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2023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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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石家庄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2023) 石家庄市物业效劳企业信用信息治理方法(202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标准物业效劳企业经营效劳行为,构建本市物业治理行业信用体系,促进物业治理行业安康有序进展,维护业主权益。依据物业治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鼓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动社会诚信建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33号)住房城乡建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视、警示和惩戒机制建立分工方案的通知(建办厅202332号)石家庄市物业治理条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效劳企业、企业及工程负责人的信用信息采集、认定、记载
2、、公布、使用,信用等级评定、守信鼓励和失信惩戒等治理活动。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的物业效劳企业信用信息,是指反映和评价物业效劳企业、企业及工程负责人的根底信息,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履行物业效劳合同、经营治理、守信信息、失信信息等相关信息。 本方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对物业效劳企业、企业及工程负责人在物业治理活动中执行政策法规、强制性标准等规定,履行物业效劳合同及相关商定,遵守物业治理行业自律准则等行为进展评价的活动。 第四条 物业效劳企业信用信息治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公正、审慎和安全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统一标准、权威公布、信息共享的模式。 第五条 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方法的组织实施
3、,负责本市物业效劳企业信用信息治理及评价工作。 各县 (市、区) 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效劳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确认、上报,负责梳理核实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效劳企业及治理工程日常投诉受理及信用信息的工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应当帮助开展信用信息的采集核实工作。 第六条 市物业治理协会受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托付,建立全市物业效劳企业信用信息治理平台,做好企业信用信息档案治理和信用评定记分工作;负责信用信息治理平台的日常治理、维护,参加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市物业治理协会负责制定行业自律相关规定,组织评价物业效劳企业的行业自律行为,并将不自律行为纳入信用评价体系。 物业效劳企业应当做好企业
4、信用信息和在管物业工程根本信息等填报工作,协作相关部门做好信用信息的核实工作。 其次章 信用信息内容及信用评价 第七条 物业效劳企业信用信息,主要包括物业效劳企业、企业及工程负责人根底信息、守信信息和失信信息三类。 第八条 根底信息包括企业根底信息、企业及工程负责人根底信息。 企业根底信息包括: (一)物业效劳企业注册信息:企业名称、企业及工程党组织建立状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注册地、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性质、经营范围、成立时间、行政机关依法依规对企业进展专项或周期性检查的结果及依法登记的其他有关企业身份的状况、联系方式(网站、
5、电子信箱、邮政编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等。 (二)物业效劳企业人员信息:主要包括各类从业人员根本状况等。 (三)物业效劳工程信息:主要包括签订的物业效劳合同、物业效劳工程名称、类型、地址、建筑面积、效劳标准、收费标准、工程治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企业治理制度等。 (四)物业效劳企业经营状况:主要包括主营收入、其他收入、盈利状况等。 企业及工程负责人根底信息包括:个人根本状况、从业状况记录、职业教育培训及连续教育记录其他法定征信记录等状况。 第九条 物业效劳企业守信信息包括遵纪守法,诚信经营,积极提升效劳水平,物业效劳企业、企业及工程负责人、其他从业人员在从事物业效劳活动中受到省部级及
6、以上嘉奖、表彰信息;从事物业效劳活动中受到本市党委、政府或者市相关行政治理部门、物业治理协会的嘉奖、表彰信息。主要包括: (一)从事物业效劳活动中受到的省部级及以上的嘉奖、表彰; (二)从事物业效劳活动中受到本市各级党委、政府或者市物业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的嘉奖、表彰; (三)承办市、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业治理协会托付的任务,并圆满完成,取得良好效果,受到通报表扬的; (四)企业经营治理创新、创优等成果; (五)被新闻媒体正面报道,形成良好社会效应的; (六)其他具有合法效力的材料。 第十条 物业效劳企业、企业及工程负责人失信信息包括一般失信行为信息和严峻失信行为信息。 一般失信行为
7、信息包括: (一)在各县 (市、区)组织的物业效劳质量考核中发觉物业经营效劳中存在问题并未准时整改的; (二)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裁判文书,确认物业效劳企业违反物业治理法律法规、合同商定,因过错担当责任的状况; (三)不履行物业效劳合同、破坏物业行业市场秩序、违反行业自律准则等行为; (四)经查实且在规定期限内未合理处理的投诉举报、媒体曝光等; (五)违反物业治理法律法规制止性规定的;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严峻失信行为信息包括: (一)物业效劳合同终止后拒不退出物业治理区域,或者退出时未根据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和移交资料的; (二)将一个物业治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治理业务一并托付给他人的;
8、 (三)因物业效劳企业过错造成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群体性大事、重大舆情等; (四)挪用、骗取、侵占、套用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 (五)各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在日常执法检查工作中,对物业效劳企业在物业治理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做出通报批判、取消荣誉称号及各类行政惩罚打算; (六)其他严峻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物业效劳企业信用等级由高到低划分为A级(优秀)、B级(良好)、C级(合格)、D级(不合格)四个等级。 物业效劳企业前一年度未从事物业效劳活动的,不作信用等级评定。前一年度新设立的物业效劳企业,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缺乏6个月的,不作信用等级评定,当年信用信息一并作为下
