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保险合同九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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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的保险合同锦集九篇保险合同 篇1 为了保障公司员工个人利益,促进公司安康稳健进展。使员工对公司有归属感,依据公司现阶段进展需求。双方本着公正、公平、自愿的原则订立本协议。 一、 养老保险的定义:所谓养老保险(或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和社会根 据肯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到达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丢失劳动力量退出劳动岗位后的根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二、 养老保险的缴纳方法: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养老保险金是由企业和员工 个人双方根据肯定的比例缴纳,公司为了切实保障员工的养老权益,真正解决员工的后顾之忧。公司打算为员工100%缴纳养老保险金。 三、参与保险人员范
2、围: 1、在公司必需工作满半年以上的岗位娴熟工和技术工种人员; 2、公司各中层骨干人员; 3、公司确定为参保人员的,但个人不情愿参保的,公司将与个人单独签订合同协议;保险金额须每年底一次性兑现给个人。 4、具体参保状况见公司确定的参保人员名单。 四、本协议的保险期间:包括保险费交付期与养老金领取期。 自协议生效 日至根据法律规定开头领取养老金的前一日止为保险交付期。被保险 人开头领取保险金至身故时止为养老金领取期。 五、员工应担当的责任: 1、 员工因辞职或违反公司制度致使公司开除和辞退的公司自开除或辞退之日起停顿为其缴纳养老保险金。 2、 员工未在公司效劳满一年(含一年)提出辞职或因违规被公
3、司开 除和辞退的,公司将从员工工资中全额扣除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金。 3、 员工未在公司效劳满两年(含两年)提出辞职或因违规被公司开除和辞退的,公司将从员工工资中半额扣除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金。 4、 员工在公司效劳满三年(含三年)的公司将不再扣除公司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员工可依据国家有关养老保险的法律规定自由流通。 六、本协议只商定公司为员工缴纳根据国家法律规定的养老保险金,涉及 到保险金的领取和其它事项均与公司无关,员工与保险金发放机构一 旦发生争吵或诉讼公司只负责协调和出具相应的证明。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经双方确认签字后生效,生效日为协议签订日本协议 由双方各执一份。 八、本协议签订地点:
4、 山东华岳达铝业有限公司(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员工(签字): 年月 日 年 月 日 保险合同 篇2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个人养老金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安康声明书,及其他商定书共同构成。 其次条投保条件 (一)凡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安康的居民,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也可以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的开头、缴付保险费及领取养老金 (一)保险人应负的
5、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保险人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头。除另有商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二)保险费缴付方式有月缴、年缴及趸缴三种。 (三)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趸交即期领取养老金或延期领取养老金,养老金领取方式有月领、年领及趸领三种。趸交即领的开头领取养老金日为次月的对应日。延领取的开头领取养老金日为保险单生效对应日,开头领取养老金的年龄50、55、60、65周岁,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第四条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包括保险费交付期与养老金领取期。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保险单上商定的开头领取养老金的
6、前一日止为保险费交付期。被保险人生存至开头领取养老金日起至其身故时止为养老金领取期。 第五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担当以下给付保险金责任: 1被保险人于保险费交费期内因疾病或意外损害而身亡,保险人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2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单商定的开头领取养老金日时,保险人按保险单商定的期领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养老金,保证十年;若被保险人中途身故,其受益人或继承人可连续领取养老金满十年后,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3被保险人领取十年养老金后,仍连续生存,保险人给付增额养老金直至其身故。增额养老金以保险单商定的首期期领金额为根底,每年递增率为6或为投保人与保险人商定的递增率,一旦
7、商定,中途不得更改。 第六条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事之全都身故时,保险人不担当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有意行为; 2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或有意自伤身体; 3有意犯罪、吸毒、殴斗、酒醉; 4战斗、军事行动或动乱; 5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及其并发症、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无驾驶执照、酒后驾驶。 第七条其次期及其次期以后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其次期及其次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缴付方法及日期,向保险人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保险人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缴付并索
8、取凭证妥为保存。其次期及其次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时,自保险单所载缴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缴付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 第八条合同效力的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两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安康声明书申请复效。经保险人同意并且投保人补缴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后,合同效力恢复。 第九条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间 投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应于知悉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并应于保险事故发生后三十日内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
9、金。 第十条保险金的申请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第五条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身故,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申请领取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时,应出具以下文件: 1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2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或养老金领取证; 3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5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6申请领取被保险人意外损害身故保险金时,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另需出具被保险人意外损害事故证明; 7应保险人要求出具的其他有效证件。 第十一条保险金的给付手续 被保险人生存至商定领取养老金日时,由本人持养老金申请领取书与身份证件
10、,交回保险单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后,由保险人签发养老金领取证。 第十二条合同的解除 (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或申请复效时,对保险人的书面询问应据实告知。如有意隐瞒事实,不履行照实告知义务,或因过失未履行照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打算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 本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二)保险人通知解除本合同时,如投保人死亡、居住宅不明,或其他缘由,通知不能送达时,保险人将该项通知送达投保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或所知的最终地址即可。 (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并且没有开头领取养老金,投保人不
11、愿连续参与本保险而解除本合同时,保险人于接到通知后三十日内退还本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四)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应出具以下文件: 1保险单及解除合同申请书; 2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3投保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第十三条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 (一)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数人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书面通知保险人变更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但应将本保险单与被保险人的同意书送交保险人批注。 (二)前项变更,如发生法律上的纠纷,保险人不负责任。 (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当被保险人生存时,其养老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
