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暂行办法(2023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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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福建省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暂行办法(2023) 福建省商品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使用暂行方法(2023)有关的物业治理文本,福建省商品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使用暂行方法第一条为加强商品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治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和安全使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 福建省商品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使用暂行方法 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治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和安全使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治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建立部、财政部令第165号,以下简称方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2、,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暂行方法。 其次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根据有关规定统一归集并存入商品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专户的商品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使用,适用本暂行方法。 第三条 本暂行方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构造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根底、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等根本构造局部,走廊通道、门厅、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局部,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构造局部。 本暂行方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
3、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垃圾通道、排烟排气通道、水箱、水泵、邮政信箱、避雷装置、消防器具、消防栓、排水管道、窨井、化粪池、垃圾箱、规定标识、建筑智能化系统(含安防系统)、消防掌握系统等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局部,也不属于市政公用局部或者其他权利人全部的场所及设施等。 第四条商品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属于业主全部,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修理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商品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便利快捷、公开透亮、受益人和负担人相全都的原则。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商
4、品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使用的指导和监视工作。 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指定特地机构并配备工作人员,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使用的指导和监视工作。 商品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使用,应当依法承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视。 第六条 使用商品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己满且修理工程符合商品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使用范围。 (二)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者业主大会通过的其他用于完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决议。 第七条 住宅共用部位的修理和更新、改造范围包括: (一)屋顶防水、隔热层破损或渗漏; (二)楼房外墙消失雨水渗漏,引起外墙内外
5、表浸湿; (三)地下室消失渗漏、积水的; (四)楼房外墙外装饰层消失裂缝、脱落或空鼓率超过国家相应标准、标准的规定值; (五)建筑保温层消失破损或脱落,或建筑保温不良引起外墙内外表消失潮湿、结露、结霜或霉变; (六)外墙及楼梯间、公共走廊涂饰层消失开裂、锈渍、起泡、翘皮、脱落、污染的; (七)公用区域窗台、门廊挑檐、楼梯踏步及扶手、维护墙、院门等消失破损的; (八)公共区域门窗或窗纱普遍破损的; (九)除本方法第十三条规定情形之外,其他住宅共用部位需要修理和更新、改造的。 第八条 住宅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和更新、改造范围包括: (一)电梯主要部件需要进展修理或更换的; (二)二次供水系统设备部件
6、磨损、锈蚀严峻的; (三)避雷设施不满意安全要求的; (四)配电设备局部电缆、电线、配电箱(柜)内元件损坏的; (五)消防系统、安防系统消失功能障碍,或局部设备、部件损坏严峻的; (六)楼内排水(排污)设备消失故障,给、排水管道漏水、锈蚀严峻、排污泵锈蚀或其他设备损坏的; (七)除本方法第十三条规定情形之外,其他住宅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修理和更新、改造的。 第九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修理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根据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根据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专属一个单
7、元业主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和更新、改造费用,由该单元全体业主根据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专属一个楼层业主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和更新、改造费用,由该楼层全体业主根据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业主对担当修理和更新、改造费用有分歧的,应当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商品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缺乏支付修理和更新、改造费用的,缺乏局部根据物业建筑面积按比例由相关业主分摊。 第十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修理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出售的商品住宅、非住宅的,建立单位应当根据尚未售出商品住宅的建筑面积,分摊修理和更新、改造费用。 第十一条 商品住
