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法学的理论表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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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数字法学的理论表达信息革命重新定义了生产力和生产关系,演绎着数字化发展的新式逻辑,孕育出不同于工商业时代的数字社会形态,进而对现代法学产生了某种“釜底抽薪”效应,数字法学也因此将成为新时代的发展主角。那么数字法学与现代法学的关系为何,其理论表达究竟有哪些特殊性?我们又应如何应对此种新兴变革?对此,华东政法大学马长山教授在数字法学的理论表达一文中,从数字法学的演进路径出发,探讨了数字法学的研究内容与逻辑体系,并提出了数字法学的建设策略。一、数字法学的三种演进路径数字法学存在三种演进路径,具有不同的内涵、体系和功能。一是方法论路径。核心在于把数字法学视为现代法学的一种拓展方法、革新策略和优化路径,
2、运用现代科技、信息技术和人工智能,将文科的定性方法与定量方法相统一,彰显新文科的科学性。二是认识论路径。核心在于把数字法学视为由归纳演绎向数据分析、由知识理性向计算理性、由人类认知向机器认知的范式转型。三是本体论路径。核心在于把数字法学视为伴随“物理时代”转向数字时代的本体重建和代际转型,是前现代法学现代法学数字法学的变革发展新阶段,并将成为数字时代的法学主导形态。方法论路径意在为现代法学提供一种新的视角和方法,认识论路径意在改变现代法学认识和理解法律的方向和策略,本体论路径意在实现现代法学在数字时代的转型升级。本文支持本体论路径,因为它承载着信息革命的诉求,反映着数字时代的生产生活关系和行为
3、规律,是一场涵盖法学理论、规范制度及司法实践的“法学革命”。二、数字法学的研究范围和内容(一)定义与名称数字法学是新法科的重要学科,它是以数字社会的法律现象以及其规律性为研究内容的科学,是对数字社会的生产生活关系、行为规律和社会秩序的学理阐释和理论表达。数字法学并不是现代法学中的二级学科,而是现代法学的进阶升级。我们不宜仅从文理交叉、内容新旧和新兴领域的角度来把握,而应从性质功能、代际交替和本体角度来审视。(二)研究内容与范围数字法学涵摄数字社会的所有法律现象及其规律,包括现代法学知识理论的迁移继承部分,数字化变革和转型领域的更新重建部分和基于数字经济、社会等发展变革基础上的新兴理论部分。数字
4、法学将对具体法律概念、原则、规则理论进行体系重构。首先是扩张重释,即对那些虽遭遇挑战和尴尬但仍有包容性的法律概念、原则、规则理论,在其内涵、条件、范围、结构、功能等方面进行合理挖掘和拓展性的扩张重释。其次是理论创立,即对那些现代法律理论无法包容和回应的新兴问题和领域,需要创设新的法律概念、新的法律原则和新的规则理论。如数据确权、算法治理。最后是原理探索,即探索数字人类的主体、权利、行为等法哲学原理。数字法学将实现研究方法的数字化突破。相关关系作为一种思维方式已从幕后走向前台,导致法律思维和法律方法发生变革。(三)数字法学与现代法学的关系数字法学的目标是从工商时代迈进数字时代、从物理社会迈进数字
5、社会的重大理论表达。数字法学的定位是在颠覆中实现对现代法学的重建超越和代际转换。数字法学的构造体现为吸收现代法学知识理论,并增赋数字化要素、进行数字化重写,实现知识理论的变革重建与换代升级。三、数字法学的底层逻辑与体系构架(一)数字法学的底层逻辑1.数字生活的基本逻辑一是信息中枢机制。体现为万物信息化、信息中枢化、信息权力化。二是数字行为方式。体现为虚实交互一体的生活空间,数字和现实双重属性的主体身份,数字化的社会关系。三是算法秩序状态。体现为人机协同、代码规制和智能伦理。四是节点治理模式,体现为关系人的节点性、去中心的分享控制状态和跨时空治理策略。2.数字逻辑的法学呈现在法理表达上,亟需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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