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约合同纠纷中法院能否强制缔结本约或认定转化为本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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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预约合同纠纷中,法院能否强制缔结本约或认定转化为本约在商业交易中,交易双方往往在交易条件尚未成就时进行洽谈,并且为锁定交易机会,双方通常会签署预约合同,约定将来缔结正式交易合同。民法典出台以前,合同法没有关于预约合同的规定,针对实践中发生的预约合同纠纷,为弥补法律的空白,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对预约合同进行了规定。民法典的出台,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预约合同”的定义及其法律责任。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的通知(法2020346号),在“合同纠纷”项下增加了“预约合同纠纷”。预约合同产生纠纷,守约方能否通过司法判决要求违约方继
2、续履行合同义务即签署本约合同呢?这一问题在理论界和司法界产生了较大的争议。本文以“法院能否强制缔结本约”为重点,浅析预约合同的认定、能否强制缔结本约的争议以及预约合同转化为本约合同的情形,以期为预约合同纠纷的预防和解决提供些许参考价值。一预约合同的认定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判断一份合同的性质是否为预约合同时,在合同条款较为模糊或较为明确的情况下常分别与意向性文件、本约合同相混淆。在一些复杂商业交易中,当事人之间契约缔结过程往往存
3、在着从不具有拘束力的磋商行为、缔结具有拘束力的预约、最终订立本约这三个不同阶段。一般来说,磋商阶段的意向性协议并无实质性内容,对双方缺乏明显的约束力,且意向性协议并非关于合同性质的分类注1。而预约和本约在当事人之间均成立合同关系。根据民法基本原理和司法实践中的一贯认识,预约和本约的区分标准,应当根据当事人在合同中的意思表示加以确定。如果当事人存在明确的将来订立本约的意思表示,即使预约的内容与本约接近,通过合同解释从预约中可推导出本约的全部内容,也应当将合同认定为预约合同注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明确或有争议时,应当通过考察合同内容是否包含合同成立的要素,以及合同内容是否确定到无需另行订立本约即可
4、强制履行等因素加以确定注3。二预约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关于违约责任,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有如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毋庸置疑,当事人订立预约合同,唯一目的是订立本约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订立合同义务的,则预约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对方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如预约合同中有关于定金或违约金的约定,守约方亦可以使用定金罚则或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而守约方如要求违约方以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列举的“继
5、续履行”的方式承担违约责任,则等同于强制缔结本约,这似乎与民事活动的意思自治原则相违背。与实践中惯用的解除合同、支付违约金、定金罚则不同,“继续履行”即强制缔结本约的方式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之间产生了较大的争议。三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关于能否强制缔结本约的争议在学术界,存在肯定和否定两种态度。史尚宽教授、王泽鉴教授、王利明教授、崔建远教授等多数学者支持强制缔结本约。王利明教授从预约合同的性质和效力出发,认为实际履行可以作为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法院应考虑具体情形要求预约当事人实际履行,否则难以与意向书区分注4。崔建远教授认为:在预约(包含买卖场合的认购书等预约)基本具备了本约的主要条款,即预约载有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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