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集团公司员工奖惩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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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煤矿集团公司员工奖惩暂行规定 煤矿集团公司员工奖惩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节 适用范围和原则 第一条 为强化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鼓励约束机制,维护正常工作秩序,践行“专心做事,追求卓越”核心价值观,加强精神文明建立,保障集团公司科学进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全部员工。 第三条 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规章制度的,依照本规定处理。国家和上级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条 奖惩工作的根本原则: (一)公开、公正、公正; (二)实事求是、
2、依法依规; (三)精神嘉奖与物质嘉奖相结合; (四)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第五条 对违规违纪员工的奖惩,依据本规定,根据“谁管辖、谁处理”的原则办理。奖惩由组织人事部门记入员工档案。 其次节 奖惩种类和运用规章 第六条 嘉奖分为荣誉嘉奖和物质嘉奖,其中荣誉嘉奖由低到高依次为“通报表彰”、“授荣誉称号”、“特别奉献奖”和“出色奉献奖”四种。 荣誉嘉奖和物质嘉奖可同时运用。 第七条 嘉奖事项如为多人共同完成,可作为集体嘉奖,其中主要奉献者可获得个人嘉奖。 第八条 惩戒包括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和经济惩罚。 组织处理包括通报批判、取消荣誉(政治)待遇、调离岗位、责令辞职、职务禁入和开除等。 纪律处分由轻到
3、重依次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观察及解除劳动合同七种。 经济惩罚指扣减薪酬。 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和经济惩罚可同时运用。 第九条 处分期间指自作出处分打算之日起至解除处分之日止的时间区间。分别为: (一)警告6个月; (二)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12个月; (三)撤职、留用观察24个月。 第十条 受处处分(解除劳动合同除外)的员工,在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没有再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处分自动解除。 员工在处分期间有重大立功行为或受到政府有关部门、集团公司表彰的,原处分批准单位或上级单位可作出提前解除处分的打算。 第十一条 受处处分的员工在处分期间不得评比先进或
4、优秀人才,不得列为后备干部,不得晋升职务(含技术职称),不得提高级别和工资档次。企业领导人员因违反本规定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二年内不得担当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受降级(降职)处分的,降低一个职级。 受撤职处分的,降低两个职级,无适宜岗位的,由所在单位安排临时工作,依据其所从事的工作发放适当劳动酬劳。 留用观察期间停发工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生活费。 受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的,由所在单位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十二条 员工处分解除后,其评比先进、推举后备干部、晋升职务、提高级别和工资档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本规定第八十六条除外。 受到降级(降职)、撤职处分的,处分期
5、满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和原待遇。 第十三条 员工违规违纪应受到降级(降职)、撤职处分的,在打算处分时,本人已经平调或提升其他职务的,在现任职务上降级(降职)或撤职。 担当两个以上职务的,在赐予撤职处分时,从其担当的最高职务开头依次撤职。 第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降级主要指对无行政职务员工,对其工作岗位级次的降低;降职是指对有行政职务的员工降低职级;撤职是指对有行政职务的员工撤销现任职务;暂停职务指在立案调查中,临时停顿被调查人履行职责,其职务不变、工资待遇不变的一种临时组织手段。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分则中规定的两种及以上应当受处处分的违规违纪行为的,应当合并处理,按违规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
6、高处分加重一档赐予处分。 第十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违规违纪问题的; (二)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的违规违纪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上交违规违纪所得或者赔偿损失的; (四)主动实行措施有效避开或者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挡危害结果发生的; (五)被调查期间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十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在共同违规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拒不退还违规违纪所得或者拒绝赔偿损失的; (三)强迫、唆使他人违规违纪的; (四)伪造、销毁、隐匿、转移证据材料的; (五)串供或者阻挡他人揭露检举、供应证据材料的; (
