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管理办法15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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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健康管理办法15篇【第1篇】项目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项目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就是为实现职业健康安全目标、规避人员伤害、确保人身安全和健康而进行的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等一系列管理活动。 第二条 项目经理部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gb/t20000 标准、建设单位和集团公司对项目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的规定,建立并持续改进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建立并完善项目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安全保证措施。 第三条 项目经理部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防治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 项目经理部应为项目所有人
2、员办理在现场工作期间的意外伤害保险。 第五条 项目经理部应通过对人员、机具、设管、材料、方法、环境等要素的过程管理,实现项目职业健康安全目标。 第二章 项目职业健康安全目标 第六条 职业健康安全总目标 确保项目员工无职业病;确保安全无事故,实现零事故工程。 第七条 施工安全目标 7.1、杜绝因工亡人事故。 7.2、职工因工重伤率控制在0.5以内,轻伤率控制在5以内,职业病发生率控制在1.2以内。 7.3、减少或消除施工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事故隐患,保证人员健康安全和财产免受损失。 7.4、减少或避免各类危害事件的发生。 7.5、在铁路营业线施工中,确保不发生施工责任的行车事故。 7.6、实现安全标
3、准化工地。 第三章 项目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组织 第八条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机构 8.1、项目经理部成立项目职业健康安全管理领导小组,项目经理(王光华)任组长,项目总工程师(李影)、安全监察长(雷云桥)任副组长,各部部长、主任等人员为成员。 8.2、项目安全质量部是项目职业健康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8.3、项目经理部应明确项目领导、各部门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职责。 第九条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人员配备 9.1、项目安全质量部按规定配安全监察工程师。 9.2、各工程队配专职安全员。如工程队承担施工的工点分散时,每个工点至少配一名专职安全员。 9.3、工班配置兼职安全员。 第四章 项目职
4、业健康安全管理控制 第十条 强制性规定 10.1、项目经理应对工程项目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 10.2、项目经理、分管安全负责人、专职施工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五章 安全事故处理 第十一条 安全事故的处理 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安全事故调查程序组织实施调查,依法取证,分析、查明事故发生原因,明确、处理事故责任人,在规定的时间内结案,并进行安全事故教育。 【第2篇】工程项目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及办法 (1)本项目职业健康安全实行三级管理,即:一级管理由安全副经理领导下的安全环保部负责,二级管理为施工作业厂队负责,三级管理由班组负责。 (2)根据本工程的特点及条件制定施工生产职业健康
5、安全责任制、并按照颁布的责任制的要求,落实各级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职业健康安全负责制,人人做好本岗位的职业健康安全工作。 (3)本项目开工前,由工程技术部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同时,制定实施性职业安全技术方案,对土方开挖、运输、混凝土浇筑、基础处理、金结制作与安装等作业,编制和实施专项职业健康安全措施,确保职业健康安全。 (4)实行逐级职业健康安全技术交底制,由项目经理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详细的职业健康安全技术交底,凡参加交底的人员要履行签字手续,并保存资料,安全环保部专职安全员对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作好记录。 (5)加强施工现场安全教育。 针对工程特点,对所有从事管理和
6、生产的人员施工前进行全面的职业健康安全教育,重点对专职安全员、班组长和从事特殊作业的操作人员进行培训教育。 未经安全、职业健康教育的施工管理人员和生产人员,不准上岗,未进行三级教育的新工人不准上岗,变换工作或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而没有进行培训的人员不准上岗。 特殊工种的操作人员需进行安全教育、考核及复验,严格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定且考核合格获取操作证后方能持证上岗。对已取得上岗证的特种作业人员要进行登记,按期复审,并设专人管理。 通过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增强职工安全意识,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树立员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并提高职工遵守职业健康安全纪律的自觉性,认真
7、执行安全检查操作规程,做到不违章指挥、不违章操作、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达到提高职工整体安全防护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6)认真执行安全检查制度。 项目经理部要保证职业健康安全检查制度的落实,规定检查日期、参加检查人员。安全环保部每旬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安全员每一天进行12次巡视检查。视工程情况,在施工准备前、施工危险性大、季节性变化、节假日前后等组织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劳动保护问题,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立即制定整改措施,定人限期进行整改和验收。 (7)按照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对易燃、易爆物品、火工产品的采购、运输、加工、保管、使用等工作项目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并接受
