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监察法治的核心要义及发展图谱.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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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监察法治的核心要义及发展图谱目 次一、监察法的时代定位及中国特色(一)反腐败领域的基本法(二)“五位一体”的反腐败法典(三)“领域法”特质的国家新法学二、监察法治核心要义之阐释(一)监察权的法治之维(二)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立场(三)在法治轨道上推进腐败治理现代化(四)强化对公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三、中国特色监察制度体系的发展图谱之续造(一)注重实现反腐败制度体系的健全度和完备性(二)立足于反腐败的全过程,实现全链条反腐(三)实现伦理道德与法治红线的“双保险”约束结 语摘要与关键词摘要:作为党和国家第一部反腐败国家立法,监察法的出台开启我国监察法治新时代。这部具有国家新法学特质的反腐败立法
2、,是对公权力进行全面监督和制约的立法创举,亦是为世界反腐败制度体系提供的中国方案。监察权的法治之维、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立场、在法治轨道上推进腐败治理现代化、强化对公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构成监察法治的核心要义。全面推进监察法治,要以继续完善“良法”与追求“善治”为道路指引。中国特色监察制度体系发展图谱之续造必须立足于解决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全过程中的痛点、难点和堵点问题,以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为目标,努力实现中国特色反腐败制度的完备化、体系化和精细化。关键词:监察法治;人民主权;良法善治;发展图谱;“三不”一体推进正 文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全面总结我们党领导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
3、败斗争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反腐败斗争规律、法治建设规律和惩贪肃腐实践,系统提出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败、坚持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坚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等一系列重要的法治反腐理论,进一步深化了对反腐败斗争规律、法治建设规律的认识,为新时期反腐败事业全面推进明确了方向和要求。作为党和国家第一部反腐败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的出台具有里程碑意义,正式开启了我国监察法治新时代。监察法实施四年来,生动的监察实践催生中国特色监察理论体系的创立与发展。与此同时,理论研究回应并指导实践的反哺效能又进一步促进了监察实践的探索与深化,充分展现出这一极具中国特色的反腐败立法对于切实落实我
4、国反腐败国家战略所发挥的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反腐败斗争从治标为主过渡到标本兼治、系统施治、惩防并举,进入更高境界的法治化发展新时期。本文通过对监察法的时代定位及中国特色的解析,在对全面推进监察法治的必要性及其核心要义进行阐释的基础上,着重提出后监察法时代续造中国特色监察法制度体系发展图谱的理想期待。一、监察法的时代定位及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2016年11月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启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2017年11月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
5、,2018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以及监察法。在这不到一年半的时间内,我国实现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局部试点到全面铺开直至宪法和法律确认的目标,这在我国立法史上是较为罕见的。监察法的出台反映出我国执政党希冀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入持续推进反腐败的初心和决心。监察法总结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反腐败做法和经验,是对我国传统制度文化中的监察制度的承继与发展,在充分回应当前发展阶段现实需要的基础上,进行制度创新和组织创新,形成了历史与现实相贯通的重大制度性创新,具有鲜明的时代感和中国特色,是对公权力进行全面监督和制约的立法创举,亦是为世界反腐败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提供的中国方案
