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股权架构调整的路径选择——以某国有控股公司业务整合案例为视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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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企业股权架构调整的路径选择以某国有控股公司业务整合案例为视角目 录一、问题的提出二、股权架构调整的三种路径分析(一) 路径一:股权无偿划转(二) 路径二:股权转让(三) 路径三:以股权作价增资三、小结一、问题的提出国有企业无论是基于业务整合的考虑,还是管理优化的需要,在集团内部对所属成员公司的股权架构进行调整,在实践中都是较为普遍的事情。但是,如何既能确保股权架构调整方案合法合规,又可以让企业在实施过程中尽可能节约税务成本,同时无需动用大笔货币资金进行支付则是很多国有企业关注和需要面对与解决的难题。最初动念写这篇文章,缘起于笔者在律师执业过程中碰到的一个真实案例。S公司是一家由地方国资委直
2、接持股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其业务分为数个板块,其中下属全资子公司S1、A、B主要从事新能源相关业务,控股子公司S2、C、D主要从事环保相关业务。S公司为在集团内部进行业务整合,拟将全资子公司S1公司作为集团内新能源业务的持股平台,控股子公司S2公司作为集团内环保业务的持股平台;基于上述安排,S公司需将直接持有的A公司100%股权、B公司100%股权调整为由S1公司直接持有,需将直接持有的C公司80%股权、D公司90%股权调整为由S2公司直接持有。调整前股权架构:调整后股权架构:为了叙述方便,我们假定A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亿元,S公司持有A公司100%股权,即S公司投资A公司的投资成本为人民
3、币1亿元,A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为人民币5亿元,经评估的净资产值为人民币6亿元;C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亿元,S公司持有C公司80%的股权,即S公司投资C公司的投资成本为人民币1.6亿元, C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为人民币8亿元,经评估的净资产值为人民币10亿元。B公司与A公司、D公司与C公司情形类似,本文将对B公司和D公司股权架构调整不予详细阐述,其操作路径可参照A公司和C公司。据笔者观察,上述案例并非偶发个案。本文将以本案为例,与大家探讨国有企业股权架构调整的路径选择。二、股权架构调整的三种路径分析为达到将公司直接持有的股权调整为间接持有的目的,通常可采用的路径包括:1. 股权无偿划转;2.
4、股权转让;3. 以股权作价增资。笔者将详细论证上述三种路径的合法合规性,阐述其操作流程,并从是否满足特殊性税务处理角度对所涉及的所得税事宜进行分析。(一) 路径一:股权无偿划转股权无偿划转是一项较为有中国特色的产权变动方式,根据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的规定,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无偿转移。从形式上看,股权无偿划转和股权转让有点相似,都是公司股东变更的方式,但两者在主体资格、操作程序上存在明显差异。1. 股权无偿划转的合法性分析就本案例而言,S、S1、A、B四家公司同属于一个集团,且S1、
5、A、B公司均为S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将S公司持有的A公司和B公司股权无偿划转给S1公司,按我们通常的理解就是将S公司的财产从左口袋放到了右口袋而已,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从国资监管的角度而言似乎并无不妥;但实际并非如此,股权无偿划转的主体资格经历了一个不断放宽的过程。国务院国资委于2005年发布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2009年发布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国资发产权200925号)均对产权无偿划转的划出方和划入方有严格限制,仅能为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事业单位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再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
6、公司。国务院国资委2014年发布的国资委关于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495号)明确在划转双方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的前提下,划入方、划出方可进一步扩大到国有全资企业。2022年5月16日,国务院国资委发布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239号),规定国有控股、实际控制企业内部实施重组整合,经国家出资企业批准,该国有控股、实际控制企业与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之间,或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之间,可比照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相关规定划转所持企业产权。因此,在2022年5月16日之前,S公司和S1公司作为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是不符合划
7、出方和划入方条件的。随着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239号)的出台,2022年5月16日之后,国有控股、实际控制企业与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具备了无偿划转划出方与划入方的主体资格,S公司将持有的A公司和B公司股权无偿划转给S1公司具有合法合规性。但S2公司并非S公司的全资子企业,S2公司不符合无偿划转的法定主体资格,S公司将其控股的C公司和D公司无偿划转给S2公司合法性存在瑕疵。2. 股权无偿划转的流程以S公司将持有A公司100%股权无偿划转给S1公司为例,根据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国
8、资发产权200925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其主要程序包括:(1)做好可行性研究;(2)划转双方S公司和S1公司履行内部决策程序;(3)被划转企业A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职工安置方案;(4)划转方S公司就无偿划转事宜通知债权人,制订债务处置方案;(5)划转双方S公司和S1公司组织被划转企业A公司开展审计或清产核资工作;(6)划转双方S公司和S1公司签订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协议;(7)报有权机构批准,即由国家出资企业S公司批准并抄送国资监管机构;(8)划转双方S公司和S1公司进行账务调整;(9) A公司办理股东变更的工商登记手续;(10)办理国有产权登记等手续。2. 股权无偿划转的涉税分析财政
9、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规定:“三、关于股权、资产划转 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
10、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根据上述规定,具体到本案例,S1公司和A公司均为S公司100%持股的全资子公司,如果S公司为了业务整合将A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给S1公司,其商业目的是合理的,不是为了减免或推迟纳税,在被划转方A公司在其划转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原先的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S公司和划入方S1公司在会计核算上不确认损益的情况下,则划出方S公司和划入方S1公司均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二)路径二:股权转让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变更最常见的操作方式。作为国有企业,相较于一般民营企业而言,股权转让受到的限制更多,主要体现在应遵循严格的程序性规定如原则上需进场交易,公开征集股权受让方;
11、另外,股权转让的定价亦受到限制,并非股权转让双方可以自由协商确定。股权转让对价的支付方式可以为股权和非股权两种。就股权支付,具体到本案例,S公司向S1公司转让所持A公司、B公司股权,S公司向S2公司转让所持C公司、D公司股权时,S1公司和S2公司可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作为支付对价。因S1公司、S2公司没有控股子公司,该种情形不适用;S1公司、S2公司以本企业股权作为支付对价实质就是S公司以所持A公司、B公司股权作价增资S1公司,以所持C公司、D公司股权作价增资S2公司,属于本文所述第三种作路径,笔者将在下文进行分析。因此本文第二种路径仅讨论股权转让对价以现金方式支付的情形。1. 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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