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密苏里州诉中国疫情索赔案一审美方为何败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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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美国密苏里州诉中国疫情索赔案,一审美方为何败诉?从美国密苏里州诉中国疫情索赔一审败诉看如何应对对美诉讼从2020年3月起至今,美国至少发生了二十余件美国州检察总长、企业或个人起诉中国政府等相关主体,要求赔偿其因为疫情而遭受的人身和财产损害案件。这些案件具有索赔金额巨大、地域范围广、案件数量多、诉由相似度高等特点,其中,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是当地时间2020年4月21日,美国密苏里州检察总长Eric S. Schmitt在美国密苏里州东区联邦地方法院提起的诉讼,被告为中国政府相关主体,原告以被告疫情管控不力导致新冠病毒传播至美国为由,要求被告赔偿密苏里州人民因此而遭受的死亡、痛苦和经济损失。当地时间
2、2022年7月8日,该法院法官STEPHEN N. LIMBAUGH, JR.作出一审裁判,以被告享有主权豁免、法院缺乏对事管辖权为由,驳回原告起诉。本案处理结果对于美国法院今后审理同类案件具有较强的示范意义,有可能成为类案处理的“风向标”。我们现深入分析该案法院的裁判思路,并结合类似案件的处理经验,提出相关案件的应对策略建议。一、审查范围及举证责任本案法院处理的第一个问题是,在向法院提交的法律文书仅包含原告的起诉状与辩论意见(brief)且被告未应诉的前提下,美国法院根据外国主权豁免法(Foreign Sovereign Immunities Act)判断对本案是否具有事项管辖权(subje
3、ct matter jurisdiction)时,审查的材料范围包括哪些?由哪一方承担关于主权豁免的举证责任?法院认为,在根据外国主权豁免法判断是否具有事项管辖权时,审查的材料范围限于原告起诉状中主张的事实以及某些适宜的司法认知(judicial notice),但该类司法认知需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1)该认知在审理法院的管辖区域内是众所周知的;或(2)该认知的准确性是可通过某些资源确定的,且该资源的准确性不会被合理怀疑。本案中,法官重点考虑的“司法认知”包括中国国际私法学会等机构作为“法庭之友”提交的专家意见,以及波士顿大学法学评论于2020年发表的一篇关于疫情索赔诉讼的专业文章。在举证责
4、任方面,原告主张其对于外国主权豁免法相关的对事管辖权没有举证责任,并引用了一些被告主张寻求主权豁免导致举证责任转移的外国主权豁免法案件,但在本案中,被告没有答辩与应诉。法院认为,现阶段法院是依职权主动就是否对本案享有对事管辖权进行初步审查,原告不仅需要证明对事管辖权的存在,还需证明被告不存在主权豁免的情形。二、本案被告是否构成外国主权豁免法项下的“国家”本案九名被告中,有六名为国家、国家部委或地方政府,原告对于这六名被告的主权豁免身份不持异议。争议的焦点在于另外三名被告,即中国共产党、武汉病毒研究所和中国科学院,是否属于美国外国主权豁免法下享受主权豁免的“外国国家”?首先,法院明晰了外国主权豁
5、免法关于“外国国家”的定义。外国主权豁免法穷尽式列举了“外国国家”的三种类型:(1)外国国家(a foreign state,下称“狭义外国国家”),(2)外国国家的政治分支机构(a political subdivision of a foreign state,下称“国家政治分支”),(3)外国国家的代理或工具(an agency or instrumentality of a foreign state,下称“国家代理或工具”),并仅对第三类进行了进一步解释。构成国家代理或工具应当满足三个要件。第一,必须是以公司或其他形式存在的独立法律实体;第二,必须是前两类“外国国家”(狭义外国国家或
6、国家政治分支)的“机关”(organ),或者其多数股份或其他所有者权益由前两类“外国国家”所有;第三,不得是美国公民或根据任何第三国法律创设。其次,法院梳理了判例法对外国主权豁免法中“外国国家”定义的解释。第一类主体(即狭义外国国家)是指“管理特定领土的政治体”。第二类主体(即国家政治分支)是指所有中央政府下属的政府单位,包括地方政府。对于第三类主体,在判断是否属于狭义外国国家或外国政治分支的“机关”时,需要综合考虑一系列的因素,包括实体的设立是否出于国家性目标,国家是否对实体实施积极监管,国家是否要求实体雇佣公职人员并支付薪资,实体是否在该国法下享有特权,实体与政府之间的独立性,实体的所有权
7、结构等。最后,法院依次分析了中国共产党、武汉病毒研究所与中国科学院是否属于外国主权豁免法定义的“外国国家”。(一)中国共产党在本案具有主权豁免身份结合判决书1,关于中国共产党,法院考虑了原告主张的事实,在本阶段,法院推定原告主张的事实属实。具体而言,原告指出中国共产党对其他被告的行为进行了指导和控制,扮演了委托人和代理人的角色,起到了协调作用。法院还主动进行司法认知(judicial notice),参考了美国国务院2020年中国国别人权报告的摘要,该报告描述了中国共产党在中国政治中的重要地位。在此基础上,法院依据下述四点理由认为中国共产党拥有外国主权豁免法下的主权豁免身份。第一,中国共产党对
8、中国的控制可以看作是“管理特定领土的政治体”;第二,党的总书记和国家领导人为同一人,同时指挥军队,法院认为中国共产党即是中国的核心内在部分,应当视为“外国国家”。且以往的判例中也认可了“代表国家宣战和发起战争的权力是主权的必要附随物”这一观点。第三,考虑到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的执政党,中国享有豁免身份,却将其执政党排除在享有豁免的主体范围之外,与外国主权豁免法限制主权豁免理论的目标不符。第四,即使中国共产党不属于“外国国家”,法院管辖权的确立也仅能依据异籍管辖(diversity jurisdiction)的法律条文,2将本案作为针对“外国公民或国民”(citizen or subject of
9、a foreign state)的民事诉讼。而原告未能解释一个控制国家和军队的政党如何构成“外国公民或国民”。(二)武汉病毒研究所和中国科学院在本案具有主权豁免的身份关于中国科学院,原告基于四个理由主张其非政府性质:首先,中国科学院仿照西方国家科学院建立,这些科学院是独立的非政府机构;其次,中国科学院作为科技初创公司的商业“孵化器”,寻求将技术研究成果商业化,这些功能类似西方私人科研院;再次,中国科学院自我定位为“智库”,旨在强调其独立于中国政府;最后,2016年中国科学院三名成员撰写的一篇文章广泛讨论了中国科学院履行非政府职能以确保独立于政府的情况。关于武汉病毒研究所,原告指出其作为一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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