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自动驾驶汽车的责任保险.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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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自动驾驶汽车的责任保险目次一、责任保险对于自动驾驶汽车产业的意义(一)促进行业发展(二)增强公众信心(三)更好地救济受害人(四)减轻企业压力二、自动驾驶汽车对我国现行责任保险制度产生的挑战(一)自动驾驶汽车与汽车保险行业的发展(二)我国现行责任保险制度面对的挑战三、自动驾驶汽车责任保险革新的域外观察(一)美国责任保险市场化的探索(二)英国自动化与电动化汽车法案的革新(三)德国强制保险法的修订(四)韩国机动车事故赔偿保证法的因应(五)小结四、自动驾驶汽车责任保险的本土构建(一)交强险制度的改造(二)机动车商业险的更新(三)产品责任险的引入结语内容摘要自动驾驶汽车具有天然的风险属性,有必要配置适
2、当的责任保险机制,以促进行业发展、增强公众信心、更好地救济受害人以及减轻企业压力。自动驾驶汽车不会终结汽车保险行业,但机器驾驶取代手动驾驶的技术特征,对于现行机动车责任保险体系提出了全方位的挑战。域外传统汽车强国都高度重视责任保险的作用,纷纷探索责任保险规则的革新,以推动自动驾驶汽车早日商业化落地。对于机动车一方,我国应当改造现有交强险制度,明确其无责赔偿的属性,将车内人员纳入承保对象,同时更新机动车商业险规则;对于生产者一方,可以引入产品责任险,以全面救济事故受害人,缓解企业的诉讼与赔偿压力。关键词自动驾驶汽车责任保险交强险机动车商业险产品责任险近年来,有关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报道的新闻屡见
3、不鲜,责任承担与风险分散已经成为行业发展不可回避的紧迫课题。面对自动驾驶汽车引发的责任问题,以交通事故责任与产品责任为主体的侵权法路径不可或缺,但仍然需要配合责任保险机制来发挥最大的效果。事实上,各国对于自动驾驶汽车责任的解决方案,都可以看到责任保险的身影。显然,责任保险对于解决自动驾驶汽车引发的侵权责任问题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学者也普遍认为,责任保险对于自动驾驶汽车行业发展至关重要。与此同时,自动驾驶汽车对于现有机动车责任保险体系乃至整个汽车保险行业都提出了全方位的挑战,如何构建一套适应自动驾驶汽车技术特征的责任保险机制迫在眉睫。为此,本文将在考察域外典型国家为应对自动驾驶技术所作的责任保险革
4、新的基础上,构建一套本土化的责任保险规则。一、责任保险对于自动驾驶汽车产业的意义(一)促进行业发展从历史上看,航空、核能、疫苗、汽车等新兴行业的发展都显示了责任保险配套的重要性。同样,以自动驾驶汽车为代表的人工智能技术,是典型的高风险与高收益并存的行业,亟需责任保险制度的保驾护航。欧盟2017年机器人技术民事法律规则指出,对日益自主智能的机器人进行法律责任分配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一个可能的解决方案便是建立适用于智能机器人的强制保险制度。对于自动驾驶汽车行业来说,责任保险尤其不可或缺。一方面,过去的经验表明,机动车每年都会引发严重的交通事故,没有责任保险的配套,传统汽车行业不可能发展得如此繁荣。另
5、一方面,近年来自动驾驶汽车接连不断地发生事故,让整个行业都受到质疑,特别是Uber公司自动驾驶汽车在公共道路上撞击行人致死事件,更是让整个自动驾驶汽车行业冲上风口浪尖。考虑到自动驾驶汽车的高度风险性,与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息息相关,更加需要责任保险的保驾护航。(二)增强公众信心相较于其他人工智能应用,自动驾驶汽车特别需要责任保险机制来分散风险,向公众传递安全信号。一方面,自动驾驶汽车保留了传统汽车固有的物理风险,即一台庞大的钢铁车身在道路上高速移动本来就蕴含巨大的风险。另一方面,自动驾驶汽车又兼具人工智能的技术属性,这意味着车辆日益数据化、算法化、网络化、智能化,受到网络和数据攻击的可能性随之陡
6、增。与此同时,人类驾驶员的退出让自动驾驶汽车看上去更加不受控制,如何说服消费者购买使用自动驾驶汽车、其他公众接受自动驾驶汽车上路运行是一道难题。对此,欧盟2020年关于人工智能系统运行的责任立法倡议指出,“责任风险是界定新技术、产品和服务成功与否的关键因素之一,对于确保公众相信新技术是必不可少的,并要求对于自动驾驶汽车这种高风险人工智能系统应当强制覆盖责任保险。”(三)更好地救济受害人相较于侵权责任路径,责任保险在救济受害人方面扮演着更为重要的角色。具体到自动驾驶汽车,责任保险对于受害人救济的意义更大。一方面,责任保险救济门槛更低。无论是依据交通事故责任,还是产品责任,受害人想要寻求赔偿都需要
