼回风道、采区回风道,回风流中的机电硐室和可能涌出或可能积聚瓦斯、二氧化碳的峒室和巷道等,其检查地点的设置、检查次数、检查周期、检查方式由矿总工程师按有关规定确定并实施。 (一)采煤工作面瓦斯检查点的设置: 1、采煤工作面风流、采煤工作面回风流设置瓦斯检查点,瓦斯矿井还应在上下隅角各设置瓦斯检查点。 2、对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高冒处、密集处等其它地点,瓦斯检查员要依据瓦斯变化状况随时检查。
5、 (二) 掘进工作面瓦斯检查点的设置: 1、掘进工作面风流、掘进工作面回风流。 2、高冒处、躲避所(有瓦斯涌出地点)。 (三) 其它须设的地点: 包括回风流中的机电硐室、回风流中使用的机电设备设置地点、临时停风地点、有人作业的地点都应纳入检查范围,其中井下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中的瓦斯浓度每天至少检查一次。 第十一条 瓦斯检查点的测定标准。 (一)矿井总回风巷、一翼回风巷风流中的瓦斯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均应在测风站内测定。 (二)测定瓦斯浓度应在巷道风流的上部,测定二氧化碳浓度应在巷道风流的下部。 巷道风流划定为:有支架的巷道、距支架和巷道底各为50mm的巷道空间内的风流,无支架或用锚喷、砌碹支护的
6、巷道距巷道顶、帮、底各为200mm的巷道空间内的风流。 (三)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与二氧化碳浓度,在巷道内的测定部位和巷道风流的划定与本条第(二)款一样。 (四)采区回风流中的瓦斯与二氧化碳浓度,应在该采区全部回风流集合后的风流中测定,每班一次。 (五)采煤工作面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应在距采煤工作面煤壁线10m以外的采煤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测定,取其最大值为测定结果,并填在工作面的牌板上。 (六)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的测定地点,应依据掘进巷道布置和通风方式确定: 单巷掘进采纳压入式通风时,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的测定,在风筒口
7、至进入全风压风流间进展,并取其最大值为测定结果。 (七)采煤工作面风流划定为距煤壁、顶(岩石、煤或假顶)、底(煤、岩石或充填材料)各为200mm(小于1m厚的薄煤层采煤工作面距顶、底各为100mm)和采空区的切顶线为界的采煤工作面工作空间的风流。而采纳充填治理顶板时,采空区一侧应以挡矸(砂)帘为界。在采煤工作面回风上隅角以及一段未放顶的巷道空间至煤壁线的范围内空间,都按采煤工作面风流处理。 (八)掘进工作面风流应是掘进工作面到风筒出风口这一段巷道的风流,巷道风流的划定为:有支架的巷道,距支架和巷道底各为50mm的巷道空间内的风流;无支架或用锚喷、砌碹支护的巷道,距巷道顶、帮底各为200mm的巷
8、道空间的风流。 (九)采煤工作面放炮地点为沿工作面煤壁方向的两端各20m范围内的采煤工作面风流。壁式采煤工作面采空区内顶板未冒落时,还应测切顶线以外(采空区一侧)不少于1.2m范围内的瓦斯浓度。 (十)掘进工作面放炮地点为放炮的掘进工作面对外20m范围内的巷道风流,并包括本范围内盲巷、高冒处的局部瓦斯积聚。 (十一)硐室内的瓦斯测定应在回风口及高冒处进展,取最大值为处理标准。 (十二)利用局部通风机通风扩修及其它地点按掘进工作面检查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瓦斯检查牌板的位置。采煤工作面风流瓦斯牌应设在距工作面煤壁20m内的回风巷道中,回风流瓦斯牌应设在距工作面回风出口以里1015m处;掘进工作面
9、风流应设置在距迎头50m以内的巷道中,回风流瓦斯牌应设在距工作面回风出口以里1015m处;临时停工不停风的掘进工作面其工作面风流牌板设在距迎头5m以内;硐室设置在调整风门处;回风巷设在测风站内;其它地点设置在有人工作的位置;并悬挂于顶帮完好、无滴水的醒目地点,书写要清楚、精确。 第十三条 瓦斯检查严格执行“三签字”制度(瓦斯员、班组长、放炮员)和“三对口”制度(瓦斯检查员手册、记录牌板和瓦斯日报表)。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高瓦斯矿井由盯头盯面的瓦斯检查员执行“一炮三检”(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 第十五条 瓦斯浓度按规程以下规定执行: (一)矿井总回风巷或一
10、翼回风巷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0.75%时,必需马上查明缘由,进展处理。 (二)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需停顿工作,撤出人员,实行措施,进展处理。 (三)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到达1.0%时,必需停顿用电煤钻打眼;爆破地点四周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到达1.0%时,严禁爆破。 (四)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或其开关安设地点四周2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到达1.5%时,必需停顿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展处理。 (五)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巷道内,体积大于0.5m3的空间内积聚的瓦斯浓度到达2.0%时,四周
11、20m内必需停顿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展处理。对因瓦斯浓度超过规定被切断电源的电气设备,必需在瓦斯浓度降到1.0%以下时,方可通电开动。 (六)采掘工作面风流中二氧化碳浓度到达1.5%时,必需停顿工作,撤出人员,查明缘由,制定措施,进展处理。 (七)停工区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到达3.0%或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规程第100条的规定不能马上处理时,必需在24h内封闭完毕。 (八)局部通风机因故停顿运转,在恢复通风前,必需首先检查瓦斯,只有证明停风区中最高瓦斯浓度不超过1.0%和最高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29条开启局部通风机的条件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
12、通风。停风区中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最高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3.0%时,必需实行安全措施,掌握风流排放瓦斯。停风区中瓦斯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0%时,必需制订特地排放瓦斯安全措施,报总工程师批准,由抢救队负责实施。 在排放瓦斯过程中,排出的瓦斯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1.5%,且采区回风系统内必需停电撤人,其他地点的停电撤人范围应在措施中明确规定。只有恢复通风的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0%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方可人工恢复局部通风机供风巷道内电气设备的供电和采区回风系统内的供电。 第五节 回采工作面上隅角瓦斯治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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