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的特点、问题和建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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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的特点、问题和建议_物业经理人 物业治理纠纷案件的特点、问题和建议 国务院于2023年9月1日公布实施物业治理条例,经过四年的施行,为协作2023年10月1日实施的物权法而进展了再次修订,但是从审判实践来看,其并没有为物管纠纷的解决找到一条明确的出路。下面笔者结合司法实践,以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近几年审结的物管纠纷案件为例,就办理此类案件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进展粗浅的统计和分析。 一、物管纠纷案件存在的特点及问题 物业治理合同在我国合同法中并无明文规定,它属于合同法中的无名合同,具有一般合同的共性,但它还有其自身的特点。 (一)从案件数量上看,涧西法院自2023年至20
2、23年共受理物管纠纷案件134件,其中2023年受理22件,2023年受理32件,2023年受理38件,2023年42件,在案件受理数量上呈现出不断增长的趋势。 目前,我国已经根本实现了住房商品化,物管纠纷是伴随着住房商品化和住房治理市场化的消失而产生的一种新类型案件。近几年来,人们对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的要求越来越高,带动房地产开发业不断升温,各地房源消失供不应求的局面,房价也不断翻新,随之而来的是购置房屋后引起的物管纠纷案件逐年增多。这种趋势在各地法院都已普遍地表现了出来。 (二)从诉讼主体上看,这四年间审结的134起案件中,由物业效劳企业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有107件,占总数的79.9,且胜
3、诉率较高。由业主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则仅有27件,占总数的20.1,而业主提起诉讼的案件,胜诉率往往较低。 相对于业主个人来讲,物业效劳企业作为一个企业还是属于强势主体,其一般都有相对较为固定的专业律师来负责企业的法律业务,因此,无论是在法律学问和证据收集上,还是在诉讼阅历方面,甚至是在合同中对责任的躲避等方面都比业主更有优势。因此,对于物管纠纷这种新类型案件,由于其在我国产生的时间并不长,无论是审理案件的法官,还是物业效劳从业人员,都还仅仅是处于不断地探究阶段,那么消失业主在诉讼中败多胜少的现象也并不惊奇。 (三)就案由来分析,由物业效劳企业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案由相对较为单一,107起案件的案
4、由几乎全部为拖欠物业治理费,而由业主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27起案件则在案由上呈现出多样化趋势,包括物业效劳企业所供应的效劳不符合合同的要求而产生的违约、物业效劳企业擅自增收治理费或私自占用绿地、共有区域,以及在财产、人身等方面对业主的侵权等。 在物业效劳企业和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治理合同中,收取物业治理费用是物业公司的一项重要权利,这与其企业自身的营利性相全都,而物业公司的义务却是为业主供应多项效劳工程。诉讼主体通常是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才会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物业公司这种权利的单一性和义务的多样性,对于业主来说则是权利的多样性和义务的单一性,因此,打算了物业效劳企业诉因的单一性和业主诉因的多样性。
5、(四)在这134起案件中,与案件相关的物业效劳企业几乎全部为开发商的下属机构,或者与开发商存在肯定关系,没有一家属于真正法律意义上的独立物业效劳企业。据统计,目前我国有超过70%的物业效劳企业属于开发商的下属机构,大约20%属于房管所改制或后勤单位改制,仅不到10%属于真正法律意义上的独立物业效劳企业,而洛阳这个数字远远高于全国的平均水平。 在物业治理行业中为什么会消失这种为难的格局呢,归根结底还是利益的驱动。物业治理行业作为房地产业所衍生出来的一种新兴行业,其所蕴含的巨大利益早已被开发商视作自己房地产开发行为的附带利益,面对这有利可图的物业治理行业,开发商岂容他人分得一羹半杯?法律不允许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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