7、负担举证责任,或证明使用人具有驾驶过错,或者举证产品存在缺陷以及因果关系,这对于受害人来说都十分困难。而且,自动驾驶汽车引发的交通事故很大一部分都是小事故,通过侵权责任寻求赔偿可谓费力不讨好。相较而言,责任保险的触发具有低门槛的优势,可以更好地救济受害人。另一方面,责任保险具有高效率的特征,能够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的第一时间,为受害人提供基础的保障。考虑到自动驾驶汽车责任分担的复杂性,无论受害人提起交通事故责任之诉,还是产品责任之诉,往往是十分漫长和困难的过程。对此,责任保险可以第一时间为受害人雪中送炭,解决受害人最需要的医疗费、护理费等赔偿需求,在受害人救济方面具有独到的优势。(四)减轻企业压力
8、自动驾驶汽车作为一种新技术物种,其成熟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面对事故责任的发生,企业也背负着巨大的压力。相对于法律责任,许多时候风评的恶化会给企业的存亡带来更大的影响,甚至会成为压垮企业的最后一根稻草。对于自动驾驶汽车行业来说,要特别警惕事故责任给企业带来的负面影响。例如,2018年Uber公司自动驾驶汽车致人死亡事件发生后,Uber公司直接关闭了亚利桑那州自动驾驶测试中心,裁掉300名员工。随后,Uber公司又关停了无人驾驶卡车研发业务。2020年底,Uber公司更是将自动驾驶部门出售给了竞争对手,正式宣布放弃自动驾驶技术的研发工作。这一系列连锁反应充分体现了自动驾驶汽车行业的高风险特征,长时
9、间高昂成本的投入,缓慢的商业落地进度,安全风险无处不在,让企业不得不畏手畏脚。对此,责任保险就是非常好的风险分散工具,可以为企业减轻责任压力,免于面对给其经济利益造成危险的诉讼。如此一来,企业可以更加专注于自动驾驶汽车的技术革新。二、自动驾驶汽车对我国现行责任保险制度产生的挑战(一)自动驾驶汽车与汽车保险行业的发展汽车保险是保险业的支柱之一。根据摩根士丹利和波士顿咨询公司的研究,汽车保险每年为全球各大保险公司带来约2600亿美元的保费收入、170亿美元的利润。他们估计,汽车保险业的市场价值高达约2000亿美元。同样,汽车保险市场也是我国财产保险公司市场份额的最主要部分,过去十年的占比均超过整体
10、非寿险市场的70%。虽然自动驾驶汽车行业的发展离不开保险行业的支持,但需要追问的是,如果自动驾驶汽车足够安全,为汽车购买保险是否仍有必要?汽车保险行业是否会因此消亡?对此,业界似乎并不乐观。例如,毕马威事务所的报告指出:“由于自动驾驶汽车更为安全,美国汽车保险行业将在25年内缩水60%。”而著名的保险公司辛辛那提金融(Cincinnati Financial)在一份报告中也提道:“自动驾驶汽车等新技术的出现,可能会大幅减少消费者对于汽车保险产品的需求。”笔者认为,自动驾驶汽车不会终结保险行业,相反更加需要责任保险的保驾护航。第一,完全自动驾驶汽车短期内难以实现,即使是高度自动驾驶汽车也有很长的
11、路要走。从汽车发展史来看,一项新安全技术的采用与普及并非易事。例如,自适应巡航控制、并线辅助系统等都是早已成熟的汽车安全技术,但目前市场上只有少部分汽车配备了上述技术。对此,美国高速公路安全保险学会的发言人拉斯雷德(Russ Rader)先生说:“一项新安全技术想要在汽车行业普及开来需要非常长的时间。即使是一项政府强制安装的新技术,也需要30年的时间才能普及到95%以上的车辆。”这意味着即便自动驾驶汽车投入市场,离真正的零交通事故愿景仍然有很长一段距离。第二,自动驾驶汽车在减少交通事故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安全风险。日常生活中,电脑和应用程序崩溃的情形随处可见,甚至是以稳定安全著称的股票交易系统
12、也常常出现“闪电崩盘”。与这些程序相比,自动驾驶系统的算法程序更为庞大复杂,其崩盘可能性更大。而鉴于算法程序的知识产权属性,它们很可能不会公开接受检查和修正。同时,自动驾驶汽车普遍采用车与车(V2V)、车与道路基础设施(V2I)等网联技术,一个小的系统问题都可能会导致自动驾驶汽车的集体崩溃。在黑客如此猖獗的今天,自动驾驶系统将面临被攻击的风险。此外,智能道路基础设施故障也会产生新的安全风险,不排除在极端天气或者糟糕路况下自动驾驶汽车无法对相关信息进行准确的收集和分析,进而增加道路驾驶的危险系数,这种风险也是前所未有的。第三,汽车产品故障风险客观存在。即使自动驾驶汽车的算法程序没有漏洞,但其也必
13、须配备品质优良的硬件设施,而这就存在发生事故的可能。退一步说,纵使硬件和软件设施都十分完美,从物理学上看,自动驾驶汽车发生事故的概率仍然是客观存在的。基于此,认为自动驾驶汽车到来后,保险行业就会消亡的报道显然被过分夸大了。事实上,许多保险公司在积极进军自动驾驶汽车行业。2016年6月,英国Adrian flux公司就率先推出针对自动驾驶汽车的保险业务,成为全球保险行业针对自动驾驶汽车的首次尝试。2017年4月起,日本东京海上日动火灾保险公司开发了针对自动驾驶汽车的保险产品,将自动驾驶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纳入汽车保险的赔付范围,成为日本第一家为自动驾驶汽车承保的保险公司。(二)我国现行责任保险制度
