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保险合同模板九篇.docx
《的保险合同模板九篇.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的保险合同模板九篇.docx(42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 的保险合同模板合集九篇保险合同 篇1 第一章 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 以下小麦可列入保险标的范围内: (一)被保险人全部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治理的小麦; (二)由被保险人合法租种的小麦; (三)代他人治理的小麦。 其次条 以下小麦不在保险标的范围内: (一)新开垦土地上种植的小麦; (二)经济林内间种的小麦。 其次章 保险责任 第三条 由于雹灾直接造成保险小麦的产量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的商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 以下缘由造成保险小麦的产量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发生雹灾后,被保险人治理不善或有意、违法行为; (二)发生雹灾后,未经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保险小麦、或改
2、种其他作物; (三)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的缘由。 第三章 保险期限 第五条 从小麦返青起至小麦收获离开田间止,详细起止日期以保险单上的商定为准。 第四章 保险产量、保险价格 第六条 每亩保险产量按被保险人所在县(市)前3至5年平均亩产量的30至60(含)确定。保险价格是指上年度国家小麦最低爱护价格。 第五章 保险金额、保险费 第七条 每亩保险金额按每亩保险产量与保险价格确定。 第八条 保险费按保险人规定的费率计收。 第六章 赔偿处理 第九条 保险小麦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担当赔偿责任: (一)全部损失 保险小麦发生以下雹灾损失时视为全部损失: 1收获期前:
3、(1)90(含)以上的小麦植株倒折; (2)保险小麦损失严峻,以至县级(含县)以上政府部门打算改种其他作物。 2收获期:实际产量缺乏正常产量的10(含)。 全部损失时,保险人按以下赔偿标准计算赔款: 生长阶段 每亩最高赔偿标准 返青至拔节期前 保险金额30 拔节期至抽穗期前 保险金额40 抽穗期至收获期前 保险金额80 收获期 保险金额100 保险小麦面积高于实际播种面积时,按实际播种面积计算赔偿金额。 保险小麦绝产经一次性赔付后,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二)局部损失 保险小麦患病雹灾损失,凡未到达全损标准的为局部损失,局部损失按保险产量与实际产量的差额和保险价格计算赔偿金额,实际产量依据政府有
4、关部门测定的结果确定;实际产量到达或超过保险产量时,不发生赔款。小麦保险面积等于或高于实际播种面积时,按实际播种面积计算赔偿金额;小麦保险面积低于实际播种面积时,如无法区分保险面积局部,按保险面积与实际播种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第十条 假如保险小麦在患病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时,同时患病非保险责任灾难损失,对非保险责任灾难造成的损失,应从保险损失中扣除。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应当供应保险单(证、分户清单)、损失清单和有关部门的证明,各项单证、证明必需真实、合法,不得有任何欺诈。被保险人欺诈行为给保险人造成损失时,应当担当赔偿责任。保险人收到单证后,应当快速审定、核实。 第七章
5、 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生效前按商定交付保险费。 第十三条 投保人应当按实际播种面积投保全部符合承保条件的小麦。 第十四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有被保险人名称变更、保险小麦发生权利转让或者保险小麦患病其他缘由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准时通知保险人,并依据保险人的有关规定办理批改手续,或者帮助保险人做好损失程度等记录,以便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时,合理确定赔款。 第十五条 保险小麦发生雹灾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实行必要施救措施,同时在24小时内内通知保险人,并帮助查勘。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假如不履行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商定的各项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从解约通知书送达15日后
