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鉴定规程(试行)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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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科技成果鉴定规程(试行)-范文国家科委关于发送科技成果鉴定规程的通知 国科发成字19950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事业单位: 为了贯彻执行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六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第19号令公布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方法,明确标准科技成果鉴定操作规程,现将科技成果鉴定规程)发送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科技成果鉴定规程 一九九五年二月十三日 科技成果鉴定规程(试行) (国家科委 1994年12月) 为了贯彻执行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第19号令公布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方法(以下简称鉴定方法),正确理解鉴定方法的有关内容,标准科技成
2、果鉴定的操作程序,特制订本规程。 一、科技成果鉴定的一般原则 (一)科技成果鉴定是指有关科技行政治理机关聘请同行专家,根据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进展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科技成果鉴定工作是主管科技工作的政府机关的行政行为。 (二)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目的是正确判别科技成果的质量和水平,促进科技成果的完善和科技水平的提高,加速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三)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意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确保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严厉性和科学性。 (四)科技成果鉴定是科技行政治理部门评价科技成果的方法之一。国家鼓舞科学成果通过市场竞争、社会实践和生产实践,以及
3、学术上的百家争鸣等方法得到评价和认可。 (五)科技成果鉴定严格实行归口治理,杜绝政出多门、多头治理带来的不良后果,以保证鉴定方法的有效贯彻。 国家科委归口治理、指导和监视全国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详细由国家科委科技成果司负责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归口治理、监视本地区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详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的科技成果治理机构负责执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治理、监视本部门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详细由各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治理机构负责执行。 二、鉴定范围 (一)依据鉴定方法第六条的规定,科技成果鉴定的范围是指列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规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以及少数科
4、技规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 1?本条所称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规划是指: (1)国家科技规划包括国家科委、国家计委和国家经贸委治理的国家重大科技规划(如国家科技攻关规划中只对专题取得的成果组织鉴定,八六三规划只对重大技术工程和课题取得的成果组织鉴定); (2)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规划的范围,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依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详细状况与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商定,报国家科委备案。对于规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城市的科技规划,就科技成果鉴定来说,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同意可视为省级科技规划的一局部; (3)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规划是指国务院各部
5、门科技司(局)治理和认定的科技规划。 2?本条所称的应用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矿产新品种等。 3?少数规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申请科技成果鉴定,必需具备以下条件: (1)技术成熟并有明显的制造性; (2)性能指标在国内同领域中处于领先水平; (3)经实践证明能应用; (4)对本行业或本地区的经济和社会进展以及科技进步具有重大的促进作用。 凡科技规划外重大应用技术成果申请鉴定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治理机构批准,否则不能组织鉴定。 4?科技规划内的根底性讨论、软科学讨论等其他科技成果的评价方法,由国家科委另行制定。 5?执行科
6、技规划所完成的应用技术成果,也可以通过其他形式进展评价和认可,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治理机构可以视详细状况打算是否有必要进展鉴定。 (二)依据鉴定方法第六条的规定,以下科技成果不组织鉴定。 1?根底理论讨论成果是指自然科学中纯理论性讨论的结果,主要表现形式为学术论文。其评价方法,应依据国际惯例,通过国内外同领域的学术刊物或学术会议公开发表,引起国内外同行专家的关注、评论和引用来获得认可,并由所在单位学术机构出具综合评价意见。 对于可以直接指导应用技术讨论和开发的理论成果,它的作用不仅表现为论文的学术价值,还表现在被该理论指导的应用技术成果上,这种应用性理论成果可以视同应用
7、技术成果,并依照鉴定方法第六条的规定申请鉴定。 2?软科学讨论成果是指对推动决策科学化和治理现代化,促进科技、经济与社会的协调进展起重大作用的讨论结果,主要表现形式为讨论报告。 3?已申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以该工程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专利申请的日期为限,申请日后不组织鉴定,局部技术已申请专利但整体未申请专利且符合鉴定方法第六条规定的应用技术成果可以申请鉴定。 4?已转让实施的应用技术成果是指由讨论开发方根据技术合同法的规定将讨论开发的结果转让给其他企业,并投入工业生产的应用技术成果,应当由生产实施单位作出评价。 5?企业、事业单位自行开发的一般应用技术成果,除鉴定方法第六条规定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外