8、当地公安部门的审查和检查。炸药必须存放在距工地或生活区有一定安全距离的仓库内,不得在施工现场堆放炸药。 (8)按月进行职业健康安全工作的评定,实行重奖重罚的制度。严格执行建设部制定的安全事故报告制度,按要求及时报送安全报表和事故调查报告书。 (9)建立安全事故追究制度,对项目部内部发生的每一起安全事故,都要追究到底,直到所有预防措施全部落实,所有责任人全部得到处理,所有职工都吸取了事故教训。 【第3篇】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奖惩办法 1.目的 为明确公司健康安全奖惩办法,使健康安全方面的工作奖罚有据可循;并充分调动全体施工人员及其他人员做好安全工作的积极性,保证项目安全完成,制定此规定 2.范围 所
9、有参加公司所属人员和管理人员 3. 职责 3.1 对公司安全做出重大贡献和安全改善的人员或事项进行奖励;3.2 对安全检查中各部门安全工作进行奖励或处罚; 3.3 综合考评各部门安全生产,对优秀部门进行奖励,对不达标部门进行处罚; 3.3 对各部门的安全教育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奖励或处罚; 3.4 对公司内发生的安全事故和造成的经济损失事故进行处罚; 3.5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奖励和处罚。 4. 奖惩原则 4.1各级组织、领导、各个部门、每个岗位都必须按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规定,各尽其职、各负其责,承担起相应的责任。 4.2 公司的各级组织各职能部门要认真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遵循“逐级负
10、责、领导负责、部门负责、岗位负责”的原则,建立起逐级考核制度,并实施有效的运作。 4.3 逐级负责就是从上至下一级对一级强化领导,从下至上一级对一级全面的负责。即公司对各单位、各单位对下属单位要加强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工作的领导,各单位下属单位对各单位、各单位对公司在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工作上要全面负责,做到责权明晰,各负其责,实现有序管理。 4.4 领导负责就是公司、各单位的主管领导对本单位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负全面责任,副职负具体责任。 4.5 部门负责就是公司及各单位的各职能部门,对本部门本职工作的安全负责,在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中负有管理、监视、测量、督促、指导的责任。 4.6 岗位
11、负责就是全体从业人员对本岗位的安全工作负全部责任,按权限和职责范围明确各岗位在安全生产中所负的责任。 5. 内容 5.1健康安全管理奖励和处罚的对象: 5.1.1单位包括:公司各部门和承包商。 5.1.2个人包括:公司合同制以上员工、承包商和劳务分包商的员工。 5.2 奖励和处罚的实施主体分两个层次进行: 5.2.1 公司进行的奖励和处罚。每次具体的奖励和处罚意见由安委会拟定,经公司领导审批后实施。 5.2.2 各部门进行的奖励和处罚。每次具体的奖励和处罚意见由各部门领导拟定,经公司领导审批实施。 5.3 健康安全管理的奖励 5.3.2 奖励事项: 5.3.2.1在生产中及时发现隐患,并采取措
12、施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人员,给予100500元的奖励; 5.3.2.2 在突发事件抢险抢救、挽救他人生命和财产中,表现突出者,给予1001000元的奖励。 5.3.2.3 在制止严重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及失职行为中表现突出,对维护正常生产施工秩序和工作秩序,有显著成效者,给予50500元的奖励。 5.3.2.4 以上人员奖励需通过安全奖励申请,报安全管理委员会通过后经财务部下发。 5.3.2.5 积极提出合理的建议,在安全生产、事故预防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者,给予20100元的奖励,此项通过提案改善管理落实人员奖励。 5.3.2.6 对本单位(车间、班组)安全工作认真负责,积极配合项目组搞好安全工作,
13、并且下属人员无违章的领导者。 5.3.2.7 安全生产先进个人条件: 1)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各项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保障生产安全 2)积极学习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坚决反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5.3.2.8 此上两种情况由车间或制造部自己制定奖励措施,生产管理部监督实施。 5.4 健康安全管理的处罚 5.4.1处罚对象:为对处罚事件负有直接责任、主要责任和领导责任的公司部门、班组、承包商和劳务分包商,以及个人。 5.4.2 受处罚事件,主要包括: 5.4.2.1发生等级以上人身伤害、死亡事故。 5.4.2.2发生设
14、备、火灾、交通等重大财产损失事故。 5.4.2.3发生事故或险兆事件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 5.4.2.4发生等级以上环境污染事故或受到当地主管部门处罚的事件。 5.4.2.5 月度健康安全绩效考核达不到要求,安全检查不合格或整改不到位的事项。 5.4.2.6 个人多次违章和严重违章。 5.4.3 发生等级以上事故,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 5.4.3.1发生等级以上事故,由安委会组织成立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 5.4.3.2 发生重伤以上人员伤亡事故或重大财产损失事故,根据事故调查责任认定,对人员进行处罚。 5.4.3.3发生轻伤事故或一般财产损失事故,根据事故调查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员
15、进行处罚。 5.4.3.4 安委会按照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中的责任认定和处理意见做好执行处罚的落实工作。 5.4.3.5 以上处罚标准参考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办法对相应事故的处罚规定。 5.4.4 对发生事故或险兆事件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的处罚: 5.4.4.1各部门发生事故或险兆事件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公司领导或安委会发现(或接到举报)后,由安委会及时进行调查确认和处理。 5.4.4.2 对发生轻微事故或险兆事件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的责任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5.4.4.3 对发生等级以上(或多起轻微事故)严重事故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的责任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直接给予经济处罚500元。 5.4.
