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酌减事先排除特约的效力.docx
《违约金酌减事先排除特约的效力.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违约金酌减事先排除特约的效力.docx(10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违约金酌减事先排除特约的效力一、案情概要与裁判要旨(一)案情概要“张某某与徐某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5民初23156号民事判决)之基本案情为:2015年11月26日,原告张某某(以下简称:原告)向被告徐某某(以下简称:被告)购买房屋,双方订立了上海市浦东新区鹤沙路XXX弄XXX号XXX室出售转让合同,约定转让价格为865000元,原告应在2015年11月26日支付835000元,余款30000元在办理过户手续时支付。合同中还约定了被告违约不出售房屋的违约金,并特约双方放弃请求法院调整违约金的权利。合同订立当天,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第一笔价款8350
2、00元,后被告未依约于2015年12月5日向原告交房。2016年春节后,原告发现案涉房屋内有案外人装修,遂报警并向法院起诉,主张解除案涉房屋买卖合同,要求被告返还购房款835000元并支付违约金519000元等。被告辩称,在与原告签订买卖合同前,其确实与案外人有过出售房屋的意向,但并未成交,不存在一房二卖的情况;鉴于原告已无购买诚意,被告同意解除合同、返还房款,但不同意支付违约金。(二)裁判要旨主审法院认为双方约定放弃请求法院调整违约金的条款应属无效,判决合同解除并由被告返还房款,同时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的违约金被酌减为230000元。其裁判要旨为:系争房屋是动迁安置房,在一定期限内限制过户交易,
3、买卖双方存在较大的交易风险,因此双方约定了畸高的违约金且双方均放弃请求人民法院调整违约金的权利。上述约定虽属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但是本案仍有必要分析双方预先约定放弃请求调整违约金的权利的效力。首先,合同自由和合同严守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但是过度的合同自由可能导致最终结果的显失公平。在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或过分高于损失,导致结果显失公平的情形下,赋予当事人请求进行调整的权利,正是体现了合同正义的精神,这也是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的立法本意。如果允许当事人以预先约定的方式放弃请求调整的权利,显然违背合同法的立法本意。其次,合同法解释(二)第27条规定,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依照合
4、同法第114条第2款的规定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上述规定明确调整违约金以反诉或抗辩的形式提出。反诉、抗辩均属民事诉讼权利的范畴,诉讼权利不得由当事人以约定的方式任意处分,否则难以保障诉讼程序的安定性和严肃性。因此,本案双方约定放弃请求人民法院调整违约金的条款应属无效。鉴于被告在庭审中明确要求调整违约金,且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以及原告自行调整后的违约金确实过分高于所造成的损失,本院根据房屋差价等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酌情判决违约金的数额。二、本案之典型意义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是当事人如果在合同中事先明确约
5、定排除违约金司法酌减规则的适用,此种事先放弃司法酌减权的约定效力如何。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两方面:其一,案涉合同条款约定“任何一方违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按合同规定的违约金承担违约责任,该违约金为惩罚性违约金,目的是为了保护合同的顺利履行,无论违约方是否给对方造成损失以及造成多少损失均应全额支付,并自愿放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减少的权利;如人民法院依职权强制调整,则由违约方对违约金过高及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承担举证责任”,其中不仅明确特约排除司法酌减,而且对违约金条款的目的指向也作了明确的表述。该合同条款约定相当明确,作他种解释的空间较小,有助于聚焦条款的效力评价问题。其二,主审
6、法院分别从司法酌减规则的规范目的、司法酌减权的属性两个方面,对认定该条款无效的理由作了较为充分和清晰的阐述,有助于将该条款的效力评价问题进一步聚焦到这两方面实质理由,并分别作检验评估。三、本案裁判之评析(一)关于事先排除酌减特约之效力主审法院提出的实质理由包括两方面:其一为,原合同法解释(二)第27条“明确调整违约金以反诉或抗辩的形式提出。反诉、抗辩均属民事诉讼权利的范畴,诉讼权利不得由当事人以约定的方式任意处分,否则难以保障诉讼程序的安定性和严肃性”;其二为,“合同自由和合同严守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但是过度的合同自由可能导致最终结果的显失公平。在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或过分高于损失,导致结果显失公
7、平的情形下,赋予当事人请求进行调整的权利,正是体现了合同正义的精神,这也是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立法本意。如果允许当事人以预先约定的方式放弃请求调整的权利,显然违背合同法的立法本意”。第一个理由只是看到司法酌减在形式上通常需经诉讼,而以程序性权利展开分析,忽视了司法酌减权同时也是债务人私法上的实体性权利。司法酌减权虽为形成诉权,但这并不妨碍认定其私权属性,盖形成诉权实质上只是须经诉讼方式行使的私法上的形成权。倘若以程序性权利的逻辑一以贯之,债务人在违约金责任成立后(违约金请求权产生后)享有的仍为程序性权利,为何此时就可任由债务人自愿抛弃?另一方面,虽有观点认为司法酌减权具有公法权利的属性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违约金 酌减 事先 排除 特约 效力
限制150内