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情境九票据法实务.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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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习情境九学习情境九票据法实务票据法实务主讲人:古春歌主讲人:古春歌【职业能力目标】通过本学习情境的学习,使学生了解我国目前的票据种类,准确理解票据法律关系中各方的权利与义务的具体内容,从而能够正确行使票据上的权利及承担票据义务,避免票据欺诈。【典型工作任务】熟悉汇票、本票、支票据的特点,准确把握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掌握如何开立、使用票据,了解汇票的出票、背书、承兑、追索等票据行为及其法律效力,正确行使票据权利,学习子情境一学习子情境一 票据的票据的“紧箍咒紧箍咒”-认识票据与票据法认识票据与票据法一一.票据票据(一)票据1.概念出票人依票据法签发依票据法签发的,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在见票时或
2、在票载日期无条件支付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一种有价证券有价证券。2.种类汇票、本票、支票(二)票据的特征文义性无因性要式性设权性票据一旦开立、流通,在当事人之间就产生一定的票据法律关系。二二.票据法律关系票据法律关系票据法律关系是指票据当事人之间在票据的签发与转让等过程中发生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可分为票据关系和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一)票据关系1.票据关系票据关系是指当事人之间基于票据行为(票据发行、背书、承兑、参加承兑、参加付款、保付、照付等)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2.票据关系的构成构成主体客体内容主体分类:(1)按照当事人是否随出票行为出现为标准,可分为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
3、事人。(2)按照当事人之间的相互位置的不同,可以分为前手和后手。(3)按照当事人是否持有票据,可分为持票人和非持票人。(4)按照当事人在票据关系中的地位不同,可分为债权人和债务人。银行汇票当事人银行汇票当事人A(出票银行)-B(收款人)-C(被背书人)(背书人)(持票人)A(付款银行)D(代理付款银行)E(保证人)第一债务人第二债务人票据权利人 银行承兑汇票当事人银行承兑汇票当事人A(出票人)-B(收款人)-C(被背书人)(背书人)(持票人)F(承兑银行)E(保证人)第一债务人第二债务人票据权利人 商业承兑汇票当事人商业承兑汇票当事人A(出票人)-B(收款人)-C(被背书人)(背书人)(持票人
4、)A(承兑人)D(保证人)第一债务人第二债务人票据权利人票据当事人票据当事人基本基本当事人当事人非基本非基本当事人当事人出票人出票人付款人付款人收款人收款人承兑人承兑人背书人背书人被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保证人客体:客体是指参加票据法律关系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一定数额的金钱。内容:票据权利和票据义务。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票据义务包括:付款人的付款义务、承兑人的承兑义务、保证人的担保义务等。(二)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即根据票据法规定而直接发生的法律关系。主要有:票据返还关系;利益返还关系;汇票回单签发关系;损害赔偿关系等。1.票据返还关系2.利益
5、返还关系3.汇票回单签发关系4.损害赔偿关系(三)票据基础关系1.票据原因关系2.票据资金关系3.票据预约(四)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票据关系一经成立就与其基础关系相分离,两种关系独立存在,分别属于不同的法律规范,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有效和履行,不影响票据关系,但是两者又有一定的联系。1.票据关系与票据原因关系2.票据关系与票据资金关系3.票据关系与票据预约关系三三.票据行为票据行为(一)票据行为票据行为是以票据权利义务的设立、变更及终止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参加承兑、保付等。票据行为种类票据行为种类 根据法律规定,票据行为主要有如下几种:(1)出票行为,亦称发票行为,是
6、指出票人制作和发出票据的行为。这是票据行为中最基本的一种。(2)背书行为,是指票据的权利人(持票人)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写明把票据权利转让与他人行使的行为。(3)承兑行为,是指付款人在票据上签名承诺付款义务的行为。(4)保证行为,是指付款人以外的其他人表示在付款人不履行付款义务时,代为履行责任的行为。票票据据行行为为出票出票背书背书承兑承兑保证保证出票行为是基础票据行出票行为是基础票据行为和各种票据共有行为为和各种票据共有行为背书、承兑和保证是以背书、承兑和保证是以出票为前提的附属票据出票为前提的附属票据行为行为(二)票据行为的要件1.具备实质有效条件(1)行为人必须具有从事票据行为的能力。
