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滴出行并购优步中国之反垄断法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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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滴滴出行并购优步中国之反垄断法分析滴滴出行并购优步中国之反垄断法分析摘要摘要:本文从滴滴出行并购优步中国案入手,对其中涉及的经营者集中及其反垄断审查等争议问题进行了分析。首先,文章探讨了经营者集中申报中“营业额”的计算问题,认为应将平台的营业收入界定为信息中介费,同时不能把司机的收入算入其中。该案很可能由于优步中国 2015年度在华营业额不足 4 亿元的申报门槛而无须提前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其次,文章对滴滴的相关市场界定问题进行了分析,并认为滴滴的相关市场至少应包括整个出租车市场,而不应局限在网约车市场。此外,在平台经济条件下,滴滴已很难像传统企业那样凭借高市场份额来操控市场,网约车市场竞争
2、与传统的市场竞争相比已发生了诸多变化。滴滴的崛起很大程度上得益于互联网科技的进步和商业模式的创新,其搭建了一个更加广阔而统一的交易平台、创造了更多的交易机会,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又由于平台经济存在诸多特性,滴滴也并不敢据此肆意抬价。最后,基于上述分析,文章就平台治理与竞争规制问题提出了一些政策建议与探索框架。关键词关键词:企业并购平台经济经营者集中反垄断规制2一、一、问题引入问题引入自 2012 年成立以来,滴滴依托其互联网平台优势迅速崛起,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与出行必备的“打车神器”。在完成一系列巨额融资与大手笔并购之后,滴滴出行逐渐确立了其在网约车领域内的优势地位,从而引发了业界担忧。截至 20
3、16 年 8 月 15 日,滴滴打车的融资并购之路大致梳理如图 1 所示。3图 1 滴滴出行融资并购之路(截至 2016 年 8 月)尤其是 2016 年 8 月 1 日,占有中国网约车市场最大订单份额的滴滴出行与优步中国宣布合并,有报道称这意味着打车软件市场 90%的市场份额将集中到一个主体之下;1 合并后的滴滴出行“市场份额太大”“涨价动机非常明显”“估值超过 350 亿美元”等问题,2 引发了社会各界对网约车行业竞争状况的广泛关注。滴滴和优步作为网约车的龙头企业,前一刻还在烧钱补贴大战中打得难分难舍,而下一刻又旋即宣布合并,这不禁让广大吃瓜群众感到惊4讶的同时,更产生了些许担忧:网约车订
4、单量最大的两家公司合并是否会构成垄断?合并后的滴滴是否会拥有任意提价的权利?“滴优配”是否构成经营者集中以及是否需要提前申报?合并后是否会产生排除或限制市场竞争的效果等,本文将对上述问题展开分析。二、二、滴滴并购案中的经营者集中审查滴滴并购案中的经营者集中审查(一一)经营者集中的申报、经营者集中的申报、含义及规制意义含义及规制意义1.经营者集中申报问题的由来。在滴滴与优步宣布合并之初,经营者集中审查无疑是最具争议的问题。2016 年8 月 2 日,商务部新闻发言人沈丹阳在发布会上称“目前尚未收到滴滴和优步中国相关交易的经营者集中申报”。3 按规定,凡符合 反垄断法 规定的申报条件和 国务院关于
5、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 中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均应事先向商务部申报,未申报不得实施集中。2.经营者集中的法律含义。实际上,我国 反垄断法 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其中,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通过合并、资产购买、股份购买、合同约定(联营、合营)、人事安排、技术控制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的情形,4 其实质在于原本相互独立的经营者之间的控制关联关系发生变化。55 在中国境内,滴滴和优步都是独立法人并且都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简称网约车)业务,故滴滴出行并购与优步中国的行为属于 反垄断法 第二十条第一款所规