8、宅专项修理资金的使用,根据以下程序办理: (一)业主大会成立后需要使用商品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 1、制定方案 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效劳企业提出访用建议并制定修理和更新、改造方案(附件1)。 2、业主确认 修理和更新、改造方案应当经商品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在小区明显位置和所在地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机构指定的网站进展公示,公示时间应不少于10个工作日。 3、办理备案 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效劳企业到所在地设区市、县(市)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机构办理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使用备案,并提交以下资料: (1)修理和更
9、新、改造方案; (2)业主确认证明(附件2)、修理和更新、改造方案公示证明(附件3); (3)业主委员会成立的相关文件、业主委员会状况登记表(附件4)或者业主委员会报相关部门备案的业主委员会成立备案表复印件并盖业主委员会公章(提交原件核对)。 设区市、县(市)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机构受理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使用备案(要件齐全)时,应当在收件后7个工作日内出具商品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使用备案证明(附件5)。 4、首次开户 首次使用商品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效劳企业持设区市、县(市)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机构开具的商品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使用备案证明,到专户治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使
10、用专户,专户治理银行应当出具商品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使用专户开户证明(附件6)。 5、资金划转 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效劳企业持商品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使用专户开户证明及经业主委员会审核签章的工程施工合同(应标明施工单位的开户行、账号)、工程预算书(应有2/3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签字)及相关票据,到设区市、县(市)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机构申请资金划转。设区市、县(市)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修理和更新、改造工程预算金额的50%划转到业主委员会开立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使用专户。 6、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后,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效劳企业应当组织相关人员对工程进展验收,并签署修
11、理和更新、改造工程验收报告(附件7)。 7、决算审核 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效劳企业根据决算费用填写修理和更新、改造工程决算费用分摊清册(附件8),并在小区明显位置和所在地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机构指定的网站进展公示,公示时间应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效劳企业到所在地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机构办理工程决算审核手续,并提交以下资料: (1)修理和更新、改造工程决算费用分摊清册及修理和更新、改造工程决算费用分摊清册公示证明(附件9); (2)工程决算书(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3)修理和更新、改造工程验收报告。 设区市、县(市)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机构自受理之日起5个
12、工作日内,将修理和更新、改造工程的尾款划转到业主委员会开立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使用专户,并根据分摊清册从相关业主个人账户中核减。 (二)业主大会成立前需要使用商品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由物业效劳企业或者相关业主参照以上程序办理使用手续,工程款项划转到物业效劳企业或者修理单位的账户。 第十二条 发生屋面防水损坏造成渗漏、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高层住宅水泵损坏导致供水中断、楼房外墙立面破损可能脱落危及行人安全、消防系统(或安防系统)消失功能障碍或局部设备、部件损坏严峻等紧急状况,经公安、消防、安全监视、技术监视等部门要求整改的或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消失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强制性技术标准规定必
13、需修理和更新、改造的,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效劳企业应当准时组织修理和更新、改造或者实行应急防范措施,并垫付相关费用,经本暂行方法第七条第3项、第4项、第5项、第6项、第7项规定程序审核确定后从商品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中列支。 发生前款状况后,未按规定实施修理和更新、改造或者实行应急防范措施的,经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催促限期改正,仍未进展修理和更新、改造或者实行应急防范措施的,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代为组织实施,费用可直接从相关业主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分户账中列支。 第十三条 以