6、。监察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基本定位及中国特色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反腐败领域的基本法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我国狭义的法律可以细分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前者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往往涉及整个国家生活中最基本的问题,调整内容涉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关系,国家经济和社会生活中某一方面的基本关系,国家政治生活各个方面的基本制度以及事关国家主权和国内市场统一的重大事项等;后者是指不属于“基本法律”范畴的法律,往往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可见,基本法律作为法律的一种类型,在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以及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十分重要。对基本法律的制定和修改实质上就是最高国家权力的
7、体现,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专属职权,体现了国家立法权的最高性、主权性、独立性,其效力仅低于宪法。监察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并通过,监察法的出台确立了中国特色反腐败体制以及机构运行的基本规则,实现了宪法有关监察机关设置内容的具体化。监察法是对宪法所确立的国家监察工作具有统领性和基础性作用的法律,构成我国反腐败制度体系中的基本法。基于此,我国反腐败制度体系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以监察法作为“龙头法”,不断地出台配套法律规范并打造中国特色监察法制度体系的过程。其中,配套法律规范应以监察法为依据,不得与监察法发生法律冲突,否则就构成违法,且不得作为监察机关直接的履职依据,这是由监察法的基
8、本法定位所决定的。(二)“五位一体”的反腐败法典法治是反腐败的根本方式,法治化反腐的结果必然需要制定一系列专门的反腐败成文法。作为我国反腐败领域立法的伟大创制,监察法具有极强的创新性:通过一部立法实现了我国反腐败体制机制“四梁八柱”的法治保障,也意味着我国反腐败集中式统一立法模式的确立。正如有学者所揭示的,“监察法与国家机关组织法一样,同属于宪法相关法”。实际上,监察法不仅有组织法的内容,而且兼具行为法、程序法、监督法和救济法的内容,是“五位一体”的功能群,这种全周期功能立法在我国现行法律文本中较为少见。比如,监察法第二章规定的监察机关及其职责,就表现为组织法意义上的创设监察机关并赋予其职责权
9、限。第三章和第四章规定了监察范围、管辖和权限,明确了监察权运行的边界和基本构成要素,共同构成了监察机关的行为法。第五章、第六章对于线索处置、立案、调查程序、调查原则、案件衔接、境外追逃等作出了规定,与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类似,属于程序性事项。通过程序控权弥补实体控权的不足,通过程序规制促进看得见的正义,已经成为现代法治国家制定程序法最为重要的价值功能。监察法设专章规定监察程序,恰恰体现了立法者希冀通过程序的完备化实现对监察权有效制约的基本理念。作为新型国家公权力,监察权专司反腐败以及治官治权的基本面向决定了强化对其监督的必要性,在本质上构成监察权存在的正当性基础。监察法第七章有关对监察机关和监
10、察人员监督的规定意味着,为解决“灯下黑”问题,并发扬中国共产党自我革命、刀刃向内的优良传统,立法者专门对契合我国国情的自我监督、系统内监督和外部监督体系作了细化规定,以实现“打铁必须自身硬”的目标。此外,监察法还规定了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的申诉权利、请求复审复核权利、因监察机关侵权行为遭受合法权益损害时的国家赔偿制度。这些规定都属于对被调查人员权利的保护,体现了“不受救济的权利就不是权利”的法治理念。作为“五位一体”的反腐败法典,监察法共九章69条,实现了创设监察权,并对监察权同步运行全流程进行系统化规制,确保反腐败全覆盖、腐败零容忍目标的实现。这种立法模式是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强力高效推进反腐败
11、的有力探索,通过综合性反腐败法典的统领,完成了反腐败制度体系中国方案的顶层设计。监察法出台前,我国的反腐败制度分散于各部门法中,缺少体系化、系统性的统一规定,法律规范之间不协调,无法形成制度合力。监察法将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纳入监察对象范围,解决了监察范围过窄、反腐败力量分散、不够专责和集中统一等弊病,有效提升了反腐败效能。作为全国人大通过的基本法律,监察法在我国反腐败制度体系中具有较高的法律地位,保障了执政党领导下的集中统一、权威高效反腐败体制优势得以发挥的持续性和稳定性,实现了监察机关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体现了法治反腐的重要战略意义,构成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的基本保障,是切实践行依
12、法治国理论与实践有机统一的伟大创举。(三)“领域法”特质的国家新法学监察法的文本内容既有实体性规定又有程序性规定,涉及宪法、行政法、刑法、刑诉法以及法学以外的政治学等多个学科,具有很强的综合性。监察法多学科高度复合性的特点决定了监察法一经出台,有关监察法研究的监察法学便已经作为独立的新兴法学学科登上了学术舞台。监察法的这种多科性特征源于监察权本身的高度复合性。“各级监察委员会的监察权大体包括日常监督、专门调查和最终处置这三个方面的内容,但这三项内容都同时涵盖了党纪监察、政务监察和刑事监察这三个方面。”根据监察法的规定,监察机关享有监督、调查、处置三项职权。调查权聚焦于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