6、定的“经营者合并”,符合经营者集中的条件。3.经营者集中的规制意义。经营者集中是企业之间的自愿联合,既可使参与集中的企业扩大规模、提高效率,也可能导致行业集中度不断提高,从而形成垄断或者高度寡头化的市场结构,大大削弱竞争、侵蚀市场竞争的基础。6 所以,为了控制经营者集中可能导致的负面影响,各国反垄断法一般都对经营者集中尤其是大企业之间的集中加以必要的控制,其主要的手段即是对一定规模的经营者集中实行事前申报或事后审查制度。(二二)争议焦点探析争议焦点探析:“营业额营业额”到底该怎样算到底该怎样算?既然本案属于“经营者集中”的情形,那么滴滴是否就一定具有提前申报的义务呢?根据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
7、报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 申报标准)第三条的规定,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包括“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 100 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 4 亿元人民币;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 20 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6过 4 亿元人民币”。我们所讨论的是滴滴和优步在中国境内的合并是否构成垄断,故应适用第二项标准,即判断滴滴和优步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是否超过 20 亿元人民币,并且各自在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是否均超过 4 亿
8、元人民币。但关键问题就在于该规定并未明确营业额的概念及计算方法。若将乘客付给打车平台的全部费用看作营业额,7 那么该案显然已经满足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但若仅以打车平台的实际收入作为营业额,8 那么则需要在了解滴滴出行和优步中国合并之时上一会计年度收入的基础上,来判断是否达到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上述两种计算方法看似都各有道理,但互联网打车平台的营业额到底该如何计算,申报标准 并没有明确规定,理论界也未有定论,所以我们不妨先通过几个简单的例子来进行比较分析。1.视域一:不同的经营者、不同的服务费。举个简单的例子,同样都是网约车平台,首汽约车上的车辆均为平台所有运营车辆,司机也大多经过了招聘、考
9、试、培训等正规流程,具备正式的劳动关系;而滴滴(以及优步)平台上的车却大都以私人自有车辆加盟,车和人都跟滴滴平台没有隶属关系,独立性、自主性和流动性更大。所以,司机的收入对于滴滴出行来说应属于“别人家的收入”而不应算入营业额。实际上,滴滴平台所提供的服务更接近出租车信息中介,9 其主要作用还是在于为司机和乘7客进行信息匹配与撮合从而提供更多的交易机会,这是平台经济的核心价值与本质特征;同时,私家车主通过充分利用闲置物品的使用权获取收益,也是共享经济的应有之义。因此,滴滴司机和滴滴平台是两个相互独立而不同的经营者,一个提供的是租车服务、一个提供的是中介服务,两者是平等的经济合作关系。优步中国的业
10、务模式与滴滴出行相同,在计算滴滴及优步的营业额时,应刨除司机的收入。也许有人会说,滴滴目前给乘客开具的发票也包含支付给司机的车费,根据财务上的做法,发票金额应当属于营业额。10 该观点看似合理,但若以此为由将乘客支付的打车费全部算入滴滴的营业额将会造成实质的不公。因为行业特殊性,开给乘客的发票肯定得是总价款,但滴滴其实可以在开具发票时进行一些调整,比如把司机的服务费和平台的中介费分开计算、分别开票。根据商务部 经营者集中申报办法(以下简称 申报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营业额包括相关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内销售产品和提供服务所获得的收入,扣除相关税金及附加”。由于滴滴平台收取的费用是信息中介服务费,司
11、机收取的费用才是传统意义上的打车服务费,所以,只有前者才应算入滴滴打车平台的营业额,而司机收入则应排除在营业额的计算之外。1.视域二:境外法律规定之参考。对于此类情况,欧盟委员会在1998 年制定的根据关于控制企业集中的共同体第84064/89 号理事会条例制定关于营业额计算方法的委员会通知 中已有相关规定:“由于服务行业的复杂性,营业额计算的原则可能必须根据所提供服务的具体条件进行调整。例如,在某些行业中,服务可能通过其他中间供应商提供,作为中间商的服务企业,营业额应以其收到的佣金计算。”该条规定明确了营业额的计算应考虑企业所提供服务的特殊性,并举例对于作为中间商的服务企业应仅将佣金作为营业
