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保险合同8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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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的保险合同合集8篇第一条 以下小麦可列入保险标的范围内: (一)被保险人全部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治理的小麦; (二)由被保险人合法租种的小麦; (三)代他人治理的小麦。 其次条 以下小麦不在保险标的范围内: (一)新开垦土地上种植的小麦; (二)经济林内间种的小麦。 其次章 保险责任 第三条 由于雹灾直接造成保险小麦的产量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的商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四条 以下缘由造成保险小麦的产量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发生雹灾后,被保险人治理不善或有意、违法行为; (二)发生雹灾后,未经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保险小麦、或改种其他作物; (三)其他不属于保
2、险责任的缘由。 第三章 保险期限 第五条 从小麦返青起至小麦收获离开田间止,详细起止日期以保险单上的商定为准。 第四章 保险产量、保险价格 第六条 每亩保险产量按被保险人所在县(市)前3至5年平均亩产量的30%至60%(含)确定。保险价格是指上年度国家小麦最低爱护价格。 第五章 保险金额、保险费 第七条 每亩保险金额按每亩保险产量与保险价格确定。 第八条 保险费按保险人规定的费率计收。 第六章 赔偿处理 第九条 保险小麦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担当赔偿责任: (一)全部损失 保险小麦发生以下雹灾损失时视为全部损失: 1.收获期前: (1)90%(含)以上的小
3、麦植株倒折; (2)保险小麦损失严峻,以至县级(含县)以上政府部门打算改种其他作物。 2.收获期:实际产量缺乏正常产量的10%(含)。 全部损失时,保险人按以下赔偿标准计算赔款: 保险小麦面积高于实际播种面积时,按实际播种面积计算赔偿金额。 保险小麦绝产经一次性赔付后,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二)局部损失 保险小麦患病雹灾损失,凡未到达全损标准的为局部损失,局部损失按保险产量与实际产量的差额和保险价格计算赔偿金额,实际产量依据政府有关部门测定的结果确定;实际产量到达或超过保险产量时,不发生赔款。小麦保险面积等于或高于实际播种面积时,按实际播种面积计算赔偿金额;小麦保险面积低于实际播种面积时,如无
4、法区分保险面积局部,按保险面积与实际播种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第十条 假如保险小麦在患病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时,同时患病非保险责任灾难损失,对非保险责任灾难造成的损失,应从保险损失中扣除。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应当供应保险单(证、分户清单)、损失清单和有关部门的证明,各项单证、证明必需真实、合法,不得有任何欺诈。被保险人欺诈行为给保险人造成损失时,应当担当赔偿责任。保险人收到单证后,应当快速审定、核实。 第七章 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生效前按商定交付保险费。 第十三条 投保人应当按实际播种面积投保全部符合承保条件的小麦。 第十四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
5、如有被保险人名称变更、保险小麦发生权利转让或者保险小麦患病其他缘由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准时通知保险人,并依据保险人的有关规定办理批改手续,或者帮助保险人做好损失程度等记录,以便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时,合理确定赔款。 第十五条 保险小麦发生雹灾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实行必要施救措施,同时在24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并帮助查勘。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假如不履行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商定的各项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从解约通知书送达15日后终止保险合同。 第八章 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因本保险事宜发生争议,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项方法解决: (1)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2)向
6、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凡涉及本保险的商定均采纳书面形式。 保险人(盖章):_ 被保险人(签字):_ 代表(签字):_ 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 签订地点:_ 签订地点:_ 附件: _作物种植险保险单(正本) 保险单号码:_ 被保险人:_ 户数:_ 保险合同 篇2 被代理人(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邮政编码: 经营许可证号码: 负责人: 代理人(以下简称乙方):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身份证号码: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编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营销效劳部治理方法和保险代理人治理规定(试行)及有关法规,甲乙双方经公平协商,就保险个人代理事项达成全都,签订本保险代理
