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东煤炭集团公司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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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神东煤炭集团公司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 神东煤炭集团公司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治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国家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职业安全安康治理,提高职业危害防治治理水平,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康与安全,依据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其次条 煤矿职业危害主要指以下职业危害因素: 粉尘:煤尘、岩尘、水泥尘等; 化学物质:氮氧化物、碳氧化物、硫化氢等; 物理因素:噪声、高温等。 第三条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2、、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 凡公司范围内发生职业卫生大事,依照本制度执行。 其次章 职业危害防治治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为了努力预防、掌握和消退职业危害,爱护员工的安康及其相关权益,持续改善生产作业环境,做好职业卫生工作,根据国家规定要求,成立神东煤炭集团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董事长 副组长:分管职业安全安康工作的副总经理、工会主席 成 员:工会副主席、安监局副局长和总工程师、人力资源部经理、生产治理部经理、机电治理部经理、工程治理部经理、通风到处长、神东总医院院长、各基层单位负责人。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安监局,办公室主任由安监局分管副局长兼任。 根据国家规定和治理序列要求
3、,公司须在安监局设立专职治理机构职业危害防治治理处,负责全公司职业危害防治治理日常工作。 公司所属各单位,对现有安全治理部门要增设一名职业危害防治治理人员,负责业务范围内的详细工作;假如现在没有安全治理部门,那么也要明确一名兼职治理人员,负责职业危害防治业务范围内的详细工作。 第六条 公司各单位要成立职业危害防治治理机构,由安全治理办公室配备的专(兼)职职业安全安康治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治理日常工作。 第七条 职业危害防治领导小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治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安排部署公司职业卫生治理工作。 (二)向劳动者供应符合职业危害防治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
4、人防护用品,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三)依法组织对劳动者进展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 (四)依法组织对劳动者进展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时的职业安康检查,发觉有不宜从事本岗位的员工,要准时调离原岗位,并妥当安置。 (五)组织职业病患者诊疗。 (六)定期、不定期组织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准时处理或落实部门按期限解决。 (七)开展对各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建立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定期托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效劳机构对作业场所进展职业危害检测与评价,检测与评价结果准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八)履行职业病防治法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第
5、八条 董事长职责 (一) 仔细贯彻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康与安全。 (二)对公司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健全公司职业危害防治治理机构。建立职业卫生治理网络,配备专职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人员。 (三)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状况,听取职工对公司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准时解决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 (四)组织召开职业危害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讨论和制定年度职业危害防治规划与方案,落实职业危害防治所需经费,催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五)依据“三同时”原则,公司新、改、
6、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工程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方可进展建立,切实做到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六) 组织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厉处理。 (七) 是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九条 公司分管职业安全安康工作的副总经理的职责: (一)在董事长的领导下,依据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的规定,组织实施各项工作。 (二) 组织制定(修改)职业危害防治治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催促执行。 (三) 依据公司机构设置,明确各部门与各单位专职机构和专(兼)职人员职责。 (四) 制
7、定公司年度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规划与方案,并组织详细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五) 直接领导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建立公司职业危害防治治理台帐和档案。 (六) 组织对公司全体员工进展职业危害防治方面宣传教育与培训。对职业卫生治理工作中有奉献的单位和个人进展表扬或嘉奖,对违规和不履行职责者进展批判教育或惩罚。 (七) 常常检查全公司和各部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开展状况,对查出的问题准时讨论,制定整改措施,并且要求部门或单位按期整改落实。 (八) 常常听取各部门、各单位安全技术治理人员、职工关于职业卫生有关状况的汇报,准时实行措施解决存在的问题。应用有利于职业危害防治和爱护员工安康的新技术、新工艺、
8、新材料、新产品。 (九) 对公司内发生的职业危害大事实行应急措施,准时报告,并帮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处理。 (十) 对本公司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有直接责任。 第十条工会主席职责 负责治理员工职业安康体检、职业病诊断、治疗等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其他部门的职责 在公司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规划,催促有关部门按期完成各项工作。 (一)人力资源部、教育培训中心负责组织员工职业危害防治教育培训工作,总结推广职业卫生治理先进阅历。人力资源部负责协调职业病伤残度等级鉴定、工伤保险、工伤赔偿、劳动爱护用品的治理工作。 (二)公司生产治理
9、部的职责 一) 编制公司生产工艺、技术改良方案,规划安全技术、劳动爱护、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等,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促进文明生产。 二) 编制生产过程的技术文件、技术规程,制作和供应生产过程中的职业危害因素种类、来源、产生部位等技术资料。 三)指导二级单位编制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对制度和规程执行状况进展监视检查。 四)对生产设施、防护设施进展检查,催促各单位做好维护保养、检修工作,确保安全运行。 (三)机电治理部、设备治理中心负责职业危害防护设备的治理工作,指导二级单位编制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对制度和规程执行状况进展监视检查。 (四)工程治理部 一)在组织工程工程设计审查过程中,严格审查职业危害
10、防治预评价和职业危害防治专篇局部内容,到达设计科学合理,坚持以人为本,淘汰职业危害严峻的技术、工艺、材料和产品。 二)负责工程工程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工作,并取得验收批复文件,保证工程依法合规投入运行。 (五)通风处负责开展职业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工作。指导编制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对制度和规程执行状况进展监视检查。 (六)职工总医院负责开展职业安康监护、职业病诊断治疗康复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安康检查和医学随访,并将检查结果照实告知员工。负责建立全员安康检查档案。 第十二条 各单位负责人职责 (一)仔细贯彻落实职业卫生治理制度和工作措施。
11、(二)负责本单位职工进展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工作。 (三)催促职工严格按操作规程生产,确保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严禁组织违章、冒险作业。 (四)定期对单位的设备、防护设施进展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要实行措施准时解决。 (五)发生职业危害大事时,快速上报,并准时组织救治。 (六)负责治理职业危害年度申报工作。 (七)是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章 职业危害防治治理 第十三条 各部门、各单位在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治理机构,制定职业危害防治规划、年度规划和机构设置、职责分工、经费落实等工作,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领导。 第十四条 建立
