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货批发购销合同范本百货商品购销合同(十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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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百货批发购销合同范本百货商品购销合同(十篇)百货批发购销合同范本 百货商品购销合同篇一 乙方(零售商)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公平、自愿、公正和诚恳信用的原则,就商品进货购销事宜协商订立本合同。 一、订购商品 1、商品的种类、品名、品牌、规格、生产厂厂名及厂址、等级、质量标准、包装要求、计量单位及单价等详见本合同附件一。 2、甲方在本合同签订时,应当供应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自身主体资格的证明,同时提交有关商品生产、代理、批发或进口许可等有关附随文件。 4、乙方对本合同中所列商品特殊指定原料或样式等特地条件时,需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向甲方提交指
2、示说明书或样式说明书。 5、甲方所供应商品的外包装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中文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与厂址、规格、等级、采纳的产品标准、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使用说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期、警示标志及其它说明等。商品应当使用正规条形码,以便于pos机识别;无条形码的商品应当在附件一中说明,同时向乙方购置内部条形码贴于商品外包装上。 6、甲方应当保证其所供应商品的质量符合本合同或订单商定的质量标准;甲方供应有关商品质量说明的,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根据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
3、、代理人 1、本合同代理人在其主管的业务环节中所签署的各种文件、单据,作为双方签订、履行合同的有效凭证。 2、双方如变更或撤换代理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前7日通知对方,委派和撤换代理人的通知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三、订货 1、乙方向甲方订货,应当提前72小时发出订单,双方商定的订单形式为: (1)乙方电子商务平台 (2)电子邮件 (3)传真 (4)订货合同 (5)其他_ 2、订单应当明确商品的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规格、计量单位、品牌、质量、产地、数量、单价、交货时间、交货地点等详细内容。 3、甲方收到订单后应当在24小时内对能否承受订单予以明确答复,答复形式同订单形式全都;不予答复的,视为不承
4、受订单。如答复中对订单详细内容有修改的,乙方应当在24小时内表示是否承受,乙方不承受则视为订单无效;乙方不予答复的,视为承受修改的订单。 4、订单及订单答复以电子网络为传输载体的,应当发送至本合同指定的网址或电子邮箱;以传真、订货合同等书面文字为载体的,应当加盖订货单位公章或代理人签字,方为有效。 四、交货及验收 1、甲方应当将订单列明的商品,根据商定的时间、运输方式交付到乙方指定地点。 2、乙方应当妥当安排工作人员在到货后12小时内根据订单对商品的种类、规格、产地、数量、包装等进展初步验收,并出具收货凭证;如商品不符合本合同及订单要求的,可以拒绝接收。对于特别状况下无法在12小时内验收完毕的
5、,应当出具收货待验收凭证,同时告知验收完毕的详细时间。 3、乙方对于已阅历收的商品发觉存在内在质量问题,应当在质量保证期内提出,无质量保证期的在收货后24个月内提出,否则视为商品质量符合商定。供给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供应商品不符合商定的,不受前述提出异议时间的限制。 质量异议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甲方应当在收到异议后的10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否则视为认可。 五、商品促销 1、乙方可以依据企业经营战略制定商品促销规划,以加速商品的周转和销售。 2、甲方可以依据自身产品状况,有选择地参与促销活动,同时向乙方支付促销效劳费用或者赐予商品价格优待。 3、双方应当就促销方式、促销期间、乙方所供应的效劳
6、内容、甲方支付的效劳费用及支付方法等详细事宜,另行签订促销效劳协议。 六、商品退换 1、双方在确定商品价格时,应当对商品退换、损耗问题予以充分考虑。甲方选择的退换货类型为_: (1)不承受退换货 (2)可承受全部退换货 (3)有条件的退换货 (4)在商品总价值 %损耗范围内可承受退换货 2、在选择有条件退换货的前提下,为了保持乙方合理库存,且有利于商品周转,双方同意: 在第_种条件时甲方同意更换商品: (1)残、次品 (2)季节性商品过季时 (3)滞销商品 (4)其他 _ 在第_种条件时,甲方承受乙方退货: (1)残、次品 (2)季节性商品过季时 (3)滞销商品 (4)产品存在质量问题(5)其
7、他 对于存在保质期、有效期的商品,乙方应当在保质期、有效期尚存1/3的期限内提出退换货。 3、乙方退换货应当向甲方发出书面退换货通知,甲方应当于收到后5日内对所退换商品进展核实并书面确认,10日内负责更换或者收回所清退商品。逾期不答复或书面确认后未在10日内负责更换或者收回所清退商品的,乙方有权自行处置该商品,并在对帐结算时予以扣除。 七、对帐与结算 1、双方确认的结算方式为_: 2、采纳第1条第(3)种方式结算的,双方应当在本合同中明确对帐及结算周期。 (1)根据商品的销售周期,甲乙双方确认的对帐周期为:每月 次,详细对帐日期为每月 日。对帐日前3日,甲方应当根据进货、销售、退货等清单载明的
