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矿权的管理——勘查阶段合规管理(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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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探矿权的管理勘查阶段合规管理(二)目 录一、探矿权管理的概述二、探矿权管理的方式三、探矿权的延续、变更、保留和注销四、探矿权出让登记权限一、探矿权管理的概述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的管理,保护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矿产资源勘查秩序,促进矿业发展,国务院于1998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发布了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并于2014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公布最新现行有效的修订版本。该办法对于探矿权的延续、变更、保留和注销,都进行了明确规定:第十条对于探矿权的延续进行了明确规定:“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年需要延长勘查工作时间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
2、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每次延续时间不得超过2年。探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勘查许可证自行废止。”第二十一条对于探矿权的保留进行了明确规定:“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体后,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停止相应区块的最低勘查投入,并可以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申请保留探矿权。但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或者因技术条件暂时难以利用等情况,需要延期开采的除外。保留探矿权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需要延长保留期的,可以申请延长2次,每次不得超过2年;保留探矿权的范围为可供开采的矿体范围。探矿权保留期届满,勘查许可证应当予以注销。”第二十二条对于探矿权的变更进
3、行了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1)扩大或者缩小勘查区块范围的;(2)改变勘查工作对象的;(3)经依法批准转让探矿权的;(4)探矿权人改变名称或者地址的。”4.第二十四条对于探矿权的注销进行了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递交勘查项目完成报告或者勘查项目终止报告,报送资金投入情况报表和有关证明文件,由登记管理机关核定其实际勘查投入后,办理勘查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1)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不办理延续登记或者不申请保留探矿权的;(2)申请采矿权的;(3)因故需要撤销勘查项目的。自勘查
4、许可证注销之日起90日内,原探矿权人不得申请已经注销的区块范围内的探矿权。”二、探矿权管理的方式探矿权人应加强勘查期间探矿权的日常管理,并通过以下公示平台报送资料,接受监督。依据原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地质勘查成果通报制度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5号)(已失效),地质勘查成果数据通过“全国地质勘查成果直报系统”在线方式采集。地质勘查成果通报分半年报和年报,分别在每年6月和12月集中开展数据填报、审核、汇总和提交工作。半年和年度全国地质勘查成果通报分别于当年第三季度和次年第二季度对外公开发布。原则上,单位施工的项目都需要。依据矿业权登记信息管理办法(自然资办发202032号),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拟同
5、意矿业权登记后,应按照自然资源部“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提交矿业权登记信息。依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自然资办发202142号)“全国地质勘查行业监管服务平台”依法归集共享地质勘查单位基本信息、地质勘查活动信息以及政府监管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公示信息每年更新不少于1次。依据各省探矿权采矿权占用费的征收管理要求,支付相应的矿业权占用费。三、探矿权的延续、变更、保留和注销在当前实务中,探矿权的延续、变更、保留和注销的具体办理流程由于各省政务管理的不同而各不相同,为响应建设服务型政府,推进一事通办的政策号召,各省分别设置了政务服务网,以陕西省为例,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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