7、六)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检举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七)有其他干扰、阻碍组织调查行为的。 第十八条 具有本规定的从轻或者从重处分情节的,应当在本规定相应的处分幅度以内赐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具有本规定的减轻或者加重处分情节的,应当在本规定相应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或者加重一个处分档次赐予处分。 第十九条 有违规违纪行为,但情节稍微、危害不大,经批判教育后改正的,可免予处分。 其次十条 受处分员工对处分打算不服,可自收处处分打算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纪检监察部门或人事部门提出申诉,也可提请劳动仲裁。上一级纪检监察部门、人事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受理。在上一级受理部门未作出转变原处分的打算
8、以前,仍根据原处分打算执行。 其次十一条 对员工赐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的,应征求工会意见。工会可依法为受处分员工提出申诉或劳动仲裁。 其次十二条 需同时追究受处分员工党纪责任的,由其所在党组织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作出处理。 其次十三条 员工受警告处分的,扣减其当年薪酬总额的5%;受记过处分的,扣减其当年薪酬总额的10%;受记大过处分的,扣减其当年薪酬总额的20%;受降级(降职)处分的,扣减其当年薪酬总额的30%;受撤职处分的,扣减其当年薪酬总额的50%。 员工因责任追究被责令辞职的,扣减其当年薪酬总额的30%;开除的,扣减其当年薪酬总额的40%。 员工受党纪处分的,比照执行。 其次十
9、四条 扣减受处理员工收入,由单位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执行,同级纪检监察部门监视执行状况。 其次十五条 员工因违规违纪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其担当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其次十六条 员工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一律解除劳动合同;被宣告缓刑的,依据情节赐予留用观察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赐予留用观察处分的,安排临时工作,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生活费。 其次十七条 员工构成犯罪免予刑事惩罚或判处管制、拘役的,视情节轻重赐予降级(降职)、撤职、留用观察、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其次十八条 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指对发生的违规违纪问题及造成的后果起直接和打算性作用的人员。 (二
10、)主要领导责任者,指对其直接主管或管辖的工作、员工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发生的违规违纪问题及造成的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应参加打算的事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发生的违规违纪问题及造成的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人员。 其次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的经济损失依据金额大小和影响程度分为一般经济损失、较大经济损失、重大经济损失和巨大经济损失: (一)一般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在2万元以下且影响较小的; (二)较大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30万元以下; (三)重大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在30万元以上(含30
11、万元)100万元以下; (四)巨大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 第三十条 本规定中一般、较大、重大及特殊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等级和事故归属的划分,重大危急源的定义,根据国家及集团公司有关事故调查规定和定义执行。 第三节 调查处分程序 第三十一条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组织对违规违纪行为进展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经讨论批准后执行。 职能治理部门发觉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应准时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并报纪检监察部门。 第三十二条 在立案调查中,纪检监察部门认为被调查人在职或连续履职可能影响调查的,按程序批准后暂停其职务。 第三十三条 对违规违纪员工的调查处理,应执行以下程序
12、: (一)依据治理权限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进展初步核实; (二)经初步核实,认为存在违规违纪事实,需要追究责任的,办理立案手续; (三)对被调查人员违规违纪事实做进一步调查,包括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并形成案件调查报告; (四)将调查认定的违规违纪事实告知被调查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五)需要赐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的,事先征求工会意见; (六)将处分建议报请由处分打算权的机构批准后,作出是否处分的打算; (七)将处分打算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部门和受处分人,并在肯定范围内宣布; (八)受理不服处分打算的申诉,做出复审打算; (九)将处分打算、复审打算、解除处分打算等有关材料转组织人事部门归入受处
13、分人档案。 其次章 嘉奖分则 第三十四条 员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评比或讨论打算可赐予“通报表彰”嘉奖。 (一)工作积极、忠于职守、遵纪守法、文明礼貌、榜样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者; (二)工作努力、业务纯熟,能圆满完成重大或特别任务者; (三)仔细勤奋,承办、执行、督导工作得力者或能常常超额完成任务、全年绩效考核成绩优秀者; (四)筹划、承办、执行重要事务成绩明显者; (五)品德端正,恪尽职守,为广阔员工传颂者; (六)在艰难条件下努力工作,足为楷模者; (七)有显著善行佳话(拾金不昧、尊老爱幼等),为企业赢得荣誉者; (八)对工作流程或治理制度常常提出合理化建议,屡次被接受者; (九)积极讨论改
