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药品管理规章制度(4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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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特殊药品管理规章制度(4篇) 一、特别药品使用单位应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治理条例及医疗机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供给治理方法的规定取得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购进印鉴卡后,方可购置、使用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印鉴卡应由非麻醉药品选购员专人保管。 二、药品使用单位必需经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放射性药品。 三、药品使用单位选购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必需向依法取得特别药品经营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经营单位选购。 药品使用单位购置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只限于在本单位使用,不
2、得转让或出借。 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应采纳货到即验,双人开箱验收,验收记录双人签字。 五、破损、过期、变质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等应做好记录,双人签字并经药品使用单位主管负责人批准,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治理条例规定的程序向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监视销毁。销毁特别药品应在使用单位、卫生主管部门有关人员的监视下进展并做好记录,记录包括品名、剂型、规格、批号、数量、销毁方式、销毁地点、销毁时间、销毁人签名、监视人签名等。 六、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单位应当设立专库或者专柜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库应当设有防盗设施并安装报警装置,专柜
3、应当使用保险柜。专库和专柜应当实行双人双锁治理,发生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丧失和被盗大事,必需马上向公安、卫生、药品监视等有关部门报告。 七、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治理,并建立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专用帐册。药品入库双人验收,出库双人复核,做到帐物相符。 专用帐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八、严格执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治理条例,确保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 制止非法使用、转让或借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必需按“五专”(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帐册、专册登记、专用处方)治理,精神药品必需按“三专”(专人、专帐、
4、专柜加锁)治理。 特别药品治理制度 篇二 1、目的 为加强含特别药品复方制剂的经营治理工作,有效地掌握含特别药品复方制剂的购、存、销行为,确保依法经营,特制定本制度。 2、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治理法、药品经营质量治理标准(卫生部令第90号)、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治理方法、药品流通监视治理方法等法律、法规。 关于切实加强局部含特别药品复方制剂销售治理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2350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 3、适应范围 本制度所规定的含特别药品复方制剂包括: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复方地芬诺酯片和复方甘草片,不包括含麻黄的药品。 4、内容 4.1销售治理 4.1.1含特别药品复
5、方制剂配送至各企业时,验收员应认真核对实物与配送单信息是否相符,质量状况是否正常,信息相符且质量正常者签字确认验收,上柜陈设销售。如遇质量状况有疑问品种应准时向企业负责人后处理。 4.1.2不得开架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应当设置专柜由专人治理、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药品名称、规格、销售数量、生产企业、生产批号、购置人姓名、身份证号码。 4.1.3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应当查验购置者的有效证件(包括身份证、护照、港、澳、台通行证、军官证、驾驶证等,不包括学生证),并作好含麻黄碱复方制剂的销售登记表,记录药品名称、规格、销售数量、生产企业、生产批号、顾客姓名、身份证号。除处方药按处方剂量销售外
6、,一次销售不得超过2个最小包装。 4.1.4在销售过程中发觉有顾客需求量大大超过正常处方量或最小限购量时,应拒绝销售,并应准时上报质管部;大量、屡次购置含特别药品复方制剂的,应当马上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或当地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处理。 特别药品治理制度 篇三 1、特别治理药品是指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依照药品治理法及相应治理方法,实行特别治理。 2、购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必需经药品监视部门批准。除放射性药品可由医技科按有关规定进展选购治理外,其它特别治理药品的治理由药剂科负责。特别药品的选购和保管应由专人负责。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应做到
7、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帐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并做好记录。 3、特别药品的选购应做好年度规划,按规定逐级申报,经批准后,到指定医药公司选购。入库应按最小包装逐支逐瓶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 4、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应存放在安装有防盗门窗的特地仓库的保险柜内,严防丧失。存放在保险柜内,交接班时当面交接清晰,注射用麻醉药品除有专用处方外,应准时交回麻醉药品空安瓿,并建立剩余注射用麻醉药品销毁记录。医疗用毒性药品要划定仓库或仓位,专柜加锁并专人保管,严禁与其他药品混杂。 5、特别药品仅限本院医疗和科研使用,不得转让、借出或移作它用。严格按规定掌握使用范围和用量。对不合理处方,药剂科有权拒绝调配。
8、医生不得为自己开方使用特别治理药品。 6、麻醉药品应使用专用处方,处方保存三年备查;精神药品和医疗用毒性药品处方保存两年备查,并做好逐日消耗记录和旧空安瓿等容器回收记录。 7、未经药品监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配制和使用含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制剂。 8、建立完善的特别药品报废销毁制度。原则上失效、过期、破损的特别药品及旧安瓿等容器每年报废一次,由药剂科统计,医院领导批准,报药品监视部门监视销毁,并具体记录处理过程,现场人员签字。放射性药品使用后的废物,必需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当治理 关于规章制度的范本 篇四 特别药品治理规章制度1 一、本中心易制毒化学品只供检验室检测样品时使用。 二、
9、易制毒化学品的治理:由分管的中心副主任全面负责,中心办公室和检测中心负责人监视实施。 三、易制毒化学品由中心药品库房负责购置、治理,单独建帐。 四、易制毒化学品购置时卖方应持合法证照,在确认证照合法时才予购置。 五、易制毒化学品治理应有二人治理,二人同时到场后才能领取药品,严禁借用和赠送。 六、药品库房治理人员每年的6月和12月向市缉毒队以书面形式报告当年购置、使用、储存等状况。每年的13月到市缉毒队进展年审。 七、领取易制毒化学品时,检验室持检测中心负责人审批手续,二人以上到中心药品库房登记领取。 八、检验室在使用易制毒化学品做试验时必需建立台帐,注明使用量、存余量、使用人,每年6月和12月
10、初向中心药品库房报领用量、使用量、存余量。 九、检验室的易制毒化学品需专人治理,帐日清楚、精确。严禁流失他人之手。 十、需销毁的易制毒化学品,经领导批准后由检验科二人以上会同中心办公室人员共同处理。 十一、严格遵守本治理制度,严格操作程序,造成易制毒化学品外流的,将查找责任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展惩罚。 特别药品治理规章制度2 (一)毒性药品须具有由责任心强,业务娴熟的主管药师以上的药剂人员负责治理。 (二)毒性药品需设毒剧药橱,实行专人、专柜、专帐,帖明显标签加锁保管的方法。 (三)调配毒性药处方时,必需仔细负责,称量要精确无误,处方调配完毕,必需经另一位药师复核后,方可发出,并行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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