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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研发协议书4篇研发协议书 篇1 甲方:身份证号:电话: 乙方:身份证号:电话: 风险提示: 合作的方式多种多样,如合作设立公司、合作开发软件、合作购销产品等等,不同合作方式涉及到不同的工程内容,相应的协议条款可能大不一样。 本协议的条款设置建立在特定工程的根底上,仅供参考。实践中,需要依据双方实际的合作方式、工程内容、权利义务等,修改或重新拟定条款。 鉴于甲方、乙方均为计算机软件专业研发人员,能够进展制造性的软件研发活动。且双方有意愿共同从事_软件产品的研发工作。双方经友好协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规政策的原则指导下,订立本协议书。 第一条:合作宗旨为完成软件的研发工作,并共同
2、享有研发成果而合作。 其次条:合作工程和范围 1、合作工程:双方共同研发_软件。 2、合作范围:包括软件的代码编写、调试、测试等研发工作。 第三条:合作期限合作期限为_年。从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 第四条:合作分工风险提示: 应明确商定合作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免在工程实际经营中消失扯皮的情形。 再次温馨提示:因合作方式、工程内容不全都,各方的权利义务条款也不全都,应依据实际状况进展拟定。 1、双方根据软件编程工作的正常分工进展编写,任何一方不得随便更改软件的重大功能和事项,以免对另一方造成履约困难。 2、合作双方应坚持勤勉努力诚恳信用的原则,进展双方分别负责的软件的编程工作,要考虑到与
3、另一方软件的兼容和接合。如另一方发生特别技术困难,合作方有义务为其供应合理适当的技术帮忙。 3、双方共同进展后期研发成果的汇编、整理工作。 第五条:学问产权 1、甲乙双方编写的软件源代码、技术文档及汇编而成的程序本身,其著作权均由双方共同享有。 2、甲乙双方在编写软件的过程中,不得有侵害他人学问产权的行为,否则,应对外担当全部侵权责任。 第六条:协议变更 1、经合作双方协商同意,本协议可以作相应变更。 2、任何一方未经与其他方协商,擅自变更本协议条款或者将本协议权利义务转让他人,均为无效。 第七条:制止行为 1、未经甲乙双方全都同意,制止任何一方私自以团体名义进展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
4、作双方共有,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 2、制止合作人经营与团队相竞争的业务。风险提示: 应商定保密及竞业制止义务,特殊是针对工程所涉及的技术、客户资源,以免消失合作一方在工程外以此牟利或从事其他损害工程权益的活动。 3、制止合作方泄露本协议所涉及的相关商业隐秘和研发技术隐秘。 4、如合作人违反上述各条,应按实际损失赔偿。 第八条:合作的终止合作研发活动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 1、甲乙双方均同意终止合作关系。 2、合作工程因技术缘由,根本不能完成。 3、合作研发的工程违反法律、法规被撤销。 4、因其他不行抗力致使合作研发无法连续进展。 第九条:纠纷的解决合作双方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
5、利于事业进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向_方所在地法院诉讼。 第十条:其他商定事项 1、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合作双方争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2、本协议一式_份,双方各执_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年_月_日 乙方:_年_月_日 研发协议书 篇2 甲方: 乙方: 甲方与设计方在争论关于 工程设计合同的相关事宜时,鉴于设计方在效劳于甲方期间有从甲方获得商业隐秘和技术隐秘时机;设计方明白泄露甲方商业隐秘、技术隐秘会对甲方造成损害。为爱护甲方商业隐秘、技术隐秘及三方长远利益,甲乙双方以相互信任为根底,双方自愿订立保密协议,共同保守双方的隐秘,维护双方公正
6、的合作关系。其详细内容如下: 第一条:保密内容和范围 1. 本协议所指的.保密信息是指设计方及设计方人员在本协议生效前及本协议生效后通过任何方式接触或知悉的甲方的任何信息,以及虽属第三方但甲方担当保密义务的技术隐秘和其他商业隐秘。包括但不限于: (1) 设计方在合同期内开发设计内容,包括技术、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等; (2) 甲方现有开发和技术隐秘及设计开发方案; (3) 甲方全部工艺技术资料、图纸和全部财务资料及数据; (4) 甲方尚未付诸实施经营战略、规划及生产经营数据; (5) 甲方销售方案、规划及客户资料; (6) 甲方选购规划及供给商资料; (7) 甲方供应之业务、经营、投
7、资、人事及财务之相关资料(包 括但不限于有关产品、技术、商业机密、战略及将来进展、工程、生产、市场推广、定价、售后效劳、融资、资产、公司构造及治理等其它方面的信息资料); (8) 甲方与设计方交谈及争论之有关产品、技术、财务、投资、人事及经营相关之内容; (9) 甲方与设计方往来或交易,任何有关双方业务合作或效劳之契约。 2以上保密信息的获得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1) 甲方以手写、打印、软盘、胶片、电子邮件以及其它可接触的方式或以口头方式供应; (2) 设计方及设计方人员在双方合作过程中通过观看、测试、体验、分析等方式知悉。 其次条:非保密信息 本协议规定的保密信息不包括以下信息、记录、文件或
8、资料: 1已经公开的信息,且不是因设计方及设计方人员的披露所造成; 2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公开的信息; 3在甲方向设计方披露保密信息以前,设计方已通过合法渠道获得该保密信息,且设计方有充分合理的理由信任该信息不受任何保密义务或规定的限制,可以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第三条:保密责任 1设计方受本协议约束,仅限于将保密信息使用在以“建立 工程”为目的的作业中,不得用于其它目的。 2设计方及设计方委任之必要第三人,皆不能直接或间接披露局部或全部保密资料予不相关之第三人。设计方应当与知悉甲方保密信息的设计方人员及设计方委任之必要第三人签署保密协议,确保该等人员担当与设计方一样的保密义务。 3. 设计方对从
9、甲方或者甲方以外的其他渠道获得的涉及相关工作的技术信息和资料负有保密责任,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供应给任何第三方,包括设计方的分支机构,子公司或托付参谋方,承受询问方; 4. 设计方为担当本协议商定的保密责任,应妥当保管有关的文件和资料,未经甲方事先的书面许可,不对其复制,仿造等; 5. 含有甲方商业隐秘或技术隐秘的作品,如设计方及设计方人员发表论文、评定职称等,需要事先得到甲方书面认可; 6. 在本协议商定的保密期间内,设计方如发觉有关保密信息被泄露,应准时通知甲方,并实行积极的措施避开损失的扩大。 7假如甲方书面同意设计方向特定代表披露保密信息的,设计方应当与该代表签署书面协议,使其担当与本协议一样条款和条件的约束。 8假如法律规定或任何有关监管机构要求设计方必需对保密信息或由保密信息得出的任何意见、推断或推论做出披露时,设计方应当马上通知甲方,以使甲方能实行必要的爱护措施。 9设计方披露保密信息的范围仅限于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或任何有关监管机构强制性要求的必要范围。但在披露上述保密信息时,设计方必需尽力确保有关部门对披露的保密信息予以保密。 10. 在双方合作终止的状况下,如甲方提出要求,设计方应马上将设计方或设计方的任何代表所占有的一切与甲方相关资料,包括基于相关资料,由相关资料产生的或反映了相关资料内容的一切复印件、复制文本、总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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