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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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92号令解 读徐金海杭州市特种设备检测院二OO七年九月 一、与条例的关系1.是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的部门行政规章。是条例的支持性配套规章2.条例有七章88条 规定有七章46条3.是对关于起重机械方面的细化和补充4.时间关系 条例2003-06-01起施行 规定2007-06-01起施行二、规章细化了条例7个方面的原则规定(一)细化了起重机械制造环节有关现场制造、委托加工和出厂文件等具体问题。考虑到起重机械制造活动中存在机构不可拆分而且运输超限的情况,规章规定,制造单位可以在使用现场进行制造,并由制造现场所在地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验(第九条)。其次,对于起重机械主
2、梁、主副吊臂、主支撑腿、标准节等主要受力结构件,起重机械制造单位不得全部委托加工或者外购,必须具备并保持一定的制造能力;即使按照本规定要求委托加工或者外购主要受力结构件,也必须由取得相应类型和级别的起重机械制造资质的单位制造(第十条)。第三,对出厂文件的具体内容作出了规定,与条例相比,增加了出具型式试验合格证明的要求(第十一条)。(二)细化了改造单位的具体许可条件。规章增设了起重机械改造单位应当具备制造能力的条件,即从事起重机械改造活动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类型和级别的起重机械制造能力(第十二条)。这是为保证改造质量而提出的要求。这里的制造能力,并不是要求改造单位必须取得制造许可证,而是指改造单
3、位应当具备制造许可的条件,在改造许可评审时要一并对其制造能力进行评审。(三)细化了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告知的具体内容。规章规定,起重机械施工前的告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告知内容包括:单位名称、许可证书号及联系方式,使用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施工项目、拟施工的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证书号、型式试验证书号、施工地点、施工方案、施工日期,持证作业人员名单等;对流动作业并需要重新安装的起重机械,异地安装时向施工所在地质检部门办理安装告知手续(第十四条)。(四)细化了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的变更以及流动作业起重机 械的使用登记办理问题。规章规定,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发生变更,原使用单位应当在30日内办理使用登记注销
4、,新使用单位应当在所在地质检部门办理使用登记(第十八条);对于流动作业的起重机械,由产权单位所在地的质检部门办理使用登记(第十七条)。(五)细化了起重机械日常维护保养的范围。规章规定,使用单位应当对起重机械的主要受力结构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运行机构、控制系统等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做出记录(第二十条第(五)项)。(六)细化了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周期以及流动作业起重机械的异地检验问题。规章规定,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周期最多不得超过两年,具体周期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流动作业的起重机械异地使用的,由使用地检验机构检验,使用单位应将检验结果报原登记部门(第二十二条)。(七)细化了起重机械
5、的报废销毁规定。符合报废条件的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在报废的同时应当采取解体等销毁措施(第二十六条)。三、规章新设了7个方面的安全要求(一)新增起重机械设计文件的安全要求。条例未对起重机械设计单位作出许可和监管规定,为了确保起重机械制造安全质量性能,规章规定,起重机械制造单位应当采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起重机械设计文件,承担设计环节的安全义务(第六条)。(二)新增起重机械吊索具安全使用要求。在实际作业中,因吊、索具不符合安全要求而发生的起重机械事故,占起重机械总事故起数的20,而条例未对这方面的内容作出具体要求。为此,规章规定,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吊、索具,加强日常检查和维护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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