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SG的兴起与现代公司法的能动回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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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ESG的兴起与现代公司法的能动回应“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概念一经提出,即被全球主要资本市场和重要投资机构迅速接受。ESG与现代公司法的演进方向具有一致性,皆在追求可持续发展之目标,其将在“有限责任”与“两权分离”之后,成为促进公司永续发展的新制度工具。究其原因,随着现代公司制度与实践的日益发达,现代公司本质正在向“公司公民”跃迁,而ESG实践正在有力回应和支持着这种变化。ESG抓住了现代公司治理的核心,不仅对传统的公司目的、信义义务提出了新要求,而且为公司治理质量提升指引了前进方向。基于此,现代公司法应当对ESG的制度化作出能动回应。我们应当藉由公司法基本原则的确立为ESG实现提供方向指引,
2、通过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和相应法律规范的建构,循序渐进地推动ESG与公司经济发展相得益彰。关键词ESG 公司治理 公司社会责任 公司公民目 录一、ESG的兴起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制度机制具有内在契合性二、从公司公民的视角看ESG兴起引发的公司本质再思考三、ESG对现代公司法提出更高的标准四、现代公司法应当以制度回应ESG的新趋势五、结语“这是一个普通的城市的早晨,这个人是你、是我、是我们。通常情况下,我们对身边的公司浑然不觉,因为一切都已经像呼吸那样自然。但是,一旦没有了空气,我们就会知道,真空中是无法生存的。”2010年,任学安执导的大型纪录片公司的力量如此说道,生动而精辟地概括了公司在当今
3、世界经济社会中的角色作用。至2020年,我国共有各类企业2505余万家,其中,有限责任公司超过155.7万家,股份有限公司超过11万家。伴随着1993年公司法通过与后续修订,我国公司制度的现代化与国际化水平不断提高,不仅有效降低了国际贸易与投融资的交易成本,而且有利于博采众长以促进公司经济社会功能的发挥,这是我国公司制度不断成功的重要经验。目前,世界主要市场都已关注到“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environmental,social and governance,ESG)问题,关注到公司可持续战略发展的重要价值并积极以ESG为抓手来推动公司发展的理念与机制变革。在此宏观背景下,我们有充足的理由
4、持续推动公司制度的现代化转型,将ESG嵌入到具体的公司法律规范当中去,为我国的可持续发展与建立人类命运共同体提供制度支撑。一、ESG的兴起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制度机制具有内在契合性公司是最有利于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组织架构,是人类社会的一项伟大发明。公司本身的制度架构已经蕴含了可永续的内在机制,契合人类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美好愿景。公司的诞生及发展史折射了人类追求经济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发展历程,我们将其分为三个阶段。(一)“有限责任”拉开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历史帷幕“有限责任”是公司走向可持续发展的历史起点。17世纪时,英国王室开始将有限责任纳入其特许状,有限责任成为王权所赋予的特权,英国东印度公司藉此走
5、上历史舞台。在欧洲大陆,为缓解荷兰各个贸易公司之间的竞争,在约翰范奥尔登巴内费尔特(Johan van Oldenbarnevelt)的斡旋下,荷兰东印度公司成立并成为世界首家股份制公司。与此前各类商业组织不同的是,该公司不再是“一次性”公司,出资时间以10年为一期且不得擅自撤资,再加之其采取有限责任制度,使之持续经营约200年之久。殖民背景令其臭名昭著,不过,东印度公司显示出的公司这种商业组织的典型特征却不容忽视有限责任与股份制由此成为商法史上的重大转折。此时公司形式并非现代意义上的公司,不仅有限责任的获得需政府特许,而且公司同时代表国家权力。在新大陆的美国,随着工业革命的深入及商业发展,直
