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劳动保障规章制度(7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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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位劳动保障规章制度(7篇)单位劳动保障规章制度1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为规范单位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单位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状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2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单位全部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一般员工;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条员工享有取得劳动酬劳、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平安卫生爱惜、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4条单位负有支付员工劳动酬劳、爱惜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支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
2、权利。 其次章 员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5条招用员工实行男女公正、民族公正原则,特殊工种或岗位对性别、民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6条招用员工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不招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 第7条员工应聘职位时,应满18周岁,身体健康,现实表现良好。员工应聘时供应的身份证、毕业证、计生证等证件必需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哄骗。录用员工,不收取员工的押金(物),不扣留员工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 第8条单位特别重视员工的培训和教育,依据员工素养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育员工的职业傲慢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9条单位对新录用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
3、,依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试用期为1至3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三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10条单位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员工入职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11条劳动合同统一使用劳动局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必需经员工本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方能生效。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劳动合同对合同生效时间或条件另有商定的,从其商定。 第12条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的员工,可以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单位不同意续延的除外。 第13条单位与员工协商全都可以解除劳动
4、合同,由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申报劳动部门失业登记备案,符合失业待遇条件的,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双方协商全都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酬劳、违约责任等。 第14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峻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峻失职,营私舞弊,对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被劳动教养的; (6)、单位依法制定的惩处制度中规定可以辞退的;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单位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15条有
5、下列情形之一,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支配的适当工作的(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 (4)、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发生严峻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单位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按国家及本省、市有关规定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16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单位不得依据本规定第23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
6、可以依据本规定第22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丢失或部分丢失劳动力气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符合方案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应征入伍,在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17条单位与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商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违约金的商定,遵循公正、合理的原则。 员工违反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商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单位下列损失: (1)、单位录用员工所支付的费用; (2)、单位为员工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商定的按商定办理; (3)、对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
7、4)、劳动合同商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18条非单位过错,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知悉单位商业隐秘的员工,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对提前通知期另有商定的从其商定(不超过6个月)。 员工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不得依前两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本规定第25条其次款的规定赔偿单位的损失。 第1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订的; (2)、劳动合同商定的终止条件消逝的; (3)、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4)、单位依法解散、破产或者被撤销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8、其他情形。 终止劳动合同,单位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法律、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20条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符合方案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连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本规定第22条的情形除外)。 第21条劳动合同期满单位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员工,并在30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的,在合同期满前书面通知员工,向员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第22条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向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解除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四
9、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23条单位 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 第24条员工每天正常工作时间为: 上午8:00-12:00 ,下午 14:00-18:00(依据季节时间相应调整) 第25条 员工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制度。 单位劳动保障规章制度2 劳动仲裁案件裁决结果相关统计数据显示,超过一半的案件是企业败诉或者部分败诉。说明很多企业还存在管理不规范的地方,比如规章制度不规范、加班费计算不足额等。 实践中,很多中小企业、尤其是初创小微企业重视产品、重视销量,却忽视用“法律思维”管理企业,轻视劳动法,直到担当相关赔偿责任才后悔不已。以下是常见劳动法问题以及相关提示,供各企
10、业和劳动者参考。 规章制度要合规 规章制度是企业的灵魂,贯穿于企业日常管理方方面面,是用于规范企业全体成员及全部经济活动的标准和规定。规章制度不仅实体内容需具备合法性与合理性,在制定程序上也要符合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对此有明确规定。 常见的规章制度制定不合规情形如下: 1.未经公正协商程序确定。比如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争辩。 2.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违反公序良俗。比如入职交押金、罚款、扣证件,违反方案生育开除、强制消费等。 3.未履行公示和告知程序。比如只在办公室内张贴。 4.超越劳动管理工作的范畴。比如没有合理理由却要求员工统一剪短发。 法律
11、风险:不合规的规章制度在仲裁或诉讼中将不能作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损害劳动者权益的,要担当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企业依据不合规的制度解除员工劳动关系,可能要支付赔偿金。 规范做法: 1.结合企业生产特点拟定初稿,提交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争辩。 2.归纳各方看法,最终确定。 3.公示和告知。可以实行签收法、考试法、传阅法、培训签收法。 其他提示:留档保存好会议通知、签到文件、会议纪要等材料,以便争议发生时举证。 单位劳动保障规章制度3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规范公司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公司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
