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华集团公司煤炭质量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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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神华集团公司煤炭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神华集团”)煤炭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生产高质量、洁净的煤炭产品,确保“神华煤” 国内外知名的品牌形象,实现 “质量效益型”企业战略目标, 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神华集团所属公司、矿、厂、站、港均应按照本管理办法执行。第三条 为贯彻全面质量管理和“两个贴近”的方针,神华集团所属公司、矿、厂、站、港均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煤炭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奖罚办法。第四条 神华集团所属公司、矿、厂、站、港均应按本管理办法规定承担煤炭产品质量
2、责任。第五条 神华集团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以市场为导向,满足客户需求为目标,制订合理灵活、标准化与差异化相结合的管理方案和加工措施,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鼓励煤炭产品质量达到并且超过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六条 各子(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当把提高产品质量纳入本公司的管理和发展规划中,加强对煤炭产品质量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引导、督促各生产单位、销售单位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提高煤炭产品质量,组织各有关部门依照本管理办法采取措施,制止煤炭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保障本管理办法的施行。第
3、七条 神华集团设立煤炭质量(以下简称“煤质”)管理机构,在主管质量副总经理(和副总裁)领导下,领导全集团煤质管理工作。主要职责:负责制订煤质管理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煤质管理办法,审定煤质考核指标,监督检查煤质管理办法的执行,考核煤质指标完成情况并予以奖罚,推进煤炭提质加工技术的进步和应用,协同有关部门研究解决煤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产、运、销各公司主要领导人是煤质管理的责任人,各公司指定一名领导负责煤质管理工作,并成立煤质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和贯彻落实煤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负责煤炭生产、洗选加工、储装运的煤质管理、提质加工和产品结构优化工作,对各公司所属各矿、厂、站煤炭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4、第八条 各公司管理人员和煤质管理工作人员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包庇、放纵本公司、本系统发生的煤炭生产、销售中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或者阻挠、干预依照本管理办法对煤炭生产、销售中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各公司如有包庇、放纵煤炭生产、销售中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应依本管理办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向煤质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检举。煤质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奖励。第十条 各公司应积极开展质量教育活动,增强全体员工质量意识,确保煤质管理措施的落实。第二章煤炭生产加工煤质管理 第十一条
