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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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第五章 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航空法航空法 air law外层空间法外层空间法 outer space law/space law第一节第一节 航空法的历史发展和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航空法的历史发展和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第二节第二节 国际民用航空制度国际民用航空制度第三节第三节 惩治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惩治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 第四节第四节 外层空间法的历史发展与外层空间的法律外层空间法的历史发展与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地位第五节第五节 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和制度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和制度第一节第一节 航空法概述和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航空法概述和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一、
2、航空法一、航空法规定领空主权、管理空中航行和国规定领空主权、管理空中航行和国际民用航空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际民用航空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调整对象:民用航空器调整对象:民用航空器历史发展历史发展178419031919巴黎公约确定领空主权巴黎公约确定领空主权产生标志产生标志1944 芝加哥公约芝加哥公约现代航空法的基础现代航空法的基础航空法的渊源航空法的渊源主要是条约主要是条约(1)世界性多边条约)世界性多边条约(2)区域性双边、多边条约)区域性双边、多边条约(3)其他条约)其他条约二、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二、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air space)空间空间 空气空间空气空间 领空领空国家主
3、权所及国家主权所及 外层空间外层空间 公空公空 空气空间根据航空法实行领空主权制度;外层空空气空间根据航空法实行领空主权制度;外层空间根据外层空间法实行自由探索,不受任何国家间根据外层空间法实行自由探索,不受任何国家主权管辖,不得为任何国家占有。主权管辖,不得为任何国家占有。(一)领空(一)领空(territorial airspace)是指处于一国主)是指处于一国主权支配之下,在国家领土之内的陆地和水域之上的权支配之下,在国家领土之内的陆地和水域之上的空气空间。空气空间。领空地位的理论之争:空中自由论和空中主权论领空地位的理论之争:空中自由论和空中主权论 1919年的巴黎公约年的巴黎公约 1
4、944芝加哥公约最终确立了完全的和排他的芝加哥公约最终确立了完全的和排他的领空主权原则。领空主权原则。第第1条明确规定:条明确规定:“缔约各国承认缔约各国承认每一国家对其领土之上的空气空间享有完全的和排每一国家对其领土之上的空气空间享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他的主权”。领空主权的内容领空主权的内容1、领空资源的排他主权:外国航空器的飞入须经、领空资源的排他主权:外国航空器的飞入须经地面国家的许可地面国家的许可2、制定航空法律规章权、制定航空法律规章权3、保留国内载运权、保留国内载运权4、设立空中禁区、设立空中禁区(二)领空外的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二)领空外的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受其地面制度的制约受
5、其地面制度的制约第二节第二节 国际民用航空制度国际民用航空制度一、航空器的登记与国籍一、航空器的登记与国籍航空器航空器 aircraft“航空器是指可以从空气的反航空器是指可以从空气的反作用,但不是从空气对地球表面的反作用,而在作用,但不是从空气对地球表面的反作用,而在大气中取得支撑力的任何机器大气中取得支撑力的任何机器”。法律划分:(标准:航空器的用途)法律划分:(标准:航空器的用途)国家航空器国家航空器用于军事、海关和警察部门的航空用于军事、海关和警察部门的航空器器民用航空器民用航空器从事商业性运输的航空器从事商业性运输的航空器1、凡事从事国际航行的,必须在一国登记,并取、凡事从事国际航行