7、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其他票据当事人也不得据此签章向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主张任何票据债权;(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或者无缺陷。以欺诈、偷盗、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3)票据行为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2.票据签章符合法律规定票据上的签章因票据行为的性质不同,签章人也不相同: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票据上的签章是票据行为表现形式中绝对应记载的事项,如无该内容,票据行为即为无效。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
8、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在票据上的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票据无效;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票据签票据签发时发时 票据背书票据背书时时 票据承兑票据承兑时时 票据保证票据保证时时 票据代理时票据代理时 持票人持票人行使权行使权利时利时 出票人出票人签章签章 背书人签背书人签章章 承兑人签承兑人签章章 保证人签保证人签章章 代理人签章代理人签
9、章 持票人持票人签章签章3.票据记载事项符合法律规定票据记载事项票据记载事项类型类型 概念概念 内容内容 效力效力 绝对必要记载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事项票据法明文规定必票据法明文规定必颏记载的事项颏记载的事项 票据种类的记载;票据种类的记载;票据金额的记载;票据金额的记载;收款人的记载;收款人的记载;年月日的记载。年月日的记载。欠缺记载内容之一则欠缺记载内容之一则票据无效;更改金额、票据无效;更改金额、收款人名称、日期的,收款人名称、日期的,票据也无效。票据也无效。相对必要记载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事项应该记载而未记载应该记载而未记载可以依法补充的事可以依法补充的事项项 付款日期;付款地;付款日期;付款
10、地;出票地。出票地。可以依法补充,可以依法补充,不影响票据的效力。不影响票据的效力。任意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票据法规定由当事票据法规定由当事人选择记载的事项人选择记载的事项 如如“不得转让不得转让”等等 该记载有效该记载有效 不得记载事项不得记载事项票据法禁止行为人票据法禁止行为人在票据上记载的事在票据上记载的事项项 如在本票、支票上记如在本票、支票上记载付款日等载付款日等 该记载无效该记载无效 可以记载事项可以记载事项法律规定事项以外法律规定事项以外的事项的事项 签发票据的原因、票签发票据的原因、票据项下交易的合同号据项下交易的合同号码等码等 该记载不具有票据上该记载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的效力
11、(三)代理票据行为代理票据行为,是指代理人在其代理权限内,在票据上记载被代理人的名称及为被代理人代理的意思,并在票据上签章的行为。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1.代理条件(1)需有票据当事人委托代理的意思表示;(2)代理人必须在票据上表明代理关系;(3)代理人需要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在票据上签章。2.无权代理3.越权代理四四.票据权利与抗辩票据权利与抗辩(一)票据权利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它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义务人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义务人请求支付票面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请求支付票面金额
12、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求权和追索权。什么是付款请求权什么是付款请求权什么是追索权什么是追索权1.如何取得票据权利(1)原始取得(2)继受取得依背书转让或履行票据债务而取得;因税收、继承、赠予等方式取得票据。2.票据权利消灭(1)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2)被追索人依法清偿债务;(3)票据时效届满;(4)保全手续欠缺;(5)法院作出除权判决;(6)他人善意取得。3.如何行使与保全票据权利4.票据权利的行使(1)付款请求权的行使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步骤行使付款请求权;必须在法定的场所和时间里行使付款请求权;行使付款请求权应注意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2)追索权的行使追索权行使的实质要件(法定事
13、由)a.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时,持票人可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b.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汇票被拒绝承兑;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追索权行使的形式要件a.必须在法定提示期内提示承兑,未提示承兑不能行使追索权;b.必须在法定提示期限内提示付款,未提示付款不能行使追索权;c.不获承兑或者不获付款时,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请求作成拒绝证明书;d.须将拒绝承兑或者拒绝付款事由通知债务人。追索权行使的顺序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追索权行使的限制。持票人为出票人的,