16、5 对发生等级以上环境污染事故或受到当地环境管理部门处罚事件的处罚: 5.4.5.1 安委会对造成等级事故或受到当地政府安监、环保部门处罚的情况进行调查,确认是否因客观因素或是未履行责任问题; 5.4.5.2 对确因责任问题造成等级事故或受到当地政府安监、环保部门处罚的,由公司主管领导组织讨论决定对责任部门和个人进行处罚。 5.4.6对承包商或劳务分包商的处罚: 5.4.6.1应在安全协议条款中明确承包商的健康安全责任和相应的处罚要求,违反合同条款内容、因责任事故或严重违章等原因造成我公司人员伤害、财产损失或恶劣影响,应根据合同要求承包商给予相应的赔偿或对其进行处罚。 5.4.6.2在为我公司
17、服务期间,发生事故、发生严重险兆事件、不服从管理、因事故(或严重险兆事件)影响工期进度或给我公司造成经济财产损失的,根据具体情况由项目组申报材料,安委会拟定处罚意见并执行。 5.4.6.3 对承包商或劳务分包商整体健康安全管理不力,并给公司带来损失和影响的处罚,除执行安全协议明确列明的处罚条款外,可包括列入“黑名单”永不再用、终止合同和经济处罚。 5.4.6.4 对承包商和劳务分包商的经济处罚金额,根据具体情况,除安全协议明确列明的外,由安委会讨论决定。 5.4.7 人员违章处罚,造成的事故损失由违章人员负主要责任80%,直接领导负20%的责任。 5.4.8 安全检查不合格项和整改不到位的处罚
18、: 5.4.8.1 对安全检查不合格项车间检查超过3项者,每超过一项,给予20元的处罚。 5.4.8.2 对安全检查整改不到位的,每项给予20元的处罚。 5.4.8.3 对安全检查重复出现和多次整改不到位的项目,每项给予50元的处罚。 5.4.9 违章作业的处罚: 5.4.9.1 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违章作业,对作业者和相关领导进行负激励,违章作业者50元/次,班长40元/次,主任30元/次,部长20元/次; 5.4.9.2 对违章作业者出现违章作业3次以上,停止违章作业者的岗位或转岗,对出现3次/月以上违章的部门,部长负激励200元,主任负激励100元,对出现5次/月以上违章的部门,考核部门1
19、000元,对相关领导追究相关责任。 5.5 “停产整顿”处罚 5.5.1 “停产整顿”处罚,适用于车间和各生产项目,停产整顿的同时,给予集体或个人经济处罚。 5.5.2 项目 “停产整顿”处罚的最低条件: 5.5.2.1发生死亡事故。 5.5.2.2 在两个月内连续发生2起重伤事故。 5.5.2.3 在一个月内连续发生3起轻伤以上伤害事故。 5.5.2.4 发生10万元以上的责任财产损失事故。 5.5.2.5 在一个月内连续发生3起2万元以上的责任财产损失事故。 5.5.2.6主要领导不重视安全工作,制度不落实,现场管理混乱,对公司检查时提出的问题置之不理或多次在规定的限期内不予积极整改,存在
20、较大事故隐患。 5.5.3 车间“停产整顿”处罚的最低条件: 5.5.3.1发生重伤以上事故。 5.5.3.2在一个月内连续发生2起轻伤以上伤害事故。 5.5.3.3 作业员工多次严重违章,在一个月内连续有5人以上严重违章的。 5.5.3.4 发生5万元以上的责任财产损失事故。 5.5.2.5 在一个月内连续发生2起1万元以上的责任财产损失事故。 5.5.2.5制度不落实,现场管理混乱,对公司或项目部检查时提出的问题置之不理或多次在规定的限期内不予积极整改,存在较大事故隐患。 5.5.4 “停产整顿”处罚的实施: 5.5.4.1 车间和各施工项目的“停产整顿”处罚由相应安全检查部门(生产管理部
21、、综合管理部)提出,上报安委会讨论同意后实施处罚。 5.5.4.2总经理、各主管领导可对安全管理不力、连续发生事故的项目和车间直接做出“停产整顿”处罚决定,指示安委会实施。 5.5.4.3出现满足“停产整顿”处罚条件的财产损失事故时,由安委会和相关部门协商提出处罚意见。 5.5.4.4对项目或车间“停产整顿”处罚的时间范围,一般掌握在两至三天,最长不能超过一周。以主要领导真正从思想上转变认识,员工提高安全意识,作业现场混乱局面得到彻底改观为目的。 5.5.4.5执行“停产整顿”处罚,必须事实清楚,符合实际,不得乱做该类处罚决定或挟私报复,违者将给予严肃处理。 5.6 对安全生产优秀部门的考评和
22、奖惩 5.6.1 各制造部应根据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及公司安全相关文件完善本部门和科室的安全管理体系。 5.6.2 公司安委会定期检查和评审各制造部安全管理体系,并依据检查的情况对各制造部或科室进行评比。 5.6.3 安全生产优秀部门的评比内容及标准(见附表) 考核总分为500分。考核结果在450分以上时为优秀单位;400分为合格单位;400分及以下为不合格单位; 5.6.4 对安全生产优秀部门的奖励,授予安全生产优秀部门的流动红旗,全公司表彰,并奖励1000元。 【第4篇】职业健康体检管理办法 为了更好的贯彻执行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结合我矿生产和人员的实际,不断增强职工的职业卫生意识,全面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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