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被害人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困境和出路.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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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被害人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困境和出路内容提要:作为一项中国特色纠纷解决制度,认罪认罚制度是我国刑事司法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深刻彰显。从试点到入法,该制度一直聚焦被追诉人的权益保护,而对被害人重视不够、保护不足,被害人始终处于边缘化的位置,这不仅与其法定当事人的地位不相匹配,长远来看也会妨碍制度的正当化运行。当前,认罪认罚制度已进入发展的深水区,妥善处理被害人在制度中的权益保障问题任重道远。综合各方因素,被害人很难对制度的适用发挥决定性的作用,但必须切实保障被害人的程序性利益,可以从明确参与地位、细化诉讼权利以及完善配套措施三方面提出纾解对策。关键词认罪认罚制度 刑事被害人 程序性利益目
2、 录一、困境透视:被边缘化的被害人(一)法律层面(二)司法实践层面二、成因分析:天然的价值冲突与传统观念的影响(一)天然的价值冲突(二)国家本位主义观念的影响三、保护被害人的必要性:重大现实意义(一)防范诉讼风险和社会矛盾(二)监督检察机关公权力的行使(三)查清案件事实,确保认罪真实性四、出路探讨:维护被害人的程序性利益(一)明确参与地位(二)细化并拓展诉讼权利(三)建立和完善相关配套制度结 语一、困境透视:被边缘化的被害人认罪认罚制度实体从宽、程序从简的特点决定了这项制度存在减损权利的风险,故应加强对被害人权益的保障,但吊诡之处在于,立法和司法实践均显示,被害人在这项制度中一直处于权利遇冷的
3、状态。(一)法律层面法律规范是保护当事人权利的重要依据和开展认罪认罚工作的行动指南。在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中,被害人参与认罪认罚案件的相关条文匮乏且粗糙,直接造成了他们在案件中的“低存在感”。1.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这是认罪认罚制度在试点阶段唯一的法律依据,全文共二十九条,大部分内容是制度的程序设计及对被追诉人的保护,涉及被害人的主要是第三条和第七条。第三条中“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仅仅是具有宣示意味的原则性规定。第七条规定了办案机关听取被害人意见的义务,这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被害人应通过何种途径陈述意见?被害人能对哪些事项进行陈述?通过对比条文的数量和内容,
4、不难看出,与被追诉人在整个诉讼程序中均享有较全面的权利保障相比,被害人的权利保护明显被弱化了。2.2018年刑事诉讼法2018年立法修订正式将认罪认罚制度写入总则,但立法是以试点经验为基础总结提升的成果,大部分内容是试点工作办法的延续,因此,正式入法的认罪认罚制度也没有给予被害人更多的关注。在与这项制度相关的十处条文中,仅有第一百七十三条提及被害人,该条同样是陈述意见的规定,与试点相比,立法的改进之处在于列举了检察院听取意见的具体事项,从而明确了被害人行使陈述意见权的范围。但问题在于,被害人行使该项权利的范围与犯罪嫌疑人完全相同,即立法并未对双方当事人作出区分规定,这就无法体现对被害人进行独立
5、保护的重要性。同时,立法对被害人提意见的方式、意见的效力等重要问题依然没有作出规定。3.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这是2018年刑诉法实施一年后制定的专门针对认罪认罚案件的司法解释性质文件。该意见就“被害方权益保障”专门作出规定,亮点在于:其一,明确要求公安司法机关积极促进当事人和解或谅解;其二,规定了公安司法机关向被害人释明法律的义务;其三,回应司法实践,增加了处理被害方异议的规定。这些亮点传递出要平衡当事人双方权益保障的信号,但纵观整部文件,不论是制度的适用范围、条件,还是对被追诉人辩护权的保障,抑或是公安司法机关的职责,权利保护的天平向被追诉方的倾斜仍是显而易见的。4.2021年
6、司法解释2021年刑诉法司法解释设专章规定“认罪认罚案件的审理”,涉及被害人的是第三百四十九条:法院要重点审查检察机关是否随案移送听取被害方意见的笔录、当事人调解、和解协议以及被害人谅解书等材料。这其实只是刑事诉讼流水线作业中的程序性操作,与上述法律文件相比,并没有新的内容,被害人权益保障的立法进程依旧停滞不前。(二)司法实践层面笔者以“认罪认罚”“被害人”为检索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搜索到S省某基层人民法院2021年刑事判决书共90份,观察司法实践中被害人权益保障的情况。图1:判决书中被害人参与情况分布图在这90件适用认罪认罚制度的案件中,法院在量刑部分均对被告人进行从宽处罚。其中,取得被害人谅
