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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物业房屋居间买卖合同_物业经理人 物业房屋居间买卖合同 合同之买方为:_ 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_ (以下称买方) 联络地址及电话:_(保证该地址为有效之联系及通信地址) 合同之卖方为:_ 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_ (以下称卖方) 联络地址及电话:_(保证该地址为有效之联系及通信地址) 合同之居间方为广州市_物业治理有限公司(以下称居间方) 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桥南街南华路1-3号铺 买卖双方经居间介绍、帮助磋商,同意购入及出售位于_之物业(以下简称该物业),双方就该物业买卖交易条款达成如下协议。 一、该物业现有之产权凭证(如房地产权证或商品房买卖合同)所注面积_平方米;本次交易该物业
2、总价为人民币_元,卖方或其授权代表保证对该物业拥有合法的全部权、处分权。如存在隐瞒与该物业买卖有关的重要事实或供应虚假状况等违反诚恳信用行为的,或由于卖方缘由导致该物业无法办理产权交易手续的,卖方应赔偿由此而给买方及居间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二、买卖双方协定以第 项所述状况购入及出售该物业,买方或其授权代表已全面检查、清晰了解该物业的全部状况并无异议: (1)以现有之状况购入及出售该物业; (2)连现有之租约购入及出售该物业。 三、买卖双方确认,买方选择以下第_种付款方式进展交易: A、一次性付款适用: (1)人民币_元买方须在签订本合同之同时付清给卖方作为定金。卖方须出示由广州市番禺区国土资源
3、和房屋治理局(以下称房管局)颁发的房地产权证或商品房买卖合同作为该物业的合法产权凭证给买方查验。如卖方未能即时出示有关文件的原件,则卖方应将上述定金暂交由居间方代管,并保证依据本合同条款履行,另须于_日内出示有关文件给居间方或买方查验无误后收回定金。如卖方逾期未能出示有关文件,则视为卖方违约。 (2)人民币_元买方须于_年_月_日或之前付清给卖方作为首期局部楼款。 (3)人民币_元买方须于_年_月_日或之前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做办理递件备案交易手续前付清给卖方作为首期余款。 (4)人民币_元买方须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安排的交易转名时间之同时或之前付清给卖方作为楼款余款。如买方或卖方逾期输交易手续,导致
4、交易无法进展,应担当相应的违约责任。 B、银行按揭付款适用: (1)人民币 元买方须在签订本合约之同时付清约卖方作为定金。卖方须出示由房管局颁发的房地产权证或商品房买卖合同为该物业的合法产权凭证给买方查验。如卖方未能即时出示有关文件的原件,则卖方应将上述定金暂交由居间方代管,并保证依据本合同条款履行,另须于_日内出示有关文件给居间方或买方查验无误后收回定金。如卖方逾期未能出示有关文件,则视为卖方违约。 (2)买方须于_年_月_日或之前再交付定金人民币_元予卖方。 (3)买卖双方须于_年_月_日或之前到按揭银行办理按揭手续,并托付按揭银行及居间方代为办理本次交易其后之转名交易手续。同时,买方应将
5、首期楼款人民币_元或按首期楼款=成交价-定金-贷款额公式计算所得之首期楼款金额交予卖方。银行批准货款在办妥交易过户及抵押登记后由按揭银行按规定程序拨入卖方银行帐户。如消失购房总价余额(即购房总价余额=成交价-定金-首期楼款-银行批准贷款额),则买方须于房地产交易中心安排之交易转名时间之同时或之前付清给卖方。如买方或卖方逾期办理交易手续,导致交易无法进展,应担当相应违约责任。 C、转按付款适用: (1)买方须于_年_月_日交付购房定金人民币_元予卖方。 (2)买方须于_年_月_日或之前再交付定金人民币_元予卖方。 卖方收到此款后应在_天内向原抵押银行办理提前还款及打印还款清单等转按交易所需的手续
6、,并在原抵押银行通知的时间内备齐相关资料帮助买方办理申请银行按揭手续。 (3)买卖双方须于_年_月_日或之前到原抵押银行签署相关转按文件,并托付原抵押银行及居间方代为办理本次交易其后之转名交易手续,同时或之前买方须将首期楼款(首期楼款=成交价-定金-贷款额)交予居间方。该笔首期楼款将依据原抵押银行相关规定分成两局部: 需交原抵押银行托管局部:交原抵押银行托管局部楼款的详细金额由原抵押银行审核定出,该笔款项将由原抵押银行连同银行批准贷款按规定程序一并拨入卖方之银行帐户; 即时转交卖方局部:即时转交卖方局部楼款由居间方代买方即时转交卖方收取。如消失购房总价余额(购房总价余额=成交价-定金-首期楼款
7、-银行批准贷款额),则买方须于房地产交易中心安排之交易转名时间之同时或之前付清给卖方。如买方或卖方逾期办理交易手续,导致交易无法进展,应担当查应违约责任。 (4)银行批准贷款在办妥交易过户及抵押登记后由银行扣除卖方所欠款项后按规定程序拨入卖方之银行帐户。卖方须缴交银行月供款直到银行发贷款当月。 四、本次交易政府规定买卖双方之交易税费经房管局审计得出详细金额后,买方交易税费由_方于三天内支付,卖方交易税费由_方三天内支付,银行按揭费由 方签署按揭合同时支付。 五、收楼日期:卖方在完成交易转名手续及收齐楼款/收齐银行放款之同时将该物业交付买方使用,并结清该物业交楼前全部未结之费用(如水费、电费、煤
8、气、电话、有线电视、物业治理费等)。如该物业原为卖方户籍地址,则卖方须于交楼后_天内将户籍迁出该物业。 六、买卖双方任何一方违反上述商定期限办理相关手续、交接物业或逾期付款视为违约,每逾期一日,违约方应付给守约方相当于本合约交易价1的违约金。超过商定期限七天,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违约方须担当违约责任。 七、居间方可依据买卖双方要求帮助办理房屋交易转名相关手续,并依法担当中介机构的权利义务、严守诚信、高效的效劳原则,严守有关商业隐秘。 八、于居间方就促成买卖双方达本钱次交易所供应的居间效劳,本合同成立时,买方应支付居间方居间效劳费用人民币_元,卖方应支付居间方居间效劳费用人民币_元。每逾期一日,
9、则按应付居间效劳费用的1%支付滞纳金给居间方。 九、合约成立后,因卖方缘由导致中途毁约,卖方应双倍返还定金给买方,并担当因签订本合同后须支付的一切费用。 十、合约成立后,因买方未按本合约确定之程序付款或买方缘由中途毁约,卖方有权没收定金并将房屋再行出售给他人,而买方须担当因签订本合同后应支付的一切费用。 十一、本合同三方均确认,若买方或卖方未能履行本合约或未通过居间方购置该物业,违约方须即时付予居间方合计人民币 元作为违约金。 十二、本合约三方均确认,本房屋居间买卖合同签订后,如买卖双方协议取消本合同,买卖双方仍需根据合同支付居间方居间效劳费。 十三、若买卖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另行达成的补充条款、协议要求等,凡涉及影响居间方行使权利、担当义务、责任等内容,须居间方签章确认,方对居间方产生法律约束力。 十四、因不行抗力或政府相关部门(如房管局)缘由导致交易日期延迟,合约三方均无须担当赔偿或违约责任。 十五、本合同取代三方过往全部之谈判、声称、理解及协议。 十六、本合同一式三份,合约三方各执一份,自各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七、备注(买卖双方之商定): 买方:_ 卖方:_ 居间方:_ 日期:_ 日期:_ 日期: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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