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保险合同范文汇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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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的保险合同范文汇总10篇第一条 合作方式 乙方作为投保人为其优质客户投保甲方_人身意外损害保险条款(中国保险监视治理委员会_年_月核准)。 优质客户是指一年之内累计积分到达_分的客户。 其次条 承保方案 1保额:rmb_元(综合)。(未成年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额以中国保监会的规定为准) 2保费:rmb_元份。 3保险期间:1年。 4每一被保险人限投一份本保险,超出局部,甲方不担当保险责任。 5在一个保险期间内,客户增加的积分每到达_分,乙方为其连续投保下一个年度本保险1份。 第三条 承保流程 1乙方随时整理其客户资源,收集客户资料,寄送保险确认书。 2每月20日乙方向甲方供应加盖公章的优质客户人
2、名清单(附件1)打印稿及电子版各一份及保险确认书(附件2)和团体投保单,同时缴纳保费。 3甲方根据乙方供应的投保资料制作团体保险单及出具保险卡,交由乙方寄发被保险人。 4每一期被保险人的起保日期一样,甲方于收齐投保资料和保费的次月1日起担当保险责任。 5被保险人出险后5日内,由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通知甲方(24小时热线电话_),申请理赔。详细参见_人身意外损害保险条款(附件3)。 第四条 保险确认书须由被保险人填写并在被保险人签字栏签字(未成年人由法定监护人代为签字)。 第五条 在本协议书签字并盖章生效后,如双方的任何一方有终止本协议书的要求,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终止。 第六
3、条 如乙方供应的客户投保资料与实际状况不符,甲方不担当相应的保险责任,引起的后果由乙方担当。 第七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八条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的次日零时起生效。 第九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以_人身意外损害保险条款为准。 甲方代表(签章):_乙方代表(签章):_ 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 保险合同 篇2 一、失业保险金相关法律规定 依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根据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缺乏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缺乏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
4、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二、那些人可以享受失业保险金 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2、依法办理了失业保险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3、依法参与了失业保险,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失业人员可以选择是否申领失业保险待遇。 情愿申领的,应在解除或终止合同之日起60日之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超过60日未到为其办理失业保险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的
5、,视为本人自愿放弃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权利。 累计缴费年限满2年缺乏3年的,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 各统筹地区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0%确定。 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待遇,应到受理本人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公司办理。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时,应向社会保险公司出示本人身份证明、原用人单位开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就业效劳机构发放的失业就业登录证和相应的求职证明,同时,按要求照实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领者的资格进展审核认定,并将结果及有关事项告知本人。经审核合格者,从其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
6、计发失业保险金并按月发放。 无工作单位参保,劳动者可以找当地的参保代理机构参保。 综上所述,失业保险金必需是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并且要根据相关的规定缴费要肯定的期限后,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否则是达不到领取保险金的条件的。 保险合同 篇3 本公司依据投保人申请,同意按以下条件承保。 no:_ 保险单号码 投保单号码被投保人姓名性别诞生日期 身份证号码住宅邮编投保人姓名性别诞生日期 身份证号码姓名住宅邮编与被保险人关系受益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住 所 受益份额 如无指定受益人,则以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受益人为数人且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根据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保险名称 保险金额 保险工程(给付
7、责任) 保险金额 保险期间 保险责任起止时间交费期交费方式份数保险费加费保险费合计生存给付领取年龄领取方式特殊商定 公司提示: 保险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声明、批注以及与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更改保单申请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的商定书共同构成。在保险有效期内如发生保险事故,请按条款规定准时与我公司签单机构联系。签单机构:_ 邮政编码:_ 电话:_ 公司地址:_ 公司签章:_ 授权签字业务员:_(签字) 出单员:_(签字) 复核员:_(签字) 签单日期:_年_月_日 保险合同 篇4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殊商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商定,均应采纳书面形式。 投保范围
8、 其次条 年满16周岁至65周岁、身体安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单位投保时,其投保人数必需占在职人员的75%以上,且投保人数不低于8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患病意外损害而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依照以下商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损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缘由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有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的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9、(二)被保险人因患病意外损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缘由造本钱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完毕的,按第180日的身体状况进展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损害事故导致给付表一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工程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工程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本次意外损害事故所致之残疾,如合并以前因意外损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可领取给付表一所列较严峻
10、工程的残疾保险金者,保险人按较严峻的工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以前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因患病意外损害事故,造本钱保险合同所附意外损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二)所列烧伤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对应的烧伤程度及以下商定给付意外损害烧伤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损害事故导致烧伤或残疾的,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保险人仅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 2.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损害事故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烧伤保险金,即:后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应扣除前次已给付的保险金;前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保险人不再给付后次的烧伤保
11、险金。 3.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损害事故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以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四条 因以下缘由造成被保险人烧伤、残疾、身故的,保险人不担当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有意行为; (二)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有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攻击或被谋杀; (三)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 (四)被保险人承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被保险人因患病意外损害以外的缘由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者; (七)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污染或辐射。 第五条 被保
