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管理的规章制度电动车车辆管理制度(五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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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电动车管理的规章制度电动车车辆管理制度(五篇)如何写电动车治理的规章制度(精)一 一、 租赁车辆、租期及租金、租赁保证金、电池保证金 1、承租方因需要向出租方承租的车辆型号、数量、颜色、车牌号及租赁期限、租金、租赁保证金等详见汽车租赁登记单。租赁车辆的使用范围仅于 成都行政区域范围。 2、租赁车辆交付前,承租方需一次性支付给出租方车辆保证金10000 元人民币。 3、合同签订时承租方应预付租金。租期缺乏一年的按电动汽车租赁登记表所列金额支付;租期1年以上的于每年到期提前一个月支付下一年的租金。租赁车辆保证金和租金由承租方在车辆交付前一次性支付给出租方。 承租方归还租赁车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2、,如符合以下所列状况,租赁车辆保证金、备用电池保证金由出租方全额退还: (1)承租方归还租赁车辆时经出租方检验车况正常; (2)租赁期内无交通违法记录或有交通违法已准时自行处理的; (3)租赁期内无交通事故或有交通事故已处理了结; (4)租赁期内没有造成出租方担当任何连带赔偿责任; (5)承租方已全面履行本合同义务的。 4、承租方不得自行将租赁保证金抵作租金或其他应付款项。假如承租方给出租方造成直接或间接损失的,出租方有权从承租方的租赁保证金中扣除,并对扣除后的剩余损失向承租人追索。 5、承租方使用信用卡结算方式结算租金、租赁保证金等款项的,承租方授权出租方在租赁合同期内或租赁合同期满后均可在
3、承租方信用卡内扣划其应付给出租方的款项(包括但不限于租金、交通违法相关费用、违约金、赔偿金等),承租方同意无条件支付。 二、 出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1、出租方供应设施齐全、性能状况良好的租赁车辆,配备齐全有效的随车证件(行驶证、保险卡、使用说明书、修理保养手册等),并担当取得随车证件的费用。 2、出租方无偿供应租赁车辆合理使用过程中在成都市行政区三环路内(含)24小时的救援效劳;成都市行政区三环路以外非出租方责任引起的抢修救援,承租方应负担相应施救费用。 3、出租方负责为合理使用租赁车辆所发生的车辆故障不能在96小时之内修复的,供应替换车辆(不保证供应原租车型);如无替换车辆,减免承租方修车期间
4、的租金或顺延用车时间。原租赁车辆修复后,承租方应在出租方发出调换原始车辆通知的二日内,将替换车辆开到规定地点调换原租赁车辆,如承租方逾期调换原租赁车辆,从逾期日起按电动汽车租赁登记表中的超时收费价格额外计收替换车辆租金。 4、除租赁车辆质量问题外,出租方不担当租赁车辆在租赁期间发生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或赔偿缺乏的损失费用及造成的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其他经济损失。 5、当发生承租方将租赁车辆转让、转租、出售、抵押、质押、投资、赠与、典当、寄卖、营运等任何有损出租方合法权益的状况时,出租方有权提前收回车辆,已收取的保证金等款项不予退还且作为承租方应担当的违约金,并有权向承租方追偿给出租方造成的损失。
5、三、 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1、承租方供应的营业执照副本、法人托付书、介绍信、公章或合同章、身份证和驾驶证等证件必需真实有效,如属伪造或超过有效期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均由承租方担当。 2、承租方在出租方登记的指定驾驶租赁车辆的驾驶员须持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承租方需更换指定驾驶员的,应事先书面通知出租方进展登记。非本合同上载明的驾驶员无权驾驶出租方车辆,因此所产生的不利于出租方的任何后果由承租方担当。 3、承租方有权按合同商定享有租赁车辆合法使用权,并担当租赁车辆引发的对第三者的民事责任。 4、承租方在提取车辆前,应自行留意检查车辆的性能状况和设备状况是否一切正常,并把握车辆的各项性能和操作方法,
6、清点车辆的各种证件和必备工具,发觉问题应当场解决,车辆一旦离场,车况即以离场时车辆交接单为准。 5、承租方应正确操作和合理使用租赁车辆,不得对租赁车辆进展超负荷运作或破坏性试验,不得将租赁车辆用于赛车等用途。因交通事故或其他非出租方缘由造成车辆故障、损坏的,出租方不供应替换车,且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停驶期间的费用,停驶费用按80元/天计算)均由承租方担当。 6、承租方无权私自拆换租赁车辆的任何部件和设备设施,违者按所拆换原部件价格的2倍赔偿。 7、承租方应严格依据车辆保修保养手册的规定对租赁车辆进展定期的修理保养,并担当因不按车辆保修保养手册规定保养所造成的全部损失费用。除三包规定免费保养范围
7、外,其他修理保养费用均由承租方担当。为保证修理保养质量,承租方同意到出租方修理站修理保养车辆。 8、承租方担当所租车辆的日常例行检查保养。使用前必需检查车辆的soc表、轮胎气压、路码表、灯光信号,如发觉任何问题,应马上停顿行驶,准时与出租方联系,否则承租方应担当由此引发的包括经济损失等全部责任。 9、租赁车辆的能消耗、通行费、停车费等由承租方自理。承租方须按电动汽车充电须知对车辆电池进展充电,如未按电动汽车充电须知对车辆进展充电和日常维护,导致电池馈电或其他损失的,全部损失全部由承租方担当。 10、租赁期间租赁车辆的车身及底盘的刮、蹭、磕、碰、轮胎损坏,车内设施、附件、工具等遗失、损坏(不属于
