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于有人把五级分类说清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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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终于有人把“五级分类说清楚前言今天我们来聊聊银行贷款资产(包括银行其他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本文以下统称“贷款风险分类”)。一般认为,银行风险分类是银行经营和风险管理的一项核心基础工作。从内在逻辑看,无论是银行风险拨备、监管资本的计量,还是信贷风险管理、不良资产的核销处置,都需要以贷款风险的准确分类为基本前提。因此,我们可以这么说,贷款风险分类在银行整个风险监管中具有基石性作用。本文从贷款风险分类的基本制度及历史沿革着手,先后分析了: 贷款风险分类; 贷款风险拨备; 贷款风险分类与内部评级; 贷款风险分类与逾期贷款剪刀差; 贷款风险分类与贷款损失核销; 风险管理制度体系;通过对贷款风险分类监管制
2、度的系统梳理,相信大家对贷款风险分类在银行风险监管中的基础性作用会有更为全面直观的理解和认识。本文纲要一、贷款风险分类的基本制度及历史沿革(一)银行监管规则下的贷款风险分类(二)会计准则下的贷款风险分类(三)贷款五级分类与预期信用损失三阶段划分的关系(四)贷款风险分类实例说明二、贷款风险分类与贷款风险拨备(一)两者的内在逻辑(二)两者的同步演进三、贷款风险分类与内部评级(一)内部评级与贷款风险分类标准的内在逻辑(二)内部评级结果在贷款风险分类中的应用四、贷款风险分类与逾期贷款剪刀差(一)基本概念(二)如何理解“逾期贷款剪刀差”五、贷款风险分类与贷款损失核销(一)两者的内在逻辑(二)两者的相向而
3、行一、贷款风险分类的基本制度及历史沿革目前,针对贷款风险分类标准,同时存在银行监管分类和会计准则分类两套分类制度,两套标准在各自发展进程中,相互借鉴,相互制衡,形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共生共存及逐步趋同的局面。对银行机构来说,面对两套风险分类制度体系,需要“左眼看监管制度,右眼看会计制度”,把贷款风险分类的基础工作做细、做实、做好。(一)银行监管规则下的贷款风险分类1.四级分类法我国银行最早使用的贷款风险分类标准被称为“正常+一逾两呆”的四级分类方法,即除正常贷款外,还包括逾期、呆滞和呆账三类不良贷款。通说认为,我国首次规定银行贷款分类制度的是1988年财政部颁布的关于国家专业银行建立贷款
4、呆账准备金的暂行规定(财商字1998277号,下称“277号文”)。277号文规定了可以列为呆账贷款的四种情况:一是借款人依法破产;二是借款人死亡;三是借款人遭受重大灾害;四是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贷款。1993年,财政部印发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明确了逾期贷款和呆滞贷款的标准:借款人逾期(含展期后)半年以上的贷款作为逾期贷款;其中逾期(含展期后)三年以上的贷款,作为催收贷款管理,应收利息不计入当期损益,实际收到的利息计入当期损益,后来约定俗成被称为“呆滞贷款”(参见王兆星:贷款分类标准和损失拨备制度改革-银行监管改革探索之三,原载于中国金融2014年第17期)。1996年8月1日起施行的人民银
5、行贷款通则延续了四级分类方法,明确将不良贷款界定为“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一逾两呆”成为当时银行不良贷款分类管理的一项基本标准。根据贷款通则,逾期贷款是指借款合同约定到期(含展期后到期)未归还的贷款;呆滞贷款是指按财政部有关规定,逾期(含展期后到期)超过规定年限以上仍未归还的贷款,或虽未逾期或逾期不满规定年限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的项目;呆账贷款是指按财政部有关规定确认已经无法收回的贷款。但是,“一逾两呆”分类法以贷款到期时间点借款人的偿付情况作为贷款风险的分类标准,它主要存在以下两方面的问题: 过于滞后,难以实现风险动态管理。只要贷款未到期,贷款均可视为正常,其无法揭示银行
6、信贷资产变化的过程,不能及时有效反映贷款资产的实际质量、风险情况以及银行的真实财务状况,导致银行贷款风险管理缺乏动态主动调整机制。 缺乏灵活性,易被利用以掩盖贷款风险。对实质已经不良的贷款资产,银行可以通过“借新还旧”等方式,使之形式上仍具有正常贷款的表征,即所谓“常青藤”贷款,导致银行贷款质量的失真。随着银行风险的表现形式和涉及的领域日益复杂,“一逾两呆”分类方法已难以满足商业银行和监管部门精细化风险管理和监管的需要。在此背景下,当时国际通行的贷款风险分类法(美国模式),即贷款资产五级分类法被逐步引入国内,此后该分类方法逐步成为国内银行信贷及资产质量分类的通行标准。2.五级分类法1998年,
