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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物业行政事务制度:印章管理制度 物业行政事务制度:印章治理制度 印章治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司印章的治理,维护公司对内对外行使权利的严厉性,防止在印章使用过程中消失失误及违法违纪大事,特制订本规定。 其次条 本规定所指印章指公司章、部门公章、各治理处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票据专用章和独立法人、部门负责人印章等集体用印章。 第三条 印章刻制必需遵循合法性的原则,符合集团规定的规格,式样、字体等,依据用途刻制成的钢印、原子印、牛角印、塑料印。 第四条 印章的刻制,应由公司综合部指定专人办理,合格后应马上进展登记,建好登记台帐,留好图样以备查考。 第五条 公司印章由专职文书人员保管,
2、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擅自托付他人代管,各部门公章一般由各部门负责人自已保管,合同专用章由合同治理人员保管。 第六条 用印须经各级有权审批负责人签字批准使用,且都要进展登记,用印登记台帐必需按年度归档。 第七条 印章被指定使用人在盖印前应对所盖的内容、手续、格式等进展把关检查,必需确保用印审批件与用印件完全全都,尤其是特别状况用印,更要细心,发觉问题,准时请示有关领导妥当解决。对于重要用印要复留。 第八条 不得在空介绍信或信低纸上盖印,以防发生弊端。 第九条 印章统一为红色或蓝色,依据实际状况选用,一般状况下用红色。 第十条 印章保管必需安全牢靠,全部印章都应加锁,一旦发觉印章有特别,要快速报告相
3、关部门。 第十一条 印章不得擅自拿出办公室,更不得随身携带。任何人不得私盖公章,包括印章治理人员和领导人。 第十二条 印章保管人员变更要准时做好印章的移交工作,并重新落实印章保管责任。 第十三条 由于机构的变动、印章损坏等缘由需要停顿使用时,停用单位应准时做好封存,并上交公司综合部统一注销。 第十四条 印章停用、封存要进展登记,填好登记表,以备日后查验。 第十五条 在印章制作、使用、保管、审查、停用过程中有不符合规定的、违纪行为的,处以当事人50-500元的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印章治理规定,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视情赐予赔偿损失、开除及追究法律责任等惩罚。 第十七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公司综合部
4、。 物业经理人:.pmC 篇2:商贸公司印章治理规定 商贸公司印章治理规定 第一条印章是公司经营治理活动中行使职权的重要凭证和工具,印章的治理,关系到公司正常的经营治理活动的开展,甚至影响到公司的生存和进展,为防止不必要大事的发生,维护公司的利益,特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商贸公司各类印章由各岗位专人领取并保管,不得转借他人。 第三条商贸公司建立印章治理卡,专人领取和归还印章状况在卡上予以记录。 第四条印章持有状况纳入员工离职时移交工作的一局部,如员工持有公司印章,须办理归还印章手续前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第五条商贸公司各级人员需使用印章须按要求填写印章使用单,将其与所需盖章的文件一并逐级上报,经公
5、司主管经理审批。经批准前方可交印章保管人盖章。 第七条印章保管人应对文件内容和印章使用单上载明的签署状况予以核对,经核对无误的方可盖章。 第八条在审核过程中被拒绝的,该文件予以退回。 第九条涉及法律等重要事项需使用印章的,须依有关规定经公司法律参谋审核签字。 第十条业务人员依日常的权限及常规工作内容自行使用“发票专用章”无须经上述程序,使用前由财务人员、业务主管批准即可使用。 第十一条用印后该印章使用单作为用印凭据由印章保管人留存,定期整理后归档。 第十二条业务人员因工作需要携带空白合同的,合同专用章保管人可预先在公司统一印刷的空白合同上盖章后交商务人员使用,但必需办理合同领用手续,并要求在合
6、同签署后马上将合同返回,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印章原则上不许带出公司,确因工作需要将印章带出访用的,应事先填写印章使用单,载明事项,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由两人以上共同携带使用。 第十四条印章保管人必需妥当保管印章,如有遗失,必需准时向公司领导报告。 第十五条任何人员必需严格依照本方法规定程序使用印章,未经本方法规定的程序,不得擅自使用。 第十六条印章保管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工作中接触的公司保密事项。 第十七条违反本方法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对违纪者予以经济惩罚,造成严峻损失或情节严峻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篇3:机关印章治理制度 机关印章治理制度 第一条卫生计生委全部印章由委办公
7、室统一保管。根据党政序列,须用印的各种载体,必需有分管委领导的签批及年月日,方可用印。凡涉及人事、财务、重大事项、全委性工作的材料、证明、合同、协议、介绍信等,必需经主任签字同意,或由分管领导向主任汇报同意并签留意见后,委办公室方能用印。党委印章凡涉及党委工作的重大事项、干部任免、表彰奖惩,向上级党委、党组汇报材料,纪检监察案件等,必需由书记、分管委领导签字同意,委办公室方能用印。 其次条除正式文件、正式报表外,其余各种文件、证明、上报材料等用印时,都必需在用印登记本上登记备查。 第三条未填写实际内容的空白介绍信和空白证明原则上不得用印。特别状况须经委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前方可用印。 第四条使用印章应在委办公室内,未经主任批准不得将委机关印章携带出机关以外使用。用印时必需由印章治理人员执行,不得让别人代劳或由送件人自盖。 第五条本委干部、职工因私事办理有关手续需单位出具证明材料的,应由委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后,方可用印。 第六条如因用印不当消失过失,视情节轻重追究用印人员的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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