12、额。(三三)滴滴并购优步是否应提前申报滴滴并购优步是否应提前申报?这里的营业额在会计法上被称为企业的“营业收入”,若将教科书中的相关概念套用进来,滴滴(优步同理)的营业额即为其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11 结合前文分析得出的结论,下文所述的滴滴及优步的营业额均不包含司机的收入;同时为以示区分,用“流水额”表示乘客所支付给打车平台的全部费用。因此,发生于2016 年 8 月的滴滴出行并购优步中国案是否达到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就看滴滴和优步作为一个独立企业,在2015 年的会计年度从流水额中抽取的比例究竟有多少,即它们的营业额是否达到了 申报标准 的相关规定。图 2为 2015
13、 年 7 月优步中国在融资过程中所披露的财务数据,其显示优步中国在 2015 年度流水额为 11.12 亿美元,息税前利润为-11.08 亿美元,“净收入”为零。需要说明9的是,图中显示的 2015 年无净收入指的就是优步中国2015 年的营业额为零。把营业收入的概念误用为“净收入”可能是因为该篇财务报表的翻译者(原报表为英文)并不熟悉国内外会计术语的区别。根据会计法的相关知识,美国财务会计准则中的“收益”(income)相当于我国会计准则中的“利润”要素,12而“净收入”(net income)对应的就该是我国会计法中“净利润”的概念。但根据图 2 上下文的语境来看,所谓的“净收入”显然只可
14、能指的是营业收入而非利润的概念,所以这里准确的术语应使用“营业收入”或“营业额”而非“净收入”。10图 22015 年 7 月优步中国在进行融资时的财务预测数据13但无论如何,在目前没有正式权威的公开途径可以查询到两家企业财务信息的情况下,图 2 中这些财务数据的可信度还是相对较高的。虽然优步中国 2016 年预计营业额11为 2.56 亿美元,但其在 2015 年度营业额仍为零。由此观之,滴滴出行与优步中国的合并案并未达到“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 4 亿元人民币”的申报标准。也许有人还是会感到疑惑:优步在经营过程中是不断有乘客支付打车费用的,即便仅收取一定的比例,
15、这笔作为信息中介费的营业额怎么可能为零呢?实际上这并不难理解:那是因为 2015 年优步为打开中国市场曾向司机和乘客双方发放了高额的补贴。在滴滴与优步之间的价格大战中,优步采取的补贴政策包括给司机的奖励、给乘客的红包和直接的价格优惠。特别是给予乘客端的直接价格优惠,在相同里程数下,平台制定的打车价格远远低于市场平均水平。也就是说,乘客付给平台的费用可能少于司机的收入,14 这可能是造成优步 2015 年度营业额为零的原因。综上所述,由于优步中国 2015 年会计年度在华营业额为零而不满足 4 亿元的申报门槛,这直接导致了滴滴出行与优步中国于 2016 年 8 月宣布的合并案无须提前进行经营者集
16、中申报。尽管如此,目前仍然缺乏权威公开的财务信息对上述判断加以佐证,毕竟现在距这笔网约车行业的“世纪并购案”已经整整两周年了,当时被炒得沸沸扬扬的反垄断审查至今却仍未有下文。因此,还是建议监管部门能够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并及时反馈调查进展,尽早给社会公众一个交代。12三、三、滴滴并购案之相关市场界定滴滴并购案之相关市场界定从滴滴出行与优步中国宣布合并之日起,关于滴滴是否会构成垄断的争论就一直存在。虽然二者的合并并未达到申报标准,但是兼并了优步全部中国业务的滴滴出行毕竟拥有了更为庞大的体量并一跃成为业内毋庸置疑的“老大”,这不免引发了广大消费者的担忧与不安该项经营者集中行为是否会构成垄断进而对消费者
17、产生不利的影响?(一一)法律规定与分析思路法律规定与分析思路我国 反垄断法 第二十七条明确指出,在审查经营者集中时,“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应为首先考虑的因素。由此可知,要分析滴滴和优步合并案是否具构成垄断,须从相关市场的界定、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中所占的市场份额以及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等方面进行认定。一般而言,相关市场界定是反垄断分析的起点,也是反垄断执法机审查的核心内容。15 相关市场范围的大小将直接影响经营者是否构成垄断的判定。就本案而言,是单以网约车市场计算,还是将出租车甚至其他公共交通工具包括在市场份额的计算之13内,结果无疑会截然不同。所