7、人民银行发布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行)(银发1998151号);后又于2001年12月修订发布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2001416号),采用以风险为基础的五级分类办法,强调信贷风险的动态管理和事前监管要求。贷款风险分类从四级分类到五级分类是一次质的飞跃。2003年银监会成立后,继续沿用人民银行确定的五级分类方法,并进一步加大实施力度,将贷款准确分类作为银行监管最为重要的基础之一。此后,银监会又陆续修订、颁布系列监管法规和规章,将实施五级分类资产的范围由银行各类信贷资产扩大到表外业务,实施机构范围扩大到所有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银监会2003年11月发布的关于推进和完善贷款风险分类工作的通知
8、(银监发200322号),从2004年起,已全面实施五级分类制度的银行机构,可停止执行“一逾两呆”分类制度,停止报送“一逾两呆”分类数据,但仍应按季报送逾期90天、180天、270天、360天和360天以上五个档次的贷款数据。2007年,银监会发布实施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全面确立以风险为基础的银行贷款及资产风险的五级分类制度。其主要内容包括:(1)贷款五级分类的定义、目标及原则贷款风险分类指引对银行信贷资产分类的定义、目标及原则等进行了规范。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引,贷款分类是指商业银行按照风险程度将贷款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过程,其实质是判断债务人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通
9、过贷款分类应达到以下三项目标: 揭示贷款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贷款质量; 及时发现信贷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加强贷款管理; 为判断贷款损失准备金是否充足提供依据。贷款分类应遵循以下四项原则: 真实性原则。分类应真实客观地反映贷款的风险状况。 及时性原则。应及时、动态地根据借款人经营管理等状况的变化调整分类结果。 重要性原则。对影响贷款分类的诸多因素,要根据监管规定的分类核心定义确定关键因素进行评估和分类。 审慎性原则。对难以准确判断借款人还款能力的贷款,应适度下调其分类等级。值得注意的是,与此前人民银行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相比,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简化了小额贷款的分类流程,对
10、零售贷款,包括自然人、小微企业和农户贷款主要采取脱期法进行分类,允许商业银行依据贷款逾期时间长短和担保抵押情况的两维矩阵对其风险进行五级分类,而不必对数量众多的小额借款人进行逐户的信用状况评级。(2)贷款五级分类的核心定义贷款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 正常: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关注: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次级: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 可疑: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
11、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 损失: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特别提到,贷款五级分类方式是贷款风险分类的最低要求,各银行可根据自身实际制定贷款分类制度,细化分类方法,但不得低于该指引提出的标准和要求,并与该指引的贷款风险分类方法具有明确的对应和转换关系。对贷款以外的各类资产,包括表外项目中的直接信用替代项目,也应根据资产的净值、债务人的偿还能力、债务人的信用评级情况和担保情况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类,其中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资产”(下文中,如无特别说明,所称“贷款五级分类”包括贷款及资产的五级分类)。(
12、3)五级分类基本标准及限制性要求贷款风险分类指引从审慎监管角度出发,设定了贷款五级分类的基本标准及限制性规定。例如,在对贷款进行分类时,银行要以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为核心,把借款人的正常营业收入作为贷款的主要还款来源,贷款的担保作为次要还款来源;又如,同一笔贷款不得进行拆分分类。另外,对符合一定特征的贷款,应至少划分为关注类、次级类或可疑类。1)下列贷款资产应至少归为关注类: 本金和利息虽尚未逾期,但借款人有利用兼并、重组、分立等形式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嫌疑; 借新还旧,或者需通过其他融资方式偿还; 改变贷款用途; 本金或者利息逾期(根据银监发200623号文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