6、至19世纪上半叶,政府角色才开始从商业公司中逐渐退出。纵观全球公司的发展历史,有限责任作为缔约工具和融资手段有毋庸置疑的价值,有力地促进了公众开设公司及投资公司的热情,由此所推动的资本聚集更是促进了公司的规模和持续发展,否则以拥有众多小股东为特征的公众公司根本不可能存在,无怪乎有观点提出公司有限责任是超过蒸汽机与电力的最伟大发明。值得一提的是,有限责任在很大程度上强调对股东利益的彰显和维护,在有限责任的激励下兴办公司与投资蓬勃发展,股东至上(shareholder primacy)甚至变成了唯一的“正确”。例如,在1905年极具争议的Lochner v. New York案中,裁判焦点落在纽约
7、州立法要求面包师每周工作至多60小时的规定是否合法,最终,法院认为对商业组织权力的任何此类限制都是对自由利益的侵犯,此案折射出彼时法院对于公众利益保护的态度。从理论上来看,股东至上被认为是最有效的经营原则,理由是股东是公司的剩余索取权人,股东价值最大化具有企业价值最大化的效果。1919年美国著名的Dodge v. Ford案,直接反映了法院对股东至上的明确倾向,法院最后判决认为公司的主要目的在于实现股东利益,而如果将股东利益放置于附带性地位,则是一种权利的滥用行为。总体而言,直至20世纪初,有限责任更多地与股东利益相联结并由此引致了诸多社会问题。(二)“两权分离”为公司可持续发展开拓了空间公司
8、所有权与控制权的“两权分离”,为公司可持续发展拓展了发展空间和注入了持续活力,成为公司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历史节点。阿道夫伯利(Adolf A. Berle)和加德纳米恩斯(Gardiner C. Means)在1932年现代公司与私有财产经典著作中,提出美国公司制度特点是所有权和控制权相分离的经典论断,认为公司已经由职业经理人的“控制者集团”所控制。尽管此后有不少研究显示其存有偏颇之处,但从“两权分离”的经济动因来看,本身反映了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内在需要。20世纪二十年代是美国经济非常繁荣的十年,在1925年至1929年期间,普通股的市值增长了120%。充满生命力的股份发行与有限责任不断激励着社会
9、资本聚合。在公司经营业务的日益专业、复杂与细分的过程中,社会公众股东已经无法有效参与公司管理及作出科学决策,而此时,专业管理人士群体的崛起有效缓释了经营规模与专业提升所带来的难题,这种由层级分明的受薪管理者所塑造的实践,被阿尔弗雷德钱德勒(Alfred D. Chandler,Jr.)认为是现代公司的重要特征。但由此一来,如何降低代理成本成为此阶段公司治理的关键问题。可以说,公司经营的专门化和专业化越来越转向与人的要素之能动性的结合,利益共享而非股东至上越来越成为共识,对公司普通员工的积极性调动也越来越被关注。现代评论家不再完全接受股东是公司唯一剩余索取权人的观点,因为股东不再被视为唯一向公众
10、公司提供必要、专门投入的群体。在美国司法界,Dodge v. Ford案后,不少法院毅然抛弃了此前观点,允许将公司资源用于公益、人道主义、教育或慈善目的,无需证明股东会直接受益。客观而论,此前密歇根州法院对该案的裁判也没有抓住问题的本质,未对公司决策到底是为了维护谁的利益进行清晰论述,因为公司决策所考虑的并不仅是股东的利益,而是“公司的最佳利益”。随着两权分离的不断演进,不仅有管理层之信义义务的深化,公司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CSR)的概念也开始萌芽,并在上世纪五十年代被正式提出。除公司股东之外的员工、消费者、债权人、供应商等各类利益相关者得
11、到了更多关注。(三)ESG成为公司可持续发展的新方向从CSR到ESG,通过对公司经营发展与治理制度提出高标准、新要求,ESG为公司可持续发展开创了新的演进方向。在ESG被正式提出之前,联合国全球契约组织、全球报告倡议组织等国际机构早已以不同形式探索了公司经营发展与社会责任、可持续发展之间的关系。2004年,ESG一词在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报告有心者胜(Who Cares Wins)中正式提出,该报告认为在资本市场中嵌入环境、社会和治理因素具有良好的商业意义,可带来更可持续的市场和更好的社会成果。此后,联合国支持成立了负责任投资原则组织(Principles for Responsible Inve
12、stment,PRI),推动将ESG纳入投资决策。目前,已有超过60个国家及国际组织关注到公司经营活动对环境与社会的重要影响,包括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二十国集团、国际证券事务监察委员会组织、国际标准化组织等,都将如何借助非财务报告来对企业环境和社会风险的评估、促进全球可持续发展作为重要议题。在此,我们要特别强调,ESG与公司社会责任虽然在内容上有重合性,但其对公司可持续性发展的价值意义更为重大,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第一,ESG相较于公司社会责任而言,内容更加丰富。从富时罗素(FTSE Russell)、明晟指数(MSCI)、路孚特(Refinitiv)等国际知名ESG评价机构的指标体系来看,其
