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东煤炭集团公司矿井辅助运输管理办法(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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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神东煤炭集团公司矿井辅助运输管理办法(修订) 神东煤炭集团公司矿井帮助运输治理方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标准帮助运输治理,实现安全、高效、低耗运行,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神东煤炭集团公司机电治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神东煤炭集团公司井工矿帮助运输车辆。 第三条 入井防爆柴油机车应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入井车辆尾气中一氧化碳、氮氧化物等有害气体的浓度不得高于1000PPm、800PPm。入井车辆排气温度不得超过70,发动机外表温度不得超过150。 其次章 职 责 第四条 机电治理部是帮助运输治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帮助运输的治理与业务保安工
2、作。其职责: (一)负责组织制定各项治理制度并监视检查其执行状况。 (二)负责组织编制帮助运输车辆种类、数量及更新、报废等中长期规划。 (三)负责协调解决各单位帮助运输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四)负责车辆专业化效劳的业务指导和专业化效劳单位的治理工作。 (五)负责车辆大修规划、调剂规划的审核。 第五条 设备治理中心是帮助运输车辆治理的监管单位,其职责: 负责对各使用单位车辆的运行进展监管。 (二)负责对各使用单位及车辆治理中心运行治理的考核;负责对外委修理业务和外协单位的考核。 (三)负责对车辆治理中心提交的外委修理及大修规划进展审核、上报、落实。 (四)对非正常损坏上升到事故级别的车辆进展追查
3、和鉴定。 (五)平衡协调车辆治理中心与各使用单位之间存在的一般问题。 (六)对车辆安全性能每半年逐台检测一次。 第六条 车辆治理中心职责: 负责车辆的资产治理、修理和调剂。 负责修理备件规划的提报并组织到各修理点。 负责井下故障车辆的救援。 (四)依据各使用单位的需求编制车辆选购建议规划、调剂规划、外委修理工程、年度大修规划,并报设备治理中心审核。 (五)建立健全各项治理制度和相关人员的培训。 (六)建立EAM系统车辆台帐,实现帐、卡、物统一。 (七)按月对帮助运输车辆进展完好检查并粘贴检验合格证。 (八)负责对车辆定期检查保养。 (九)负责对车辆外委专业化效劳质量和安全治理等进展监视、检查与
4、考核。 第七条 使用单位职责: 负责帮助运输车辆的安全运行治理。 负责帮助运输车辆日常检查、点检、维护保养(见附表)。 (三)负责对车辆的瓦斯断电仪的完好治理和定期校验;负责车辆定位仪的完好治理。 (四)负责无修复价值的车辆旧件的回收;负责将有修复利用价值的旧件交车辆治理中心,由车辆治理中心修复利用。 (五)负责驾驶员的岗前培训、定期培训与考核。 (六)建立相关人员的岗位责任制。 (七)负责修理配件确实认、出库及消耗跟踪。 (八)负责给车辆治理中心修理供应必要设施。 (九)绘制帮助运输车辆运输路线图,行车路线变化时准时变更。 (十)提报用车需求规划。 第三章 驾驶员一般规定 第八条 驾驶员必需
5、持有与所驾驶车辆相对应的机动车辆驾驶证。 第九条 驾驶员必需经过煤矿井下安全培训,持入井证上岗。 第十条 驾驶员必需按要求佩戴劳动爱护用品,随身携带矿灯、安全帽和自救器、人员和车辆定位仪。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带烟火入井、酒后驾车、私自将车辆交给他人、公车私用。 第十一条 驾驶员必需佩戴便携式氧气、一氧化碳、瓦斯检测仪,进入不同区域时必需检查瓦斯浓度,瓦斯浓度到达0.5时,应马上停车关闭发动机,撤出人员并准时报告。 第十二条 驾驶员应熟识矿井运输路线和井下避灾路线。 第十三条 低污染指挥车和各区队固定使用的低污染车允许非专职驾驶员驾驶,但必需取得与所驾驶车辆相适应的机动车辆驾驶证,且必需经车辆治
6、理部门考试合格前方可驾驶。其它车辆必需由专职驾驶员驾驶。 第四章 井下交通运输规定 第十四条 各矿依据矿井总进风量和工作面实际风量,规定矿井和各区域允许驶入车辆数量。 第十五条 各单位车队要设专职调度人员,负责车辆统一调度。 第十六条 井口检身人员必需检查车辆完好状况及人车超员和料车装载是否符合要求,严禁不完好、装载不符合要求车辆入井。 第十七条 入井、升井车辆必需在井口进展登记、销号,做到一车一杆。 第十八条 车辆治理中心对入井车辆实行统一编号治理。全部车辆必需安装射频卡。 第十九条 入井车辆必需配备不小于8kg的合格灭火器和2个故障警示牌。 其次十条 入井防爆车辆必需安装车载式瓦斯断电仪,
7、全部入井车辆必需安装倒车报警装置。 其次十一条 井下制止在拐弯、穿插路口设置水幕。 其次十二条 车辆起步前、穿插口、转弯处必需鸣笛示警,确认周边无人前方可行车。倒车时必需开启倒车声光报警装置,确认无人前方可倒车。 其次十三条 车辆接近水幕时减速、鸣笛,开启雨刷,保持视线清晰。 其次十四条 巷道内有雾气影响视线时的运行规定: 视情节马上降低运行速度,车速不超过5km/h。 (二)情节不严峻,要鸣笛、变换灯光以示警告,有雾灯翻开雾灯、有双闪翻开双闪;情节严峻时,停顿运行,汇报调度室,并分析查找缘由,准时消退雾气等因素。 其次十五条 井下车辆行驶速度必需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井下全部车辆的最高行
8、驶速度不得超过30km/h。 (二)巷道穿插口、转弯处、下坡时、会车时、行车区域内视线不清时,应鸣笛,减速慢行。 (三)运输巷道有人作业或进入作业区时,应当留意警示标志,鸣笛、减速行驶,车速不超过10 km/h。有阻碍时待人撤离后再通过。 (四)牵引故障车辆时,主要运输巷道速度不超过15km/h,转弯、下坡时不超过5km/h。 其次十六条 井下行车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 制度。 (一)井下作业人员遇行驶车辆时,必需主动避让,就近进入躲避硐室;四周无躲避硐室时,待车辆停稳后,人员行至车辆前方5m外,人员给司机发出信号,车辆通过前方可前行。 (二)车辆通过施工地点时,要鸣笛、减速慢行。
9、在施工点5米前停车,确认施工点人员躲避到安全地点后,方可慢速通过。 其次十七条 下坡时车速掌握在15km/h以内,严禁熄火或者空档滑行。 其次十八条 同向行驶车辆安全运行间距不得小于50米。 其次十九条 车辆由联巷、躲避硐室、非主干线进入主行车道时,鸣号、变光,确认主车道无车辆通过时再慢速驶入。 第三十条 巷道封闭或局部封闭交通时,全部车辆必需按临时设置的交通指示标志行车。 第三十一条 在巷道内发生交通事故时,前后30米以外设置明显的警示牌,并马上向调度室汇报,调度室准时通知相关部门,积极组织处理。 第三十二条 规定单向行驶的巷道内车辆严禁逆行。 第三十三条 单巷双向行驶会车遵守以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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