13、规定,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以内的贷款或表外业务垫款30天以内的贷款或资产,一般划入关注类); 同一借款人对本行或其他银行的部分债务已经不良;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发放的贷款。2)下列贷款资产应至少归为次级类: 逾期(含展期后)超过一定期限、其应收利息不再计入当期损益。贷款风险分类指引没有进一步规定这里“一定期限”的具体标准。根据2006年银监会23号文的规定,本息逾期90天至180天的贷款或表外业务垫款31-90天的贷款或资产,一般归为次级类。 借款人利用合并、分立等形式恶意逃废银行债务,本金或者利息已经逾期。3)需要重组的贷款应至少归为次级类。重组后的贷款(“重组贷款”)如果仍然逾期,或借
14、款人仍然无力归还贷款,应至少归为可疑类。重组贷款的分类档次在至少6个月的观察期内不得调高,观察期结束后,应严格按照监管规定进行分类。与“一逾两呆”分类法相比,贷款风险五级分类法更加关注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通过对借款人经营状况、财务指标、贷款担保等因素的连续监测和分析,银行能够更准确地识别影响贷款偿还的潜在风险及其迁徙情况,有助于银行动态监测资产质量,及时发现问题并有针对性地加以处理。同时,贷款风险五级分类法的实施,为实现我国银行与国际接轨,参照国际银行业的通用标准对国内银行资产质量的实际状况进行比较和评价奠定了基础。3.十级分类法2009年8月,银监会办公厅印发农村银行机构公司类信贷资
15、产风险十级分类指引(试行)(银监办发2009284号,下称“284号文”)。根据284号文,农村银行机构的公司类信贷资产的风险类别为十级:正常1、正常2、正常3,关注1、关注2、关注3,次级1、次级2,可疑,损失。我们不妨把贷款十级分类视为五级分类的升级和细化,其与五级分类的对应关系如表1所示。具体而言,十级分类中的正常1、正常2、正常3对应五级分类的正常类;关注1、关注2、关注3对应原五级分类的关注类;次级1、次级2对应原五级分类的次级类;可疑、损失分别对应原五级分类的可疑、损失类。次级1、次级2、可疑和损失合称为“不良信贷资产”。五级分类十级分类十级分类核心定义正常正常1正常1:借款人经营
16、状况良好,连续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借款人在行业中享有较高声誉,产品市场份额较高,所在行业前景好。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有充分把握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正常2正常2:借款人经营状况稳定,连续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借款人处于良性发展状态,规模适中,所在行业前景好。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有能力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正常3正常3:借款人经营状况稳定,连续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所在行业发展具有一定不确定性。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关注关注1关注1:借款人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借款人经营稳定性一般,对借款人的持续偿债能力需加以关注。关注2关注2: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
17、但借款人经营稳定性和所在行业一般,存在可能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不利因素。关注3关注3: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借款人经营效益、经营性现金流量连续下降,存在可能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不利因素。次级次级1次级1:借款人目前的还款能力不足或抵押物不足值。此类贷款存在影响贷款足额偿还的明显缺陷,如果这些缺陷不能及时纠正,银行贷款遭受损失的可能性较大。次级2次级2: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造成一定损失。可疑可疑可疑: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损失损失损失: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一切必要的法律
18、程序后,贷款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表1:十级分类与五级分类的对应关系2014年,284号文被废止,但其提出的贷款十级分类方法和标准,在实践中仍在被一些银行参照适用。部分银行在贷款资产五级分类基础上,综合分析客户违约风险等因素,对贷款分类作进一步精细化管理。通过综合考虑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还款记录、还款意愿、贷款项目的盈利能力以及第二还款来源的保障程度等因素,判断贷款到期偿还的可能性,细化分类级次。例如,根据工商银行2021年报披露的信息,该行实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根据预计贷款本息收回的可能性把贷款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为实行信贷资产质量精细化管理,该行对公司