7、合同。 第一条本保险代理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且乙方保证人在履行保险个人代理保险代理合同保证书上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代理期限个月,自 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其次条甲乙双方的关系为保险代理保险代理合同关系,不直接或间接构成劳动关系。 第三条甲方托付乙方在本保险代理合同授权范围内为甲方代理保险业务。 第四条代理地域范围 甲方授权乙方在甲方经营区域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州、盟) 县(市、区、旗)代理保险业务。 第五条代理业务范围 (一)甲方授权乙方代理以下保险业务(按险种列明) (二)乙方代理保险业务的行为限于: 1、向客户宣传、介绍、推举甲方供应的保险产品; 2、将投保人填写的投保
8、单及相关的投保材料交付甲方; 3、代理甲方收取保险费,并将甲方签发的保险单、保险费收据等相关单证交付给投保人; 4、承受客户询问; 5、甲方书面托付的其他事项。 (三)乙方不得处理以下事项: 1、签发或批改保险单和保险费收据; 2、核保、核赔; 3、其他未经甲方书面授权的事项。 第六条本保险代理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甲方担当责任。乙方超越本保险代理合同甲方书面授权范围的行为,由乙方担当责任。 第七条保险费的解付方式和期限 (一)乙方应在收到保险费当日将代收的保险费全额解付甲方或存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特别状况下经甲方同意,解付期限可以延长为收到保险费二十
9、四小时之内。 (二)乙方不得使用非甲方帐户收取保险费,不得将保险费挪作他用。 第八条代理手续费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甲方根据国家规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双方商定的各险种手续费标准是: (二)甲方按列明的手续费率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但乙方所得代理手续费产生的税款由乙方担当。 (三)甲方按每一会计月份的实收保险费以现金或转帐方式结算乙方代理手续费,结算日为次月日,遇节假日顺延。 (四)甲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以及甲方业务治理需要,可调整手续费标准,如乙方不能认可新的手续费标准,本保险代理合同自动终止。 (五)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乙方才有权要求甲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1、甲方已
10、审核签发保险单; 2、甲方已全额收到保险费; 3、代理行为符合代理保险代理合同各项商定。 (六)乙方代理的业务发生退保或变更,甲方相应调整乙方的手续费。 第九条甲方的权利: (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定个人代理治理制度,并据此对乙方与保险代理有关的行为进展治理; (二)对乙方代理业务的核保、核赔权; (三)乙方越权代理及违反本保险代理合同其他商定的,甲方有权解除本保险代理合同;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 (四)在本保险代理合同有效期内留存乙方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五)按税务机关规定代扣乙方应缴纳的税款; (六)了解乙方代理业务完成状况和代理客户具体信息。 第十
11、条甲方的义务: (一)依据本保险代理合同商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二)对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代理的保险业务担当保险责任; (三)为乙方核发或更换保险代理人展业证书; (四)将乙方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报保险监管部门备案并办理年度检验; (五)为乙方供应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所需展业证件、业务单证和甲方认为必要的宣传材料; (六)仔细听取乙方提出的合理化建议; (七)为乙方供应与保险代理业务有关的培训。 第十一条乙方的权利: (一)在授权范围内为甲方代理保险业务,并获得甲方支付的代理手续费; (二)依法解除本保险代理合同; (三)取得甲方供应的有关代理业务的展业证件、业务单证、宣传材料; (四)
12、享有甲方为其供应的与保险代理业务有关的培训; (五)拒绝甲方的违法、违规和非书面托付事项。 第十二条乙方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以及甲方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遵守职业操守,维护甲方及投保人、被保 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利益,维护甲方的社会形象; (二)参与甲方组织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专业技能; (三)向投保人全面说明保险保险代理合同内容,并根据甲方的要求就保险标的和被保险人的有关状况提出询问;对于保险保险代理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向投保人明确说明; (四)帮助甲方了解投保标的的真实状况和风险状况; (五)按本保险代理合同商定向甲方解付代收的保险费; (六)保守甲方和代理客户的
13、商业隐秘; (七)非经甲方书面授权,不为甲方以外保险机构代理保险业务; (八)按甲方要求确定展业身份称谓,不向投保人作任何与保险业务有关的虚假宣传和承诺; (九)在接到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出险通知后,准时通知甲方; (十)保险保险代理合同订立后,在接到投保人要求变更、终止或者解除保险代理合同的恳求后,准时转告甲方。 第十三条保证 乙方请 作为乙方履行本保险代理合同的保证人,由其出具的履行保险个人代理保险代理合同保证书是本保险代理合同的组成局部。 第十四条保险代理合同的变更 (一)在本保险代理合同有效期内,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甲乙双方协商全都,可依法对保险代理的地域范围、险种范围、代
14、理手续费标准、保证人等保险代理合同内容进展变更,并订立补充协议予以商定。 (二)双方如不能就变更事宜达成全都意见,本保险代理合同自动终止。 第十五条保险代理合同的终止及解除 (一)本保险代理合同期满前三十天内,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可以向对方提出续签保险代理保险代理合同,经双方协商全都可以续签保险代理保险代理合同。 (二)在本保险代理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任何一方要求解除保险代理合同,应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对方。 (三)乙方有以下状况之一的,甲方可随时单方解除保险代理合同: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2、违反社会公德,损害甲方信誉和形象; 3、挪用或侵占保险费; 4、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保险受益人哄骗甲