12、本人,保险人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四)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放弃受益权或依法丢失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第十四条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 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将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假如发生错误应依照以下规定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商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2投
13、保人申报的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在给付保险金时根据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3投保人申报的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第十五条合同内容的变更 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申请削减保险费缴费标准,但最少不得低于最低限额(年交保费100元人民币),其削减局部视为解除合同。 第十六条变更地址 投保人的地址有变更时,应准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不做前项通知时,保险人按所知最终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十七条释义 本条款所述“意外损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猛烈
14、损害的客观大事。 第十八条其他 (一)本合同受益人对保险人恳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毁灭。 (二)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记载事项的增删,非经投保人书面申请及保险人在保险单上批注,不发生效力。 (三)本合同发生争议且协商无效时,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保险合同 篇3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殊商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商定,均应采纳书面形式。 其次条本保险合同中的家庭自用汽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家庭或个人全部,且用途为非营业性运输的核定座位在9座以下的客车、核定载重量在075吨以下的客货两用汽车。
15、 第三条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可以商定驾驶人员。商定驾驶人员的,可按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费率规章的规定享受保险费优待。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人根据承保险别担当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 第五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以下缘由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碰撞、倾覆、坠落; (二)火灾、爆炸、自燃; (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四)暴风、龙卷风; (五)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
16、六)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七)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患病自然灾难(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第六条玻璃单独破裂,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七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削减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担当,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责任免除 第八条以下状况下,不管任何缘由造成保险车辆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战斗、军事冲突、恐惧活动、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二)竞赛、测试,在营业性修理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三)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 (四)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 (五)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17、 (六)驾驶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 2公安交通治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状况下驾车。 (七)保险车辆不具备有效行驶证件。 第九条保险车辆的以下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 (二)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五)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六)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七)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患病自然灾难(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八)在淹及排气筒或进气管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未经必要处理而启动车辆,致使发动机损坏; (九)
18、保险车辆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损失; (十)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丧失; (十一)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的有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十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 第十一条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从以下三种方式中选择确定,保险人依据确定保险金额的不同方式担当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本保险合同中的新车购置价是指在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保险车辆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税)的价格。 (二)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本保险合同中的实际价值是指同类型车辆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9
19、座以下客车:600的年折旧率;075吨以下客货两用车:1000的折旧率。折旧按年计算,缺乏一年的,不计折旧。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投保时保险车辆新车购置价的80。 (三)在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 (四)投保车辆标准配置以外的新增设备,应在保险合同中列明设备名称与价格清单,并按设备的实际价值相应增加保险金额。新增设备随保险车辆一并折旧。 保险期限 第十二条除另有商定外,保险期限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保险人在承保时,应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限、保险费及支付方法、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 第十四条保险人应准时受理被保险人的
20、事故报案,并尽快进展查勘。保险人接到报案后48小时内未进展查勘且未赐予受理意见,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以被保险人供应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第十五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恳求后,应当准时作出核定。 (一)保险人应依据事故性质、损失状况,准时向被保险人供应索赔须知;审核索赔材料后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准时通知被保险人补充供应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在被保险人供应了各种必要单证后,保险人应当快速审查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准时通知被保险人。 (三)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支付赔款。 第十六条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
21、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业务和财产状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七条投保人应照实填写投保单并答复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照实告知义务。在保险期限内,保险车辆改装、加装或从事营业运输等,导致保险车辆危急程度增加的,应当准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否则,因保险车辆危急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担当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除另有商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担当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准时实行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爱护措施,防止或者削减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否则,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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