14、下费用不得从商品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立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担当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修理和更新、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担当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修理、养护费用; (三)依据物业效劳合同商定,属于物业效劳内容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修理和养护费用; (四)因人为损坏及其他缘由应当由当事人担当的修复费用;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有关规定,明确由有关单位和个人担当的费用。 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发觉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使用方案的,应当责令改正。 第十四条 商品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使
15、用承受业主委员会和有关行政治理部门的监视。设区市、县(市)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机构及业主委员会对资金账户变化状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专户治理银行进展复核。 专户治理银行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向设区市、县(市)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机构发送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对账单;应当定期向业主委员会发送住宅专项修理资金账户对账单。 专户治理银行应当建立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查询制度,承受业主对其分户账中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使用、增值收益和账面余额的查询。 第十五条 提倡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效劳企业实行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方式选择专业施工企业,并与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施工合同。 第十六条 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商品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合理
16、使用,鼓舞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效劳企业聘请专业工程造价询问及工程监理机构进展工程预算和工程监理,所发生的费用计入修理和更新、改造本钱。 第十七条 因修理和更新、改造工程造成业主自用部位损坏的,应当修复或者赐予合理补偿,费用计入修理和更新、改造本钱。 第十八条 本暂行方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立厅解释。 第十九条 本暂行方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修理和更新、改造方案 2.业主确认证明 3.修理和更新、改造方案公示证明 4.业主委员会状况登记表 5.商品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使用备案证明 6.商品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使用专户开户证明 7.修理和更新、改造工程验收报告 8.修理和更新、改造
17、工程决算费用分摊清册 9.修理和更新、改造工程决算费用分摊清册公示证明 附件1 修理和更新、改造方案 一、 工程概况 工程由开发建立,坐落于县(市、区)乡镇(街道)路号,共有幢,户,总建筑面积平方米,年月竣工,已超过保修期。 二、 申请使用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缘由 据现场查勘,存在 状况,需要申请使用住宅专项修理资金进展修理和改造。 三、 修理和更新、改造内容及施工工艺 。 四、 修理和更新、改造费用 本次申请使用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元。 业主委员会主任(签字) 物业效劳企业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业主委员会盖章) (物业效劳企业盖章) 附件2 业主确认证明 为了保障住宅的正常使用
18、和共用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转,依据查勘状况,工程拟于年月日对已超过保修期的 (公用设施设备)进展修理和更新、改造,工程预算元。本工程总建筑面积平方米,共有 户业主。 修理和更新、改造方案已于年月日,经业主确认,户业主同意使用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占应确认业主户数的%,其拥有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占应确认建筑面积的%。依据物权法规定,已有超过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使用住宅专项修理资金。 修理和更新、改造方案书面确认明细表等资料真实,如有虚假,愿担当相应责任。 特此证明 业主委员会主任(签字) 物业效劳企业负责人(签字) 业主委员会副主任(签字) 年 月 日
19、 年 月 日 (业主委员会盖章) (物业效劳企业盖章) 修理和更新、改造方案书面确认明细表 物业工程名称: 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使用规划:业主在进展书面确认前,应当仔细阅读修理和更新改造方案内容,书面确认必需由业主本人或其托付人签字。 1、 修理和更新改造内容: 2、 工程预算(元): 序号业主姓名楼、房号产权面积(平方米)修理资金缴存余额(元)本次应分摊金额(元)同意业主签字确认备注12345678910 申请人(签章) 填表日期: 物业工程名称: 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使用规划:业主在进展书面确认前,应当仔细阅读修理和更新改造方案内容,书面确认必需由业主本人或其托付人签字。 1、 修理和更新改造内容
20、: 2、 工程预算(元): 序号业主姓名楼、房号产权面积(平方米)修理资金缴存余额(元)本次应分摊金额(元)同意业主签字确认备注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 物业工程名称: 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使用规划:业主在进展书面确认前,应当仔细阅读修理和更新改造方案内容,书面确认必需由业主本人或其托付人签字。 1、 修理和更新改造内容: 2、 工程预算(元): 序号业主姓名楼、房号产权面积(平方米)修理资金缴存余额(元)本次应分摊金额(元)同意业主签字确认备注25262728293031323334353637383940 附件3 修理和更新、改造方案公示证明 坐落于县(市、区)
21、乡镇(街道)路号的工程,对已超过保修期的实施修理和更新、改造,其修理和更新、改造方案已于年月日起,实行方式进展公示,公示期天。 以上状况真实,如有虚假,愿担当相应责任。 特此证明 业主委员会主任(签字) 单位负责人(签字) 业主委员会副主任(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业委会盖章) (物业效劳企业盖章) 附件4 业主委员会状况登记表 县(市、区)业主委员会(签章) 工程地址:县(市、区)乡镇(街道)路 号小区 业主委员会办公地址:县(市、区)乡镇(街道)路号室 业主委员会登记证编号: 所属乡镇(街道办事处): 启用日期(业委会成立日期):止用日期(本届到期日):业委会委员签字以上业主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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