18、以,我们首先拟对滴滴所身处的相关市场进行一些讨论和分析。(二二)相关市场的界定方法相关市场的界定方法1997 年欧盟发布的 欧盟委员会关于市场界定的通知指出,企业间的竞争主要受制于三个因素:需求替代性、供给替代性和潜在竞争。我国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 规定,相关市场范围的大小主要取决于商品(地域)的可替代程度。因此,我国主要采取的是替代性分析法来界定相关市场,包括需求替代性分析和供给替代性分析。1.需求替代分析法。需求替代性分析法根据需求者对商品功能用途的需求、质量的认可、价格的接受以及获取的难易程度等因素,从需求者的角度确定不同商品之间的可替代程度。当消费者因为产品的价格
19、提升而从一种产品转向购买另一种产品时,需求替代品就会出现,它为特定产品的供应商提供了一个直接有效的约束力。16 原则上,从需求者角度来看,商品之间的替代程度越高,竞争关系就越强,就越可能属于同一相关市场。产品的可替代性可从功能和价格两个方面来考察。在产品功能方面,如果两种产品具有相同或相似的功能,则认为它们之间具有可替代性,属于同一相关市场;在价格因素方面,若消费者因某产品价格上涨而能够轻易地转向购买另一产品的,那么这两种产品便具有较高的需求替代性,属于同一相关市14场。172.供给替代分析法。供给替代分析是指当产品的相对价格、需求等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时,供应商能够转产,将其生产设备和资源用于生
20、产替代产品的难易程度。若转换难度低,则可替代性强,相应的厂商属于同一个相关市场。18供给替代是立足于经营者的角度,从生产投入、风险承担、时间成本等方面考察产品的替代性。即便消费者不能对价格上涨作出反应,但生产商却有可能,其意义在于通过考察潜在竞争者进入市场的可能性而对需求替代分析构成辅助和补充。19(三三)滴滴的相关市场认定滴滴的相关市场认定关于滴滴相关市场的争议主要集中于相关市场仅局限于网约车市场,还是包括在整个出租车市场内。从功能上判断,网约车和出租车在均能满足公众日常的出行需要,其不同之处仅在于招车方式:网约车通过打车软件呼车,而出租车仍沿用“招手即停”的方式。网约车依靠互联网实现了司机
21、与乘客之间的快速匹配,提高了乘客打车的交易数量和交易效率,但基本功能与传统的巡游出租车并没有太大的区别,只是乘客与司机达成的交易方式有所不同。打车软件只是为了乘客叫车更加方便而生,但人们不至于用了打车软件就不会手招出租车了,两者之间的替代关系还是很明显的。从需求的角度看,消费者的需求也并未因销售渠道的不同而不同。网约车的销售渠道主要在线上,而传统巡15游出租车既可以线上也可以线下。若平台存在乱加价的行为,网约车用户会毫不犹豫地转向传统巡游出租车;而传统巡游出租车用户出于便捷实惠的考虑也可能会利用打车软件乘坐网约车,替代关系同样显而易见。根据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发展研究院发布的2017 年上海市
22、综合交通运行年报显示,2017 年网约车运量仅占出租车总体运量的五分之一。20 即便滴滴占据了上海市所有的网约车市场份额,充其量也就 20%,尚未达到垄断标准。从供给的角度看,网约车市场也并不缺乏强有力的竞争者。除了手招即停的出租车以外,还有美团、携程、高德地图等平台巨头,它们都纷纷利用自己的固有优势相继杀入网约车市场,跨界竞争相当激烈。除了这些跨界竞争者,还有易到用车、首汽约车、神舟专车、曹操专车、嘀嗒拼车等多个网约车平台企业同类竞争者。由此可见,网约车市场的竞争还是很充分的,甚至可以说是很激烈的,其市场竞争机制并未失灵。数量众多的竞争者不仅保证了消费者的选择足够多,同时也证明了滴滴并不太可
23、能阻挡或限制其他竞争者的进入。综上所述,通过需求替代性分析和供给替代性分析可以得出初步结论,滴滴并购反垄断审查的相关市场至少应是整个出租车市场,而不应局限在网约车市场;即便在网约车市场,其市场竞争也是相当激烈的。16四、四、“滴优滴优”合并后的市场竞争状况分析合并后的市场竞争状况分析我国 反垄断法 第二十八条规定:“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因此,在滴滴出行并购优步中国案中,除了参与集中的经营者之营业额需达到申报标准以及参与集中的经营者需在相关市场中占据一定的市场份额之外,还得考察该项经营者集中行为是否具有或可能具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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