13、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七类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在职务犯罪行为的认定上必然涉及刑法规定。监察机关调查权的行使涉及大量刑事诉讼制度,如监察机关依据监察法所行使的十二种调查手段,除了留置措施以外,几乎都与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侦查措施具有相同或相似的性质。监察机关的处置权,如对违法公职人员的政务处分和问责,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的处分类型类似,又与行政法的学科旨趣相契合。监察法旨在解决反腐力量分散的弊病,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所需的党领导下的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组织架构。因此,只要是与反腐败相关的法律规范
14、,都有可能成为监察机关履职的法律依据。相应地,作为反腐败领域的基本法,监察法的体系化构成中必然涉及多个学科,法法衔接问题以及纪检机关和监察机关合署办公的体制所决定的纪法衔接等问题,就成为监察法适用时首先要切实解决的难点问题。监察权是在原行政监察权、预防腐败权以及职务犯罪侦查权基础上整合优化后形成的新型国家权力,并非这三种权力的简单相加,而是发生化学反应高度融合后的新型国家权力。由此产生的监察法律关系之研究既不能固守原有的部门法视角,又非简单交叉法学,而应从多学科融合视角,基于国家文科建设背景下的国家新法学的定位,探寻监察法学的基本范畴及方法论。一方面,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反腐败是监察法一以
15、贯之的目标导向。监察体制改革的推进和监察法的出台承载着实现执政长期性和稳定性的政治使命,要在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切实发挥好法治对反腐败长期性和效能性的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强化法治理念,坚守法治品格和底色,充分彰显法治为政治保驾护航的基石作用。另一方面,纪委监委合署办公高度融合的一体化反腐败体制,决定了监察法语境下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既需要从法释义学视角关注监察法文本内在的逻辑性和体系性,并同步解决好与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衔接耦合问题;又需要立足于我国本土国情和阶段性特点,从我国的反腐败实践出发,确保理论研究的回应性和有效性。二、监察法治核心要义之阐释制定监察法是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回应我国反
16、腐败实践需求的必要之举,亦是中国特色反腐败理论体系发展成熟的标志性成果。监察法既蕴含在别具中国特色的反腐败实践之中,同时也彰显出中国特色反腐败理论逻辑的自洽性和缜密度。监察法的实施意味着新时期监察法治之路正式开启。监察法是法治反腐在监察领域的集中体现,表明我国反腐工作进入顶层设计的新阶段。所谓监察法治,就是要通过法治为监察权运行定规矩、划界限、追责任,确保所有监察活动在法治轨道上运行,进而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和不想腐。全面推进监察法治,既是法治反腐在后监察法时代的升级发展,又是新时期全面依法治国对监察权运行提出的根本要求,其核心要义突出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监察权的法治之维法治反腐的重要
17、价值充分体现在监察法与监察权之间的逻辑关系上。与传统公权力相比,监察权的特殊性主要表现为高度的政治面向。监察权的基本功能体现为反腐败。在我国,反腐败关乎治国理政,具有维护执政党政权稳定性和长久性的重要功能,纪检监察机关合署办公的体制架构亦决定了监察权运行必须要充分回应政治需要。因此,监察法实现了监察权这一高度政治化权力的法治化。作为反腐败国家立法,监察法具有双重功能。第一重功能是职权法定理念下的授权法功能。监察法以基本法律的形式赋予监察机关监督、调查、处置三项职权,将原行政监察机关、预防腐败机构、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权力整合并优化后授于监察机关行使,构建了新的监
18、察权运行体系,监察机关必须按照“法无明文规定不得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的授权规则行使监察权。第二重功能,即授权的同时亦在控权,为权力运行明确边界。正如有学者所揭示的,法治的要义在于有授权必有控权,任何掌权者行使权力必须恪守权力的界限。监察法的控权功能包括了两个方面:一方面,监察法是反腐败国家立法,其立法目的在于打击腐败,通过对公职人员公务行为的监督,确保公权力依法行使,控制公权力不恣意妄为。另一方面,“权力的行使,常常以无情的不可忍受的约束为标志;在它自由统治的地方,它易于造成紧张、摩擦和冲突”。基于权力的侵略性和扩张性,为了防止权力行使的恣意性,必须通过法定程序规范权力的行使。监察法明确监察机