8、,应通过市场机制得到社会认可。 6?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需经过法定的特地机构审查确认的科技成果是指有特地的法律规定,或主管行业部门规章明确规定,必需根据法律、规章的规定由特地的机构进展审定的科技成果,如药品治理法和卫生部新药审批方法规定,新药必需由“卫生部药品审评委员会”审查,经批准前方可应用;农业新品种必需经农业部确认的特地审查机构审查批准后才能正式推广应用。这些都是评价和审查科技成果的方式,因此,无需再组织鉴定。 凡不组织鉴定的科技成果,各级科技行政治理部门都不得受理鉴定的申请。通过其它方法评价的科技成果,任何单位不得使用科技成果鉴定证书、(以下简称鉴定证书)格式。 (三)违反国家法律、
9、法规规定,对社会公共利益、国家资源有破坏作用,对生态环境造成污染危害的科技成果(包括三废未到达国家排放标准的科技成果),各级科技行政治理部门不得受理鉴定的申请。已经受理正在进展鉴定的,应马上停顿鉴定;已经通过鉴定的,应当撤销。 三、鉴定组织 (一)依据鉴定方法第九条的规定,国家科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治理机构是科技成果鉴定的详细组织单位。 1?依据鉴定工作的需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可以视详细状况授权省政府有关业务厅、局和规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科委组织鉴定。 2?国务院有关部门,有特别状况的,经国家科委同意后,可授权其具有政府行政治理职能的单位(或派
10、出机构)组织鉴定。 3?组织鉴定单位同意组织鉴定后,可以直接主持该项科技成果的鉴定,也可以依据科技成果的详细状况和工作的需要,托付有关单位对该项科技成果主持鉴定。受托付主持鉴定的单位为主持鉴定单位。主持鉴定单位可以是科技成果完成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如:国家教委可托付清华大学主持由该校某系完成工程的鉴定;农业部可托付中国农业科学院主持其所属讨论所完成工程的鉴定;冶金部可托付武汉钢铁公司主持其下属企业完成工程的鉴定等)或其他有关单位;但不得托付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对自己的科技成果主持鉴定。主持鉴定单位要对组织鉴定单位负责。 (二)依据鉴定方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鉴定分为检测
11、鉴定、会议鉴定和函审鉴定三种形式,三种鉴定形式具有同等效力。 1?检测鉴定:凡通过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专业技术检测机构检验、测试,性能指标可以到达鉴定目的的科技成果(如计量器具、仪器仪表、新材料等),组织鉴定单位应采纳检测鉴定形式。专业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是检测鉴定的主要依据。专业技术检测机构应依据检测报告对检测工程作出质量和水平的评价。凭检测报告难于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作出质量和水平评价时,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可以会同专业技术检测机构聘请三至五名同行专家,成立检测鉴定专家小组,依据检测报告,提出综合评价意见。 省、部级专业技术检测机构,由省、部科技主管部门
12、根据国家科委制定的专业技术检测机构认定标精确定,并报国家科委备案。 2?会议鉴定:对于需要组织同行专家进展现场考察或演示、测试和辩论的科技成果,组织鉴定单位可以采纳会议鉴定形式。组织鉴定单位依据被鉴定科技成果的技术内容可聘请七至十五名同行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鉴定委员会到会专家不得少于应聘专家的五分之四。被聘专家不得以书面意见或委派代表出席会议。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不得因专家不到会临时更换鉴定委员。鉴定结论必需经到会专家的四分之三以上通过才有效。不同意见应在鉴定结论中明确记载。 3?函审鉴定:不需要组织同行专家到现场进展考察、测试和辩论,由专家通过书面审查有关技术资料即可进展评价的科技成果
13、,组织鉴定单位可以采纳函审鉴定形式。函审鉴定由组织鉴定单位聘请五至九人组成函审组。提出书面函审意见的专家不得少于应聘专家的五分之四,鉴定结论必需依据函审专家四分之三以上的意见形成。不同意见应在结论中明确记载。 (三)组织鉴定单位选聘参与鉴定工作的同行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特别状况下可聘请不多于四分之一的有中级技术职务的中青年科技骨干)。特别状况是指:个别地区专业不全,缺少高级技术职务的科技人员;某些新型学科和边缘学科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比拟少;某些部门因保密的需要,选聘社会上专家受到限制。 2?对被鉴定科技成果所属专业有丰富的理论学问和实践阅历,熟识国内外该领域技术进展的状况
14、。 3?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 “同行专家”是指最接近被鉴定科技成果所涉及的专业的科技人员,选聘同行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或函审小组或检测鉴定小组)时,应尽可能同时有教学、科研、生产三方面的专家参与。 以下人员不得选聘为科技成果鉴定专家: (1)科技成果完成单位的人员; (2)规划任务下达单位的人员; (3)任务托付单位的人员; (4)长期脱离教学、科研、生产的党政机关治理人员。由于公安、安全、国防等特别部门某些科技成果涉及国家隐秘,不宜扩大知密范围,可以聘请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任务下达或托付单位的同行专家参与鉴定,但不能聘请直接参与被鉴定的科技成果的研制工作的人员。 (四)参与鉴定工作的
15、专家在鉴定工作中应当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进展仔细负责的审查,作出实事求是的评价结论。并对作出的评价结论负责,参与鉴定工作的专家有义务和责任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保守隐秘。 (五)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不得干预参与鉴定工作的专家独立地进展鉴定工作,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对鉴定专家在鉴定工作中提出与鉴定工作有关的恳求,应当仔细讨论并准时作出明确答复。 四、鉴定程序 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应当负责鉴定的全部过程,但不得成立鉴定领导小组领导鉴定工作。 (一)鉴定申请的渠道依据鉴定方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个人可按以下渠道申请鉴定: 1?完成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国
16、务院有关部门科技规划内的需要鉴定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依据任务来源或者隶属关系,向有权组织鉴定的单位申请鉴定; 2?隶属关系不明确的,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申请鉴定; 3?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需要鉴定的科技成果,经完成单位共同协商,由第一完成单位负责依据任务来源或者隶属关系,向有权组织鉴定的单位申请鉴定,同一科技成果只能鉴定一次,不得多单位分头申请鉴定; 4?属于多学科、跨行业的,整体性能具有国际先进水平,对我国社会经济进展和科技进步具有重大促进作用的特殊重大的科技成果,受理鉴定申请的主管机关可以向上一级科技成果治理机构提出鉴定申请报告,由上一级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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