9、一年度进展信用等级评定的依据。 不作信用等级评定的,在参加物业工程招投标等活动中,由市物业治理协会出具信用暂定表。 第十二条 信用等级评定根本分为100分,实行加减分制。 物业效劳企业信用得分在100分及以上的为优秀;信用得分在85分及以上100分以下的为良好;信用得分在60分及以上85分以下的为合格;信用得分在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物业效劳企业及工程负责人与其负责的企业或工程同步评定,同时载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档案。 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详细评分方法,详见附件石家庄市物业效劳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评分细则,并适时调整补充。 第十三条 物业效劳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并经查实的,直接评为不合格企业
10、,同时列入黑名单: (一)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做出行政惩罚打算生效后,拒不执行、整改的; (二)一年内被处以各类行政惩罚3次以上的; (三)在物业效劳合同有效期内擅自退出治理工程,造成严峻后果的; (四)挪用、骗取、侵占、套用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 (五)经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确认,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担当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 (六)因物业效劳企业责任引发重大群体性大事,影响社会稳定和正常社会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在开展物业效劳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受到刑事惩罚的; (八)对不合格企业存在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 (九)经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严峻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11、 信用信息的采集、公布及等级评定 第十四条 市物业治理协会受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托付,负责建立物业效劳企业信用信息日常归集、预评、报告、公布的综合评价体系。 第十五条 信用信息采集是指对物业效劳企业信用信息进展收集、记录、分类和储存,反映企业信用信息的活动。信用信息的采集应当客观、精确、公正、准时,坚持“谁供应、谁负责”的原则。 信用信息采集渠道包括:国家、省、市相关信用公布平台、司法部门公告、物业效劳企业自行申报、县 (市、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行政治理部门供应、行业自律评价、新闻媒体报道及其他合法渠道等。 (一)根底信息采集:由物业效劳企业通过信息报送完成数据
12、记载。物业效劳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企业注册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物业效劳企业根本信息。物业效劳企业根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企业注册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信息变更手续,并登录“石家庄市物业治理信息系统”进展变更。 (二)守信信息采集:由物业效劳企业自行申报。物业效劳企业应当自守信信息生成3个月内向企业注册地县 (市、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供应守信信息材料,办理信息申报。 (三)失信信息采集:由各县 (市、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采集,其中物业效劳企业或法定代表人、工程负责人的失信信息由企业注册地县 (市、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治理工程及工程负责人的
13、失信信息由工程所在地县 (市、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县 (市、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联合辖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各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失信信息采集机制,结合投诉纠纷处理、日常监视检查等工作方式,准时采集、汇总物业效劳企业失信信息。 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物业治理协会在必要时也可直接采集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信用信息的审核与认定,应当以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司法部门、仲裁机构等部门的通知、通报、公告、判决书、裁定书、裁决书等文书确定的事实为依据。 第十七条 各县 (市、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对本月辖区内物业效劳企业守信信息、失信信息确认后,于下月5日前汇总报送至市物业治理协会。 市物业治理协
14、会负责将采集确认的企业信用信息载入档案。对每季度物业效劳企业信用信息进展核查汇总,报经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后,记入信用信息系统,并通过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物业治理协会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守信信息、失信信息经审核认定后,应当在信用信息系统平台公示1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则录入信用信息系统并计分。 第十九条 市物业治理协会于每年年初依据石家庄市物业效劳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评分细则,对上年度物业效劳企业信用信息状况进展考评打分,评定物业效劳企业信用等级报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并在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物业治理协会网站公示企业信用等级暂定结果,公示期1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最终确定物业效劳