8、数量及数额向乙方供应商品对帐单,乙方持相关单据进展核对,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无故不确认的,视为认可商品对帐单的内容。 (2)双方确认的结算周期为: a10日 b15日 c30日 d45日 e其他_ 3、如因商品种类不同,确定的对帐周期、结算周期不同,可就详细商品的对帐周期、结算周期或者其他的对帐、结算方法另行制作本协议附件或在附件一中列明。 4、乙方应当尽力建立顺当、便捷、无障碍的结算机制。结算期满后,甲方可持商品对帐单及增值税发票要求乙方足额支付货款。 5、双方确定的付款方式为:(1)现金(2)转账支票(3)电汇(4)_ 八、学问产权的爱护 甲方应当保证其所供应的商品不存在任何学问产权的瑕疵
9、。如因甲方或其供给商侵害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商业隐秘或其他权益产生争议,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时,甲方应当担当全部责任并担当因此发生的各种费用。 九、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均应当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商定,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担当赔偿责任。 2、甲方未根据已经确认的订单内容发货,应当负责更换或补足;造成交货延迟的,每延迟1日应当支付延迟交货金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延迟3日以上的,除支付违约金外,乙方有权取消该批次订单;累计5次拖延交货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3、乙方未根据合同商定的期限结算的,每延迟1日,应当按日支付应当结算金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延迟30日以上的,除支付违约金
10、外,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4、由于甲方商品质量问题导致消费者退货或者乙方受到有关政府部门查处,甲方应当积极参加调查处理并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情节严峻给乙方商誉造成严峻损害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十、合同的解除 1、任何一方非因对方违约提出解除本合同,均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合同自双方协商确定的日期解除。甲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已经支付的各种促销效劳费用乙方不予返还;乙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当根据合同实际履行期的比例向甲方退还已经收取的各种促销效劳费用。 2、任何一方消失如下情形时,另一方有权无需预先告知即以书面通知的方式解除本合同,合同自通知送达之日解除。乙方提出解除合同的
11、,已经收取的各种促销效劳费用不予返还;甲方提出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当根据合同实际履行期的比例向甲方退还已经收取的各种促销效劳费用: (1)存在本合同第九条第2、3、4款商定的严峻违约行为时; (2)受到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撤消营业执照或停业处分,或其它丢失合法经营身份或资格的状况发生时; (3)申请破产、进入清算程序,或陷入无力偿付债务或资不抵债的状态,或其它有充分理由可认为财务状况恶化或有该可能性时; (4)未经他方同意,把本合同的权利或义务全部或局部转让给第三方的;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被取消时。 3、合同解除后,双方仍应当根据本合同第七条商定的方式进展对帐和结算。 十一、合同期限 1、本
12、合同有效期自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共_年。 2、合同期满前1个月,如双方同意连续合作,应重新签订新的合同;如未签订新的合同,乙方仍旧下达订单且甲方承受的,视为原合同自动顺延1年。 十二、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根据以下第_种方式处理: (1)向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向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三、其他 (二)验收交接后,双方应当签署车位交接单。由于买受人缘由未能按期办 1、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确认,并在通知方通过邮局以挂号信、特快专递等形式寄达本合同商定地址或被通知方工作人员签收后,视为送达。 2、本合同附件为合同的有效组成
13、局部,根据双方商定的解释挨次进展解释。 3、本合同的变更和补充,双方应当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4、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5、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电话/传真 : 电话/传真: 电子邮件: 电子邮件: 开户银行/帐号: 开户银行/帐号: 税号: 税号: 盖章: 盖章: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百货批发购销合同范本 百货商品购销合同篇二 供方: 需方: 第一条为切实贯彻执行民法典规,保证购销合同的严厉执行,签订本总合同。本总合同适用于日用百货、文化用品、钟表眼
14、镜、鞋帽、纺织品、针棉织品、服装、劳防用品、丝绸等九类商品商商购销业务。详细品类(种)的成交,需签订详细商品购销分合同。供需双方可依据自身特点制订表格式购销合同。本总合同是签订详细购销合同的总原则。本总合同未尽事宜可以经双方协商全都后签订补充协议。本总合同、详细商品购销分合同、补充协议均具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和详细商品购销分合同不行以变更总合同的商定条款,补充协议与详细商品购销分合同不全都时,以补充协议为准。 其次条合同签订后,双方须严厉履行。如一方确因发生民法典其次十七条所规定的状况,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须于合同到期前十五天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含合同变更手续)。对方应在接到通知后十五天内