19、关履行监督、调查、处置三项职责,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技术调查、通缉、限制出境等“12+3”项措施。这样一份“权责清单”,有助于确保监察权在法治轨道上运行。此外,鉴于监察权治官治权的本质特点,创设监察权必须同时防治权力异化问题。为有效应对这一天然风险,监察法以强化权力内部分离和制约为原则,通过推进监察权运行的三阶段独立进而解决互相制衡问题,并注重内控机制的探索与强化,以确保自我革命的有效性及持久性。(二)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立场人民主权理论构成监察法治的逻辑起点。在我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实现人民主权的基本方式和途径是人民代表
20、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选举产生,同时,人民对它还享有监督的权利,这从根本上保证了国家权力最终归属于人民,国家权力的实际运转也置于广大人民群众的有效控制之下。”作为与“一府两院”平行的国家机构,监察委员会的建立涉及对国家权力结构的重大调整,属于对国家权力的重新配置。因而监察法立法必须以人民主权理论为基础,并贯彻落实宪法上人民主权原则关于国家机构权力关系的相关要求。监察法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在监督方式上,同级人大常委会可以听取并审议本级监察委员会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就监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健全国家监察体系,将监察权从政府职权中剥离,将侦查权从
21、检察职权中剥离,组成与行政权、司法权平行的监察权,使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权力的监督落实到执法程序上。这些规定不仅有利于摆脱部门化弱监督模式,提高监督主体与监督客体的对称性;而且有利于加大对国家机器运转及履职主体的事前、事中监督力度,事实上也拓展了人大代表行使权利的领域和审议监督的内容,这都是贯彻人民主权原则的生动体现。正如有学者所揭示的,这既是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生性改革,也是对人民民主专政国体的内涵式优化。由此,监察权的权力基础是人民的监督权,人民主权理论为监察法提供了民主的正当性基础。一切国家权力属于人民,故人民当然有权对一切公权力的行使予以监督,确保公权力的正常运行。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代
22、表人民实施对所有国家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的监督,符合我国人民当家做主的人民主权原则,是人民主权的具体化、实践和保障。根据人民主权原则,包括立法、行政、司法、监督在内的国家权力都来源于人民,人民通过将权力授权于人大,再由人大产生各类国家机关行使具体权力。在这里“存在着一个人民人民代表大会其他具体机关的权力赋予与监督的链条”。这种逻辑表现在监察法上,则是人民将一部分监督权授于人大行使,人大通过立法又将部分监督权授于监察机关。监察法将监察对象确定为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且覆盖到权力运行的每一个环节,“通过加强和改进国家政权建设,可以防止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权力异化和权力寻租,使各项权力牢牢掌握在人民
23、手中,始终保持公共权力的人民性和廉洁性,确保人民赋予的权力永远为人民谋利益”,维护了人民主权的宪制要求。可见,推进监察法治,实现了权力授予者人民,可以通过代表其行使监督权的监察委员会,对代表人民行使公权力的每一个权力行使者进行监督,即从人民到人民的监督闭环。这无疑是对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丰富和完善,更是确保权为民所用且要始终受到人民监督的根本之策。只有信仰人民,才能领导人民。以人民为中心是我们党的根本立场,反腐败斗争必须坚持人民立场。我国执政党启动监察体制改革,推进监察法治,主要目的就是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最强烈、对党的执政基础危害最大的突出性问题,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
24、彰显正义,赢得民心。在反腐败斗争中更好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立场,确保反腐败成效能够经得住人民群众的检验,实现反腐败斗争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彻底性,客观上必然要求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理腐败,确保反腐败斗争始终运行在法治轨道上,始终以法治精神为依归。监察法治推进应当更加注重从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制度机制入手,为公权力创设公正、透明的运作机制,充分发挥法治对公权力的引导和规范作用,推动实现公正执法和司法,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对反腐败成效的体验感和满意度,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真心实意反对腐败、扎扎实实防腐拒变、善作善成自我革新,进而坚定打赢反腐败斗争的信心和决心。(三)在法治轨道上推进腐败治理现代化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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