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旧医疗器械走私犯罪的辩护.docx
《以案说法:旧医疗器械走私犯罪的辩护.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以案说法:旧医疗器械走私犯罪的辩护.docx(7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以案说法:旧医疗器械走私犯罪的辩护本文结合一起真实走私旧医疗器械案件解读了企业进出口合规管理实务。近期,我们办结一起走私旧医疗器械案件。本案在侦查机关初步认定走私禁止进出口货物货值200余万元1,可能量刑幅度为五至十五年,涉案企业负责人有前科2且已被羁押的不利情况下,经过辩护,涉案企业负责人员得以取保候审;该案已于近日宣判,最终涉案单位被判处罚金2万元,负责人员被判处一年缓刑。办案效果相当理想。那么,针对此类案件,进出口企业能从中获得哪些启示,辩护有哪些要点,此文作一简要分析。一.批捕阶段C公司从事医疗器械的销售、维修业务。三年期间,C公司的负责人W以包税进口方式委托他人从境外采购并拆解二手C
2、T机从而获得部分用于维修的零部件。若干年前,W还曾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缓刑。2020年夏,W被上海某缉私局以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口货物罪为由带至看守所羁押,随即委托我们进行辩护。经反复确认,本案被认定的走私数额降至30万元,检察院出具了不批准逮捕通知书,W在后续案件办理的两年中得以取保候审。取保之后W及其家属得以团聚,但他们的心情还是相当不安,期待着可以最终获得免除牢狱之灾的结果。二.审查起诉阶段为了最终避免实刑,还需要面对本案系总署督办的系列案件之一,以及当事人有前科的不利因素。我们进一步地选择了以下辩护角度与策略。1. 走私对象性质变化医疗器械事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因此,我国对医疗器械的生
3、产、使用和召回有一套十分完善且严格的监管制度。而对于进口的,特别是符合旧机电条件的医疗器械,为了从严把控质量,海关总署联合商务部制定了多种清单禁止或限制此类货物的进口。具体清单可参考我们之前发布的贸易战与疫情叠加影响下再看医疗器械进出口合规风险防范一文。本案当事人走私的医疗器械为二手X射线管。在2001年,案涉货物被列入外经贸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发布的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二批)中,但2018年,商务部、海关总署在第106号公告中对禁止进口货物目录进行调整,案涉货物从禁止进口货物变为需要进口许可证并经过商品检验的限制进口货物。显然国家对其危害性评价降低了。但需要提醒进出口企业注意的是,即使对于
4、限制进口货物,若逃避相关监管,根据2014年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颁布的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走私案件解释”)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未经许可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等罪名定罪处罚;偷逃应缴税额,同时又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另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条之规定:“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逃避商品检验,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使用,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说法 医疗器械 走私 犯罪 辩护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