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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水库大坝安全治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进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库大坝安全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总库容在1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大坝。水库大坝建立过程中的安全治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方法所称水库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套使用的泄洪、输水、过船建筑物及监测、治理设施等。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水库大坝的安全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各级水利、能源、建立、交通、农业等部门,是其所管辖的大坝的主管部门,并对其所管辖的水库大坝安全负责。水
2、库大坝治理单位担当水库大坝的详细治理工作。 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所管辖的水库大坝进展注册登记,建立技术档案,实施水库大坝定期安全检查与评价制度,抄送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的水库大坝安全治理实施监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库大坝安全治理实施监视。 第五条城镇、交通干线和密集居民区等有潜在危急或病险水库大坝安全,水库大坝主管部门的上一级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可以直接实施安全监视。 第六条大坝安全治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水库大坝安全的义务。 第七条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应当根
3、据机构编制部门规定组建大坝治理单位,配备相应的技术治理人员。 第八条担当防洪除涝等公益性任务的水库大坝,其治理运行维护费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安排。 第九条水库大坝治理范围和爱护范围应当依据安全治理的需要和工程类型、规模,根据四川省水利工程治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由水库大坝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划定。并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第十条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和治理单位负责做好水库大坝治理范围和爱护范围内的水土保持工作。 第十一条水库大坝的各种设施受国家爱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制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以下危害水库大坝安全的活动: (一)在水库大坝治理范围内,进展围垦、填库、炸鱼; (二)在水库大坝治理范围
4、和爱护范围内,进展爆破、采石、采矿、打井、挖沙、取土、修坟、建永久性建筑物; (三)在大坝上建筑、种植、铲草、放牧、从事集市贸易; (四)倾倒垃圾、废碴、尾矿; (五)其他危害水库大坝安全的活动。 第十二条在水库大坝治理、爱护范围内确需修建码头、鱼塘的,须经科学论证后报经有管辖权的水库大坝主管部门批准,有管辖权的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打算。对不符合条件的,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打算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依据安全治理需要,制止船只驶入大坝坝前范围的水域,应当设立安全警界限。 第十四条非大坝治理人员不得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坝体变形、渗流的观测
5、、水文测报等设施。操作人员应经专业培训并按规定取得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十五条水库大坝治理范围内的依法取得的土地及其附属建筑物和附属的测量、观测、动力、照明、交通、消防、房屋、专用通信网络及其他设施等,由水库大坝治理单位依法治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和侵占。 第十六条水库大坝坝顶需兼做大路的,必需进展科学论证,满意水库大坝安全运行要求,并报经水库大坝主管部门批准,申请大坝兼做大路的单位应实行相应的安全加固措施并担当日常维护费用。 申请大坝兼做大路的单位应向水库大坝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水库大坝安全复核评价报告及鉴定报告书; (二)过坝交通限载规定及坝顶设施相关构筑
6、物修理养护责任书; (三)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10工作日内,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 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转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水库大坝主管部门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统一进展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的书面打算;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打算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水库大坝坝顶已兼做大路的,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催促大路产权单位托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水库大坝能否兼做大路进展安全复核; 特别状况下,应当马上进展安全评价。不能兼做大路的,限期改道。 第十八条在汛期,水库大坝的洪水安全调度必需听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
7、的统一指挥。水库大坝治理单位必需严格执行经防汛指挥机构批准的汛期调度运用规划。跨行政区域的梯级开发水库应当在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主持下,根据批准的防汛方案进展调度。 第十九条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险坝可能消失的垮坝方式?沉没范围作出预估,并制定应急方案,报防汛指挥机构批准。水库大坝消失险情征兆时,水库大坝治理单位应当马上向水库大坝主管部门、防汛指挥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做好保坝安全的应急抢险措施。 其次十条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工作,由水库大坝主管部门组织,并托付具有水库大坝安全评价资质的单位担当。 其次十一条水库大坝的安全状况分为一类坝、二类坝
8、、三类坝,详细分类标准按水利部公布的水库大坝安全鉴定方法执行。一类坝、二类坝、三类坝的审定和通报,实行分级、分部门负责制度。 总库容1000万立方米以上的一类坝、二类坝、三类坝,由省级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审定并通报; 总库容100万立方米至1000万立方米的一类坝、二类坝、三类坝,由市(州)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审定并通报; 其他一类坝、二类坝、三类坝,由县级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审定并通报。 审定通报的一类坝、二类坝、三类坝,应当向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其次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防汛指挥机构,应将二类坝、三类坝列为防汛抢险重点,并责成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和治理单位组织实施保坝安全应急措施。 其次十三条列入根本
9、建立规划的三类坝、二类坝除险加固工程,应执行国家根本建立程序。各级人民政府及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应限期对三类坝、二类坝优先安排资金进展除险加固,在除险加固前应制定保坝安全应急措施。 转变二类坝、三类坝原设计运行方式的,应当按规定报经有管辖权的水库大坝主管部门批准。 其次十四条除险加固后的水库大坝必需经竣工验收合格,方可交付治理,投入运行使用。 其次十五条水库规模减小或者功能萎缩的,应按规定降低等别运行治理; 水库因病险严峻且除险加固技术上不行行或者经济上不合理以及功能根本丢失的,应按规定报废。 其次十六条水库大坝治理单位必需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对大坝进展安全监测和检查。已投入运行的大坝,未设
10、置安全监测设施的,或安全监测设施损坏失效的,应予以补设或修复。 水库大坝治理单位必需做好大坝运行、监测资料的整编工作; 总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含100万立方米)的大坝,应按规定进展年度汇编、登记归档,并上报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大坝的水文观测资料,应按规定每年进展整编。 其次十七条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应对其所管辖的水库大坝治理单位对防汛抢险物料储藏、气象水文预报、水情传递、报警等防汛预备工作,每年进展汛前检查,并向同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报告检查结果。 其次十八条对在水库大坝安全治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应当赐予表彰和嘉奖。 其次十九条违反本方法规定,有
11、以下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赔偿造成的损失,并可处以罚款; 违反治安治理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治理惩罚法的规定惩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大坝治理和爱护范围内爆破、采石、采矿、打井、挖沙、从事集市贸易、倾倒垃圾、废碴、尾矿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二)在大坝治理和爱护范围内乱伐林木、库区围垦、开荒、取土、修坟、炸鱼责令停顿其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可处以100元以上2023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操作大坝闸阀及其他设施,视其情节可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擅拘束大坝治理和爱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建永久性建筑物等的,应限期撤除或恢复原状,可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水利部门管辖的水库大坝范围消失的违法行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惩罚; 其他部门管辖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惩罚。 第三十一条水库大坝主管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方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赐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本方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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