7、解的有13件,占14.4%;退赃退赔、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有9件,占10%;被告人既没有退赃退赔、赔偿损失,也没有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案件数量最多,有48件,占53.3%。这意味着在大多数案件中,尽管被害人没有任何参与空间,但只要被告人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法院仍依法对其从宽处理。根据指导意见,仅认罪认罚而没有退赃退赔、赔偿损失以及被害人谅解的,“从宽时应当予以酌减”,但在这48份判决书中,并没有看到法院在量刑部分相应地说明该如何“予以酌减”,由此可见,指导意见的这一要求在实践中并没有被严格执行,被害人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影响力十分有限。二、成因分析:天然的价值冲突与传统观念的影响认罪认罚案件的被害人权
8、利单一,活动空间狭窄,保障措施欠缺,这些问题与其法定当事人的地位并不匹配。下文将对被害人权利遇冷的成因进行分析,期望从源头上把握问题的本质,找准完善的方向。(一)天然的价值冲突认罪认罚制度诞生于案多人少的现实背景下,提高程序运行效率便成为这项制度鲜明的价值追求,但对大多数被害人而言,公正而非效率可能是更为重要的考量因素。制度的效率价值与被害人期待的公平正义之间是存在天然的冲突的。按照法律规定,在检察环节,控辩双方围绕案件事实、量刑、程序适用等进行协商,协商一致后,由被追诉人签署具结书。进入庭审后,法院将适用简化的程序来审理,鉴于控辩双方在审前已达成合意,所以法院将重点审查认罪的真实性和自愿性,
9、一般会直接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可见,诉讼效率在这一过程中得到了极大提高,但对被害人而言,程序的简化意味着权利的减损,法院直接采纳量刑建议又意味着被害人可能失去了权利救济的机会,这便是“效率”阻碍“公正”价值实现的重要体现。两者之间的冲突还体现在,如果被害人拥有与被追诉人同等程度的机会参与协商,允许其针对上述事项充分发表意见,那这虽然保证了他们的程序参与权,但确实会延缓诉讼进程,带来更大的程序负担,因为正义的实现必然伴随司法资源的消耗,对正义的极致追求很可能导致有限的诉讼资源供不应求。此时,便是“公正”妨碍了认罪认罚制度的“高效”运行。“效率价值与人权保障价值存在先天的张力,效率的提升往往伴
10、随着权利的让渡”,由此导致被害人被边缘化了。(二)国家本位主义观念的影响在国家本位主义下,国家被视为个人的根本,国家利益永远高于个人利益,个人利益则附属于国家利益。我国传统刑事诉讼深受国家本位主义的影响,犯罪并非对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个人或财物的损害,而是“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是对国家法秩序的损害。因而,国家本位主义排斥被害人对案件的参与,而强调国家与加害人的对立,形成了“国家犯罪人”这种国家主导型的诉讼模式,其直观体现便是我国以公诉为主的起诉制度。以国家名义对犯罪提起公诉,既是考虑到被害人打击犯罪的能力有限,需要公权力介入,也是因为犯罪破坏了社会关系,国家理应行使刑罚权,维护社会秩
11、序。但必须明确的是,被害人才是犯罪行为的实际承受者,犯罪首先侵害了被害人的个人法益,其次才是国家的整体利益。而且,个体利益和国家利益并非完全一致,个人意志和国家立场也各有区别,在追究犯罪时,如果一再压缩被害人行使权利的空间,那国家实施的一系列控诉行为虽有助于惩恶维稳刑事司法目的的实现,但对于弥补被害人受损权利的意义却是有限的,破裂的社会关系也终将难以被彻底修复。传统国家本位主义观念根深柢固,遮蔽了被害人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之间的差异性,致使实践中长期存在的忽视被害人的局面始终难以被改善。现在,这一观念的影响力在认罪认罚制度中延续,纵观制度的整体设计,被害人的参与机会着实不多,权利保障措施也是少之
12、又少,再加上效率原则是制度自身鲜明的价值导向,久而久之,被害人权利遇冷的状况愈发严重。三、保护被害人的必要性:重大现实意义认罪认罚制度在实践中历经五年的摸索,现已进入发展的深水区,被害人的参与是制度向纵深推进时无法回避的一大难题,妥善解决这一难题对于制度的后续完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一)防范诉讼风险和社会矛盾认罪认罚制度不断推进,被追诉人的人权保障日益强化,而被害人却常常处于“落跑”状态。如果我们长久地搁置被害人的权利问题,任由他们在本该获得权利救济的诉讼程序中遭受“二次伤害”,那被害人便会质疑司法的公正性,尤其在重罪案件中,被害人更易产生过激情绪,一旦他们无法通过正常的诉讼活动发泄不满,便