13、ESG评价的内涵远远超过公司社会责任。富时罗素ESG评价内容涵括14个方面,包括生物多样性、气候变化、污染与资源、环境供应链、水资源安全、消费者责任、健康与安全、人权与社区、劳工标准、社会供应链、反腐败、公司治理、风险管理、税收透明度;明晟指数一级因素包括10大方面,即气候变化、自然资源、污染与浪费、环境机会、人力资源、产品责任、利益相关者反对、社会机会、公司治理、公司行为;路孚特ESG一级指标则包括资源利用、排放、环境创新、劳动力、人权、社区、产品责任、管理、股东、公司社会责任策略事项。相较而言,传统公司社会责任对象主要集中于债权人、供应商、用户、消费者、当地住民等社会群体,两者内涵显著不同
14、。第二,ESG强调公司与社会的交互性,而不是单纯道义性地社会责任输出与奉献。公司的社会责任曾经被定义为道德性管理目标,而不考虑公司利润如何,因而,从事耗时的公司社会责任活动的管理者,可能会失去对核心管理职责的关注。相比之下,ESG更具有交互性,其侧重点在于强调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出发点在于如何通过履行环境、社会与公司治理责任来实现更好的发展,不仅仅强调公司对社会的单向度责任。换言之,ESG不仅对公司提出了一系列高标准,同时也使公司本身受益于ESG带来的和谐社会与和谐环境、气候的好处,从而实现一种良性、可持续、螺旋式上升的互动模式,最终有利于实现公司发展目标。也许有观点认为,这仍属于“作为手段的利
15、益相关人模式”(instrumental stakeholderism),但我们不能因为其最终有利于公司股东而漠视其在社会、环境维度的积极价值,应当给予其全面的评价和认识。第三,相比于CSR,ESG有助于促进共同富裕。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我们现代化的重要特征。ESG倡导的价值观既不是源自“做正确的事情”这种抽象的道德哲学,也不完全是由一个中心标准制定者来决定的。相反,它们是在与利益相关方广泛磋商后产生的,而利益相关方更有可能注意到公司运营可能带来的灾难性后果。通过这个外向的过程,ESG为公司的决策引入了新的视角,以便让管理层更好地理解其决策的全面影响。实际上,当公司不管是自愿地、还
16、是强制地接受ESG评价之后,其都必须将保护环境、合规经营、有效制衡、积极纳税作为基本的行为准则,这有利于促进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考量,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公司更加广泛地考虑员工、消费者与供应商等的相关利益,以及环境保护、节约能源等长远利益,从而以和谐的互动关系促进共赢,促进共同富裕的目标实现。第四,ESG将公司融入了整个社会乃至全球的共同可持续发展。公司不仅是具体的可持续发展之能动主体,也是全人类整体可持续发展的客体,强调人类代际关系的协调。从伦理学的角度来看,人的社会属性决定了当代人难以完全放弃对后代人生存与福祉的道德关切,世代链条序列及代际传承的观念也决定了当代人有义务将前代人的馈赠和财富继续传
17、递给后代。因此,我们处理涉及后代人利益的行为时,必须遵循一定的基本正义原则,ESG的理念和内涵正与此相契合。不管是碳中和、碳达峰,还是可持续发展的国际共识,都强调了人类代际关系之协调,而ESG正为此提供了具体着力点。二、从公司公民的视角看ESG兴起引发的公司本质再思考(一)公司本质正在向“公司公民”跃迁公司为谁而生,为谁而存,一直是公司这一拟制工具的世纪追问。随着CSR向ESG的变迁,我们应当如何认识公司在现代社会中的作用呢?公司的本质又是否发生了变化?公司公民(corporate citizen)的理论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新视角,不仅因应ESG所带来的时代变迁,也为ESG提供了理论基础和支撑。公
18、司公民强调公司有一个超越为股东创造价值的社会契约,而这样的契约对公司运作管理亦将产生影响。不过,理论界一直对公司公民的外延有不同认识。例如,埃德温爱泼斯坦(Edwin M. Epstein)从商业组织与社区关系的角度理解公司公民,阿奇B.卡罗尔(Archie B. Carroll)认为公司公民的涵射范围应包括其他重要的利益相关者,不少学者还将其延伸至管理学、社会学、政治学等理论范畴。如果从更长的一个时间段来看,在1950年后,公司社会责任问题便已从董事应当向哪些群体负责的诚信义务争论,扩展到了公司在社会和政治生活中的角色之上,良善公民(good citizen)成为公司理应努力的方向。我们认为