14、面对的挑战尽管自动驾驶汽车不会终结汽车保险行业,但新技术的出现显然会对现行机动车责任保险体系造成不小的冲击。我国现行机动车责任保险体系主要由交强险和机动车商业险构成。交强险,全称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由于交强险仅提供基础保障,为此,我国非常鼓励投保机动车商业险。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可知,机动车商业险包括基本险和附加险两种类型,基本险包括机动车损失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共三个独立的险种,附加险包括附加绝
15、对免赔率特约条款、附加车轮单独损失险、附加新增加设备损失险、附加车身划痕损失险、附加修理期间费用补偿险等11种。然而,无论是交强险还是商业险,都是以传统汽车、驾驶人、驾驶行为、驾驶过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为中心展开的,机器驾驶取代手动驾驶后,现行机动车保险体系将受到全方位的冲击。第一,责任性质的冲击。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第23条规定,交强险需要区分机动车一方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和无责任两种情形。民法典第1213条进一步明确,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后适用交强险与机动车商业险。这意味着我国交强险与机动车商业险都属于有责赔偿的范畴
16、,即保险责任与侵权责任是挂钩的,没有侵权责任就没有保险责任。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确定机动车一方是否有责任的关键在于过错。据此,现行交强险与机动车商业险遵循的是过错赔偿的底层逻辑。如果机动车一方有过错责任,那么交强险和机动车商业险均可以完全适用;反之,商业险大打折扣,交强险只能在无责赔偿限额内适用。鉴于交强险无责赔偿限额远低于有责赔偿限额,故而保险人在赔付时首先会对加害人有无过错进行确认。然而,自动驾驶汽车到来后,用户不再需要手动驾驶汽车,没有驾驶行为,何来驾驶过错,机动车一方的责任难以确定,现行交强险和机动车商业险也就无法顺利适用。第二,投保主体的变化。对于传统机动车来说,无论是
17、交强险还是机动车商业险,投保的主体皆为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即所谓的车主。这背后的理论依据在于“危险控制理论”及“保险利益原则”。具言之,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通常都是机动车的使用人,能够通过对其施加注意义务来控制事故风险的发生。同时,考虑到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通常需对机动车引发的交通事故负责任,故而投保对于他们来说是有动力的,可以分散他们的赔偿风险。然而,随着自动驾驶汽车的到来,事故责任逐渐从使用人一端转移到生产者一端,此时仍然要求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投保,不无疑问。尤其在自动驾驶汽车中,事故发生常常无关于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的操作,而是与汽车算法设计息息相关。若与其他汽车一样,让所有人或
18、者管理人购买保险,有让消费者为生产者过错付费之嫌。与此同时,生产者一方对于责任保险的需求会更加强烈,如何将他们纳入投保主体成为一项新挑战。第三,保险对象的影响。在现行机动车责任保险体系中,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占据重要位置,但两者的保险对象都不包括被保险人和本车人员。交强险条例第3、21条明确规定,交强险保障的是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如果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想要给车内人员投保,就需要购买单独的车内人员险。随着自动驾驶汽车到来,自动驾驶系统取代传统人类驾驶员,车内人员的角色发生了改变,他们与车外人员一样无法控制汽车的运行,两者处境逐渐同质化,将他们排除在交强险的救济之外值得商榷。第