14、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这条是对回头背书中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限制。行使追索权的具体内容a.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b.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c.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关于追索权行使的消灭时效持票人对其前手行使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之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个月。(3)再追索权的行使再追索权是指清偿了持票人追索金额之后的汇票债务人所行使的追索权利。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再追索的内容:a.清偿的全部金额;b.各项金额自清偿日起至
15、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利息;c.发出通知书的费用。(4)保全票据权利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指票据权利人为防止票据权利丧失所进行的行为。保全方式包括按期提示票据、作成拒绝证书、中断时效等。5.票据丧失补救办法票据丧失,是指持票人并非出于自己的本意而丧失对票据的占有。票据可能因为被盗、票据可能因为被盗、毁损、遗失而导致持票人毁损、遗失而导致持票人不再占有票据不再占有票据票据丧失后的补救办法票据丧失后的补救办法提起诉讼 据据失失的的救救法法票票丧丧后后补补办办挂失止付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公示催告(1)挂失止付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人(含代理付款人),接受挂失通知的付款
16、人决定暂停支付,以防止票据款项被他人取得(包括第三人的善意取得)的一种补救措施。*下列票据丧失后不能挂失:a.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和代理付款人的票据;b.未承兑的商业汇票、转账的银行汇票、转账的银行本票。程序:a.失票人作书面通知(含失票的时间、地点、原因、票据种类、号码、金额、出票日期、付款日期、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挂失止付人的名称、营业场所等)。缺少上述记载事项,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b.止付人收到通知书后,查明挂失票据确未付款时,应立即暂停支付。(2)公示催告法院依失票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法,催告票据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限内向法院申报权利,如在一定期限内没有申报权利,则
17、产生失权的法律后果;失票人则请求法院宣告票据无效,从而使票据权利与票据本身相分离的一种权利制度。适用于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程序:a.申请(须记载票据主要内容和票据丧失的事实经过)。b.审查(含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否则,7日内裁定驳回。c.受理当天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止付。d.公告(3日内)(公告期间不少于60天)对权利申报的处置a.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付款人;b.通知利害关系人向法院出示票据,并通知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间查看该票据;c.申请催告的票据与申报人出示的票据不一致的,裁定驳回申报;d.票据一致的,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除权判决宣告票据权利与票据本身相分
18、离、使票据失去效力的判决。a.除权判决须经申请人申请,法院不能主动为之;b.申请人应于申报权利期间届满次日起1个月内申请,逾期不申请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c.申请人有权根据生效的判决向付款人申请付款。(3)提起诉讼失票人在丧失票据后,在票据权利时效届满之前,在提供相应担保的情况下,可以请求出票人补发票据,或者请求债务人付款。如果出票人拒绝补发票据,或者债务人拒绝付款,则失票人可以因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失票人应提供有关证明,说明自己曾经持有票据、该票据上的有关记载事项,说明自己丧失票据的情形。(二)票据抗辩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分为对物的抗辩和
