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批准合同的效力认定与责任配置——《民法典》第502条第2款解释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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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经批准合同的效力认定与责任配置民法典第502条第2款解释论行政审批如何影响合同效力,一直是理论界与实务界关注的重点议题。我国民法典虽然规定了未经批准的合同应当被认定为合同未生效,但由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这一引致性规范范围的不确定性,司法实务中仍对具体的法律、行政法规能否影响合同效力的认识不一,裁判分歧较大。如何确定未经批准合同的效力瑕疵形态?影响合同生效的行政审批范围有哪些?未履行报批义务或者合同未获批准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对此,武汉大学法学院谭佐财博士研究生在未经批准合同的效力认定与责任配置民法典第502条第2款解释论一文中,对民法典第502条第2款所规定的合同未生效制度进行了教义
2、阐释,以期助益于审判实践和法治化营商环境的优化。一、未经批准合同的效力瑕疵形态(一)合同未生效的规范功能首先,合同未生效具有平衡私法自治与行政管制的重要功能,在合同未经行政审批时,发生合同未生效而非合同无效的法律效果更契合私法上的比例原则。合同未生效不仅可以实现行政管制目的,而且还为合同生效留有余地,使得未经审批合同的效力处于暂时的浮动状态,实现了公法性规制与私法上效力的相互妥协。其次,从立法演变及体系解释角度来看,民法典为合同未生效独立发挥规范功能设置了配套规范。民法典第502条第2款丰富了合同未生效的法律构成及规范效果,为合同未生效独立发挥规范功能奠定了规范基础。除此之外,民法典第157条
3、新增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法律后果,民法典第507条新增合同不生效不影响争议解决条款效力的内容,此种立法变化实质上为合同未生效提供了配套规范。(二)合同未生效与其他效力形态的合理区分行政审批既可能影响合同生效,也可能导致合同无效,区别在于以下几点。第一,未获行政审批的合同不必然违反强制性规定,不等同于合同违法或无效。这一方面是因为行政法上存在“羁束性许可”和“裁量性许可”之区别,未通过行政审批与合同违法性之间不具有必然联系;另一方面,要求法院判断合同违法是否足以致使合同无效是极为困难的。第二,未获行政审批的合同并不违反公序良俗条款,原因如下:从规范路径看,公序良俗条款是将社会所形成的共享价值向司法转
4、化,而行政审批则是国家行政权对经济社会的直接介入;从规范依据看,公序良俗条款为将规章或地方性法规等纳入合同无效的判断依据打开了阀门,但是行政审批通常只能通过明确的法律、行政法规之规定介入合同生效范畴。另外,合同未生效与合同效力待定也存在区别。第一,合同效力待定与合同未生效的法律属性不同。合同效力待定属于意思表示和私人自治的范畴,行政审批则不属于意思表示,适用于关涉公共利益时国家管制的场域。第二,合同效力待定与合同未生效的法律效果不同。未生效合同是在经过行政审批时满足合同生效要件,也即由未生效转变为生效,而非得出有效或者无效的结论。但是,效力待定合同是在满足约定或者法定生效要件时,由效力待定直接
5、转变为有效。二、确定批准生效合同范围的合理模式(一)行政审批影响合同生效的规范依据确定行政审批影响合同生效范围的基础作业是确定规范依据的范围。对于司法机关是否有权通过价值补充的方式径行对合同效力作出规定或者裁判这一问题,应当从规范变迁这一纵向维度一分为二地看待。一方面,当法律、行政法规从未规定某一特殊合同须经行政审批才能生效时,应理解为制定法上的有意沉默,而非法律漏洞。另一方面,随着行政管理制度改革的持续推进,不宜强行将在法律、行政法规中已经被删除或者修改的行政审批规范之规范意旨再次融入对合同效力的价值判断之中。民法典第502条第2款属于引致性规范,通过该规范再次引致到其他具体规范,被再次引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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