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物权法理根据探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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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物权法理根据探讨内容提要:土地附着物包括建造物及出产物。土地设定用益物权以前,土地与其附着物无法分别支配,附着物不能发生所有权。建造物与树木存续期间甚长;竹子生存期虽较树木为短,但通常成林,占用特定地块时间较长。在法律视为足够长的时期内,对土地的支配必须通过对建造物与竹木的支配而实现,其所有权代表了所依附土地之使用权,转让其所有权须通过转让所占土地使用权而实现。此类附着物称定着物,与土地一起,构成土地使用权之客体。竹木以外之土地出产物,生存期远短于竹木,移植、采摘前之所有权不足以代表其所占土地使用权。在法理上,定着物可视为土地之延伸状态,可称准土地。用益物权制度的实际目的是使定着物发生所有权,可供非土地所有人自主支配。关键词:不动产 土地 定着物 准土地权 目次一、学界相关理解二、区分使用土地之权利三、房屋所有权法理探讨四、树木所有权法理探讨五、花卉所有权法理探讨六、不动产法理根据探讨七、推论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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