13、极有可能转而利用申诉、上访等极端方式寻求救济。此时,当事人之间的个体冲突便上升为被害人与国家之间的矛盾,这会引发诉讼风险,出现社会不稳定因素。下表是2017年检察机关办理被害人申诉案件的统计数据,可用以说明在诉讼的每一阶段都可能出现被害人不满司法处理结果而提出申诉的现实状况。从数据来看,从受理申诉到立案复查,再到结案,检察机关办理的申诉案件占比都很高。虽然这些数据反映的是一般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申诉状况,但不难推测,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办理的案件更易招致被害人的不满。在“从简”与“从快”诉讼效果的驱使下,被害人的权利会受到减损,对追诉人从宽处理也会让被害人心有不甘,随之而来的将是大量的抗诉、申诉案件
14、。此时,案件的处理就陷入了循环往复之中,这会拖延诉讼进程,国家需要付出更大的诉讼成本,这显然背离了制度的设立初衷。因此,有必要采取有力的权利保障措施,畅通被害人的发声渠道,为其搭建一个规范合理的情绪宣泄平台,从而防范诉讼风险、减少社会矛盾。案件类型受理立案复查结案小计其中改变原决定合计1571566245805182不服不批捕25612911511不服不起诉348823842078146不服撤案3416134不服其他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210888121不服刑事判决裁定1172740073518表1:2017年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情况统计表(二)监督检察机关公权力的行使认罪认罚制度入法以来
15、,适用率逐渐提升。有数据显示,S省某基层检察院该制度的适用率从2017年的21.7%提高到2020年的85.8%;另一基层检察院的数据显示,法院对量刑建议的采纳率在2019年上半年就已达到90%。这凸显出检察机关在制度中的主导责任,同时,制度适用率和量刑建议采纳率的提高也意味着检察机关公权力的无限扩张。检察机关在诉讼中承上启下,既能决定程序的推进,也有权对一些案件作出最终处理。在适用认罪认罚程序时,检察机关要向被追诉人释明相同的罪名和犯罪情节下是否认罪对刑期产生的不同影响,再提出从宽建议,敦促被追诉人尽早认罪。因此,认罪协商实质上就是控辩双方利益交换与让步的过程,而利益的存在容易诱发公权力的滥
16、用,检察机关或许会基于自身的政绩考量,以牺牲被害人利益为代价与被追诉人达成某种“协议”。尽管这一“协议”最终会由法院审查,但“法院一般应当采纳检察院量刑建议”的规定难免会让人质疑这种监督的有效性。对此,从权力制约的角度看,增加协商过程对被害人的透明度,强化被害人的参与权,不失为一种直接有效的监督方式。如果被害人能对量刑协商、程序适用等事项掌握一定的话语权,能以举报、控告、申诉等方式行使监督权,或许就可以有效降低检察机关失职渎职、违法用权的风险,守好公权力的边界,维护司法的公信力。(三)查清案件事实,确保认罪真实性认罪认罚制度没有适用罪名和可能判处刑罚的限制,既适用于事实清楚的简单案件,也适用于
17、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对于前者,案件侦查不存在很大阻力,但对于后者,可能由于案件涉及面广、时间跨度大、证据毁损灭失等情况,难以在侦查中还原全部犯罪事实。对此,充分发挥被害人这一案件亲历者的作用有助于最大限度地再现客观事实。一方面,询问被害人,引导其积极回忆并陈述案件过程,掌握关键信息,寻找突破口,弥补侦查工作的滞后性;另一方面,侦查机关也可以将查明的事实与被害人核实,获取更多与犯罪相关的细节,增强破案的准确性。此外,保障被害人的参与权,亦有利于判断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真实性和自愿性,减少虚假认罪带来的诉讼风险和司法资源的浪费。司法实践中,在“从宽处理”的利益诱惑下,有不少被追诉人虚假认罪,图谋达
18、到避重就轻、串通顶罪、逃避处罚的目的。公安司法机关可能囿于案件繁多,不能及时看穿他们的真实意图,也可能受到破案率、适用率等考评指标的压力,放松审查要求,降低适用标准,从而签署了不少虚假认罪认罚协议。被害人的参与或许可以弥补这一缺漏,当事人的当面沟通,既可使被害人近距离观察被追诉人的认罪态度,判断其是否真诚地赔偿、道歉,也可揭穿被追诉人企图从认罪认罚程序中获得不当利益的假面孔,确保制度的规范适用。四、出路探讨:维护被害人的程序性利益认罪认罚制度运行初期,考虑到要让制度尽快落实,适当限制被害人的参与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随着制度适用率的提高,实践中涌现出不少问题,如果继续以牺牲被害人利益为代价换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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