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行业大数据打假2.0》——2015年度中国电子商务行业打假研究报告(20160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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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子商务行业大数据打假 2.02015 年度中国电子商务行业打假研究报告网规研究中心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2016 年 3 月电子商务行业大数据打假 2.0电子商务行业大数据打假 2.01目目 录录第一部分 假货的概念与数据第一部分 假货的概念与数据一 假货的概念6二 假货的数据14第二部分 电子商务平台治理假货第二部分 电子商务平台治理假货一 平台治理假货的法律义务与责任24二 平台治理假货的网规52三 平台打假的优势与困难61四 客观认识打假中的平台责任问题72第三部分 多元共治,打击假货第三部分 多元共治,打击假货一 销售者治理假货75二 生产者治理假货77三 消费者治理假货82
2、四 第三方机构组织治理假货85五 政府治理假货87附录一 电商假货九问98附录二 电商假货众人谈101附表一 国内线上假货治理法律法规汇要 104附表二 国内线下假货治理法律法规汇要 110附表三 国内电商平台假货治理情况汇总表116电子商务行业大数据打假 2.0电子商务行业大数据打假 2.02本报告核心观点本报告核心观点本报告的核心观点可用“一、五、二”“一、五、二”来概括。“一”“一”是指一个关键数值:1.58%。1.58%。中国网购的假货问题到底有多严重?无疑是一个颇具争议性和挑战的问题。而各种渠道中,能够得到的直接数据少之又少,我们不得不从各种相关已经披露的公开数据中推算。 该报告通过
3、分析近五年来相关官方机构发布的近百个权威的公开数据,得出的结论是:其中最大的为 5.83%,最小的是万分之 1.5。平均值为1.58%。而目前国际贸易中,公认的假货贸易的占比约为 10%。这样,围绕中国电商假货问题的结论也就一目了然:中国电子商务中的假货问题远没有很多人认为的那么严重, 且多年来的增速也远远低于中国电商和网购的整体增长速度,说明在我国政府管理部门、行业组织、交易平台、消费者及第三方专业机构的共同不懈努力下,这一问题已经得到了有效控制!为什么我们的数据和很多人认为的网上假货严重泛滥的情形不一致?一方面,是因为如果我们不做严格区分,会把大量不是真正的假货问题涵盖进来,比如跨境代购的
4、商品、平行进口、保税区商品、串货、无品牌商品、C2B 定制商品及农产品等;另一方面是由于电商平台交易本身的聚合和放大效应,一个假货实物可能会映射成多个网店里的销售信息而显得无所不在。假货问题的另一个关键点就在于, 权利人在这个问题上有着根本性的决定权,权利人眼中的假货往往并不仅仅特指那些真正的假货, 其实他们更关心那些没有被他们授权销售的合法生产的产品,而这种非授权销售却是我国法律不禁止的。或者说,一般来讲,非授权制造一定是侵权,非授权销售则不一定。这一点,很容易被公众忽略。对于假货的概念一定要科学合理地依法界定,不能非黑即白,随意扩大。严格意义上,电商假货是一个伪命题。作为第三方平台,不可能
5、设置产品准入的审查,只要中国的市场里还有一件假货,它就可能流进电商平台,平台的治理只能是事后的。所以,电商假货的问题就是中国市场、中国经济的问题。由于掌握了大数据等先进打假手段,目前平台上的打假力度,已经严于市场中的执法部门,值得线下的打假借鉴。线上线下一体化治假,已经成为我国打假工作的新趋势。“五”“五” 是指看待网购假货问题应该保持五个原则: 精准性、 客观性、 全局观、精准性、 客观性、 全局观、发展观和国际视野。发展观和国际视野。电子商务行业大数据打假 2.0电子商务行业大数据打假 2.03精准性精准性是指我们在假冒伪劣的定义上, 完全可以采取更加精准和国际通行的规则。国际通行的说法只
6、是假冒,严格局限在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内,没有假冒伪劣这个谁也说不清楚的组合词。 而我们假冒伪劣这个通称却有着两个保护逻辑和方向:保护知识产权和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产权和保护消费者权益是两种不同的价值取向, 也有不同的评判标准和手段。我们将假冒伪劣合并,混淆了这两种价值判断,其中既有侵权行为,也有违约行为,使得我们的法律关系分析不清楚、认定标准不清晰、解决措施不精准。假冒伪劣违法犯罪的成立应该是以主观故意为前提。其中,非主观故意造成的“劣”不应算作假冒伪劣范畴,如合法生产者生产的质量不合格产品等。也就是说,即便我们保持假冒伪劣的说法,也应该把其中劣而不假的部分刨除出去,只有存在主观故意的劣,