12、的规定,结合的实际状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2条*有限公司是在XX工商局注册的私营企业。法人代表:*。 第3条公司下设:服务部、财务部、业务部、办公室。 第4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全部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一般员工;包括试用工和正式工;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5条员工享有取得劳动酬劳、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平安卫生爱惜、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6条公司负有支付员工劳动酬劳、为员工供应劳动和生活条件、爱惜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支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
13、等权利。 其次章员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7条招用员工实行男女公正、民族公正原则,特殊工种或岗位对性别、民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8条招用员工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任人唯贤、先内部选用后对外聘请的原则,不招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 第9条员工应聘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必需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现实表现良好。员工应聘时供应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必需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哄骗。录用员工,不收取员工的押金(物),不扣留员工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 第10条公司特别重视员工的培训和教育,依据员工素养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育员工的职业傲慢感和
14、职业道德意识。 第11条公司用于员工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的支付和员工违约时培训费用的赔偿问题由劳动合同另行商定。 第12条公司对新录用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依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试用期为15天至2个月: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试用期15天;合同期限满6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30天;合同期限满一年不满两年的,试用期60天;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公司的工作年限。 第三章劳动合同管理 第17条公司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员工入职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18条劳动合同统一使用劳动局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必需经员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
15、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方能生效。 第xx条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劳动合同对合同生效时间或条件另有商定的,从其商定。 第20条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20xx年以上的员工,可以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公司不同意续延的除外。 第21条公司与员工协商全都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按本规定第31条支付);由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双方协商全都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酬劳、违约责任等。 第22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16、的; (2)、严峻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公司规章制度的; (3)、严峻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被劳动教养的; (6)、公司依法制定的惩处制度中规定可以辞退的;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23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支配的适当工作的(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
17、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 (4)、公司生产经营发生严峻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按国家及本省、市有关规定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按本规定第31条支付);未提前30天通知员工的,另多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代通知金); 依本条第一款第(1)项解除劳动合同,除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外,同时支付员工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50%,患绝症的增加100%。 第24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不得依据本规定第23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可以依据本规定第22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
18、、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丢失或部分丢失劳动力气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符合方案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应征入伍,在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25条公司与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商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违约金的商定,遵循公正、合理的原则。 员工违反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商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公司下列损失: (1)、公司录用员工所支付的费用; (2)、公司为员工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商定的按商定办理;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商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
19、26条非公司过错,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 知悉公司商业隐秘的员工,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对提前通知期另有商定的从其商定(不超过6个月)。 员工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不得依前两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本规定第25条其次款的规定赔偿公司的损失。 第2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订的; (2)、劳动合同商定的终止条件消逝的; (3)、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4)、公司依法解散、破产或者被撤销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终止劳动合同,公司可以不
20、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法律、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28条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符合方案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连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本规定第22条的情形除外)。 第29条劳动合同期满公司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员工,并在30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的,在合同期满前书面通知员工,向员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第30条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向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解除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31条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按员工在本公司
21、的连续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发给员工一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不满半年的发给半个月工资。 公司依本规定第21条和第23条第(2)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最高不超过12个月工资;依本规定第23条第(1)、(3)、(4)项等员工无过错情形解除劳动合同时,经济补偿金可以超过12个月工资(不封顶)。 依本规定第23条(1)、(3)、(4)项解除劳动合同时,员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公司月平均工资的,按公司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以解除劳动合同前三个月员工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奖金和工资性的补贴、津贴。 第四章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3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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