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保险暂行办法(2023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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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保险暂行办法(2023)_物业经理人 实施日期:2023.07.01 全文 第一条 依据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所称的大额医疗费保险,是指石家庄市医疗保险治理中心(以下简称医保中心)作为投保人,集体向作为保险人的商业保险公司投保,参与根本医疗保险的职工(不含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人员,以下同)作为被保险人,其发生的超过根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最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商业保险公司负责赔付的商业医疗保险。 本市市区大额医疗费保险的保险人为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石家庄分公司。 第三条 大额医疗费保险的保费按以下标准筹集:45周岁以
2、下职工每人每年36元,45周岁及以上职工(含退休人员)每人每年48元。 大额医疗费保险的保费按月缴纳。医保中心依据当月参保职工人数,直接从职工根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中代扣后向商业保险公司缴纳。职工去世后,从去世的次月起不再扣缴。 第四条 按根本医疗保险的结算年度计算,参与根本医疗保险职工的医疗费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局部,由商业保险公司赔付80%,个人负担20%。在一个结算年度内(住院诊治过程跨年度的,按诊治终结时间确定结算年度)由商业保险公司赔付医疗费用的最高限额为12万元。 第五条 大额医疗费保险的就医治理、赔付范围,按根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大额医疗费保险的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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