7、才是假冒伪劣中的劣。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当然需要制止, 但我们完全可以在其他法律问题的层面加以解决,没必要将其塞入假货的定义里。由于我们往往假冒伪劣不分,导致大量非知识产权问题归纳为假货问题,人为放大了我国假货的比例,也让国际上误解了我们的知识产权保护情况。假货概念的国际接轨,限定在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已显得非常必要。客观性客观性是指我们在看待平台的打假义务和责任问题上。 我们当然承认网购中存在大量假货的现状, 并且认可平台在打假问题上有很大的努力空间以及需要承担重要的责任。但当我们分析了国际国内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判例,以及了解了平台在这方面做的工作和其设计、 执行的网规, 并比较了线上线下的不
8、同做法之后,深刻意识到:电商假货是个成因复杂且与实体经济关联极其密切的问题, 与现有的法律规定、 国际惯例和司法判例相比, 与线下的类似企业相比, 作为完全的第三方平台,已经在这个问题上做出了巨大的努力和付出, 即便他们在我国网络经济和实体经济特定的这个发展阶段,注定还要做出更多的付出、承担更多的指责和责任,但他们超出法律规定的付出和担当应当得到公正的评价和社会的认可。平台的商业模式决定了其永远不可能将假货百分百清除干净, 除非我们生活的物理环境里已经没有一件假货。 我们不可以以平台上仍有假货为由对平台提出无止境的要求,我们必须为平台设定合理的打假目标。为此,我们建议可以进一步明确的是:法律规
9、定和制度有缺陷的情况下平台不担责; 权利人不配合的情况下平台不担责;法律适用的灰色区域,尚未明确的问题平台不担责,比较典型的是代购问电子商务行业大数据打假 2.0电子商务行业大数据打假 2.04题。不可以将平台的主动担责理解为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这只是其承担社会责任的体现,我们可以对其表扬和鼓励,但不能要求所有平台都做到,尤其是中小平台。评价平台是否尽到义务应以同期国家管理部门的相关数据为基准指标:如工商管理部门对网上假货的处罚在整体处罚中的比例, 消协系统收到的网上假货投诉在整体投诉中的比例等。全局观全局观是指我们需要从更广阔的视野里看待假货问题的解决, 它和我国经济转型升级、消费升级、
10、块状经济和农村经济发展相关联,其带来的虽然是挑战,但也蕴含着大量的机遇。发展观发展观是指电商的假货问题和电商平台的关系密切,而我们的电子商务平台已经发展到了新的时代:社交移动化及 O2O,我们需要跟上时代和应用的快速变化。 而国际视野国际视野是指我们不仅需要了解国外电子商务假货治理的定义、立法、司法判例和平台网规,由于跨境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和平台覆盖面的跨国性,其间的竞争关系和博弈也愈加明显,对于国外媒体的指责,我们需要辩证地分析和评判。最后的“二”“二”就是指中国的电子商务行业打假已经进入了 2.0 时代2.0 时代。其标志有三个:国家级专项政策文件的颁布,官、产、学、研、平台、卖家、消费者
11、多元共治的电子商务打假生态圈的初步形成; 我国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在大数据精准智能化打假、 线上线下一体化治假等方面已更加成熟, 涌现了大量鲜活的案例和经验;我国电子商务假货治理的供给侧改革已经拉开且初见成效!最后,我们不妨借鉴一位专家的观点作为结束语:为什么中国制造不能走完这最后一公里达到完美呢?这正是因为我国有着庞大的人口数量和可观的低收入人群,满足这部分消费者,并不需要很高质量的商品,因为他们更关心的是价格和量。在生产要素普遍价格上升的时候,要压低产品的卖出价,就得压缩成本。如此,很少有生产企业会愿意在提高产品质量上投资。在价格上满足消费者的需求,见效往往比提高质量来得快,也能获得不小的市场
12、,从而得到不错的收益。中国制造的打假,短期目标就是要打掉那些品质差的商品,而长期目标是要将中国制造成就为高品质的保证1。1梁晓钟:何以打假,http:/ 年 2 月 3 日访问。电子商务行业大数据打假 2.0电子商务行业大数据打假 2.05说说 明明本报告第一部分讨论了假货的概念和数据。 从国内外权威机构对假货的定义来看,假货概念的核心内涵有两点:第一,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包括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等,其中最主要是侵犯商标权。第二,误导消费者或用户,使消费者或用户信以为真。在这个基础上,假货的概念应该科学区分,并把非正品、劣货、海淘商品、无品牌商品、手工商品、三无产品与假货区分开来。从数据来看,