19、对人的抗辩。1.对物的抗辩对物的抗辩,是指基于票据本身的内容有瑕疵而进行的抗辩。包括:(1)票据行为不成立而为的抗辩。(2)依票据上的记载不能提出请求的抗辩。(3)票据载明的权利已消灭或已失效而为的抗辩。(4)票据有伪造、变造情形而为的抗辩。(5)票据权利的保全手续欠缺而为的抗辩。2.对人的抗辩对人的抗辩是指可用以对抗特定持票人的抗辩。(1)持票人欠缺形式上、实质上的受领资格而为的抗辩。(2)只有特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向特定的票据债权人行使的抗辩。欠缺对价的抗辩、原因关系欠缺或已消灭的抗辩等。(3)明知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持票人。3.票据抗辩限制票据抗辩的限制
20、是票据法规定的票据债务人对特定持票人不得抗辩的限制。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的抗辩事由对抗善意持票人,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票据债务人只能对基础关系中的直接相对人不履行约定义务的行为进行抗辩。持票人取得的票据是无对价或不相当对价的,由于其享有的权利不能优于其前手的权利,故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该持票人。五五.票据伪造、变造票据伪造、变造(一)票据伪造票据伪造是指以行使票据权利义务为目的,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伪装票据行
21、为的的违法行为。1.票据伪造的法律后果:及于被伪造人的法律后果不负任何法律责任。及于伪造人的法律后果不负票据上的责任,承担刑法上的诈骗责任和民法上的赔偿责任;及于其他真正签章人的法律后果不影响真正签章人所为的票据行为的效力;及于其他人的后果*持票人不能向伪造人和被伪造人主张票据权利,只能向真正签章人主张票据权利;如无真正签章人,只能向伪造人主张民事赔偿。*付款人(如汇票上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如未能辨认出票据上签章的真伪而付款,只要持票人合法,该付款行为有效,不能以票据上签章虚假为由主张退回,付款人因此遭受的损失只能寻求民法上的救济。*代理付款人(如银行汇票中出票行以外的银行、支票中出票人记
22、载的付款银行)如尽了审查义务,但未能发现其真伪而付了款,该付款行为有效,委托人应对该付款行为负责;如代理付款人的审查有恶意或有重大过失,则自行承担。2.票据伪造的风险承担持票人负担风险的可能性无真正签章人且在请求付款时被拒绝,又不能从伪造者处得到民事赔偿,其风险就出现了。付款人负担风险的可能性经认真审查未能辨认出签章的真伪,只能按民法上的“公平责任”由所有参与票据活动的当事人分担。被伪造人负担风险的可能性在此项伪造中,存在着可归责于被伪造人的事由(如对有效印章或已更换的印章未妥善保管而被盗盖)。真正签章人负担风险的可能性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后,其前手中无真正签章人,又不能从伪造人处获得民事赔偿
23、。(二)票据变造票据的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变更的行为。如变更票据上的到期日、付款日、付款地、金额等。票据变造的法律后果及于变造人的后果如变造人同时又是票据行为人,则负刑事责任、民事赔偿责任、票据责任;如果变造人只作了变造行为,而未做票据行为,只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不承担票据责任。及于被变造人的后果只对变造之前的记载事项负责(与变造人恶意串通或有重大过失的除外)。及于其他签章人的后果对不能辨别其在变造之前签章还是在变造之后签章的签章人,法律推定其在变造之前签章,按原记载事项承担票据责任。及于持票人的后果可能有部分权利受到影响,因为当他想变造之前的签章
24、人主张时,仅能按原记载事项受偿,而不论其取得票据时付出了多少代价;如果他向变造之后签章的人主张,他能获得全部权利;如果他向变造人主张,若变造人同时又是票据行为人,则他既可行使票据权利,有可行使民事权利,若变造人不是票据行为人,他只能行使民事权利。及于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后果同伪造票据。六六.票据欺诈行为的法律责任票据欺诈行为的法律责任票据欺诈行为主要有:(1)伪造、变造票据;(2)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3)签发空头支票或者故意签发与其预留的本名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4)签发无可靠资金来源的汇票、本票,骗取资金;(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6)
25、冒用他人的票据,或者故意使用过期或者作废的票据,骗取财物;(7)付款人同出票人、持票人恶意串通,实施前六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行为人实施上述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法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学习子情境二学习子情境二 一一“纸纸”走遍天下走遍天下-汇票汇票一一.认识汇票认识汇票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指定日期内,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它是一种委付证劵。分类标准分类标准 类型类型 按出票人按出票人不同区分不同区分银行汇票是出票人和付款人均为银行的汇票。银行汇票是出票人和付款人均为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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