15、方; 5、使用不正值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被保险人投保或转换保险人; 6、擅自变更保险条款,提高和降低保险费率; 7、泄漏客户信息及甲方商业隐秘; 8、遗失重要保险单证造成甲方重大损失; 9、为甲方以外的保险机构代理保险业务; 10、违反本保险代理合同商定中乙方的任何一项义务。 (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保险代理合同终止: 1、本保险代理合同期满; 2、乙方丢失民事行为力量; 3、乙方丢失劳动力量; 4、乙方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被保险监管部门撤消; 5、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五)本保险代理合同终止或解除时,乙方须将甲方核发的保险代理人展业证书、代理期间有关的单证材料、代
16、理客户资料、乙方和保证人留存的代理保险代理合同原件和借用甲方的物品交还甲方,并办理有关手续;甲方交还乙方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六)本保险代理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不得再以甲方的名义从事保险代理活动。 第十六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无正值理由,未按本保险代理合同商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除应如数支付代理手续费外,每拖延壹日,要向乙方支付应支付代理手续费金额 %的违约金。 (二)乙方未在本保险代理合同商定的期限内向甲方解付保险费,除应如数上交保险费外,每拖延壹日,要向甲方支付应交付保险费金额%的违约金。 (三)甲乙双方违反本保险代理合同商定,除本条第一、二款的情形以外,须支付壹百元至伍百元的
17、违约金。 (四)乙方超出甲方授权范围或者在代理保险代理合同终止后仍以甲方名义进展的活动,除经甲方追认的以外由乙方自行担当责任。 (五)甲方不履行保险代理合同义务或违反保险代理合同商定,乙方有权提出解除本保险代理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六)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违反本保险代理合同商定造成甲方损失的,须根据损失金额支付赔偿金。 第十七条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就本保险代理合同发生争议时,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依法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附则 本保险代理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及乙方保证人各持一份,报甲方所属分公司备案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18、保险代理合同签订地点: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地区、州、盟) 县(市、旗、区)。 附件: 履行保险个人代理保险代理合同保证书 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分(支)公司: 依据你公司与保险个人代理人(以下称“被保证人”)签订的第 号保险个人代理保险代理合同书(以下简称保险代理合同书),本保证人自愿为保险代理合同书项下被保证人所应负的民事责任供应连带责任保证。 本保证人在此声明和保证: 一、本保证人是,在不具备担保资格或力量时,本保证人保证准时通知你公司。 二、本保证人与他方签订的任何保险代理合同、协议均不影响本保证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保证人为法人的: 保证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19、保证人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年月日 保证人为 自然人的: 保证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及邮政编码: 工作单位名称: 工作单位地址及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年月日 说明: (一)保证人为自然人的须供应以下材料: 1、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个人收入和拥有全部权的资产证明。 (二)保证人为法人单位的须供应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及法人代码证复印件(盖章);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拥有全部权的资产证明和开户银行证明。 保险代理合同续签协议 甲乙双方协商全都,按原保险代理合同条款续签保险代理合同。新保险代理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且乙方保证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
20、生效。 代理期限个月,自 年月 日起至年月 日止。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保证人为法人的: 保证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保证人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年月日 保证人为自然人的: 保证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及邮政编码: 工作单位名称: 工作单位地址及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年月日 保险代理合同签订地点: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旗、区) 保险合同 篇3 合同编号:_ 甲方:_ 乙方:_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代理人治理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公平自愿的原则,经协商全都,签订本保险代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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