6、终止保险合同。 第八章 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因本保险事宜发生争议,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项方法解决: (1)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凡涉及本保险的商定均采纳书面形式。 保险人(盖章):_ 被保险人(签字):_ 代表(签字):_ 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 签订地点:_ 签订地点:_ 附件: _作物种植险保险单(正本) 保险单号码:_ 被保险人:_ 户数:_ 鉴于(以下称被保险人)已向本公司投保作物保险根本险以及附 加险,并按本保险条款商定交纳保险费,本公司特签发本保险单并同意依 照作物种植根本险和附加险条款及其特殊商定条件,担当
7、被保险人 作物的保险责任。 种植时间 年 月 旬 种植地点及方位 东经:-;北纬:- 总保险面积(亩): 基保险产量 商定单价 保险金额 保险费率保险费 本(千克亩)(元千克)(元亩)() (元亩) 险 附 加 险 总保险金额(大写): (小写): 总保险费(大写): (小写): 保险责任期限: 特殊商定: 被保险人地址: 保险公司(签章) 联系人: 地址: 电话: 邮码: 邮政编码: 电话: 年 月 日 经(副)理:_会计:_复核:_制单:_ 保险合同 篇2 一、区法院近五年来受理保险合同案件的根本状况 1、受理案件逐年增长,争议金额逐年递增。自20xx年以来,该院受理的保险纠纷案件呈现逐年
8、上升的趋势,20xx年共受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16件,占全院商事受案数的0.8,涉案标的额32.3万元;20xx年,受理57件,涉案标的额93.7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分别上升了256%和190.1%;20xx年,受理21件,标的额127.6万元,同比分别-63.2%和+36.2%。20xx年,受理23件,标的额200.3万元,同比上升了9.5%和56.9%。20xx年,受理31件,标的额298.2万元,同比上升了34.8%和48.9%。 20xx年至20xx年区法院受理保险合同案件状况 2、案件调解率低,判决率高。很多保险合同纠纷争吵的焦点往往是保险公司应否担当责任的问题,因此当事人之间调解、和
9、解的空间小,加之很多保险公司认为调解往往涉及到内部责任担当,对调解设置了繁杂的内部审批手续和严格的权限,导致此类案件中保险公司的调解意愿不强,调解率远低于其他民商事案件。20xx年以来共审结的142件保险合同案件中,判决结案79件,占结案总数的55.6%;调解23件,仅占16.2%;撤诉及其他结案40件,占28.2%。 3、案情呈现多样化、简单化的特点。20xx年以前受理的案件,案由较为单一,大多是以机动车保险、火灾险和运输险等一般财产保险和各类人寿保险为主,且多因保险人拒赔保险金而由被保险人发动的诉讼。而近年来,案由趋于多样化,消费信贷保险、兼有托付理财性质和保险合同性质的理财型保险等新类型
10、保险合同纠纷不断消失,且既有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起诉保险人的,也有保险人起诉投保人的(保证保险纠纷、保险代位权纠纷及追索保险费纠纷);既有给付之诉,也有确认之诉;既有连续履行合同之诉,也有解除合同之诉。 4、对合同条款理解不全都或缺乏核查证据,过错责任难以认定。保险合同纠纷当事人往往就关键事实各执一词,但又难以供应有效证据。纠纷发生后,双方极易产生争吵,双方冲突仍主要集中在对保险合同条款的理解、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担责任及担当责任的比例上,特殊是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及承保、理赔范围条款理解不一的争议。财产保险案件中,在保险事故发生导致证明保险标的价值的发票、账册等相关证据灭失的状况下,如何确定赔偿金
11、数额也成为案件审理的难点。 5、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较少,适用一般程序审理较多,结案周期长。20xx年该院审理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根据简易程序审结的案件共6件,占总结案数的19.4;按一般程序结案的25件,占总结案数的80.6。鉴于保险合同案件的特别性,立案初期虽然大多适用简易程序,但在审理过程中,往往因遗漏加当事人或案情简单而不得不转为一般程序予以审理。此外往往还需追加第三人参与诉讼或需进展重新鉴定、评估或当事人要求法院进展调查取证,有的案件存在屡次调查、多种鉴定,如当事人申请进展保险合同事故调查追加当事人等事由,甚至为了进展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对是否投保人亲自签名进展笔迹鉴定等,因此,审理周期长
12、的状况较为突出。 二、保险合同纠纷在审理过程中反映出的问题 1、投保人、保险人诚信缺失。保险合同纠纷很大一局部集中在双方对投保人的“照实告知”义务和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的争辩上。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最大诚信”原则贯穿于保险合同的始终。但在缔结、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投保人、保险人常采纳“擦边球”的方式躲避“诚信”义务,主要表现为:投保人缺乏诚信,不愿履行照实告知义务。依据司法统计结果显示,区法院在20xx年审结的案件中,由于投保人不照实履行告知义务,导致保险人不履行赔偿义务而产生纠纷的约占保险合同案件的40%。此外,保险人为多进展客户,保险代理人只说明对投保人有利的内容和解释,不利
13、的不说或轻描淡写的进展解释,不能让客户正确熟悉和知晓合同内容,从而无法做出正确推断的现象普遍存在。 2、保险合同条款专业性太强、不易理解且内容分散。主要表现为:(1)保险条款语言不够通俗,内容简单,合同附件太多。现行的保险合同普遍不易让人看懂,在对保险合同的理解上,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均有肯定困难,法官也要对保险合同条款前后对比阅读方能理解。(2)保险合同内容分散性强,重点不集中且相互否认。保险合同中,经常同一个内容的描述会在不同的地方、甚至一些偏僻的地方屡次消失,并且这些内容相互之间有相互否认的作用,所以一旦不留意否认项,则可能会因此而患病损失。 3、保险人理赔审查过严,手续烦琐。保险
