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与夫妻财产约定的区别.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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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离婚协议与夫妻财产约定的区别一、离婚财产协议不同于夫妻财产商定。 由于离婚财产协议是夫妻双方对自己的婚姻身份关系、子女抚养问题以及财产问题进展一揽子处理的协议。由于离婚财产协议涉及身份问题,因此离婚财产协议本身也是附条件的财产协议,只有离婚了,夫妻婚姻身份关系解除了,离婚财产协议才会生效。否则签订了离婚协议,但是没有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是没有生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假如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依据实际状况依法
2、对夫妻共同财产进展分割。” 二、对于夫妻财产商定,一般状况下是不能反悔的。 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了一种可以反悔的特别情形,就是夫妻商定一方将自己的房产赠与另一方,假如没有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另一方恳求人民法院判决连续履行财产协议,办理房产过户,不会获得人民法院的支持。司法解释规定如下“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商定将一方全部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恳求判令连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三、婚内夫妻双方商定共同财产归一方全部,假如另一方对外负债,第三方债权人是否可以要求夫妻双方共同来归还债务?这涉及到夫妻财产商
3、定的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问题。 对内效力是指财产商定对夫妻双方是有约束力的。对外效力是对第三方而言的,即夫妻婚内商定财产归一方全部,夫或妻对外所负债务,第三人知道该商定的,以夫或妻一方全部财产清偿。假如第三人不知道该商定,则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和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其次十四条来推断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假如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第三人可以恳求夫妻双方共同归还。假如属于夫或妻一方债务,则由夫或妻一方财产归还。 四、夫妻财产商定将双方共有的房产归女方全部,但是离婚登记时,双方却根据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将该房产分割平分。后女方起诉至法院,要求根据夫妻财产商定重新分割该房产,女方的”恳求是否会得到法院支持? 正常状况下,女方的恳求是不能得到法院支持的,由于离婚时在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本身是有法律效力的,说明离婚时夫妻双方重新对夫妻共同财产进展了商定,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是优先与原来的财产商定的。但是我们也不能排解有时候夫妻双方在办理离婚协议时,可能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假如存在哄骗、胁迫的情形,女方可以申请法院撤销离婚协议,重新安排该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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