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大学生证、学生校徽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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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科大学生证、学生校徽管理办法 科大学生证、学生校徽治理方法 为了加强我校学生证、学生校徽的治理,特制定本方法。 第一条、学生证是学生身份的证明,校徽是学生的标志,学生凭学生证领取汇款、信件、奖助学金,参与各类考试及校内外活动。 其次条、新生入校经复查、体检合格取得正式学籍后,由教务处统一为学生办理学生证和校徽。 第三条、学生证“假期火车票优待凭证”一栏内的到达站名,应填写距离家庭所在地最近的火车站站名,填写后不得随便涂改。 第四条、学生应在每学期开学时,按规定日期持学生证到学院办理注册手续,未经注册的学生证无效。 第五条、学生证遗失、损坏或学生信息变动的,应填写太原科技大学学生证补(换)领申
2、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和个人近期免冠照片一张,经学院签署意见后,送交教务处补换。 第六条、校徽遗失、损坏的,应填写太原科技大学校徽补(换)领申请表,经学院签署意见后,送交教务处补换。 第七条、学生证和校徽补(换)领工作于每年12月和6月第一周集中办理。学生证遗失需登报声明作废;若家庭所在地发生变动,须由现居住地所属派出所出具证明材料。换领学生证时必需将原学生证交回。 第八条、无论何种缘由,学生证、校徽原则上只准补(换)领一次。 第九条、学生补(换)学生证,按国家相关规定,收取补证工本费。 第十条、学生证明行一人一证原则,学生不得同时持有多个学生证,学生补办学生证后又找到的,应将找到的学生证交回
3、教务处注销。 第十一条、学生因毕业、转学、退学、开除学籍等缘由离校时,应将学生证交回教务处注销,方能离校。如确属丧失,必需写明丧失状况,由辅导员(或班主任)签留意见,加盖学院公章后交教务处备案。 第十二条、学生证和校徽只限学生本人在校学习期间使用、佩戴;学生应珍惜、爱惜,妥当保管,不准弄虚作假、不准擅自涂改、损坏,不准转借、送人,一经查出不但不予补(换)发,还将视其情节及本人认错态度,赐予批判教育,直至纪律处分;造成后果的,学生担当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凡拾到学生证或校徽者,应马上上交学校教务处或保卫处,防备不法分子利用我校学生证或校徽做违法乱纪之事。 第十四条、本方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原太原重型机械学院学生证学生校徽治理方法(院教字【2023】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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