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水灾防治一般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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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矿井水灾防治一般管理制度 矿井水灾防治一般治理制度 1、矿井每年必需编制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规划。 2、矿井每年雨季必需对井上、下防治水工程进展全面检查,并进展安全程度评估。评估不符合要求的应准时整改。 3、矿井必需有水文地质和矿区范围内老窑积水资料,对地下水进展探、防、堵、截、排”综合措施。 4、地面防治水: (1)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的井口,建筑物必需修建堤坝、沟渠、疏通水路; (2)井口四周和塌陷区内外的积水或雨水可能侵入井下时,必需修建排水工程; (3)有滑坡危急的地段,必需制定防止滑坡的技术措施; (4)地面报废的钻孔必需准时封闭; (5)排到地面的矿井水,必需妥当处理,避开再
2、渗入井下; (6)每次降大到暴雨时和降雨后,必需派专人检查矿区及其四周地面有无裂缝、老窑陷落和岩溶塌陷等现象。发觉漏水状况,必需准时处理。 5、井下防排水制度: (1)井下主要水仓必需有主水仓和副仓,当一个水仓清理时,另外一个水仓能正常使用。新建、改扩建矿井或生产矿井的新水平,正常涌水量在1000m3/h以下时,主要水仓的有效容量应能容纳8h的正常涌水量。主要水仓的总有效容积不得小于4h的矿井正常涌水量。采区水仓的有效容积应能容纳4h的采区正常涌水量; (2)水泵必需有工作、备用和检修的,力量要符合设计; (3)排水管必需有工作和备用的; (4)主要泵房至少有两个出口,一个出口用斜巷通到井筒,应高于水泵房地面7米以上,另一出口通井底车场,且应设防水密闭门、防火门; (5)泵房和水仓连接通道应设置防水闸门; (6)水仓沉淀池每年至少清两次淤泥; (7)在建矿井在永久排水系统形成前,各施工区必需设置临时排水系统,并保证有足够的排水力量。 6、井下探放水制度: (1)井下探放水工作必需有专人负责; (2)必需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 (3)探水作业必需编制探放水措施; (4)用钻孔放水时必需设专人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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