15、书面(或电报)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默认。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患病损失的,由责任方赔偿。在新协议未达成前,原详细合同仍旧有效。 按需方指定花色、品种、规格生产的商品,在安排生产后,双方都需要严格执行合同,一般不予变更。如需变更,由此而产生的损失,由需方负担;如供方不能按期、按质、按量、按指定要求履行合同,其损失由供方负担。 第三条购销合同的商品价格,必需遵守国家有关物价治理的规定。有些商品双方亦可协商优待方法或协商订价。 签订合同,成交商品的作价标准,均为正品价。对于副品、等级品,其差幅根据扣率惯例作价执行合同;对于暂定价(参考价)商品,允许上下差幅在10%-15%以内执行(差率在详细合同
16、中规定),合同中有规格差价的根据中档(等)作单价成交,实际发货时按规格分别作价。 在合同规定的交(提)货期限内,如遇国家或地方行政部门调整价格,要以书面通知需方,以便作为交货时(指运出)作价依据。 逾期交货的,如遇价格上调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的,遇价格上调时,按新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原价执行。由于调整价格而发生的差价,购销双方另行结算。 第四条对异地的商品供给价格,均为车、船交货价,装车、装船以前的费用,由供方负担。如装车、装船费与运费列在一张单据不能分割的,由需方负担;对同城要货单位(包括外省驻本地单位)就厂就库直拨商品由工厂送货或需方自提。承运单位按有关收
17、费规定收取的合理运输费用,运输保险费由需方担当。对运费负担,也可根据双方协商的方法办理。 第五条商品质量,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执行;无上述标准的,按生产厂的企业标准执行;无生产厂企业标准的,由双方协商确定。供方应仔细检验,严格把关,以保证商品质量。 假如商品质量不符合标准,一般状况应允许退货。如属特别状况,供需双方可协调解决。 第六条商品包装必需坚固,供方应保障商品在运输途中的安全。需方对商品包装有特别要求,双方应在详细合同中注明,增加的包装费用由需方负担。 第七条执行合同的交货日期,以供方开单日为准。由工厂直接送车站、码头的商品,以工厂交货日为准。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
18、前十天内和交货日期终了后十五天内开单供给的,不作为提前或逾期交货。需方要求分批交货的,供方认可后,予以分批均衡交货。 供方供给商品,除双方另有商定者外,异地的,由供方代办托运。如需方要自提,应持加盖财务印章的自提证明,提货费用由需方自理;同城的,除工厂直送局部外,均由需方在货款结算后七天内自提(遇节假日顺延),超期未提局部,由需方负责仓储费用。 受交通运输影响造成延期或需方要求暂缓发货不超过三十天的,不作拖延履行合同处理。 第八条对有有效期限的商品,其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上的,供方可以发货,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下的,供方应征得需方同意后才能发货。 第九条供方应按双方商定的合理运输路线、工具、到
19、达站(港),托付承运单位发运货物,力求装足容量或吨位,从节省费用。 如一方需要变更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时,应准时通知对方,并进展协商,取得全都意见后,再办理发运。协商达成全都意见前,仍旧按原合同执行。 需方提出转变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因此增加的费用由需方负担,如确有特别状况由双方协商解决。供方转变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未经需方同意的,因此增加的费用应由供方负担。 第十条商品从取得发运证明时起,全部权即转移至需方。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丧失、缺少、残损等事故,由需方负责向承运部门或保险公司索赔,非因供方过错,不行向供方提出索赔。但供方应积极供应有关资料,并帮助需方索赔。需方在
20、接收商品时,必需派人到现场监卸,清点大件,检查包装。如发觉问题,应准时向当地承运部门索取规定的记录和证明,马上具体检查,并在收到货物后十天内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责任属于供方的,需方应在收到该批货物后十五天内,向供方提出索赔,逾期不提,视为验收无误。供方应在接到索赔通知后十五天内查明状况,赐予答复。逾期不答复,视作认赔。 若因有关单据未能随货同行,货到后,需方应先向承运部门具结接收,同是马上通知供方,供方在接到通知后十五日内答复;属于多发、错(串)运商品,需方不得自行动用,并做好具体记录,妥为保管,收货后十日内通知供方,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方负担。 由供方托付承运单位发运的商品,均应向人民保
21、险公司投保综合运输险。商品在运输途中患病损失时,由需方向当地保险公司根据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试行)所规定的手续程序及期限申请办理索赔。 第十一条商品外包装完整,拆包发觉溢缺、残损、串错和商品质量等问题,需方应在货到九十天内(单个商品价值在2千元以上的在十五天内),向供方提出查询;发觉商品霉烂变质,应在收到货物后三十天内通知供方。逾期均视为验收无误。 接收进口商品和外贸库存转内销的商品,因关系到外贸查询,查询期为需方收货后的六十天,逾期供方可不受理。 需方向供方提出查询时,应填写“查询单”,一货一单,不要混列。“查询单”的内容应包括唛头、品名、规格、单价、装箱单、开单日期、到货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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