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纠纷系列问题之一:有限合伙人如何加入合伙企业诉讼案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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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伙企业纠纷系列问题之一:有限合伙人如何加入合伙企业诉讼案件?本系列文章围绕私募基金投资过程涉及的合伙企业形式,分别从有限合伙人是否可以加入合伙企业诉讼、合伙企业未经决策提供担保效力、有限合伙人责任几个角度对相关问题进行分析。案例介绍:在某私募基金产品的系列交易过程中,某合伙企业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即向第三方购买了某私募基金的份额,并对外承担了相关担保责任。后因合伙企业未能支付基金份额转让价款及未承担担保责任,该合伙企业被第三方起诉。有限合伙人在该合伙企业被起诉后才得知该笔交易。由于种种原因,工商登记显示有限合伙人尚未缴齐合伙企业出资款项,因此有限合伙人希望加入该诉讼程序,以避免案件败诉后被
2、追加为被执行人的风险。我国合伙企业法于1997年起施行至今,立法时间较早,且缺乏相关的司法解释,审判实践中对于此类案件中有限合伙人的诉讼主体资格等问题往往存在不同的认识及处理。笔者拟对与合伙企业纠纷有关的几个问题进行梳理和简要分析,以期抛砖引玉。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了两类第三人可以加入诉讼案件,即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此,本文将分别从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两个角度进行分析。一、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一)法律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当事人双方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上)一书,“诉
3、讼标的”是指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请求法院裁判的民事法律关系。1根据民诉法第五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八十一条,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加入案件的方式为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民诉法解释第八十一条规定第三人可以加入二审程序。民诉法解释第三百二十五条进一步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的,加入二审程序的法律后果,即二审法院可以先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开展调解,如调解不成,则发回重审。点击可查看大图(二)观点分析有限合伙人希望作为第三人加入案件(尤其是二审)通常会面临较大阻力。反对理由可能包括:有限合伙人并非案件合同当事人,因此对于案
4、件诉讼标的不存在独立请求权;有限合伙人可以通过另行起诉获得救济,无需加入到原被告的案件中。我们分别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分析:第一、如前所述,诉讼标的指向的是当事人双方诉争的法律关系,而非诉讼请求。如果是基金份额转让合同纠纷,则诉讼标的应当是基金份额转让合同关系。在本文首部提到的案例中,对于基金份额转让合同关系,原告一方主张合同关系有效,应当继续履行,因此要求被告方合伙企业支付份额转让款项;被告一方作为抗辩,主张合同关系应当解除,进而不同意支付份额转让款项。作为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则基于双方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其合法权益等理由,进而主张基金份额转让合同关系无效。因此,从诉讼标的来看,我们倾向认为,有
5、限合伙人的意见是既不同于原告,也不同于被告,而是具有自己独立的意见。从技术层面来看,有限合伙人可以考虑提出要求确认基金份额转让合同关系无效的诉讼请求,进而成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第二、从司法实践中,我们也看到一些非合同当事人对案件诉讼标的提出独立请求权,进而作为案件第三人加入的案例。因此,单纯以是否是案件合同当事人作为判断能否加入诉讼的标准,是不准确的。比如,在(2020)黔02民终851号案件中,原被告就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产生纠纷,案外人以其为土地使用权人为由,请求法院确认转让协议无效,申请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加入二审程序;在(2020)浙02民终5573号案件中,原告请求被告变更公司登记,
6、案外人主张其对案涉股权享有所有权,请求确认原被告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申请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身份参加二审;在(2021)陕民终116号案件中,原告主张对案涉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案外人请求法院确认其对案涉抵押物享有所有权,所涉抵押无效,申请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二审。第三、我们倾向认为,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可以另行起诉的观点也是不正确的,这一观点违反了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法定要求和设计初衷。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以提起诉讼的方式参加到他人已经进行的诉讼中来,实际上是提起一个新的参加之诉,人民法院将本诉和参加之诉合并审理,这种合并是基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而非基于法院职权或当事人意愿
7、。合并审理的目的是清楚查明案件事实,节省诉讼资源,保护案外人利益,防止出现内容矛盾的判决,彻底解决民事纠纷。2在 (2014)民监字第00012号案件中,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是指,对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的请求权,在他人之间的诉讼已经开始,人民法院尚未作出一审判决前,第三人以本诉的原被告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其到本诉中来参加诉讼。苏里陆村在一审时即对本案原、被告主张独立的实体权利(主张林地归其所有),并申请参加到本诉中,一审法院不同意其参加诉讼违反了民诉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剥夺了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法律权利,是错误的,应当予以纠正
8、。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一)法律规定根据民诉法第五十九条,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虽然对当事人双方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上)一书,“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指的是判决认定的事实或结果将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第三人的民事权益或法律地位。3与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只能通过主动申请加入案件不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加入方式可以是自行申请,也可以是由法院通知,即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可由法院依职权追加。相应地,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一审程序中或二审程序中,都可以作为第三人加入。(二)观点分析通常情况下,有限合伙人要求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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