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税收优惠政策.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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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注册纳税筹划师培训中心注册纳税筹划师培训中心CTP培培训班训班注册纳税筹划师培训中心注册纳税筹划师培训中心税收税收优惠优惠政策政策及减及减免税免税第一部分第一部分增值税优惠政策增值税优惠政策税收税收优惠优惠政策政策及减及减免税免税税收税收优惠指国家运用税收政策在税收惠指国家运用税收政策在税收法律、行政法法律、行政法规中中规定定对某一部分特定企某一部分特定企业和和课税税对象象给予减予减轻或免除税收或免除税收负担的担的一种措施。我国在一种措施。我国在“两税两税”合并之前,以行合并之前,以行业与地区与地区优惠并行的方式,在新的企惠并行的方式,在新的企业所所得税法中,主要以行得税法中,主要以行业税收税
2、收优惠惠为主,并主,并采取了多种采取了多种优惠方式。企惠方式。企业同同时从事适用从事适用不同企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所得税待遇项目的,其目的,其优惠惠项目目应当当单独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企业的期的期间费用,没有用,没有单独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所得税优惠。惠。税收税收优惠优惠政策政策及减及减免税免税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方式从形式上有三种形式,包括:税率式减免、税基式减免、税额式减免。从内容上包括免税、减税、加计扣除、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等。本讲主要就各种类型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进行讲述。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解读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解读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
3、施细则自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自2009年年1月月1日起施行,对一部分税收优惠日起施行,对一部分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调整。为了使纳税人更好地了政策进行了调整。为了使纳税人更好地了解和掌握现行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帮助解和掌握现行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帮助纳税人用好政策、减轻负担、度过金融危纳税人用好政策、减轻负担、度过金融危机,国税部门对增值税主要的税收优惠政机,国税部门对增值税主要的税收优惠政策作如下解读:策作如下解读:税收税收优惠优惠政策政策及减及减免税免税税收税收优惠优惠政策政策及减及减免税免税一、农业类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一、农业类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
4、值(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税。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具体参见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具体参见农业产品征税范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围注释)。)。(二)部分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二)部分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1、农膜。、农膜。2、生产销售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以、生产销售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
5、的复混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复混肥是指企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复混肥是指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3、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农机。(暂行条例暂行条例)第)第15条(条(实施细则实施细则)第第35条、(财税字条、(财税字1995第第052号)号)税收税收优惠优惠政策政策及减及减免税免税粮食和食用植物油粮食和食用植物油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
6、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对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粮食,除下列项对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粮食,除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外,一律征收增值税。目免征增值税外,一律征收增值税。1、军队用粮:指凭军用粮票和军粮供应证、军队用粮:指凭军用粮票和军粮供应证按军供价供应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按军供价供应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粮食。武装警察部队的粮食。2、救灾救济粮:指经县、救灾救济粮:指经县(含含)以上人民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救灾救济粮票府批准,凭救灾救济粮票(证证)按规定的销按规定的销售价格向需救助的灾民供应的粮食。售价格向需救助的灾民供应的粮食。3、水库移民口粮:指经县、水库移
7、民口粮:指经县(含含)以上人民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水库移民口粮票政府批准,凭水库移民口粮票(证证)按规定按规定的销售价格供应给水库移民的粮食。的销售价格供应给水库移民的粮食。税收税收优惠优惠政策政策及减及减免税免税对销售食用植物油业务,除政府储备食用植物对销售食用植物油业务,除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继续免征增值税外,一律照章征收增值油的销售继续免征增值税外,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税。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经营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经营本通知所列免税项目的其他粮食经营企业,以及本通知所列免税项目的其他粮食经营企业,以及有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的企业,均需经有政府储
8、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的企业,均需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免税资格,未报经主管税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免税资格,未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不得免税。务机关审核认定,不得免税。享受免税优惠的企业,应按期进行免税申报,享受免税优惠的企业,应按期进行免税申报,违反者取消其免税资格。违反者取消其免税资格。粮食部门应向同级国家税务局提供军队用粮、粮食部门应向同级国家税务局提供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的单位、供应数量等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的单位、供应数量等有关资料,经国家税务局审核无误后予以免税。有关资料,经国家税务局审核无误后予以免税。(财税字(财税字(1999)198号)号)|(三)自(三)
9、自2004年年12月月1日起,对化肥生产企业生日起,对化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钾肥,由免征增值税改为实行先征后返。产销售的钾肥,由免征增值税改为实行先征后返。(四)部分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具体包括:(四)部分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具体包括:1、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2、混合饲料。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混合饲料。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参兑比其
10、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参兑比例不低于例不低于95的饲料。的饲料。3、配合饲料。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配合饲料。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分外)的饲料。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分外)的饲料。4、复合预混料。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复合预混料。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阶段所需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微量元素(4种或以上)
11、、维生素(种或以上)、维生素(8种或以上),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5、浓缩饲料。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浓缩饲料。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质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税收税收优惠优惠政策政策及减及减免税免税税收税收优惠优惠政策政策及减及减免税免税原有的饲料生产企业及新办的饲料生产原有的饲料生产企业及新办的饲料生产企业,应凭省级税务机关认可的饲
12、料质量企业,应凭省级税务机关认可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向所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省级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省级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后,由企业所在地主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后,由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征增值税手续。饲料生管税务机关办理免征增值税手续。饲料生产企业饲料产品需检测品种由省级税务机产企业饲料产品需检测品种由省级税务机关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确定。关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确定。本通知自本通知自2001年年8月月1日起执行。日起执行。2001年年8月月1日前免税饲料范围及豆粕的征税问题,日前免税饲料范围及豆粕的征税问题