19、,现代公司本质向公司公民的跃迁是ESG兴起及应当得以重视的根基所在,原因有二:一方面,从理论及法理演绎的层面来看,公司社会责任、利益相关者理论等义务性概念与公司权利的司法演绎相互交织,共同塑造和填充了公司公民的法理内涵。这在美国公司法律制度的演进中表现较为明显,我们可以此观察公司角色的变迁过程。公司权利难题在1809年Bank of the United States v. Deveaux案中首次得以彰显,根据其宪法,公司是否应该被视为“公民”的难题摆到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面前,此案最终为公司赢得了其联邦宪法上的诉讼资格。十年之后,在经典的Trustees of Dartmouth Colleg
20、e v. Woodward案中,约翰马歇尔(John Marshall)法官认为达特茅斯学院的公司章程是该州与注册人之间具有约束力的合同,最后判定新罕布什尔州对学院的重组是不当的。由此,美国宪法的契约保护条款延伸至法人。1886年,在Santa Clara County v. Southern Pacific Railroad Company案中,首席大法官莫里森雷米克韦特(Morrison Remick Waite)直接提出不希望听取关于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是否适用于公司的争论,因为这本就是应有之义。进入20世纪后,公司免于无理搜查、扣押、检查,隐私期待的权利和财产被征用征收时获得补偿的权利,经
21、由Hale v. Henkel、See v. City of Seattle、Dow Chem. Co. v. United States及Pennsylvania Coal Co. v. Mahon等一系列案件而得以确立。在此过程中,公司社会责任愈发得到理论界、立法界与司法界的认同。至此,公司的公民性已经日渐完整和生动起来,仿佛有了自己独立的生命一样,拥有了与自然人相类似的社会经济权利与义务。另一方面,从商业实践的角度来看,伴随着近几十年科学技术与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公司在当今全球化背景下的影响力与日俱增,很多公司变成了庞然大物乃至垄断者,以至于我们产生了对“大而不能倒”的担忧。究其原因,一
22、旦如雷曼兄弟等系统关键单元破产,连锁反应可能导致全球性经济危机。而诸如英国石油公司深水地平线(Deepwater Horizon)平台原油泄漏事件,则对全球环境造成难以挽回的影响。在我国,公司不仅有力地推动了经济增长,而且在解决就业、促进技术革新方面已成为中流砥柱。在制度建设中,不管是政府经济政策的发布,还是法律、行政法规乃至于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行业及公司都是重要的意见征集对象,甚至个别情况下公司能够引领行业标准。因此,鉴于公司作为社会经济活动的核心参与者、诸多权利的享有者以及因应法社会化的趋势等因素,现代公司理应承担一定的法律、道德和伦理义务,尽快实现向公司公民的身份变迁,以自觉、能动、积极
23、地履行公司公民职责,而关注环境、社会与公司治理的ESG正是最好进路。(二)ESG实践积极回应公司公民的角色变迁公司公民身份的跃迁不仅是公司制度本身发展的演进方向,而且已经得到了公司实践的积极回应,ESG为公司公民理念的实现提供了外部支点。现代公司以ESG为表征,以公司公民为实质的转变,已经不是理论构造的空中楼阁。放眼国际,公司在治理与经营中愈加重视ESG因素的嵌入,反映了公司主动适应身份变迁的内在动力以及对公司公民的认同,这与目前全球ESG投资的蓬勃发展相得益彰。早在2016年时,社会责任相关投资在全球管理着22.89万亿美元资产,2018年初这一数字上升到30.7万亿美元。同年,一项针对主流
24、机构投资者(被调查对象占全球机构管理资产份额为43%)的研究显示,82%的投资者在投资决策时考虑对象的ESG数据。2021年一项对公募基金的最新研究显示,ESG基金在投资组合和参与公司治理方面都表现出不同之处,尤其在环境、社会责任议题的投票中更为独立。截至目前,签署PRI对ESG投资原则声明的资产所有人、投资机构和服务提供者已达5105家。ESG广受关注是由理性经济动因所驱动的,而不仅仅是社会发展理念进步及人权保护等因素影响所致。举例而言,对员工不友好或者工资较低的公司往往不被投资界视为可持续公司,原因不在于其没有尽到社会责任的道德性苛责,而是其有可能面临劳资纠纷而导致公司价值受损。在这样的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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