8、保险赔偿范围的损失)的,应由承租方按出租方规定的价格赔偿。 11、承租方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担当交通违法、肇事行为所产生的全部责任并赔偿给出租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如因发生交通违法行为未在10日内办理违章处理,承租方根据200元/次担当违约金。 12、租赁期间承租方应妥当保管租赁车辆。如发生车辆被诈骗及非出租方缘由消失毁损、灭失、扣押、罚没等,承租方须在10日内向出租方赔偿车辆原值价款(包括车辆购置本钱、各项税费、车辆装潢费、保险费及上牌杂费等)。承租方未在10日内支付的,每日按车辆原值价款的0.5%加付滞纳金。若承租方将租赁车辆返还的,出租方按实际搁置时间以本合同租金标准扣除搁车费等,余款退还承
9、租方。 13、承租方在租车期间遗失车辆牌照或其他有关车辆证件,应担当补办费用及车辆由此停驶期间的租赁费用。停驶期间的租赁费用按80元/天计算。 14、承租方应维护车辆的机件设备和特征标志,不得擅自摘除车辆零部件、设备和涂改特征标志,不得私配租赁车辆的钥匙,违者将追究赔偿责任。若承租车辆钥匙丧失,承租方应马上通知出租方并赔偿所租车辆门锁和点火开关的整套费用;假如承租车辆的路码表损坏,承租方应当日报修,否则按逾期报修时间100元/日担当违约金。 在租赁期间,出租方有权召回租赁车辆做车身广告,承租方应当积极协作。 15、在租赁期间,承租方因承租车辆发生交通违法行为除按规定担当交警部门行政罚款外,如发
10、生2起(含)以上的交通事故保险赔偿的,应按250元/次担当上浮的保险费。 16、为保证车辆安全行使和保养质量,承租方同意根据车辆保修保养手册规定的保养公里数、保养时间和保养范围将车辆送到出租方指定地点进展保养检测。如承租方不按规定保养造成车辆脱保的,按300元/次赔偿车辆脱保损失,每超过500公里或逾期3天的,赔偿费增加100元,以此类推。 17、租赁期内,承租方如变更住址(单位经营办公地址、注册名称)、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工作单位的,应准时通知出租方。 四、 保险理赔及交通事故处理 1、出租方为租赁车辆投保险种及额度包括:交强 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50万元)、车上人员险(1万元/座
11、)。若承租方认为上述投保险种与额度缺乏,可向出租方要求追加,加保手续由出租方办理,相关费用由承租方担当。 2、承租方担当租赁车辆在租赁期间非出租方缘由引发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或赔偿缺乏的损失费用,出租方不负连带责任;因承租方怠于赔偿致使出租方向他人担当责任的,出租方有权向承租方追偿,并有权要求承租方赔偿因此产生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诉讼支出的律师费用和交通费用等。 3、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承租方应马上向交通治理部门报案,爱护现场,并在第一时间向出租方报告。承租方须照实填写事故报告单,事故处理完毕后5天内将交通治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送交出租方,出租方据此办理保险索赔事宜。承租方逾期
12、通报、逾期供应或不能供应保险公司理赔必需的有关手续材料而致使出租方丢失向保险公司索赔权利的,全部损失均由承租方担当。 4、租赁车辆发生事故时,承租方须先期垫付车辆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赔偿费用。 5、为保证车辆修理质量,承租方同意事故或故障车辆在出租方定点的修理厂修复。如因特别状况在异地修理的,应事先告知出租方,修理费用由承租方垫付,然后持正式修理发票及费用明细清单等有效单据交由出租方向保险公司理赔;承租方自行送外厂修理发生车辆修理质量低劣、更换不符合标准的零部件等状况需重新修复的,承租方须担当修复费用和相应责任。 6、驶出成都市行政区三环路以外的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出租方前往处理事故车辆发生的施
13、救费用按保险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7、所租出的车辆发生盗、抢导致车辆丧失的,乙方凭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报案记录或凭证供应给甲方,则乙方不担当由此带来的车辆损失责任。若因盗、抢现象导致的车辆门锁、车窗损坏的,承租方须担当修理费用。 8、非出租方缘由消失的租赁车辆故障或损坏,承租方应向出租方赔偿租赁车辆在停驶(含修理)期间的租金及车辆资产贬值费。车辆资产贬值费金额按修车实际发生额的15%计算。 五、交通违法处理 1、承租方有义务和责任负责适时查询租赁车辆的交通违法信息,并准时自行承受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 2、出租方查询租赁车辆有交通违法信息时,直接以传真、短信、电子邮件或微信等任一途径通知承租方,承租
14、方接到通知后十个工作日内必需自行处理完毕违章并缴纳交通违法罚款。假如经通知,承租方在期限内累计未处理交通违法行为记录在3起(含)以上的,出租方有权收回车辆并终止合同,已收取的保证金等款项一律不予以退还。送达通知以出租方留存的记录依据为准。 六、违约责任处理 1、承租方须遵守合同商定的付款方式按时支付租金,承租方逾期付款的,出租方将按日租价收取逾期租金,并每日收取逾期总金额0.5%的滞纳金。 2、承租方应按商定的还车时间交还车辆。逾期归还车辆的,承租方应连续支付租金,并缴纳租赁期租金总额20%的违约金;如承租方提前解除合同归还租赁车辆的,已支付的租金不予退还,并额外向出租方支付未履行期间租金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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