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管理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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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山西省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管理规定,有效监控煤炭产量,科学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促进煤炭 工业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管理细则。第二条本管理细则适用于山西省范围内所有合法生产的煤矿企业以及新建、改(扩)建和改造等建设矿井、各级 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省监狱管理 局以及接入产量监控系统网络的各级政府相关部门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的管理活动。第三条山西省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由省级网络数据中心、市(设区市,以下简称市)级网络数据中心、集团公司网络数据中心、县级网络监控中心、煤矿产量监控系统组成,是 运用数字化称重和网络传输技术,对煤炭
2、产量实施远程监测,实现各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对煤炭企业的煤炭产量信息 动态统计、汇总和监管。第四条山西省煤炭产量监控系统运行的网络设备及软件的任何扩充、改变必须提交书面报告,经省煤炭行政主 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第五条 各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及煤矿企业,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山西省煤炭产量监控系 统管理规定以及本管理细则等,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的原则,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办 法。第六条县级以上煤炭行政主管部门煤炭产量监控系统运行、维护、网络租用、设备更新改造等费用由同级财政 从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中列支。第二章培训考核第七条煤炭产量监控系统上岗工作人员由
3、省煤炭行政主管部门认证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经市级煤炭行政主管 部门、集团公司考核合格后,持省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上岗资格证书方可上岗。第八条省煤炭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领导培训考核工作,市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集团公司组织实施。按照“教考分离”原则,培训采取集中培训、统一大纲、统一教材;考核采取统一标准、统一证书的办法进行。第九条省煤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上岗资格证发放的组织管理;市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集团公司负责申领、打 印、初步审核、人员资料汇总等工作。第十条上岗资格证书的信息内容在山西省煤炭信息网上公示,防止假冒、顶替、伪造,有效期为 2 年。有效期届满,经复训考核合格后,由省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加盖
4、延期 合格印章,办理延期手续。第三章系统建设第十一条 省煤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规划、建设和指导全省煤炭产量监控系统,按照省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技术规范要求,县级以上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及煤矿企业应 当确保系统数据接口、数据格式的统一;应当安装统一的应 用软件系统。第十二条 市煤炭行政主管部门、集团公司(包括分公司)应当建立产量数据中心,配备数据库服务器等网络设施,以 B/S 模式构建监管平台,存储和管理所属入网煤矿上传煤炭产量数据,县、矿设立监控平台。第十三条县级以上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预留煤炭产量监控系统联网端口,供同级财政、税务、安全监察等部门 进行网络连接。第十四条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山西省
5、煤炭产量监控系统技术规范的要求,安装合格的煤炭产量网络监测终端、 视频传感器和称重系统,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第四章运行管理第十五条县级以上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煤炭产量监控系统 24 小时值班制度,每班至少 3 人,煤矿企业应当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确保 24 小时不间断值守。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计算机、煤矿安全及生产技术等专业知识。第十六条各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单位情况建立健全以下资料及管理制度:(一)系统示意图、网络拓扑结构;(二)应用系统操作指南;(三)设备维护管理制度;(四)产量监测数据上报管理制度;(五)产量数据定期归档、备份管理制度;(六)毛煤与原煤折算系数管理办法;(七
6、)操作人员值班岗位责任制及工作流程;(八)煤矿产量监控系统定期校验及年度检验制度。 第十七条 省煤炭行政主管部门职责:(一)负责全省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的建设、验收、运行和检验的组织管理;(二)负责接收各市、集团公司网络数据中心上传的产 量数据;(三)负责全省煤炭产量动态信息的统计、汇总和分析;(四)负责省级网络数据中心产量数据库管理;(五)负责全省四级网络平台的运行和维护管理;(六)负责全省煤炭产量监控系统工作人员培训和发证 的管理工作;(七)负责对市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集团公司年度检 验情况进行督察。第十八条市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集团公司职责:(一)负责实时监控所属入网煤矿的煤炭产量监控系统
7、的运行情况;(二)负责接收所属入网煤矿上传数据并上传省煤炭行 政主管部门;(三)负责所属入网煤矿的产量数据的统计、汇总和分析;(四)负责监督煤矿企业按产量计划正常生产,对超生产许可证核准能力生产的煤矿按省、市煤炭行政主管部门有 关规定下达整改通知书和其它处罚决定,待煤矿经整改后按 上级有关规定组织验收;(五)负责对煤矿企业煤炭产量监控系统出现故障,在 2 小时内未接到当地煤炭行政主管部门的报告下达网络监管处理决定书或处罚决定书。(六)负责各县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对所属煤矿出现的 煤炭产量监控系统运行异常的处理情况进行检查,并定期汇 总;(七)负责所属入网煤矿产量监控系统的校验工作。对 所属入网煤
8、矿产量监控系统运行情况组织检查、定期校验和 年度检验;(八)根据省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安排进行所属煤矿产量 监控系统工作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九)负责指导、监督、协调市、县、矿三级产量监控 系统的运行和管理工作;(十)负责所属入网煤矿产量监控系统故障的调查分析 及处理;(十一)负责所属入网煤矿产量数据库管理;(十二)负责毛煤与原煤折算系数的审核批复。集团公司托管、收购、兼并、重组、控股的地方煤矿, 产量监控系统的联网、监管工作,应当和整体工作同步进行,并与市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交接协议,报省煤炭行 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九条 县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职责:(一)负责实时监控所属入网煤矿的煤炭产量;(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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