13、从多个渠道反映的电商假货情况来看,整体比例是很低的,远 低于网上购物在社会零售总额的占比,这反映了线上的假货情况其实好于线下。 电商假货问题没有人们想象中严重。本报告第二部分讨论电子商务平台治理假货的问题。根据国内立法、司法的情况对平台在治理假货方面的义务进行了梳理,主要有五个方面。同时,从国外立法和司法的情况来看,给平台较为宽松的法律环境,是电子商务行业乃至网络行业得以繁荣发展的重要条件,这从美国与欧盟、日、韩的比较中可以看出。平台为落实法律义务,治理电子商务假货,制定了相应的规则(网规),以扣分制为基本手段,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对售假卖家采取相应措施。平台治理假货有其优势和困难, 其优势在于
14、能够利用大数据、 信用评价机制和举报机制打假,能为权利人提供统一、便捷的维权渠道;其困难在于打假措施的有限性、权利人滥用避风港规则、对信息事先审查的不可行性及以价格控假的局限性。报告第三部分提出打假不仅是平台的事,假货的根源在线下,需要线上线下协同治理,需要多元主体参与共治。讨论了销售者、生产者、消费者、第三方机构和政府在打假中各自的作用。本报告撰写人:本报告撰写人:阿拉木斯 网规研究中心主任姚志伟广东金融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聂东明网规研究中心副主任孟兆平北京理工大学网络法研究所执行所长周辉新治理智库联盟(筹)召集人刘颖网上交易保障中心咨询师电子商务行业大数据打假 2.0电子商务行业大数据打假
15、2.06第一部分第一部分 假货概念解读与数据假货概念解读与数据一、概念一、概念 (一)假货概念(一)假货概念“假货”一词出现的时间不算短,但是关于“假货”是什么,一直以来都没有非常明确的界定,而在我国的日常使用习惯和部分法律法规中,“假货”一词也常常以 “假冒伪劣” 这样一个概括性词汇出现, 而 “假冒伪劣” 一词其实是“假冒”和“伪劣”两个词综合呈现的,在这个意义上来说,这个词很大程度上是扩大了假货的定义。探寻假货的定义,对于界定假货的范围、判断假货问题的严重性和因地制宜地制定解决方案,都有着重要的意义。1、相关权威机构的定义相关权威机构的定义(1)国内(1)国内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
16、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双打办”)是领导全国打假工作的权威机构,其官方网站上对假货的定义是:“假货即假冒商品,是指商品在制造时,逼真地模仿别人的产品外形,或未经授权,对已授知识产权保护的产品进行复制和销售,借以冒充别人的产品。在当前市场上主要表现为冒用、 伪造他人商标、 标志; 冒用他人特有的名称、 包装、装潢、厂名厂址;冒用优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和生产许可证标识的产品。”2这个概念着重于从侵犯知识产权的角度来定性假货。国家质监总局国家质监总局对假货的定义是:假冒产品是指使用不真实的厂名、厂址、商标、产品名称、产品标识等从而使客
17、户、消费者误以为该产品就是被假冒的产品。伪劣产品是指质量低劣或者失去使用性能的产品。假冒伪劣产品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牌产品标志、免检标志等质量标志和许可证标志的;(2)伪造或者使用的虚假的产地的;(3)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4)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5)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6)失效、变质的;2全国双打办网站:http:/ xxgk/sjbj/nynz/201504/20150400050753.shtml,2016 年2 月 5 日访问。电子商务行业大数据打假 2.0电子商务行业大数据打假 2.07(7)存在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
18、的不合理危险的;(8)所标明的指标与实际不符的;(9)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与双打办的概念相比,质监总局的界定偏重于产品的欺诈性,而并没有强调侵犯知识产权的一面。同时,质监部门习惯将假货与伪货合称,为“假冒伪劣产品”。(2)国际(2)国际假货问题在国内是一个泛滥问题, 然而在知识产权体系非常健全的国家, 假货问题仍然层出不穷。国外关于假货的定义显然比国内单纯得多,不像国内常常将假冒伪劣合并起来。事实上,国外词汇里面把假冒和伪劣两种情况用不同的英语单词进行描述。假冒是“counterfeit”,这个词是国际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反假冒组织都通用的。其余不太权威的新闻报导,日常口语也