14、人往往在未仔细审核的状况下即承保,出险后却想尽一切方法进展审查拒赔。一方面以内部严格的审批程序和设置繁琐的理赔手续来拖延时间,另一方面花费大量人力去调查与免责相关的事项,动辄提出免责。 三、引发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缘由分析 1、保险公司自身经营治理制度不健全。(1)内部治理不善。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保险代理人治理不到位。特殊是保险代理人违规操作是引发纠纷的重要缘由。保险代理人代投保人填写投保单内容甚至代签名的现象较为普遍,一旦消失诸如带病投保情形而保险公司拒付保险金时,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往往以保险代理人未履行条款说明义务为由抗辩,从而形成纠纷;二是保险公司内部各部门协调不够。(2)履行说明义
15、务不到位。主要表达在:一是保险条款本身没有表达明确说明义务的要求。二是没有对保险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进展提示或特别印制。三是对保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概念理解过于狭隘,认为仅指除外责任条款,没有熟悉到限制保险人责任的免赔额(率)条款和被保险人违反义务保险人可解除合同或拒赔条款也属于责任免除条款的一局部,因而未予以明确说明。 2、保险法律法规不完善,司法解释较少,导致法律理解和适用上存在较大的分歧。随着新型保险业务和新类型保险案件的不断消失,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已明显滞后,导致实践中诸多问题在熟悉和处理上都存在较大分歧。保险立法滞后于保险业务实践,是引发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律缘由。 3、监管缺位。尽管我
16、国有保监会特地行使对保险业的监视权,但是,现行的保监会在监管业务上仍旧存在较多的缺位,这是导致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治理因由。保险业监视治理机构侧重于检查保险公司的义务状况、财务状况、资金运用状况和保险公司的偿付力量,但却不能对商业保险合同中非主要条款和保险费率实施有效的监管,特殊是对合同陷阱、躲避义务和责任的保险合同内容的监管方面,还停留在理论阶段。监管缺位,导致很多投保人、保险受益人明显感觉到受到了哄骗,但却苦于无处可申,于是不得已只能选择诉讼的途径,从而引发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四、对策和建议 1、完善保险法律法规。完善和修订作为标准保险活动根底的保险法律法规,是解决保险合同纠纷的根本之策。但
17、是,法律有其自身的滞后性和稳定性,使得法律滞后于现实,法律也不行能随时修订。因此,在成文法传统中,常实行司法解释的方式准时回应现实对法律的新期望和新要求。法律法规的完善,不应要求是全面的完善,而是针对当前保险法律存在的漏洞和缺位,通过立法加以填补,使保险合同行为有法可依。 2、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审判人员应坚固树立公平爱护的司法理念。由于保险合同纠纷具有与一般商事合同案件所不同的所特有特征,在审理过程中,假如稍有不慎,就会使原本已经“倾斜”的权利义务关系更加不平衡,从而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损害,进而危及法律和法制的尊严。因此审判人员必需坚固树立公平爱护保险合同当事人权利的理念,根据保险合同特有
18、的规律和规章,结合商法的原则与精神以及保险原理,妥当处理保险纠纷。 3、标准保险公司的企业行为。一是标准保险公司的内部治理行为。特殊是标准保险行业的治理,加强对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相关组织的治理,通过有效的制约措施,标准保险中介行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责、权、利。二是完善保险公司的市场主体角色,强化其社会责任。主要是明确其作为救济人一方的救济义务。同时,通过加强监管的方式,准时发觉和处理保险公司的亏损经营行为,使得投保人免受其经营不善的影响。三是标准保险公司的理赔程序。目前的保险合同纠纷,主要还是理赔难的问题引起。理赔难重点表达在理赔无门、理赔本钱高、时间长、理赔不公正等。因此,解决保险合同纠
19、纷案件,必需明确规定保险理赔的程序及理赔期限,通过标准化的保险理赔行为,公开化理赔程序和标准,转变目前理赔属于保险公司内部行为的不合理现象。 4、保监会的监管意识、监管力度和监管水平需要进一步增加。一是变事后监管为事前监管。二是应把监管和效劳结合起来。作为保险业特地监管机构,保监会不仅要依法约束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也要供应准时有效的效劳和帮忙,尽力帮忙排解影响保险业进展的障碍。三是保险监管机构在对保险公司制订的保险条款履行审批和审查备案程序时应坚持合法原则,这是从源头上标准保险公司经营行为的重要举措。 保险合同 篇3 被代理人(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邮政编码: 经营许可证号码: 负责人: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保险合同 模板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