19、类贷款实施十二级内部分类体系;对个人信贷资产质量实施五级分类管理,综合考虑借款人的违约月数、预期损失率、信用状况、担保情况等定性和定量因素,确定贷款质量分类结果。农业银行对信贷资产质量分类管理模式与工商银行相似。根据农业银行2021年度报告披露的信息,该行对贷款实行五级分类和十二级分类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对公司类贷款,主要实施十二级分类管理,通过对客户违约风险和债项交易风险两个维度的综合评估,客观反映贷款风险程度(信贷资产质量十二级分类与五级分类对应表,如表2所示)。对个人贷款实行五级分类管理,主要根据贷款本息逾期天数及担保方式,由系统自动进行风险分类。对大额个人生产经营类贷款,每季度进行一次人
20、工分类,增强风险敏感性。五级分类名称十二级分类名称十二级分类级数正常正常1级1正常2级2正常3级3正常4级4关注关注1级5关注2级6关注3级7次级次级1级8次级2级9可疑可疑1级10可疑2级11损失损失级12表2:信贷资产质量十二级分类与五级分类对应表另外,根据中国银行2021年度报告,该行对境内公司类贷款实施十三级风险分类,范围涵盖表内外信贷资产;加强对重点行业、地区和重大风险事项的风险分类管理,及时进行动态调整。(二)会计准则下的贷款风险分类1.非减值资产和减值资产2005年8月25日,财政部印发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暂行规定(试行),要求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对贷款等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
21、如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由此,根据是否发生减值为标准,贷款等金融资产可以划分为非减值资产和减值资产。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规定,发布企业会计准则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下称“2006年会计准则”)。该准则延续了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暂行规定(试行)的规定。资产减值的计提,根据“已发生损失法”(或以“有客观证据证明”的方式),对金融资产发生减值进行认定,即对已发生的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对照贷款五级分类,关于“客观证据”的分析和假设,与贷款和资产五级分类法中对“判断借款人及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所采
22、用的分析和假设的标准非常接近。2.“预期信用损失”的风险三阶段划分虽然2006年会计准则也认为应当对未来的情况进行评估和预测,但它强调只对已发生的损失计提贷款资产减值准备,不考虑未来的预期损失。因此,容易带来“确认太少、太迟”等问题。2017年3月,财政部借鉴2014年修订的国际会计准则(IFRS 9),修订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下称“新会计准则”),要求企业采用具有前瞻性的预期信用损失法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即以“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模型替代“已发生损失”模型。预期信用损失法不以客观减值事件的发生作为减值准备计提的前提,而是要求基于历史损失信息、当前信息和未来预测信息对预期
23、信用风险损失进行估计并计提减值准备。根据“预期信用损失”模型,将贷款等金融资产划分为三阶段,分别计算确认12月期的预期信用损失和整个存续期内的预期信用损失: 阶段一:自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未显著增加的金融工具。根据资产未来12个月内的预期信用损失确认损失准备。通俗地说,就是低风险资产。 阶段二:自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显著增加,但尚无客观减值证据的资产。根据资产在整个存续期内的预期信用损失确认损失准备。通俗地讲,就是资产质量变差,但还没构成实质违约。 阶段三:在存在客观减值证据的资产。根据资产在整个存续期内的预期信用损失确认损失准备。2022年5月,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管理办法(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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