13、,仍按照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知(国税发国税发199939号号)执行。执行。(财税财税2001121号)号)税收税收优惠优惠政策政策及减及减免税免税有机肥产品有机肥产品1、自、自2008年年6月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享受上述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享受上述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有机肥料。指来源于植物和(或)动物,施
14、有机肥料。指来源于植物和(或)动物,施于土壤以提供植物营养为主要功能的含碳物料。于土壤以提供植物营养为主要功能的含碳物料。有机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指由有机和无机肥料混无机复混肥料。指由有机和无机肥料混合和(或)化合制成的含有一定量有机肥料的复合和(或)化合制成的含有一定量有机肥料的复混肥料。混肥料。生物有机肥。指特定功能微生物与主要以动植生物有机肥。指特定功能微生物与主要以动植物残体(如禽畜粪便、农作物秸秆等)为来源并物残体(如禽畜粪便、农作物秸秆等)为来源并经无害化处理、腐熟的有机物料复合而成的一类经无害化处理、腐熟的有机物料复合而成的一类兼具微生物肥料和有机肥效应的肥料。兼具微生物肥料和有机
15、肥效应的肥料。(财税(财税200856号)号)税收税收优惠优惠政策政策及减及减免税免税享受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应按照享受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国务院令1993第第134号)、号)、中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财法字1993第第38号)等规定,号)等规定,单独核算有机肥产品的销售额。未单单独核算有机肥产品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独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纳税人销售免税的有机肥产品,应纳税人销售免税的有机肥产品,应按规定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按规定开具普通发票,
16、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专用发票。(财税(财税200856号)号)税收税收优惠优惠政策政策及减及减免税免税2、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应向主管、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凡不能提供的,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凡不能提供的,一律不得免税。一律不得免税。生产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生产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由农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农由农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肥料登记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由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一年内由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一年内出具的有机肥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合
17、格报告出具的有机肥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原件。出具报告的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原件。出具报告的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须通过相关资质认定。须通过相关资质认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销售有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销售有机肥产品的,还应提供在销售使用地省级机肥产品的,还应提供在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证明原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证明原件。(财税(财税200856号)号)税收税收优惠优惠政策政策及减及减免税免税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生产企业提供的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生产企业提供的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复印件。复印件。生产企业提供的产品质量技术
18、检验合格生产企业提供的产品质量技术检验合格报告原件。报告原件。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销售有机肥产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销售有机肥产品的,还应提供在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的,还应提供在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证明复印件。门办理备案的证明复印件。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纳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纳税人的后续管理,不定期对企业经营情况进行核税人的后续管理,不定期对企业经营情况进行核实。凡经核实所提供的肥料登记证、产品质量技实。凡经核实所提供的肥料登记证、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备案证明失效的,应停止其享术检测合格报告、备案证明失效的,应停止其享受
19、免税资格,恢复照章征税。受免税资格,恢复照章征税。(财税(财税200856号)号)税收税收优惠优惠政策政策及减及减免税免税(五)自(五)自2008年年7月月1日起,农民专业合作日起,农民专业合作社执行以下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社执行以下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1、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产品免征增值税。2、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农民专
20、业合作社是指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二、软件产品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二、软件产品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一)自(一)自2000年年6月月24日起至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增值税一般
21、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的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重新税收优惠政策。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工作,单纯对进口软件进行设计、改进、转换等工作,单纯对进口软件进行汉字化处理后再销售的不包括在内。汉字化处理后再销售的不包括在内。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软件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软件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税收税收优惠优惠政
22、策政策及减及减免税免税税收税收优惠优惠政策政策及减及减免税免税(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网络、计(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和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算机硬件和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嵌入式软件,如果能够按照的嵌入式软件,如果能够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财税字1999273号)第号)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与计算一条第三款的规定,
23、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的销售额,可以享受软件产机硬件、机器设备等的销售额,可以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凡不能分别核算销售额的,品增值税优惠政策。凡不能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仍按照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策的通知(财税(财税2005165号)第十一条第一号)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不予退税。款规定,不予退税。税收税收优惠优惠政策政策及减及减免税免税三、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三、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一)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一)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策:1、再生水。再
24、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再生水。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水源进行回收,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滤)液等水源进行回收,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再生水应当符合水利部再生水应当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质标准再生水水质标准(SL3682006)的有关规定。)的有关规定。2、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胶、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胶粉应当符合粉应当符合GB/T192082008规定的性能指标。规定的性能指标。
25、3、翻新轮胎。翻新轮胎应当符合、翻新轮胎。翻新轮胎应当符合GB70372007、GB146462007或者或者HG/T39792007规定规定的性能指标,并且翻新轮胎的胎体的性能指标,并且翻新轮胎的胎体100%来自废旧来自废旧轮胎。轮胎。4、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的特定建材产品。建材产品。特定建材产品,是指砖(不含烧结普通砖)、特定建材产品,是指砖(不含烧结普通砖)、砌块、陶粒、墙板、管材、混凝土、砂浆、道路砌块、陶粒、墙板、管材、混凝土、砂浆、道路井盖、道路护栏、防火材料、耐火材料、保温材井盖、道路护栏、防火材料、耐火材料、保温材料、矿(岩)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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