5、煤炭生产加工煤质管理基本要求。(一)以经济效益为中心,面向生产一线和煤炭市场开展煤质管理和加工工作。(二)根据煤炭市场形势,优化煤炭产品结构,确定煤炭产品种类。(三)围绕神华集团批准的煤质考核指标组织煤炭生产。(四)鼓励煤炭生产单位按集团公司统一规划发展低热值煤炭就地加工转化产业。(五)鼓励煤炭生产单位研发、采用煤炭生产和提质加工新技术提高煤炭产品质量,但采用的新技术通过生产与质量部门组织的专家论证后,方可实施,确保新技术符合神华集团“高产、高效”的要求,成为神华集团新的利润增长点。(六)对于具有特殊性质和用途的煤种如化工用煤、冶金用煤、超低灰煤等,应实行保护性开采,若调整煤炭产量和质量, 应
6、报神华集团批准后方可实施。(七)各矿根据煤种、自然发火期、存煤量,制定煤炭储存管理办法,并将煤炭储存情况及措施报神华集团公司。第十二条 井工矿煤质管理(一)设计过程中煤质管理。1. 煤质管理人员参与采掘工作面的规划设计、接续安排及作业规程的审批。2. 掘进巷道设计,应尽量避免半煤岩巷掘进,如果必须进行半煤岩巷掘进,煤、矸石应尽可能分运,避免大量矸石进入煤流。3. 工作面的接续设计应保证煤质合理匹配,尽量使煤炭产品质量稳定。4. 工作面设计及制订的作业规程必须制定煤质管理措施,防止外来水分、矸石和杂质的混入。(二)灰分管理。1. 回采工作面生产中移架、割煤要密切配合,超前预防冒顶和严重片帮事故,
7、移架时要防止架间、架前漏矸。2. 工作面开采时,应严格控制采高,严禁割顶、割底,特殊情况需要割顶、割底时,必须提前制订保证煤质的措施,经有关领导和煤质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3. 薄煤层开采时,应采取措施防止矸石混入。4. 综放工作面要选定合理的放煤方式、放煤步距及放煤量, 执行好见矸关门措施,严禁过度放煤,防止大矸碎石混入煤流。5.机掘全煤巷道时,正常情况下不准破顶、破底,如果确实需要破顶、破底,要制订相应措施,经有关领导和煤质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煤巷或半煤巷道掘进时,应采取支护措施防止漏矸和冒顶混入矸石影响煤质。6.采掘工作面遇到大型构造时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分割、分运、煤矸分离措施,并通
8、报生产、销售及相关洗煤厂等有关部门。(三)水分管理。1. 采掘工作面必须合理布置排水系统,配备足够的排水设备和人员,保证煤水分离,皮带巷、机头、机尾要保证无积水,禁止外部水进入运输系统、溜煤眼或煤仓中。2. 采掘工作面防尘喷雾水应确保雾化效果,并做到开机开水,停机停水。3. 工作面泵站、液压管路或支架要防止漏液,冷却水严禁排入煤流系统。4. 巷道内积水应排入排水系统,清洗巷道四壁时,应采取一定措施,严禁将水流浇到皮带上。5. 在皮带巷设置的水幕下方,应采取遮盖措施,防止外水进入煤流中。6. 采取措施,防止巷道及工作面淋水或涌水进入原煤中。7. 当井下煤仓堵塞时,严禁用水流疏通煤仓。(四)井下杂
9、物管理。1. 加强雷管使用管理。所使用的雷管应编号或按矿用颜色区分,防止未爆雷管进入煤流。2. 采煤工作面不准有脏杂物,不得将喷浆料、木楔、钢筋梯、金属网和塑料网等各种软硬杂物混入煤流。3. 井下清理卫生时,脏杂物不得进入煤流,采煤工作面两顺槽、掘进工作面、各转载点应设垃圾专用箱。4. 综采工作面两巷内侧的金属网、钢筋梯和塑料网应提前剪网回收,进入煤流的锚杆应适时拣出。5. 煤、岩、杂物要分装、分运,因条件所限无法分装、分运的,混装上井后,必须单独处理。6. 所有矿井主运系统至少设置一套除铁装置,并定期检测。7. 构造、断层比较多的矿井,应设置煤矸分离装置,并制订相应的管理制度。第十三条 露天
10、矿煤质管理。(一)设计过程中煤质管理。1. 煤质管理人员参与露天采煤方法的规划设计、接续安排及作业规程的审批。2. 设计合理的穿爆参数,保证煤炭粒度满足不同用户的要求。3. 尽可能实现煤炭分层开采。(二)灰分管理。1. 露天矿煤层在实施穿孔、爆破前后必须清理煤层表面的风化层,防止矸石、泥土、风化煤等杂物混入煤中。如遇有瞎炮, 必须单独进行处理,严禁未报炸药或雷管混入煤中。2. 在采装前将可见岩石等其它杂物清理干净。3. 在采装过程中,不得将岩石、泥砂等杂物装入运输车中。(三)水分管理。1. 要在生产工作面设立完善的排水系统,配足排水设备。2. 采用引水沟、集水坑或其它方式将煤层顶底可见流动水排