6、的,必须在一国登记,并取得该国国籍,且在航空器上载有登记标志得该国国籍,且在航空器上载有登记标志(registration mark)和国籍标志()和国籍标志(nationality mark)2、登记条件各国自行决定,但必须保证适航、登记条件各国自行决定,但必须保证适航3、未登记的,不能航行;在两国登记的,视为未、未登记的,不能航行;在两国登记的,视为未登记,但可以转移登记,但可以转移航空器国籍的意义航空器国籍的意义 航空器国籍,是航空器与其登记国(即国籍国)航空器国籍,是航空器与其登记国(即国籍国)相联系的法律相联系的法律“纽带纽带”。航空器登记国据此对具。航空器登记国据此对具有其国籍的航
7、空器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对航空有其国籍的航空器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对航空器予以保护和实行管理。器予以保护和实行管理。二、国际航空运输制度二、国际航空运输制度(一)类型(一)类型1、航班飞行、航班飞行载运客,货,邮的航空器所从事载运客,货,邮的航空器所从事的跨越国界的定期飞行,又称定期国际飞行。的跨越国界的定期飞行,又称定期国际飞行。2、非航班飞行、非航班飞行除航班飞行以外的国际民用航除航班飞行以外的国际民用航空飞行,又称不定期国际飞行。空飞行,又称不定期国际飞行。(二)国际航空运输义务(二)国际航空运输义务1、不滥用航空、不滥用航空2、无差别对待原则、无差别对待原则3、加强国际合作,促进国际航
8、空统一标准和措施、加强国际合作,促进国际航空统一标准和措施的实施的实施 对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器的问题对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器的问题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上发生了多起民航客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上发生了多起民航客机进入外国领空被击落的严重事件。进入外国领空被击落的严重事件。1984年,国际年,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大会通过决议,修正芝加哥公约民用航空组织大会通过决议,修正芝加哥公约,主要内容是:,主要内容是:(1)缔约各国承认,每个国家必须避免对飞行中)缔约各国承认,每个国家必须避免对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器,如果拦截,必须不危及的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器,如果拦截,必须不危及航空器内人员的生命和航空器的安
9、全;此项规定航空器内人员的生命和航空器的安全;此项规定不应被解释为以任何方式修改了联合国宪章不应被解释为以任何方式修改了联合国宪章所规定的各国的权利和义务。所规定的各国的权利和义务。对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器的问题对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器的问题(2)缔约各国承认,每个国家在行使主权时,对)缔约各国承认,每个国家在行使主权时,对未经许可而在其领土上空飞行的民用航空器,或未经许可而在其领土上空飞行的民用航空器,或者有合理根据断定该航空器正被用于与本公约宗者有合理根据断定该航空器正被用于与本公约宗旨不相符的目的,有权要求该航空器在指定的机旨不相符的目的,有权要求该航空器在指定的机场降落;该国也可以给该航空器任
10、何其他指令,场降落;该国也可以给该航空器任何其他指令,以终止此类侵犯。以终止此类侵犯。(前前)苏联击落韩国客机案苏联击落韩国客机案 第三节第三节 惩治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惩治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法律文件法律文件1963年东京公约年东京公约犯罪某些其他行为犯罪某些其他行为1970年海牙公约年海牙公约反劫机公约反劫机公约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年蒙特利尔公约反破坏公约反破坏公约1983年补充蒙特例尔公约议定书年补充蒙特例尔公约议定书主要内容:定罪管辖主要内容:定罪管辖 一、危害国际民航安全非法行为的确定一、危害国际民航安全非法行为的确定(一)东京公约(一)东京公约1、行为范围:、
11、行为范围:违犯刑法的犯罪;违犯刑法的犯罪;不论是否犯不论是否犯罪,凡危害或可能危害航空器或其所载人员及财罪,凡危害或可能危害航空器或其所载人员及财产的安全,或危害航空器上的良好秩序和纪律的产的安全,或危害航空器上的良好秩序和纪律的行为(简称行为(简称“其他行为其他行为”)2、空间范围:仅适用在缔约国登记的航空器内的、空间范围:仅适用在缔约国登记的航空器内的人的上述行为人的上述行为 3、时间范围:航空器处于飞行中或处于公海海面、时间范围:航空器处于飞行中或处于公海海面上或不属于任何国家领土的其他地区的地面上上或不属于任何国家领土的其他地区的地面上“飞行中飞行中”:机门关闭机门关闭任一舱门打开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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