19、四,保险内容的挑战。现行机动车责任保险的内容主要是第三人的人身财产损失、车内人员的人身损害以及机动车财产损失三大板块,同时还有各种附加险,包括附加绝对免赔率特约条款、附加车轮单独损失险、附加新增加设备损失险、附加车身划痕损失险等。自动驾驶模式的使用将导致部分车险产品需求量下降甚至消失,为自动驾驶汽车定制的新型险种将会诞生。例如,基于互联网、物联网应用的自动驾驶汽车将可以随时随地监控和召唤,大大降低了汽车被盗、被抢等事故发生的概率,盗抢险的需求可能会逐渐式微;自动驾驶汽车的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软件升级等方面的保险需求则会相应增加。第五,责任分担的难题。事故发生后,无论是交强险还是机动车商业险,保
20、险公司承担责任后,都需要向有责主体追偿。对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5条规定,如果因为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醉酒、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承担交强险后,可以向驾驶人追偿。随着自动驾驶汽车的普及,用户不再扮演驾驶人的角色,因为驾驶人的过错造成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的概率将大大减少,而生产者、黑客等第三方原因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情形将会增加,这使得保险责任的后续分担将会变得异常复杂。三、自动驾驶汽车责任保险革新的域外观察(一)美国责任保险市场化的探索当前,美国所有允许自动驾驶汽车开展道路测试的州,都要求测试主
21、体购买足额保险。对于自动驾驶汽车商业化阶段究竟如何投保,美国许多公司正在积极探索。随着自动驾驶汽车替代传统汽车,保险公司开始寻求基于生产者的保险模式,而不再是个体车主的保险模式。例如,Waymo公司已经与一家名为Trov的保险公司合作,采用基于制造商的保险模式为Waymo自动驾驶网约车服务提供保险。保险公司直接向Waymo公司出售保险,由Waymo公司支付保费。该保单可以涵盖乘客的医疗费用、财产损失和行程中断的损失。由于保险费用已经包含在车费当中,因此乘客搭乘Waymo自动驾驶汽车无需单独购买保险。Uber公司、沃尔沃等公司也纷纷推出汽车订阅模式,消费者从拥有汽车到使用汽车,就像订阅互联网服务
22、那样订阅自动驾驶汽车出行服务,而订阅费用中就包含道路救援、工厂定期维护、零部件磨损更换和车辆保险。(二)英国自动化与电动化汽车法案的革新英国高度重视自动驾驶汽车的发展,在责任保险方面创新不断。早在2016年6月,Adrian flux公司率先推出针对自动驾驶汽车的保险业务,其中就包含许多专属于自动驾驶汽车技术特征的保险条款。2018年7月,英国通过自动化与电动化汽车法案,针对自动驾驶汽车的责任保险制度进行革新,主要包括以下一些内容。1.明确可以投保的自动驾驶汽车范围。根据第1条规定,法案适用的对象为自动驾驶汽车,不包括驾驶辅助功能。2.明确保险人等主体的事故责任。第2条明确了自动驾驶汽车造成事
23、故时,在已投保和未投保情形下赔偿责任的承担者。与英国1988年道路交通法第145条规定的常规车辆强制保险相比,法案将保险人的责任范围扩大到包括自动驾驶汽车自动驾驶时对车内驾驶人造成的损害,即车内人员也在救济范围内。3.与有过失条款。第3条明确与有过失规则可以适用于自动驾驶汽车造成的事故责任。4.明确保险责任的免责事由。第4条明确了因未经授权的软件更改或者未能更新软件而导致的事故,保险人不必对被保险人承担责任。5.明确保险人等向事故责任人追偿的权利。第5条规定,保险人或车辆所有人就事故承担赔偿责任,且通过法院判决或者裁定、仲裁裁决或者裁定以及强制执行协议等方式已经确定责任金额,有权向对事故发生负
24、有责任的人追偿,但追偿数额不能超过对受害人的责任金额。(三)德国强制保险法的修订2021年7月,德国政府通过了“道路交通法”与“强制保险法”修正案,也被称为自动驾驶法案。法案主要分为两个部分,一是道路交通法的修订,在之前第八修正案的基础上新增了1d至1l条文;二是强制保险法的修订,即在第1条中增加一款,规定具有自动驾驶功能的机动车辆的保有人有义务为技术监督员购买和维持责任保险。据此,德国对于自动驾驶汽车责任保险作了强制规定:第一,投保人为自动驾驶汽车的保有人,即通常所说的车主;第二,投保对象为技术监督员,这意味着适用对象主要是L4级别的自动驾驶汽车。将技术监督员纳入被保险人范围的原因在于,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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