11、出,禁止可见流动水进入爆后煤中,保证原煤水分不超标。(四)杂物管理。1. 采煤工作面不准有脏杂物,不得将脏杂物混入煤中。2. 露天矿原煤在进入选煤厂前,在适当位置设置至少一套除铁装置,对煤进行除铁处理。第十四条 选煤厂煤质管理。(一)选煤厂加工系统要求。选煤厂加工系统应具备使煤炭产品质量均质化、稳定化、优质化(简称三化)和“零”杂物的能力,确保商品煤质量满足不同用户的需求,各煤炭生产单位应根据自身煤质特点设计选煤厂加工系统,一般选煤厂加工系统应具有以下加工能力:1. 筛分、破碎、降低灰分的能力。2. 分离大块矸石的能力,逐步取消人工拣矸。3. 具有清除各种杂物的能力。4. 与矿井生产能力相匹配
12、,具备调整煤炭入洗比例的能力。5. 当采煤遇断层或冲刷等构造时,应具备稳定煤质的能力。6. 对加工处理高水分煤的选煤厂,应具备调控煤炭水分、提高煤质的能力。(二) 除杂管理。1. 入洗原煤胶带运输机、各产品上仓胶带运输机及装车胶带运输机均应安装除铁器,除铁器下方所有滚筒、托辊等应采用防磁材料。2. 在条件具备的溜槽中,应安装除微细铁器装置和除条索纤维类杂物的装置。3. 应定期清除除铁器装置上的积煤和细煤粒,保持除铁器清洁。4. 各选煤厂均应根据洗选设备的性能,采取除杂技术措施, 在降低煤炭产品灰分含量的同时,清除煤中各种杂物。5. 选煤厂各环节清理的杂物,都要分类称量记录,按规定统计汇总后,上
13、报煤质管理部门。(三)选煤生产过程质量控制与管理。1. 应研究降水、降灰、脱硫、增加煤炭产品品种和提高精煤回收率等问题,优化生产操作过程。2. 对粒度、灰分上、下限有要求的产品,必须严格按上、下限规定范围进行控制,超出范围,即为不合格产品。3. 加强筛分、破碎、分选、脱水、除铁器等设备的维护保养, 确保上述设备正常运转,发现损坏及时处理,做好检修记录。4. 定期对原煤可选性进行检测,对设备运行状况进行检查,用科学的数据指导生产,确保生产过程中最大幅度提高精煤回收率。5. 根据矿井或露天矿生产及煤质情况,及时调整洗选参数, 稳定产品质量。6. 应定期清理原煤仓及产品仓下口积存煤,清理情况要做记录
14、。第三章 煤炭装车运输储存销售煤质管理第十五条 煤炭装车、运输、储存和销售中的煤质管理基本要求。(一)装车、运输、储存和销售各环节应制订防火和防煤炭高温的具体措施。煤炭进站卸车时,煤炭温度40时,不允许进站卸车,应另行处理;在储煤场内,煤炭温度40时,不允许装车,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二)煤炭储存原则上要按照煤种和公司单独堆放,并及时清场清垛,堆存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 1 个月,垛底在没有彻底清理前,不得堆存新煤。堆垛要定期进行测温,并做好详细记录, 煤炭温度40时,必须及时处理。(三)装运煤炭应遵守“先进先出”的原则。(四)装车、运输、储存和销售各环节应制订拣杂(拣矸) 奖罚制度,配备足够
15、的拣杂(拣矸)人员,并将杂物分类统计结果反馈生产单位。(五)装车、运输、储存和销售各环节应要建立健全煤质台帐,台帐要对煤炭来源、数量和质量作详细记录。(六)严格按调度下达的煤种、流向和要求的煤质指标进行装车或配煤装车,不得随意变更。第十六条 集装站、快速装车站煤质管理。(一)加强初检和煤场管理,禁止一切不符合质量要求的煤进入煤场。(二)各集装站、快速装车站要配备测温装置,每旬对场(仓) 存煤至少进行一次煤温测量,并做好记录。(三)集装站台要合理堆存煤炭,做出明显堆位标识,以便指导煤车卸车位置和分辨新、旧煤存煤时间。每个堆位每天的进、出煤量以及清场情况要详细记录。(四)加强车底清理工作的管理。凡
16、是装运煤炭的火车都必须清扫车厢,将车底杂物清除干净后,经监装人员签字认可后方可装车。(五)各装车站和商品煤采样点均应配备工业电视监控系 统,逐车进行监控录像,录像带至少保存三个月,各子(分)公司煤质管理部门应定期查看录像情况,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十七条 铁路运输煤质管理。(一)各铁路公司要认真按月、旬、日运销计划和要求(煤种、流向)及港口的接卸能力,合理安排装车计划。(二)编组站在重车编组时,途中因车辆故障、着火等原因甩车后再挂时,应及时通知总调度室和煤炭销售中心,应根据销售部门的要求,按照相同煤种进行编组,不得在一列中出现载有不同煤种的车辆。(三)货车公司应及时对车辆进行检修和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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