15、企业年度信用等级。 其次十条 物业效劳企业或其他组织、企业及工程负责人、业主大会和相关业主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信用信息内容及信用等级因以下情形之一存在异议的,应当实名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一)信用信息记分程序错误的; (二)信用信息记分适用法规政策错误的; (三)信用信息记分事实认定错误的; (四)信用信息存在其他错误的情形。 其次十一条 市物业治理协会应在收到书面异议材料15个工作日内进展异议处理。 (一)异议信息经核实确有错误的,应报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准时予以更正,并在原披露范围内予以公告; (二)异议信息经核实无误的,应准时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对异议处
16、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申请核查处理。 异议处理与核查期间,不影响信用信息记录的效力。 其次十二条 物业效劳企业信用信息的录入和变更,应当依据具备法律效力的文书或者其他有效文件资料。信息供应单位应当保证提交的信用信息真实牢靠,不得编造、篡改信用信息资料。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依照规定权限和程序,不得擅自修改、增删信用信息。 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物业效劳企业信用信息的真实性进展抽检。 第四章 信用信息的使用和监管 其次十三条 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托付市物业治理协会,通过信用信息系统平台向社会披露经确认的物业效劳企业信用信息以及经核定的企业信用等级。供应物业效劳企业信用信息和信
17、用等级状况查询和投诉效劳,承受社会监视。 以下物业效劳企业信用信息予以公开: (一)企业名称、注册地、地址、在管物业工程名称、物业类型、建筑物面积、物业专业治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等配备状况; (二)物业效劳企业守信信息; (三)物业效劳企业失信信息; (四)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物业效劳企业信用信息。 涉及商业隐秘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不予公开。 其次十四条 建立守信鼓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物业效劳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作为物业效劳企业创先评优、招标投标、日常监管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其次十五条 对于优秀、良好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依法实行以下鼓励措施: (一)工程创优评先时优先考虑; (二)企业及工程负责人
18、在评比物业治理专家、先进工时优先考虑; (三)日常监视检查时削减检查、抽查频次; (四)在前期物业招投标时作为加分项; (五)在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市物业治理协会网站等平台公开推介; (六)按相关规定可以实行的其他鼓励措施。 其次十六条 对于合格企业,可以依法实行以下措施: (一)可正常开展经营效劳活动,但一年内不得参加各类创先评优活动; (二)在日常监视检查中,加强监视检查。 对累计扣分到达30分的企业或25分的物业治理工程,由企业注册地或工程所在地县(市、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法定代表人、企业或工程主要负责人进展约谈、告诫,对存在的问题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予以书面警示。同时记录在信用信息系
19、统中。 其次十七条 对于不参与信用治理、不合格、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可以实行以下措施: (一)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现场检查、核查频次; (二)未参与信用治理和不合格企业在参加本市前期物业治理招投标时按不低于5-10分予以扣分,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取消其参加本市前期物业治理投标资格; (三)告知省、市、县(区)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和相应财政治理部门,建议依法取消或限制其参加政府选购资格; (四)不得参加各类创优评先活动; (五)企业及工程负责人不得参加物业治理专家、先进工等评比,并载入个人信用信息档案; (六)要求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限期承受信用合规培训并通过考试,催促其提升守法意识、
20、职业操守和执业力量; (七)在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市物业治理协会网站等平台公示; (八)根据规定可以实行的其他惩戒措施。 其次十八条 物业效劳企业存在严峻违法行为、涉黑涉恶等情形,对其企业及相关工程负责人,5年内制止在本地从事物业治理相关工作;情节严峻,造成严峻后果的,终身制止在本地从事物业治理相关工作,并向相关主管部门推送失信信息。 其次十九条 市物业治理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诚信自律工作,依据协会章程对守信企业实行重点推举、提升会员级别等鼓励措施;对失信企业实行业内警告、通报批判、公开责备、降低会员级别、取消会员资格、职业制止等惩戒措施。 第三十条 外地物业效劳企业在本市设立的子公司、分支机构信
21、用评分低于70分或存在严峻失信行为的,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该企业注册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母公司、总公司通报。 第三十一条 在选聘物业效劳企业活动中,应当将企业的信用等级报告(或信用暂定表)作为业主或招标人审核企业资格的条件。 以招标投标等市场竞争机制选聘物业效劳企业的,投标企业的业绩应依据上年度该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状况确定。 第三十二条 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可作为政府选购、选聘企业、评优表彰、定价评估、上市收购、金融授信、股权鼓励、参股收购等活动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三条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均可根据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的有关规定,查询公示类物业效劳企业信用信息状况。商业隐秘和其他应保密的信息除外
22、。 物业效劳企业可以猎取信用信息系统平台记载的本企业信用分值、信用等级等信用等级报告(信用暂定表),信用等级报告(信用暂定表)有效期限三个月,市物业治理协会应当准时办理。 第三十四条 物业效劳企业信用信息记录的期限根据以下规定执行: (一)根底信息:记录期限至该物业效劳企业有效期完毕。 (二)守信信息:记录期限至该物业效劳企业或者个人受到的嘉奖、表彰的有效期完毕;没有明确期限的,记录期限为三年。 (三)失信信息:具有法定有效期的,记录期限至有效期完毕;没有明确期限的,记录期限为三年。 物业效劳企业、企业及工程负责人的良好信息、失信信息自披露之日起计算。披露期限届满后,原记录事项及评价分值作为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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