19、会用到诸如:“fake”、“bogus”等词。而伪劣使用的是“shoddy”、“inferior”等词,较少如汉语里的“假冒伪劣”词语一起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定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定义:假冒是指一个产品对另一个产品的所有模仿,使得其不仅在通用意义上与前者相同(如包装,名称等),而且其通过该模仿给予人们以产于真正原厂商或经销商的印象。3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 (USITC)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 (USITC)对假冒的定义是,在一种与拥有注册商标产品相同或类似的产品上非授权使用注册商标。2015 年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公布的关于世界各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年度报2015 年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公布的关于世界
20、各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年度报告(301 报告)。告(301 报告)。该报告对假货的内涵没有给出明确定义,但是报告中涉及两大假货板块即:trademark counterfeiting and copyright piracy.可见,301 报告中假货指的是商标上的假货和版权中的盗版商品。在特别 301 报告中,对于电商平台淘宝网的指控也是指其 IPR infringement(知识产权侵权问题),淘宝也是因为销售侵犯知识产权商品的假货问题而被列入 Notorious Markets List。此外,301 报告还对假货的外延进行了归纳:假冒产品包括半导体和其他电子,化工,汽车和飞机零件,医药,食
21、品饮料,日用消费产品,个人护理用品,服装和鞋类,玩具和体育用品。该定义是从假货外延进行界3Counterfeiting?What is Counterfeiting?Counterfeiting is first of all the imitation of a product. The counterfeit isnot only identical in the generic sense of the term. It also gives the impression of being the genuine product (for instance a LOUIS VUITTON
22、 bag), originating from the genuine manufacturer or trader. 引文来自:WIPO PUBLICATION NO. 489 (E):WIPO Intellectual Property Handbook:Policy, Law and Use, Chapter 2 - Field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18,90,2004.电子商务行业大数据打假 2.0电子商务行业大数据打假 2.08定4。从以上三个定义来看,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 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主要是从侵犯知识产
23、权的角度来对假货进行界定。 即侵犯版权和商标。这种做法也是国际惯例,值得我们学习和探讨。反过来看,由于我们往往假冒伪劣不分,导致大量非知识产权问题归纳为假货问题,人为放大了我国假货的比例,也让国际上误解了我们的知识产权保护情况。假货概念的国际接轨,或者严格沿用双打办的定义,已显得非常必要。2、学界的定义2、学界的定义除了权威机构的界定外,关于假货的定义,我们还可以参考学界的观点。崔兆鸣和周黎安认为假货概念的核心特征是两点:一是寄生性,即依附为所仿冒的真品而存在;二是欺诈性,即名不副实,欺诈消费者。5罗莉如和武志认为假冒主要是针对知识产权的侵权而言的, 假货是对受知识产权保护的产品进行复制和销售
24、,通常是指对商品的商标、包装、标签、认证、生产许可证等质量标识和其它重要特性进行复制。6昌忠泽将假冒伪劣商品区分为假商品和冒牌商品,假商品是指原料、性能为假的商品,如假人参、假种子;冒牌商品是指冒用他人品牌、商品、产地的商品。7实际上,昌忠泽所定义的“假商品”更接近与质监总局所定义的“伪劣产品”,而冒牌商品则相当于假货。在国外,Bamossy 和 Scaxnmon 认为商业假冒是在产品上附上假商标的欺诈活动。这种欺诈活动的目的就是欺骗消费者将假品当真品买,商业假冒包括品牌假冒、商标假冒等。Halvey 给出了产品假冒的一般性定义:是对专利发明、版权著作或商标的非授权复制。8Bloehet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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