12、健全职业危害防治治理机构,配备专职治理人员,负责职业危害防治日常治理工作。建立好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治理台帐及有关档案。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各项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第十六条 将煤矿建立工程职业危害防治专篇、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危害掌握效果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准时报送建立工程所在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十七条 指定专职或兼职职业危害因素监测人员,配备足够的监测仪器设备,根据有关规定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展日常监测。监测人员按特种作业人员治理,持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上岗。 第十八条 公司托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效劳机构,每年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展一
13、次检测评价,并将其结果报告所在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同时向从业人员公布。 第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单位要应用有利于职业危害防治和爱护从业人员安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坚决限制、逐步淘汰职业危害严峻的技术、工艺、材料和产品。 其次十条 各单位要通过优化生产布局和工艺流程,使有害作业和无害作业分开,尽可能削减接触职业危害的人数和接触时间。 其次十一条 公司要根据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501)规定,为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供应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并指导和催促其正确使用。 其次十二条 依法履行职业危害告知义务。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要将工作过
14、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相关待遇照实告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中载明。 其次十三条 各单位要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峻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说明。 其次十四条 各单位要建立应急救援预案,成立应急救援分队,严格执行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抢险救援和调查处理规定。 其次十五条 发生职业危害事故后,要准时向所在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并实行有效措施,掌握或者消退职业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对患病职业危害损害的从业人员,要准时组织救治,并担当所需费用。 各单位不
15、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煤矿职业危害事故。 第五章 编制职业危害防治规划和实施方案 其次十六条 编制依据: (一) 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及上级主管部门、政府治理部门的指示、要求。 (二) 针对职业危害的主要缘由及员工体检、现场检查中发觉的问题,应实行的改良措施。 (三) 生产工艺的改良。 (四) 员工的合理化建议。 其次十七条 编制内容:规划工程、实施时间、实施部门和经费预算。其中规划工程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 生产场所改造、生产工艺改良。 (二) 防护设施建立与维护、警示标识。 (三) 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四) 工作场所卫生检测评价。 (五) 职业卫生宣传。 (六) 职业卫生培训。 (
16、七) 员工安康监护。 (八) 职业病人诊疗。 (九) 其它。 其次十八条 检查考核: (一)公司安监局结合每季度组织的本安体系检查考核常态工作,同步安排专人进展职业危害防治治理工作专项检查考核,同时出专项检查考核报告和奖罚通报。 (二)各基层单位每月由安全治理办公室或专(兼)职治理人员组织一次职业危害防治治理工作专项检查考核,并准时上报检查考核报告。 第六章 职业危害告知 其次十九条 各单位要将工作场所的职业危害和防护措施照实告知劳动者,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第三十条 对产生严峻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
17、,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一) 在员工岗前培训时,要告知员工本单位主要存在哪些职业病危害因素,应如何预防。 (二) 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要告知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并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哄骗。 (三) 使用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时,应当有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留意事项、职业危害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对于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设
18、置报警装置。 第三十一条 告知的责任部门为公司人力资源部、教育培训中心、各基层单位。 第三十二条 公司针对此项工作的考核每季度进展一次,并进展奖罚通报。 第七章 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 第三十三条 公司各单位每年必需对员工进展职业卫生方面的培训,并将培训安排纳入到每年的培训规划中。 第三十四条 培训内容主要有: (一) 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与标准。 (二) 职业卫生根本学问。 (三) 职业卫生治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 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五) 发生事故前的应急救援措施。 第三十五条 培训的对象与方式 (一)公司主要负责人、治理人员要承受职业
19、危害防治学问培训。 各单位对从业人员进展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危害防治学问培训,上岗前培训时间不少于4学时,在岗期间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2学时。 (二)职业危害因素监测人员要按特种作业人员治理,要经过监测工操作资格培训,经考核合格,持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方可上岗。 (三)区队、车间之间的员工调动上岗前要进展培训。 (四)区队、车间内部的员工调动上岗前要进展培训。 第三十六条 组织实施部门和经费保障。 (一) 人力资源部是公司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治理工作的职能部门,教育培训中心和各单位组织实施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 (二) 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经费在公司年度培训费规划中列支。 第八章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治理
20、 第三十七条 为了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监视治理,使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在使用时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以掌握或者消退职业危害因素,保障劳动者的安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三十八条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是指以掌握或者消退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纳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纳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挡职业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安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第三十九条 公司通风处、机电治理部负责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监视治理工作。各单位负责所在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日常治理工作。 第四十条 公司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责任制,确保责任到人,保证职
21、业防护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四十一条 建立防护设施责任制,并实行以下治理措施: (一)设置防护设施治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兼)职防护设施治理员; (二)制定并实施防护设施治理规章制度; (三)制定定期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检查制度。 六、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要符合国家的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故购置防护设施应当符合如下要求: (一)产品名称、型号; (二)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 (三)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使用说明书应当同时载明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留意事项; (四)检测单位应当具有职业卫生技术效劳资质,检测的内容、应当有检测依据及对某种职业病危害因素掌握的效果结论。 (五)不得使用没有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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