12、险人在以下期间患病损害以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也不担当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斗、军事行动、恐惧活动或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因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三)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五)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 (六)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竞赛、摔跤竞赛、绝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的活动期间。 保险金额 第六条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商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每一被保
13、险人的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担当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期间 第七条 除另有商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费 第八条 保险费按年度计算。除另有商定外,投保人应在订立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经保险人同意分期交费的,投保人须在合同订立时交付第一期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九条 投保人应照实填写投保单并答复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照实告知义务。投保人有意隐瞒事实不履行照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照实告知义务并且足以影响保险
14、人打算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因过失未履行照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发生有严峻影响的并在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仅按商定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保险合同 篇5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殊商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商定,均应采纳书面形式。 其次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拖拉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轮式拖拉机。本保险合同也适用于轮式收割机。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拖拉机发生意外事故患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拖拉机下的受害者。
15、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人根据承保险别担当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 第五条 拖拉机损失保险: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拖拉机过程中,因以下缘由造成保险拖拉机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坠落; 2.火灾、爆炸; 3.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4.暴风、龙卷风; 5.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6.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7.载运保险拖拉机的渡船患病自然灾难(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
16、者)。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削减保险拖拉机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担当,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第六条 第三者责任保险: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拖拉机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患病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担当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本条(一)所列缘由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赔偿的数额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 责任免除 第七条 保险拖拉机的以
17、下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 (二)玻璃单独破裂、无明显碰撞痕迹的机身划痕;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四)自燃以及不明缘由引起火灾造成的损失;自燃是指因保险拖拉机的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或所载货物自身缘由起火燃烧。 (五)患病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连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局部; (六)在淹及排气筒或进气管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未经必要处理而启动拖拉机,致使发动机损坏; (七)保险拖拉机所载货物掉落、泄漏、撞击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 保险拖拉机造成以下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管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担
18、当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全部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保险拖拉机驾驶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全部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三)保险拖拉机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四)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中断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五)精神损害赔偿; (六)保险拖拉机拖带车辆或被其他车辆拖带时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九条 以下状况下,不管任何缘由造成保险拖拉机损失、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战斗、军事冲突、恐惧活动、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二)测试,在营业性修理场所
19、修理、养护期间; (三)利用保险拖拉机从事违法活动; (四)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拖拉机; (五)保险拖拉机肇事逃逸; (六)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七)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丧失,或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八)保险拖拉机或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九)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使用保险拖拉机; (十)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的有意行为。 第十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责任限额 第十一条 拖拉机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
20、保险拖拉机的实际价值以内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第三者责任保险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2万元至20万元之间协商确定。 保险期限 第十三条 除另有商定外,轮式拖拉机保险期限为一年,收割机保险期限为一个月,均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 保险人在承保时,应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限、保险费及支付方法、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 第十五条 保险人应准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展查勘。保险人接到报案后48小时内未进展查勘且未赐予受理意见,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以被保险人供应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21、。 第十六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恳求后,应当准时作出核定。 (一)保险人应依据事故性质、损失状况,准时向被保险人供应索赔须知;审核索赔材料后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准时通知被保险人补充供应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在被保险人供应了各种必要单证后,保险人应当快速审查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准时通知被保险人。 (三)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支付赔款。 第十七条 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业务和财产状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八条 投保人应照实填写投保单并答复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照实告知义务。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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