14、良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或降低本钱确有成效者; (十)见义勇为,敢于抵抗各种违规违纪等不良行为者;在平安建立、治安防控、消防治理等方面成绩突出者;对损害公司利益和声誉等各种违纪行为勇于举报者; (十一)积极维护企业利益和荣誉,爱护公共财产,削减或避开损失500万元以内者; (十二)仔细完本钱职工作,在紧急抢险、救灾、抢修等单项工作中表现突出者; (十三)发觉职责外故障,予以速报或妥当处理避开损失扩大者; (十四)实行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和挽回经济损失500万元以内,确保企业人员、财产安全者; (十五)合理化建议被接受,在应用中产生经济效益500万元以内者; (十六)集团公司认为需要“通报表彰
15、”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员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评比或讨论打算可授予“先进个人”、“先进工”、“优秀治理工”、“劳动榜样”等荣誉称号: (一)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工作业绩优秀者; (二)领导有方,主管业务拓展取得明显成效者; (三)工作中能发扬团队精神,起到表率作用者; (四)爱岗敬业,常常超额完成工作任务者; (五)仔细践行和传播集团公司优秀企业文化,足为学习楷模者; (六)在维护企业荣誉、塑造企业形象方面有较大奉献者; (七)工作业绩突出,树立企业标杆者; (八)筹划、承办、执行重要事项表现优秀,被成员企业及以上单位树为学习典型者; (九)见义勇为使国家、社会、企业免受或削减经济损失
16、500万元-1000万元者; (十)勇于创新,做法或革新成果在成员企业及以上范围内进展推广者; (十一)在安全生产、市场营销、行风建立、效能建立、标准治理及争先创优等方面成绩突出者; (十二)合理化建议被接受并产生经济效益500万元-1000万元者; (十三)维护企业声誉和利益,削减或避开经济损失500万元-1000万元者; (十四)专业讨论,治理、创新领先,使本钱明显降低或利润明显增加者; (十五)集团公司认为可“授予荣誉称号”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员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评比或讨论打算可赐予“特别奉献奖”嘉奖: (一)在安全生产、质量、经营治理等领域中做出突出成绩,取得经济效益1000
17、万元3000万元者; (二)遇有灾变或意外事故,能够奋不顾身,不避危难,竭力抢救,避开或削减经济损失1000万元-3000万元者; (三)通过自身努力,避开人身事故、生产事故、质量事故、设备设施事故等潜在损失1000万元-3000万元者; (四)合理化建议被接受,在应用中取得经济效益1000万元-3000万元者; (五)检举揭露侵害企业利益的行为,挽回或避开经济损失1000万元-3000万元者; (六)在技术创新、治理创新、机制创新以及科研攻关等方面为企业制造经济效益1000万元-3000万元者; (七)完成重大专项任务、做出突出奉献被集团公司认定者; (八)在融资、工程开发和建立、资源整合、
18、资本运作等方面做出特别奉献者; (九)在团队建立和人才培育方面成绩显著,为集团公司输送、培育大批优秀人才者; (十)对社会做出较大奉献,受到媒体及社会的广泛评价,为集团公司赢得良好社会声誉者; (十一)集团公司认为可赐予“特别奉献奖”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员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评比或讨论打算可赐予“出色奉献奖”嘉奖: (一)避开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发生者; (二)在开发、生产、质量、治理等领域中做出显著成绩,取得经济效益3000万元以上者; (三)遇有重大灾变或意外事故,担当巨大风险,挽回企业及社会损失3000万元以上者; (四)避开人身事故、生产事故、质量事故、设备设施事故等潜在损失300
19、0万元以上者; (五)检举揭露侵害企业利益的行为,为企业挽回财产损失3000万元以上者; (六)合理化建议被接受,在应用中取得经济效益3000万元以上者; (七)在技术创新、治理创新、机制创新以及科研攻关等方面为企业制造经济效益3000万元以上者; (八)集团公司认为可赐予“出色奉献奖”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惩戒分则 第一节 可不予处分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 员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经教育认错态度较好,有改正愿望和改正行为的,可赐予“通报批判”和肯定经济惩罚,不再赐予处分: (一)违反员工行为标准情节稍微者; (二)不听从工作安排,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者; (三)上班迟到早退者; (四)衣冠不整、仪表
20、不雅、不讲礼貌、语言粗俗及其他影响企业形象者; (五)上岗不按规定着装、佩带标志者; (六)同事之间相互谩骂、吵架等无理取闹影响团结者; (七)工作场所阻碍他人工; (八)有意损坏公共设施或公物价值在500元以内者; (九)对企业各项规章制度执行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者; (十)谎报虚报状况情节稍微者; (十一)拒绝、阻碍工作人员依法行使公务,情节稍微者; (十二)对待顾客和客户不礼貌,态度不友好,影响公司形象者; (十三)供应的资料过失率高,工作质量差,给工作进展造成肯定影响者; (十四)未经组织批准,对外透露单位未经公布的重大人事变动、财务治理信息、各项经济技术指标、科学技术资料以及各项治理
21、方法、规章制度等单位隐秘者; (十五)责任心不强,丧失资料、证书、文件或办公器材,致使本单位或本部门工作受到肯定影响,但未造成较大经济损失者; (十六)未正确履行职责,给单位造成不良影响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内者; (十七)需要“通报批判”的其他情形。 其次节 单方面解除劳动合怜悯形 第三十九条 员工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企业可按规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者。 1、应聘时供应虚假或伪造的离职证明、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工作经受、体检证书或婚姻、生育证明证件者; 2、应聘前患有精神疾病、传染疾病及其他严峻影响工作的疾病而未声明者; 3、应聘前曾被依法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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